论洛克人性观对其立法权理论的影响

2021-01-03 18:19王能萍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1年17期
关键词:立法权洛克天赋

王能萍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613)

几乎所有的政治学说和信仰都建立在某种人性论基础之上,有时是清晰系统的表述,而更多的时候则仅仅是一种含蓄的示意。对人性内容的假定以多种重要方式整合着对政治的探索。①洛克(1632-1704)的立法思想对当今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思想根源中的人性基础是什么,对洛克的立法权理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将是本文力图探究的内容。

人性指的是全人类所具有的基本的不可改变的特征。它强调的是人类生活中内在的、“天生”的而非通过教育和社会经验获得的东西。大多数政治思想家都意识到人是复杂、多面的生灵,是由生物、物理、心理、智能、社会或许还有精神因素共同构成的。人性概念并没有那么多地掩盖或忽视这种复杂性,以至试图通过将人类的某些特征指定为先天的或“本质的”来强行简明化这一复杂性。尽管这种人的“内核”通常会在人类行为中显现出来。②

1 洛克人性观的产生背景

洛克可以看作是经验主义的始祖,其认为我们的全部知识都是由经验来的。其对人性的理解建立在观察的基础上,洛克否认人具有先验的道德,每个人的心灵在一开始都像一张白纸,随后只有经验能够在它上面书写。

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弘扬人的地位与尊严、肯定人的个性与价值的文艺复兴运动在整个欧洲蓬勃发展。在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对人性的压抑之后,欧洲社会重新“发现了人”:提倡人性,反对蒙昧主义;提倡科学,主张个性解放。十七世纪启蒙运动初期,人类开始摆脱宗教的束缚,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增长,人们更加信任自己的理解力,十六世纪的新斯多噶哲学派实现了自然法向人类理性的突破。③

西方传统文化源头之一是古希伯来的宗教,其认为上帝以他自己的形象造人,每个人的天性中都有基本的一点灵明,但这灵明却因人对上帝的叛离而汩没,由此黑暗势力在人世间伸展,造成人性与人世的堕落。这种“双面性”的人性观后来为基督教所承袭,它认为人没有实现至善的可能,但肯定人性中的神灵和理性,肯定人类有共同的价值,可以恪遵共同的法则,共营政治社会生活。④洛克是一个热诚的基督教信徒,他对人的理解深深地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洛克的哲学和政治理论往往基于对神学强烈的委身。他的观念观点,也是从道德和启示宗教的原则而来的。⑤

2 洛克人性观内容

2.1 心灵白板理论

洛克的白板论是在反对认识论上的唯心主义“天赋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这种观念认为,某种意义上人们与生俱来都有一套内置于心灵的观念。神学家卡德沃思认为某些原则是天赋于人的心灵中的,这是推演上帝存在依赖的前提,从而各种理性原则才具备了真理性。洛克否认这些原则是天赋的,因为只要我们考虑到事物如期所是的那个本性,我们的心灵就不会让我们以别的方式思维。⑥天赋观念多余,因为对这些观念的起源,无法用经验性解释加以说明。在对天赋观念的否定下,洛克提出了人性的白板理论——人类没有感觉、经验之前的心理状态就像一张白纸一样,上面并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⑦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在经验中扎根,人类的知识归根到底来源于经验。

2.2 道德智识受到后天的影响

洛克认为人心本初空白,人类所具的各种不同的观念,是看他们所接触的各种物象而定的……至于他们从内面心理活动所得到的简单观念之或多或少,是看他们反省的方式之多少而定。⑧洛克的伦理学是经验主义的,其以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为归宿。没有天赋的实践或道德真理,也没有天赋的理论真理。我们作出道德判断,却没有任何“写在我们心上”的法则。⑨关于对错的知识由痛苦和快乐的经验教给我们,通过这一习得的过程,人们形成了利己和理性的基本特质。

从个人的行为方式上来看,洛克认为人心自私,会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会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具有报复心理,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弊害,因而需要上帝使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⑩政府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私有财产是天赋的权利。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原因根本上是为了使个人利益得到明确的规则下的保护。

同时,人具有理性。理性是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也就是自然法。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被赋予同样的能力。上帝给予人类理性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最大好处地利用理性来更好的生活。

3 基于其人性观上的立法权理论

洛克把立法权理解为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以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包括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这一惩罚权之所以要从个人各自的手中将由国家执行,是源于自然状态中缺少公正的裁判者,缺乏正当的救济手段。

3.1 立法权的起源

人们加入政治社会而成为国家成员,因此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立法权的产生,是因为人心利己催生了罪行,罪犯抛弃了自然法的原则而成为有害的人。然而人性利己,作自己的裁判者将产生种种弊端,需要将这一权力托付给共同的申诉对象。其次,人类的理性使政治社会的形成和统一的立法权成为可能。上帝赋予的理性驱使人们结成社会,他们认识到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自愿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意地联合起来,受制于政治权力和一视同仁的法律的统辖。

3.2 立法权的行使者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利己的人性使人趋向于滥用权力,法律制定完毕后,只有不同人来负责执行继续有效的法律,才能使立法者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支配。要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切实的办法就是分权,这样才能抵抗人性利己的私心,防止立法者形成绝对专断的权力,确保个人的自由、财产不为国家的权力所侵害。

3.3 立法权的行使方式

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形式上应该是正式公布的既定的,一视同仁。制定出公开既定的法律使立法者不做出超越已定的权限范围的事,这是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追求和期待。人们希望借助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现代社会的立法程序,作为立法活动中特定主体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已经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中。

3.4 立法权的权力范围

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享有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这就是他所放弃或能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再由国家把它交给立法权,所以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超出此种限度。 立法权首先要以受委托的权力范围为限,这是其权力来源。委托给国家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处罚违反自然法罪行的权力。这两种权力以外,个人的其他权力仍归其自身。其次,立法机关的权力不能是绝对和专断的,立法权要受到上帝和自然法的限制。法律是人们理性的产物,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是用以更好的确保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设置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立法权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

4 结语:基于人性的立法权有限思想

可以看出,洛克的立法权思想中,人们因为利己之心而堕落,罪犯出现,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财产脆弱而不稳定,基于理性,人们能够放弃自然状态下的承当自然法执行人和要求罪犯赔偿损害的权利,委托予政治共同体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理性指引人们形成社会、组织政府。但立法权行使者的人们本身亦有人的缺陷,因而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权力范围,都应当作出恰当的安排。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他的意志会比别人的意志更好,这样才能防止在解除了自己的武装后,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

注释

① (英)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25.

② (英)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M].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24.

③ (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9.

④ 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25-26.

⑤ Richard Ashcraft.Jonh Locke’s critical assessments(3) [M].New York:Leaper&GardLtd,1991.136.转引自胡小平.人性论对契约论的深刻影响:洛克宪法理论的逻辑进路(J).江西社会科学,2010(04).

⑥ (美)斯通普夫.西方哲学史——从苏格拉底到萨特及其后[M].邓晓芒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230.

⑦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8.

⑧ (英)洛克.人类理解论(上)[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1.

⑨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贾辰阳,解本远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318.

⑩ (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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