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检疫工作几个基础性问题的探讨

2021-01-05 17:34刘海强过效烈班曼曼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2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行政许可检疫

刘海强,过效烈,班曼曼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偶尔会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实施严格的动物检疫是否有必要?当前开展的检疫工作是否有效果?动物检疫工作属于什么性质?检疫工作是否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谈以下看法,权作探讨。

1 动物检疫工作的必要性问题

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检疫的任务和作用在于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查是否患规定疫病或带菌(毒),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正常的生产和贸易,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动物所患的传染病、寄生虫病有50%以上可以传播给人。目前,已经证实的人兽共患病有200多种,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我国发现的有100余种。由联合国确定的在公共卫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人兽共患病约90种,危害严重的人兽共患病有50多种。随着新病原体的不断出现和医学、兽医学的发展,新的人兽共患病还会不断出现或被发现。因此,无论是从动物养殖安全,还是人类自身健康安全,或者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动物检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必须立足长远,重视起来,切实抓好。

2 当前开展的动物检疫工作效果问题

境内的动物检疫程序以及内容包括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群体检查、个体检查等现场检疫,以及对可疑动物的病理剖检、实验室检查等后续检测。有人认为检疫效果未必能保证,可能是感觉现场检疫主要靠检疫人员眼观,借助仪器设备不多,科技含量不高,准确性存疑;再者从结果看,筛选出的可疑患病动物少,进入进一步检测程序的动物少,所以就感觉当前开展的动物检疫工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实际上,在动物的现场检疫中,主要靠眼观,利用仪器设备少确是实情,但以现有的检疫程序及操作检出规定的动物疫病完全不存在问题。通过查验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可以了解动物的免疫情况、用药情况,初步判断疫病风险。通过静态观察、动态观察进行群体检查,了解动物群体的整体健康状况。通过测体温、视诊、触诊、听诊、叩诊进行个体检查,判断初步筛选出来的可疑动物(或是随机抽查的动物)是否有规定疫病,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测。动物不会伪装,通过精神状况和个体近距离视诊基本就能判断动物的健康状况,结合养殖档案和该地区的疫情风险监测情况,检疫结论的准确率是可以保证的。

那么会不会有动物突然感染疫病,且恰好处于潜伏期,无任何临床症状,检疫过程没有发现呢?理论上讲是会的,不过也没有关系,检疫不是只有产地(调出地)这一道关口,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发现疫病,我们有完善的追溯体系,可以通过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追踪到源头,进行调查,拔点灭源。

3 动物检疫工作的定性问题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国家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法定检疫对象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所述事项。所以,一些认为动物检疫工作属于单纯的技术支撑或者技术服务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4 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河南省省本级属于事业单位,如果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还有实施主体的资格?《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经编制管理机关核准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检疫行为由《动物防疫法》明确授权,所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检疫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中“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检疫行政许可中属广义的“行政机关”范畴,与行政许可的主体身份也不冲突。

动物检疫工作是否可以交给市场,交给社会第三方来实施?目前来看并不可行。检疫技术上的问题容易解决,但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监管复核机制尚不完善,如果完全交给市场来解决,检疫结论的公正性不能保证,如果先由社会第三方检疫一遍,再由政府部门复检或抽检一遍,则在效率和资源利用成本方面没有任何优势,故没有调整必要。

5 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动物检疫工作在各地开展并不均衡,一些地区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和隐患,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动物检疫工作认识不到位、不准确,认为检疫工作就是“出具检疫证明”,殊不知“出具检疫证明”只是整个检疫工作的一个环节,是否出具检疫证明是以前期大量的检疫内容和程序为基础的。认识上的不到位,导致从事动物检疫的工作难度、工作量被严重低估,不少检疫人员被借用、抽调,离开检疫岗位。二是人员配置不到位。检疫工作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一些地方的检疫人员配置不到位,一个分所(报检点)只配置了1名检疫人员,有的地方甚至因人手不够,直接取消了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开展实质性的动物检疫工作难度很大。三是经费保障不到位。动物的现场检疫过程中,除了眼观,还有测体温、触诊、听诊、叩诊等手段,一些地区不给检疫人员配备测温枪,不配备听诊器、叩诊板,不配备防护手套和其他防护设备,这些都会使检疫质量大打折扣,存在很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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