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2021-01-05 17:06范换心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3期
关键词:承运人台账备案

范换心

(汝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汝南 463300)

自2018年8月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是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非洲猪瘟疫情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距离调运生猪导致的。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车辆没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极易导致病毒的传播与扩散,进而导致疫病跨区域传播。与此同时,生猪运输车辆设计缺乏合理性,运输密度过大等一系列问题也是导致动物疫病扩散的重要因素。基于此种情况,为了有效降低动物疫病的跨区域传播风险,必须要充分重视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在这一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制定完善的备案程序,为生猪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1 汝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要求及开展情况

汝南县农业农村局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贯彻落实生猪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明确指出,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和邻省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汝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便于管理,专门做视频监控系统,将全县所有备案车辆纳入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车辆跟踪定位。

生猪运输车辆应在承运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完成车辆信息填报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在河南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中录入车辆信息,3个工作日内核发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按要求每周对备案过的车辆信息上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自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启用的通知》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1060号)要求,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发的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可到汝南县农业农村局或通过小程序“牧运通”完成车辆信息填报。县级管理员通过中国兽医云平台入口登录车辆备案系统,在现场审核无误并对该备案车辆进行现场拍照的基础上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打印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原河南省生猪车辆备案系统不再接受新的备案。2020年3月2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跨省生猪运输车辆及12吨以上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熊市协议及数据格式》(UT/T808-2011)和《交通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1)两份技术标准文件的“部标机”。截至2021年4月汝南县有89辆生猪运输车辆已在国家备案系统中完成车辆备案工作。

汝南县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时,一律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生猪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kg/m2。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备案到期车辆,车辆所有人通过“牧运通”向汝南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人员提出续期申请,不需要再进行现场审核,县级管理员在中国兽医云平台通过核对生猪运输台账对该车辆进行续期操作。

2 备案车辆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车辆所有人文化水平低

车辆所有人文化水平低,部分车辆所有人对“牧运通”小程序不会使用或使用不熟练。需要汝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车辆备案的人员代其在“牧运通”上申请备案。“豫牧通”承运人版有些车主不会使用,造成电子检疫证应用率低。

2.2 生猪运输台账填写不规范

备案车主不按规定填写台账,生猪运输台账应对生猪运输时间、数量、地点、路线及消毒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仔细记录,避免出现遗漏现象。但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当前该项工作仍存在填写不规范,不填、漏填、填写不及时、填写不完整等问题。

2.3 车辆所有人自行拆卸转移或关闭定位系统

自行拆除转移定位系统将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对运输车辆的运载时间、启动地点、到达地点和运载路径进行监管。

2.4 备案车辆与检疫出证衔接

由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刚刚实施,贩运户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了解,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必要性认识不到位,车辆备案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衔接不紧密,使得备案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约束力。

3 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工作的应对措施

3.1 加强宣传和培训

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契机,深入养殖场(户)和贩运户中,通过张贴公告,微信,发放明白纸等众多方式展开宣传工作,让贩运户知道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已经列入法律,切实提高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认识,认真填写运输台账,并按规定进行生猪经营运输活动。虚心接受贩运户在被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其中所存在的不足要及时改善。除此之外,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指导贩运户对“牧运通”和“豫牧通”的下载和使用,及时提高其对应用软件的应用能力,最大限度地确保各项资料的填写翔实和规范。

3.2 制定动物运输车辆运输台账管理办法

健全动物运输车辆台账管理制度,提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使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县级管理员在单点登录系统中不定期对所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的运输台账进行查看,发现有漏登的及时提醒车主限期补登,如果限期不补登的,暂停备案,对发现违法调动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罚。

3.3 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

在开展生猪产地检疫时,先对生猪运输车辆是否备案进行审核,对已实行车辆备案并没有闯岗记录的车辆允许出具检疫证明,并将检疫过程拍照留存,对未经备案或有闯岗记录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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