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伦理学的基础

2021-01-10 17:26蒋绳畅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8期
关键词:奠基康德例子

蒋绳畅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前言部分的最后明确提出了本书所采用的方法,即“分析地采取从普通知识到规定其最高原则的途径,再综合地采取从对这一原则的检验及其源泉返回到它在其中得到应用的普通知识的途径”。

1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出发到通俗的道德哲学,进而再过渡为道德形而上学

但道德形而上学作为普通道德理性知识的抽象形式,却不仅仅能够还原为普通道德理性知识或仅仅具有这一内容。反过来说,能够具有道德形而上学这一形式的也不应该仅仅只有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这同时也意味着能够进入道德形而上学的道路并不是唯一的。正如康德在文中所言,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采取的是一种“最为合适”的方式,那么也就是说,康德不排除有其他进入道德形而上学的方式,而或许只是在康德看来并不适合。

欲探求除普通道德理性知识之外的可能符合康德所提出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知识,有两种可行的方法:第一种是如康德一样,提出一类特殊的知识,进而推导出道德的形式。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提出的知识具有偶然性,并不能保证其必然通向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因此并不合适。既然我们已经得到了康德在《奠基》中道德的最高形式,更好的策略便是从该形式出发,分析除了普通的道德知识之外,还有哪些内容可以很好地适应该形式。因此本文的出发点便选取《奠基》中康德所提出的道德的最高形式,即定言命令。

在康德看来,一切命令式都要么是假言地、要么是定言地发布命令的。前一些命令式把一个可能的行为的实践必然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意欲的(或者人们可能意欲的)某种别的东西的手段。定言命令式则是把一个行为表现为自身就是必然客观的,无须与另一个目的相关。

2前者是将目的与手段联结的句式

而后者是为自身的,“它不涉及行为的治疗及其应有的结果,而是涉及行为由以产生的形式和原则,行为的根本善在于意念,而不管其结果如何”。

3因此,必须将符合假言命令式的知识排除出去,即排除技术的与实用的知识

于是绝大部分的知识如医学、动物学、心理学等希求其特定对象的学科知识都不能是道德的知识。定言命令可以说不是一般的道德法则,而是法则的最高形式,即法则何以可能的先天根据,其本身只能够是一种纯粹的形式,而其中不可能存在任何具体内容。这是因为康德的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是同一种理性,并且这种理性是物自体,无法成為认识的对象。

除了定言命令之外,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则公式也必须被纳入考察。按照考察的方法,首先应考虑的是与定言命令最为紧密的基本公式:

1、普遍法则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2、目的论或人性论公式: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3、自主性公式:要如此行动,即要将自己的意志同时视为一个能够普遍立法的意志。但是,正如康德所说:“上述三种表现道德原则的方式在根本上只不过是同一个法则的三个公式,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在自身中自行把另外两个结合起来。不过,它们中间毕竟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与其说是客观实践的,倒不如说是主观的,也就是说,是为了(根据某种类比)使理性的一个理念更接近只管,并由此更接近情感。”

4而这三个公式则分别对应着一种形式、一种质料与对一切准则的一种完备的规定

也就是说,这三个公式在客观角度同一于道德的定言命令,而主观上是具有差异的。至此,本文的任务便可以更加明晰,转换为考察定言命令的主要公式是否在主观上能够有其他可能性。对于上述三条公式的主导性是存在争议的,A. R. C. Duncan、Jens Timmermann等人认为普遍法则公式是主导性公式,而其他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体。帕通,Allen W. Wood认为三个公式间各有其独立的意义,同时自律性公式是前两个公式的丰富与发展,是主导性公式。因此,有必要对三条公式进行逐一考察。

普遍法则公式相对于其他公式来说是表述最为不清晰的。康德在说明每条公式时列举了四个例子,分别是对他人、对自己的积极义务以及消极义务。虽然康德是在同一个公式之下列举这四个例子的,但其中隐含的前提与论证思路是不同的。第一个例子是关于自杀者的例子,即对自身的消极义务。康德的论证是“如果生命因期限的延长将面临的灾祸多于它将带来的安逸,那么,我就出自自爱把缩短它当做我的原则。”于是“这里马上就看出,如果一个自然的法则是凭借以敦促人增益生命为使命的同一种情感来毁灭生命本身,则这个自然就与自身矛盾,从而就不会作为自然存在[4],p429-430”在这里康德想表明将出于幸福原则而自杀并不符合道德法则,此外,它还是在逻辑上自相矛盾的。于是我们会产生这样一种疑问,自杀这一行为是否一定是出于幸福或自爱的原则的?一个出于道德法则的自杀行为是否可能?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康德对生命这一概念的含义的预设是有义务要保存与增益自身的。而如果转换到其反面,即主张生命并非是灵魂与理性的唯一归宿,甚至是一种牢笼与枷锁,那么正如在《斐多篇》中苏格拉底说所的哲学就是练习死亡,死亡便成为了生命所追求的终极目的。虽然苏格拉底并不提倡在不恰当的时间提前体验死亡,但如果在这种灵魂学说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假设一种狂热的倡导死亡的思想,即将死亡视作一种献祭的美德,而死亡只是意味着灵魂转换到了一个更好的层面。但这种狂热的原则似乎也并不违背该法则的形式,仅仅作为定言命令的追求生命的最高成就——死亡。

对定言命令的另类解读在对待他人的例子中则表现得更为丰富,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到如何理解生命,也包含着如何对待他人的方式。事实上,康德在对他人义务的例子中隐含着一种现有的社会关系的学说,于是在这里举的不应该欺骗的例子往往较容易成为康德被攻击的弱点。但本文意图并不在于讨论康德所举例子是否与常识相悖,而只是在一个较弱的例子中,也意味着可被替换的空间更大。在定言命令中所表现的普遍性公式,即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中。这句话中对“愿意”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显然在这里“愿意”不应该是一种主观的愿意,否则可以任意举出一个愿意世界充满欺骗的人,并无论欺骗是否有益于他,他都将欺骗当作他所愿意的定言命令,那么康德伦理学便会陷入相对主义。因此,这个愿意更应该是一种客观的,即基于人类或理性存在者共性的东西,也就是康德在这里第二个公式所强调的人性。在这里提出人性这个概念能够弥补普遍性公式的不清晰并摆脱主观相对主义的嫌疑。

参考文献

[1]、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道德形而上学奠基),399页,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秋零主编,2010

[2]、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21页,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秋零主编,2010

[3]、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24页,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秋零主编,2010

[4]、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道德形而上学奠基),444页,人民大学出版社,李秋零主编,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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