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记忆”文化育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1-07 22:22黄宝春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育人记忆档案管理

■黄宝春

(浙江师范大学档案馆,浙江 金华 321004)

作为一种基本的心理过程,记忆是一个心理学词汇,它是指人脑对经验过事物的识记、保持、再现或再认,即个体对过去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经验的反映。当人类聚集成群通过历史神话、书籍报刊、民间传说、节日仪式、建筑遗迹等保持活动痕迹时,记忆则突破心理学门槛,走向档案学等领域。“高校记忆”是高校形成、变迁和发展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人们以信息的方式对这些历史记录进行编码、储存和提取过程的总称。

高校是一个复杂的知识生产型组织,具有丰富多样的文化形式,这些文化交互影响着身处其中的学子,成为他们成长的“记忆”。高校档案是记述这些文化形式,涵括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全过程的原始凭证材料,是承载高校活动记忆的重要传承机制,是一种具有文化属性的文化,是高校重要的历史文化财富。就其本质而言,作为对社会实践中各种主体行为的客观记录,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是记忆最忠实的表达形式。高校档案则构成全面连续的“高校记忆”,是“高校记忆”的物化形态,是固定不变的记忆,也是“高校记忆”的客观对象。学校师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通过高校档案的完整记录,即高校发展中的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名人轶事等呈现的“高校记忆”,了解并掌握高校领导决策、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方面的历史变迁与活动过程,进而领略高校的文化精髓与教育理念。显然,“高校记忆”这种潜移默化的文化教育功能和作用以其真实、生动、可感等特性而更易引发师生共识与共情,其产生的效用往往是课堂教学等正规的教育活动所不能代替的。

一、“高校记忆”文化育人存在的问题

调查表明,当前高等院校的档案建设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在“高校记忆”及其相关领域,其文化育人的特性与功能难以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记忆”的主体依赖性过强,难以单独发挥效用

作为“高校记忆”原始记忆性与价值选择性两大特性的基点,“高校记忆”首先具有社会记忆的普遍特性,即依赖记忆主体及其活动生成的主体依赖性。高校档案的编制与形成过程,即“高校记忆”的筛选过程,总是代表着高校领导阶层的意向,选择性地呈现高校各个利益相关者关切的内容,体现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换言之,“高校记忆”文化育人功能的实现,受“高校记忆”价值取向的限定。更为重要的是,“高校记忆”内容的选择,又受到社会发展水平、大学精神文化气质、高校档案管理水平与受众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国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高教政策制度,甚至高校的科研成果等,都会对档案的形成、利用方式、利用程度等产生制约,“高校记忆”,乃至高校档案都无法剥离记忆主体及其所处环境而单独存在。

一般情况下,珍贵的历史材料被整理、分类、归档,“高校记忆”的作用是封止的,只有在主体对其产生需求并经过一定的申请程序对其进行利用时,它才可能发挥效用。而在档案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档案用户都缺乏档案利用意识,对档案价值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权责模糊,专业认同度较低,导致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常常沦为机械的文件整理工作,“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功能被低估甚至蚕食;此外,现实工作中,“高校记忆”性能的发挥还存在高校档案评价主体缺失的问题。高校教育质量评价原本因所涉变量的不可控原因而难以进行,“高校记忆”作为影响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因其所依赖主体差异性更难实施监控,导致高校档案评价主体缺失,评价工作未进行或未完全,无法充分发挥高校档案作为“高校记忆”的传播媒介在高校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最终影响“高校记忆”文化育人性能的实现。

(二)“高校记忆”的制度滋养环境欠缺,育人性能难以落实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档案法》成为当前我国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管理、收集、整理,以及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的根本法律依据。其中,法案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高校档案工作被纳入企业事业档案工作范围进行管理。2017年3月1日,国务院根据《档案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并指出档案的利用,主要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说明当前我国档案工作的最高法案并未照顾到高校档案区别于其他类别档案的文化育人性能,利用方式仍局限于被动公开方式。

1989年10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校档案部门的九项基本任务,其中包括“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与“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提出“高校档案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在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然而,在《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简称《条例》)有关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中并未对其教育理论与教学能力有要求。此外,管理员门槛较低,《条例》规定“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较好地完成所担任的工作任务”即可聘任为管理员。导致实际工作中,高校档案工作人员游离于高校其他教学科研部门之外,学术水平普遍较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利用档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学生的录取名册和毕业名册、教师评职称时用到的科研文件以及行政人员的相关案卷等,而利用档案进行高校文化建设的科学研究很少,进行实际文化建设的案例更少。

(三)“高校记忆”的管理水平滞后,性能开发与利用不足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大学的精神文化气质随着大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最早的中世纪大学以传播宗教文明、培养合格的牧师为旨归,“高校记忆”因此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19世纪初,柏林大学将科研职能引入大学,“高校记忆”中关于科研记录的比重越来越大;到了20世纪初期,维斯康星理念的提出使高校愈来愈关注人才培养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开始,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根本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人们对“高校记忆”的认知与需求同时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档案法》第二十一条指出“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电台、电视台播放;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等七种方式予以公开。

显然,当前高校档案工作已经与网络信息处理化技术以及现代化管理密不可分。然而,现实工作中,高校档案文本仍主要以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为主,继而高校档案的利用也以纸质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为主。档案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借助的自动化管理设备以及专业操作人员未配套现象普遍,致使数字化、信息化所能带来的档案资源便捷、共享优势无法实现,档案管理不善、难以检阅。另外,当前各大高校档案馆建立的网络在线查档服务主要是为满足校内师生查档需求,另外档案信息多为发布展示,无法依用户需求检索,缺少与用户互动评价反馈功能,且不对校外开放,使高校档案社会服务作用大打折扣,“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优势也只能是潜在因素,难以有效发挥。在管理方面,随着档案信息化、网络化需求的逐日提升,传统的以实体档案为中心,以手动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管理方式已然不能满足高校档案管理的现实要求。虽然当前全国各大高校已建立对应的档案专门网站,然而仍缺少全国性的档案馆网络系统统管这些高校档案网站,造成高校档案网站布局与内容各自为政,无法形成规模效应,高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进程缓慢。

二、“高校记忆”文化育人实现的对策性思考

以上所说的几个问题,长期存在于“高校记忆”领域,不仅影响其特有的文化育人性质与职能的发挥和利用,而且也直接影响高等院校的档案建设,进而影响高等院校的文化建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思考。

(一)明确“高校记忆”社会化的文化育人内涵

“高校记忆”的具体内容总是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不同领导主体的价值取向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特点。相应地,“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内涵也会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以及特定高校的领导意志而呈现出不同的文化气质。新时期,高校档案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与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密。“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功能随着高校档案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形成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即为超越高校师生范围的更为广大的社会公众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与提供教育服务。这也决定了传统的基于校史馆建设、高校科研教学资料编纂等方式的“高校记忆”文化育人功能实现渠道已经不能满足扩大的受众需求。知识经济时代,高校档案丰富的馆藏资源已经具备被公众快速吸收与应用的条件,高校档案机构应审时度势,自觉承担传承优秀民族文化、为社会提供知识教育服务的使命。

落实到具体措施,要求高校档案机构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发挥“高校记忆”文化育人功能指导性工作原则,打破高校档案仅服务于高校内部的目标与内容限制,拓宽如与地方档案馆合作、向校外征集相关档案实物与影响学校发展重要人物的相关信息等高校档案来源渠道,丰富而生动地展现“高校记忆”的精神内涵。另外,为转变高校档案单一的开放形式,高校档案机构应彻底抛弃按需开放、被动展示的利用方式,利用好作报告、展览、广播、电影、电视等多种方式拓宽馆藏报道渠道,积极向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学生与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开放与利用“高校记忆”的相关知识,与社会公众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引导社会各类组织与个人参与高校档案管理与建设,扩大“高校记忆”传承弘扬高校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社会效应。

(二)加强高校档案制度体系与现代化管理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档案与日俱增。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手段与技术的落后严重限制了高校档案的深度发展,使高校档案利用率停留在一个极低的水平,档案蕴含的高校文化也一并束之高阁,乏人问津。因此,为充分发挥“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性能,国家应首要促成高校档案专门立法,形成由《档案法》专门条例、行政法规到具体工作标准三层系统、完备的高校档案法律体系,从而有效规范高校档案机构与如师生、社会机构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方式,“高校记忆”用户参与评价方式,各大高校档案机构之间的合作、信息交换与共享形式以及高校档案内部如高校档案现代化管理标准、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方式,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基本权力与职责等常规工作,给予“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性能以正式的法律明确,使其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欣喜的是2020年6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性能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空间。

高校档案的信息化进程对高校档案工作管理理念、技术与方式等的变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这同时也是促进高校档案机构现代化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解放人力,使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时间能够集中到高校档案的文化建设工作上来。因此,高校档案机构应尽快建立内容覆盖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档案信息资源、档案管理应用系统、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等方面,包括内、外网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高校档案资源共享。具体可参考数字图书馆管理形式,以面向档案实体保管和建立数字化档案为重点,以向高校师生和社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为宗旨,充分体现并发挥“高校记忆”的文化育人性能。

(三)提高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无论是实践新时期“高校记忆”社会化文化育人性能,还是推动高校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都需要具有更高专业素质的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合。而实际上,一方面,随着档案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日益繁重的工作负担以及机械枯燥的档案手工收录工作使大部分较低职务的档案工作人员丧失了工作热情与职业敏锐度;另一方面,《条例》对相关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低要求更加剧了档案工作人员对自身职业的认同危机,最终造成了高校档案机构常规工作与育人工作的剥离,“高校记忆”的价值无人挖掘、无处实现。因此,高校档案机构应在促进高校档案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加强高校档案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专业素养与科研能力,日常工作始终以“培养与教育人”为目标,促成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由档案管理者向档案教育科研工作者的角色转变。

首先,要提高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档案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档案专业知识、网络信息知识,同时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准确鉴别档案资料蕴含的教育价值,融汇档案专业知识与教育专业知识,有效发挥“高校记忆”的育人功能。其次,要提高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评价标准。将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资料教育价值的开发与利用程度、用户体验评价、科研成果作为高校档案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从根本上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对“高校记忆”育人性能的重视。第三,建立健全高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人事制度、进修机制以及薪资待遇,不仅引入优秀的档案教育工作人员,也要对在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更新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知识库,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档案管理工作队伍。特别要切实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地位,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责任,自觉进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作为“高校记忆”实物的高校档案,是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它包含了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或接收的全部记录下来的情报信息,既是高校师生员工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也是高校档案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具有典型的精神文化特性以及文化育人功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类历史是实践性的,只有将人类的精神活动以“文化记忆”的形式加以保留并传承下去,才可以确保客观真实地还原历史。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场所,是人类先进知识文化生产与传承的重要载体。“高校记忆”不仅是高校办学历史的累积,同时也是民族文化的体现。因此,加强“高校记忆”建设、实现其独特的文化育人性能,无疑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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