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

  • 中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识别研究①
    321004)承运人的识别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关系重大。然而,海上货物运输中常存在光船租赁、融资租赁、定期租船(及其变种航次期租)和航次租船等复杂的租约链,装货港代理“为和代表”(for and on behalf of)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提单,提单内容的记载不规范等情形,导致对承运人的识别存在一定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第78条第1款规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2年3期2023-01-09

  • 货物品质问题应否提单批注案例评析
    张 伟[提要]承运人是否进行提单批注,应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的基础上,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通常不在此列,也不应要求承运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案情]原告:A豆业公司。被告:B航运公司。2017年2月28日,A豆业公司向外商订购的6万余吨散装巴西大豆装载于B航运公司所属“美嘉”轮,从巴西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福州松下港。装货前B航运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的货物预报证书

    世界海运 2022年5期2023-01-08

  • 广东省水路客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标准
    度、服务项目、承运人、客运场站经营人等方面提出广东省水路客运的服务标准,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加强资金支持、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提出建议。【关键词】 广东省;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承运人0 引 言广东省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航运资源,是我国同时具备内河与海湾条件的省份。回顾过去20年,广东省水路运输业得到了稳定的发展,服务质量也在提升,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外,广东省水路客运量的年平均增长率在2%左右。这得益于广东省水路客运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以

    水运管理 2022年9期2022-11-23

  • 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实际承运人的认定
    营模式下的实际承运人,阐述舱位互换的定义和性质,分析在舱位互换经营模式下实际承运人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对是否接受承运人委托的认定和对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认定两个方面。由实际案例分析得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不仅包括船舶的实际控制人,还应包括海上货物运输的实际组织者和操控者;此外,舱位互换的出租方签发提单也是正确识别实际承运人的关键因素。【关键词】 承运人;舱位互换;实际承运人;提单1 舱位互换的定义及性质1.1 舱位互换的定义在海上货物运输业务中,随着各航运企业之

    水运管理 2022年8期2022-05-30

  • 关于海商法承运人适航义务相关问题的研究
    舶适航义务是指承运人必须在每次执行合同义务的航运中谨慎处理船舶上的相关安全事务以保障航船能够平安到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船舶适航义务是海商法基础理论中的基本原则,是海上运输顺利开展的核心要素,200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也称《鹿特丹公约》,该公约对承运人的义务尤其是适航义务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由此,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具有了一定的持续性和全程性的特性。从这些变化中可以得知国际上普遍认同应当在海上货物运输等活动中逐渐加大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这能够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2年3期2022-05-16

  • 海运承运人管货义务与免责权关系之辨析 ——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
    1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和免责权,但是对于管货义务与免责权之间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英美法下的首要义务原则诠释了二者的关系,从首要义务原则在普通法和《海牙规则》下的发展可以看出,管货义务作为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首要义务的地位应予维持,承运人对管货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其享受免责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海商法》在修订时应当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便为今后的司法审判提供依据。[案情]2013年6月9日,收货人A公司作为买方向案外托运人B公司购买一批蓝湿牛皮,数

    世界海运 2022年12期2022-02-28

  • 从TA923再看提单签署
    预先印就“作为承运人XYZ船公司的代理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YZ SHIPPING COMPANY)”,并以“代表(FOR AND ON BEHALF OF)+船公司名称(ABC LTD)+有权人签字”的方式进行签署。保兑行以提单签署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为由拒付。保兑行认为,根据ISBP745第E5(c)段,代理人必须具名。对于保兑行的观点,国际商会给出了否定意见,认为提单是由ABC公司作为具名承运人XYZ船运公司的代理签署

    中国外汇 2022年18期2022-02-09

  • 浅谈无船承运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对于无船承运人的监管现状目前我国对于无船承运人的监管制度主要规定了四种: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制度、运价备案制度、提单登记制度以及保证金和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以下对此进行具体的介绍。(一)规定了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制度无船承运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无船承运市场的安全、有序发展而设立的特别规范制度。通过设立无船承运市场的准入条件,可以有效地限制无船承运的从业资格,从而减少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主体数量,由此达到规范无船承运业务市场并降低国际海运市场风险、保护

    品牌研究 2021年31期2021-11-28

  • 基于逆向多属性在线拍卖的运输服务采购机制
    三方物流公司(承运人),对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有着积极影响[2-4]。但是,在运输服务采购市场中,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运输服务分配效率低以及不公平分配的问题。拍卖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工具,已有不少学者将拍卖应用于运输服务采购问题中,起到了降本增效的作用。F. BRANCO[5]提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多属性拍卖模型,采用评分函数确定胜出者,并分析了第一评分和第二评分拍卖下的效用;Y. SHEFFI[6]将拍卖方法应用于运输服务采购中,有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1年9期2021-09-27

  • 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探析
    同中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将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并对促进网约车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关键词:网约车服务平台;承运人;客运合同一、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定义网约车也称‘专车’,按照《汉典》中的‘专车’是指“专为某人或某事行驶和使用的车辆”。网约车服务的群体是经常出门,对于乘坐工具有很高的要求的人。 交通部等七部委给出的《暂行办法》,将网约车平台经营服务定义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2021-03-24

  • 浅析无单放货责任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未凭正本提单而将货物交给他人,致使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取得货物的行为。关于无单放货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侵权行为说,违约行为说和竞合说三种观点。侵权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侵犯的是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是侵犯其物权的行为,因此需要满足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违约行为说认为无单放货是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义务的违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竞合说则认为无单放货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最高院2009年通过《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

    时代人物 2020年35期2020-12-08

  • 从一则案例浅析空运单“ISSUING CARRIER”
    彤空运单中出单承运人(ISSUING CARRIER)符合UCP600规定的承运人(CARRIER),但ISSUED BY的主体不一定是出单承运人。案例背景信用证业务中经常见到如下空运单:信头显示“AIR WAYBILL ISSUED BY ABC AIRLINES LTD.”,“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栏位显示“DEF CO.”,签署栏位预先印就“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中国外汇 2020年18期2020-11-26

  • 浅析华沙公约体制下的承运人责任
    美娟摘要: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航空运输司法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1929年订立的《华沙公约》及后来经修改的一系列条约、协议和议定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和承运人责任的主要法律体系,被称为华沙条约体制。华沙条约体制着重考虑在航空工业的起步阶段,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推动航空运输业的成长。因此,了解华沙条约体制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容,分析其现状和发展,对发挥华沙条约体制在国际航空运输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华沙条约体制的内容,具有积极的意义。

    青年生活 2020年22期2020-10-21

  • 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台的法律地位是承运人地位,在区分专职司机与兼职司机的基础上,认为专职司机与平台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平台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关键词】承运人;事实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替代责任一、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一)私家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之争议1.承运人说“承运人”即承担运输责任,且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最初源于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1主张承运人说的观点认为,网约车在本质上就是出租车,只不过相较于出租车,网约车采用了现代先进的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6期2020-09-05

  • 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任。【关键词】承运人;劳动关系;居间人;替代责任引言网约车作为一种新性产物,在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在快车发生交通事故中,属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承不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在承担责任如何对责任进行分配,这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不停的争论和探讨的问题。在实践快车模式下滴滴平台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不明,造成司机和平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实务中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学界对于快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形式众说纷纭。以下是几种常见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76期2020-09-05

  • 国际海运下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问题研究
    生争端。本文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无单放货行为开头,进而从保函的效力问题解读,深入剖析保函的性质,并提出应制作可靠的保函来应对实际问题。【关键词】 承运人 无单放货行为 保函一、无单放货行为之概述无单放货,“单”是指提单,《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将凭单放货作为国际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并将记名提单加入承运人凭单交货的单证之列[1]。随着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货物运输上的应用,以及短距离运输中,若承运人严格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会导致压货、压舱、压港等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

    大经贸 2020年4期2020-06-27

  • 中储智运电子商务发展策略
    样也引起货主与承运人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传统物流运输和现代物流的概念入手,分析比较了传统物流和现代物流运输的目标、内容与实施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中储智运物流运输需要加强和改进之处。关键词:承运人;中储智运;现代物流;传统物流中储股份是隶属于中央国资委的现代综合物流企业,旗下中储南京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成立,是中国首家直流式物流电商平台,第一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中储智运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央企强大的仓储物流服务优势,将运价议价机制和无车承运

    卷宗 2020年8期2020-05-26

  • 论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06)一、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对于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国际上存在的细微的差别,但主体基本上相同。我国的法律对于无船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无船承运业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们能够从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中间接推导出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输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2期2020-03-23

  •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规避
    卖方提交货物,承运人签发提单给卖方,卖方拿着相关单证去银行交单结汇,最后买方去银行付款赎单。根据贸易流程,由买方租船订舱,卖方递交货物,所以对船方而言就出现了两个托运人,一个是买方——契约托运人,一个是卖方——实际托运人。依据《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 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法条中“应签发提单” 的“应”说明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只要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就得签。而法条只说签给托运人,并未说签给何种托运人?所以买方—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9期2020-03-22

  • 浅析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延迟交付责任
    一、相关法律下承运人延迟交付的规定及现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航运国家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以及对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想避免迟延交付带来的巨大损失,提高海运货物交付的及时性与确保海运货物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一个合理的海运承运人迟延交付法律责任制度既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要求。1978年《汉堡规则》以独立的法条形式规定了迟延交付的定义,将迟延交付法律责任开创性的纳入国际统一立法体系中。 相较于1978年的《汉堡规则》,20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7期2020-02-24

  • 谈英美法国家海事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英国普通法下,承运人提供一艘适航船舶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论承运人是由于何种过失造成货物损失,一旦其违反了提供适航船舶的绝对义务,就要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在严格责任下,证明船舶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在货方。当提单并入了《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时,《海牙规则》第3.1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就从绝对义务变为了相对义务。但是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提及船舶不适航和货损的举证

    世界海运 2020年9期2020-01-03

  • 浅谈FOB下卖方风险规避
    违约责任(一)承运人对于持有提单的人是否负有运输合同责任《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在卸货港承运人必须把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无单放货”是指在卸货港承运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把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外的人。在目的港承运人向谁交付货物,来自于托运人的指示,其表现于提单上面,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提单上的指示去交货。承运人没有按照这种要求去做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托运

    新营销 2019年13期2019-12-20

  • 司玉琢教授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三个突破”,违背事实
    运人),他们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0条第一款c项“被提单所包含或者证明的合同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于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一国际立法的约束,而不论船舶、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任何其他关系人的国籍如何。”;《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为什么说“对托运人一方突破运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假的?1.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提单并不是运输合同。提单是持有人一个人的物权凭证。运输

    中国经贸 2019年7期2019-04-16

  • 论无单放货及其救济
    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经查验和收取正本提单,而将提单项下货物交付他人的行为[1]。无单放货关系涉及三方利益主体,包括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即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提单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性质)、无单放货人以及无单提货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大多的对无单放货的定义都将责任矛头指向承运人,当然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国际贸易、航运实践的需要还是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或船东签发了提单,承运人便具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并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2019-01-08

  • 空运单签署中的承运人识别
    空运单没有显示承运人名称(AIR WAYBILLS NOT INDICATING NAME OF THE CARRIER)。随后交单行来报反驳,认为空运单清晰显示了第一承运人(FIRST CARRIER)的名称,坚持单据相符。开证行随后反驳称:第一承运人不等于承运人(CARRIER);此外,第一承运人信息出现在空运单中预先印就的栏位中,则属于银行可不审核的范畴,因此单据是不符的。双方对此是否属不符点的分歧较大。案例分析关于空运单的具体情况本案例的空运单中,

    中国外汇 2018年17期2018-12-06

  • 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法律责任性质
    则》最先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引入海商法领域。此后,我国《海商法》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概念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然而,尽管《海商法》第四章在实践层面上,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但是在理论上,前述做法却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需要对实际承运人扮演的究竟是何种角色、承担的究竟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做出界定。对此,众多学者提出了多种精辟的观点,但却彼此互相分歧。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的地位及其法律责任性质作初步的观点梳理和分析探讨。一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2018-01-22

  • 海运履约方主体解析
    口经营人和中间承运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一、海运履约方的识别由《鹿特丹规则》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可知“海运履约方的界定采用了地理标准,即在‘港至港’范围内(从装货港至卸货港)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义务的履约方”。具体可将海运履约方分为三大类:一是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港区范围内完成的主体;二是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是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完成的主体;三是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全部在港区范围内的内陆承运人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2018-01-22

  • 苏宁获无车承运人经营许可818购物节完成率96.5%
    到南京首张无车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智慧物流探索上又迈出坚实一步。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要求,近期南京先后开展了两次针对“无车承运人”企业以及“互联网+物流”发展现状的摸底凋研和试点工作。南京市共有蘇宁物流等11家企业被确定为省级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其中苏宁物流更是交通运输部备案的试点企业之一。据悉,“无车承运人”是由美国的货车经纪人这一词汇演变而来,是无船承运人在陆地的延伸,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专用汽车 2017年9期2017-05-30

  • 承运人无单放货问题分析
    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这是航运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时有发生,也是我国目前海事诉讼争议中的主要问题。一、无单放货行为产生的原因1.承运人面临的原因随着造船航海技术的发展,船速越来越快,运输时间特别是近洋运输时间越来越短。提单的流转仍是传统的方式,环节多,速度慢,往往是载货船舶已抵目的港而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虽然多数承运人都知道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前就放货给收货人的风险,但在收货人、港方、租船

    中国经贸 2017年1期2017-03-29

  • 乘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如何维权
    事件时有发生,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也是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运人未履行对旅客的法定尽力救助义务,则承运人还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会出现责任竞合。承运人的责任与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旅客提请的诉求不同,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承运人;第三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1 现状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公务、经商、旅游、探亲等活动加速了人员在不同地域间的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2017-01-26

  • 旅客伤亡承运人责任制度解析
    厦门)旅客伤亡承运人责任制度解析刘永健(361000 厦门航空 福建 厦门)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是难免的事情,对于旅客伤亡,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航空运输;伤亡;承运人责任一、案例简介某航班(舟山-泉州)旅客在机上发病,航班紧急备降福州,旅客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空中抢救不及时才导致死者的死亡,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对于旅客伤亡,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4期2017-01-26

  • 承运人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其适用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0084)论承运人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其适用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于沛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债务人为履约辅助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当中得到了承认。《鹿特丹规则》第18条确立了承运人应当为其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则,并设定了统一的限制性条件。然而,对该条件在适用上的理解,不应因公约的统一设置模式而陷于僵化,应视承运人能否将管货义务交由货方履行的情形而定,并结合公约第18条列明的不同主体,具体考察该条件适用的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2期2017-01-25

  • 货运模式新变革——无车承运人
    新变革——无车承运人策划/李冰漪徐翔王悦当变革成为当今的潮流时,物流业也在发生巨变。无车承运人模式的推广,给公路运输市场带来了新气象。无车承运人模式是“互联网+物流”大背景下的新事物,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展开,将引导公路货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同时也推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物流业降本

    中国储运 2016年12期2016-12-15

  • 无船承运人面临的责任风险
    50001无船承运人面临的责任风险江 潇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350001无船承运人是国际货运服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无船承运人自身的局限性、业务复杂性以及海运业的高风险性,造成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在实务中面临各式各样的责任风险。本文从鼓励无船承运业务发展的角度,具体分析无船承运人在业务中面临的责任风险。一、无船承运人的市场作用(一)为货代企业注入活力。货运代理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已初具规模,成为市场中的新兴力量。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加深,全球2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2期2016-11-26

  • 公平关切下基于政府补贴的港口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
    了由港口、航运承运人和陆运承运人组成的三级港口供应链模型,三者之间存在Stackelberg博弈。通过分析三者各自的努力程度对于三者单位集装箱利润的影响,发现参与者之间存在不公平现象,即航运承运人和陆运承运人付出一定的努力,其利润的增加比例小于港口利润的增加比例;接着,分析了陆运承运人存在以航运承运人为参考点的公平关切以及航运承运人存在以港口为参考点的公平关切时,三者各自的单位集装箱利润最优值;最后,建立了基于政府补贴的协调机制,弥补了不公平,协调了供应链

    物流技术 2016年9期2016-11-01

  • 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
    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郝秀辉*目次一、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二、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责任性质辨析三、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与司法认定四、国际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适用的疑难问题国际航空公约虽无“代码共享”的明示,但实质上确立了该种运输的赔偿责任机制。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部分单向性连带责任,该种责任以代码共享法律关系为基础,并可通过合同拘束力扩张理论、侵权连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1期2016-09-01

  • 建设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的关键举措是什么
    实际承运人制度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二战后包租飞机大量涌现,产生了订立合同的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担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相分离。为此,实际承运人被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首创并被1978年《汉堡规则》引入了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以下以公约指代这两个公约)。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以下以我国相关法律指代)也都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实际承运人是多式联运的基础制度,在我国国际国内物流大通道建设和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论坛 2016年20期2016-08-09

  • 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思考
    姚昌摘要: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案件都涉及到向谁索赔以及索赔范围的问题。因此,准确识别承运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规定为着眼点,分别从对该规定褒贬不一的观点及造成承运人识别难题的原因中思考如何更合理的解决承运人识别难题。关键词:承运人识别;《鹿特丹规则》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26-02作者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2016-05-14

  • 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法学视点论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杨松,周佳凯(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契约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然而随着运输业和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运输分工的不断细化,出现了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将运输任务转交给负责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因此,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如何承担便日益受到关注。这就要求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不断改进,来规定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这两大主体的责任分担,从而进一步维护托运人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2016-04-13

  • 英美法下海上承运人“管货责任”之实证研究
    )英美法下海上承运人“管货责任”之实证研究徐 峰,蒋正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梳理英美法历史上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模式,通常来说,海上承运人的“管货责任”起源于早期民法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发展形成海商法特有制度之后,最终又回归到民法上的“过错责任”。纵观历史,承运人管货责任呈减轻态势。研究不满足于对法律文本的解析,而是通过历史与实证分析,从公共承运人与私人承运人、“归责原则”(内涵)和“免责事由”(外延)的角度,深度解析英美法下海上承运人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年4期2016-02-12

  • 对《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思考
    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思考王山月姚昌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20摘要:承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众多的案件都涉及到向谁索赔以及索赔范围的问题。因此,准确识别承运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规定为着眼点,分别从对该规定褒贬不一的观点及造成承运人识别难题的原因中思考如何更合理的解决承运人识别难题。关键词:承运人识别;《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是海运货损索赔的首要问题,决定着海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2016-02-02

  • 旅客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阐述旅客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第三人在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乘客或其亲属常常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责任,承运人责任的性质及赔偿的范围如何?承运人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责任关系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2016-01-31

  • 托运人违反危险货物通知义务的责任及其性质
    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义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特性的后果。通知义务;严格的责任;因果关系危险货物因具有危险特性,因此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告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有关货物的危险特性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发生危险事故的可

    世界海运 2015年11期2015-04-08

  • 邮轮承运人的法律问题探究*
    理好旅客和邮轮承运人的关系,提高邮轮承运人的服务水平,需要研究一下邮轮承运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一、邮轮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的概念主要出现在一些运输合同中,指的是在运输过程中承担各项责任义务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对承运人的规定,邮轮承运人指的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货物的所有者签订海上的货物托运运输合同的人。二、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邮轮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期间在《海商法》中规定了,旅客从踏上甲板的一刻起到航程结束离开邮轮的一段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2015-02-06

  •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问题探析
    要求完善和统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呼声更加强烈。在此背景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逐渐受到国际海商立法和各国海商立法的重视,本文试就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论述。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一、迟延交付的概念及原因(一)迟延交付的概念对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按期交付而言。我国《合同法》第290(1)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

    大陆桥视野 2015年10期2015-01-01

  • 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
    文◎黄国盛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文◎黄国盛*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刑事审判参考》第89集登出的807号“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808号“吴某合同诈骗案”案例,均为承运人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

    中国检察官 2014年8期2014-09-22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责任探析
    于学界关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责任形式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等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同类型案件的判决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据此,以水路货物运输实践和海事司法实践为基础,对水路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责任展开深入调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一)案情简介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某公司、被上诉人某航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年6月25日,案外人某麦芽公司委托浙江

    世界海运 2014年11期2014-04-06

  • 实际承运人制度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适用①
    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识别问题而建立了实际承运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制订时借鉴了《汉堡规则》,引入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42条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仅适用于提单运输合同中,还是也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由此造成审判实践中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桐城”轮再审案对此问题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1期2013-11-21

  • 海峡两岸承运人责任基础比较研究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黄丽红海峡两岸承运人责任基础比较研究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黄丽红《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

    海峡法学 2013年2期2013-03-01

  • 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输法律关系中,承运人的责任通常是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承运人从事海上运输面临着特殊的风险,相关政策和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免除承运人责任的事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火灾免责。在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中,火灾免责的重要性仅次于驾驶船舶与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因此,火灾免责是海上承运人的一项较为特殊并且非常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的火灾免责与国际通行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8-15

  • 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探讨
    法律明确。无船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中的一种新型主体,是否应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以及如何享有该权利是本文研究的重点。1 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1984年航运法》第一条(17)规定:“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远洋运输服务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是托运人。”美国《1998年远洋运输改革法》规定:“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船舶而提供海上运输服务的公共承运人,并且与海上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为托运人。同

    航海 2011年4期2011-12-30

  • 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
    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厦门海事局 韩金发一、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及合约中的法律地位1. 英国法律对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在英、美、法等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国际公约中,只有合约承运人而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直到1978年的《汉堡规则》首次引入了这个概念。英国法律视实际承运人为分包或独立承包商。英国法律对于合约的承运人自己不去部分或全部履行合约责任,而将其分包给“分包人”去代他履行的做法,完全没有异议。而有了合约承运人外再有实际承运

    河南科技 2011年12期2011-08-15

  •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变化的分析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变化的分析赵春燕 九江学院2008年7月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TRAL)在维也纳第41届大会上制订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草案,并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大会第6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于大会授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3期2011-04-03

  • 论提单签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
    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中国海商法理论界亦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准则,是承运人接管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从中国司法实践上来看,提单的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三点:(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约定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且对运输合同以外的当事人,如收货人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2011-04-01

  • 关于实际承运人识别中的几个法律难题
    一、引 言实际承运人制度是由《汉堡规则》首先引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的,目前,它已经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除了《汉堡规则》的参加国外,不少国家的国内法也采纳了这项制度,如俄罗斯、北欧四国以及我国的《海商法》。众所周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如何正确识别承运人一直是困扰货物索赔方的一个国际性难题。①参见威廉·台特雷:《海上货物索赔》(张永坚等译),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汉堡规则》通过后,一个新的难题又悄然出现,这就是:应如何识别实际承运人

    世界海运 2011年1期2011-03-06

  • 船东可反驳的推定责任:《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推定制度之考察——兼论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识别制度的发展*
    规制》所创设的承运人识别推定制度及其问题承运人识别(carrier-identifying)历来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题目,该问题不仅决定了货物毁损灭失时的索赔对象,且鉴于各国海商立法无不规定对承运人的索赔时效,告错对象很可能导致因错过时效而对真正的被告束手无策。但对于承运人识别问题,时至今日,国内国外海商界却尚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学者们进行了无数次尝试寻找承运人识别的通则性方法,如Thomas J.Schoenbaum在Admiralty and M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4期2011-02-19

  • 《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解决机制:从凭保函放货到凭指示放货*
    没有人持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或者有人想要提货却尚未收到提单。一方面,对于承运人来说,等待持单人出现,意味着日益增加的港口费用和其他支出,所以希望尽快交货解除自己的义务,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收货人也想尽快收货以便安排后续事宜。于是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解决办法,如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提单的情况下,凭提货人提出的保函向其交货。这种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保函,简单地说,就是向承运人保证据以偿付其因无单放货而产生的损失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保证合同。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2011-01-24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史景利(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迟延交付包括两种情形:承运人未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在没有约定交付时间时,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迟延交付会给货方造成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迟延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反映了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发展趋势。迟延交付;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12期2010-08-15

  •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二:行车安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中第三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常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

    消费导刊 2009年14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