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背景下环境犯罪侦查之困境与出路

2021-01-13 20:13杨二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食药长江流域长江

杨二慧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5)

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它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有水生生物4300 多种;长江流域城市化程度高,流域人口超4.5亿,占全国1/3;[1]2020 年长江经济带地区GDP 占全国GDP 总量近1/2,[2]长江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和维持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当前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已经严重衰退,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保护迫在眉睫。2016 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16 年3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生态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保护长江的蓝图正在绘就;2019 年1 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围绕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一系列行动紧锣密鼓展开,中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全面打响;2021 年3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生效,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开展长江大保护,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为了有效应对环境等关乎民生和人类长远发展的特殊领域犯罪问题突出的局势,深化打击力度,2019 年初,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及中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公安部整合多个业务局相关职责,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作为承担环境犯罪侦查的专门部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自成立以来,会同有关部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昆仑”行动,侦破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犯罪案件8.1 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4 万余名,破获了河北邢台系列污染环境案等一批大要案件,有力地遏制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推动了源头治理,及时消除了一批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隐患。[3]当前,长江流域犯罪问题依旧突出,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依旧严峻,犯罪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环境犯罪侦查任重而道远。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特点及环境警察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之策,以期为其快速找准定位、持续发力、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献计献策。

一、当前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特点

2019 年7 月25 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部署会在京召开,其旨在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一批犯罪窝点,打掉一批犯罪链条,整治一批重点部位,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坚决遏制食药环等犯罪多发势头。[4]为坚决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长江流域违法犯罪活动,2020 年6 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仅一年多的时间,已破获了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1.6 万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1 万名;侦破了各类涉砂刑事案件3000 余起,抓获了犯罪嫌疑人5800 余名,打掉犯罪团伙700 余个。但是,当前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犯罪形势依旧严峻,并且分析典型案例发现,随着打击力度的深入,该类犯罪逐渐呈现出主体组织化、手段隐蔽化、影响扩大化等新特点,但囿于现阶段法律法规及证据规则不完善,犯罪治理明显轻缓化。

(一)犯罪主体组织化:出现“黑恶化”苗头

首先,该类犯罪性质决定了其主体团伙化特征。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长江流域环境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一方面,在实践中,环境犯罪多是单位犯罪,比如非法排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等;另一方面,该类犯罪即使主体是自然人,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凭一人之力也难以实现,往往需要多名成员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此呈现团伙作案特征。比如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涉及“采、驳、运、销”多个环节,犯罪要得以实现,必然需要多名人员共同参与。

其次,随着打击深入,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严密,并出现了“黑恶化”苗头。今年1 月,公安部部署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长江流域10 省(市)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涉砂犯罪行为。随着沿江各地和有关部门普遍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整治力度,长江流域规模化的非法采砂活动明显减少,但供不应求的天然河砂价格持续上涨,一些不法人员受暴利驱使,在严打高压之下仍铤而走险、顶风作案,为了躲避侦查,该类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严密。他们以追逐非法暴利为共同目标,成员相对固定,在改建船舶、非法盗采、居中联络等环节分工明确,组织化程度日趋明显,少数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甚至出现了“黑恶化”苗头。有的采砂犯罪团伙还进行“公司化”管理,按“岗位”贡献进行分赃,他们通过拉拢腐蚀执法人员、打击报复举报群众、垄断霸占建材市场,逐步形成了为恶一方的“砂霸”“矿霸”,[5]“黑恶化”特征凸显。

(二)犯罪方式隐蔽化:反侦查意识“升级”

一是作案区域“升级”,流窜作案、跨区域作案趋势更明显。一方面,不同于陆地有明显的行政区划壁垒,水域跨区流动更加便捷、高效,为了降低风险,犯罪分子会选择跨区域流动作案,常流窜于省市际交界水域。他们将作案工具藏匿于河汊洲滩、支流河口等人迹罕至的水域,昼伏夜出、伺机作案,在长江上上演了一幕幕“猫鼠游戏”。另一方面,由于环保立法和监管执行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一些犯罪分子把非法所得水产品、砂矿或污染物从经济发达、监管严格的地区转移至监管薄弱的区域处理,以达到逃避罪责、降低犯罪成本的目的。

二是作案工具“升级”,改装船只等工具,隐蔽性更强。不法分子在与执法机关“斗智斗勇”的过程中不断改造作案工具,提升作案“技能”。如非法捕捞通常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涉及渔具不断升级,机械化、隐蔽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地笼、电拖网、带电手抛网、粘网、“绝户网”等捕捞网外,还有改造的大功率吸鱼机、吊杆式机动捕渔机等;船舶是不法分子水上作案的重要作案工具之一,改造船只往往是他们犯罪准备的第一步,不少犯罪分子升级改造船只,在船底部加装“隐形砂泵”、设置船底暗舱、安装信号屏蔽设备等,以更加隐蔽地实施盗采、捕捞活动,表面普通的货船实则内部“别有洞天”。①数据显示,在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船舶中,手续齐全的普通货船进行非法采运砂占比超过80%。这些经过改装的吸砂船,在外观上与普通货船无异。

三是作案手段“升级”,反侦查能力增强,销赃手段更多元。不法分子还常常将船只、电瓶和升压机等核心作案工具分散藏匿,做到人机分离,增大执法人员侦查取证难度。一些不法分子在盗采过程中,还会专门安排团伙成员在执法部门趸船附近蹲点盯梢,一旦执法人员有所动作,则立即通知采砂船停止作业,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在执法船舶上偷装GPS 进行监视跟踪。此外,还有不法分子通过中间人船只上的高频公共电台、对讲机等,在过往运输船舶间随机发布盗采信息和“黑卡”电话号码,采用单线联络、现金交易、“暗语”沟通等方式相互勾连。另外,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的销赃方式更加隐蔽和多元。异地销赃、互联网渠道销赃、“盗采+销赃”全链条式合作等成为常态。

(三)犯罪影响扩大化:贻害无穷,修复艰难

当前,环境犯罪已成为世界第四大犯罪类型。2014-2019 年,我国与野生动物、污染环境、水产品、采矿相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增幅分别达309.0%、161.0%、910.9%、395.6%,尤其是2018-2019 年,与采矿相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增幅高达103.4%。[6]日益严峻的环境犯罪对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完整性的破坏程度及由此导致的修复困难程度呈扩大化增长趋势。表面上看,不同于传统的侵犯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犯罪,环境犯罪大多无具体的受害人,似乎没有损害“他人”权益,实则环境犯罪危害重大、危及范围甚广,其不当损坏了相应流域的生存资源,威胁着相应流域乃至全世界、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生存安全。非法排放污水会造成水体污染,毒害水中生物,导致该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破坏生态平衡,也会污染饮用水,威胁人类健康;滥采乱挖江砂,可能使得坝基被掏空,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非法捕捞过程中,使用“门板式”电网、“绝户网”等毁灭式捕捞工具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破坏生态循环,通过“毒鱼”等方式捕捞的水产品则会对食用者身体造成潜在的威胁。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对这些损害的修复则需要高于犯罪所得数十倍、数百倍甚至数千倍、数万倍的成本,修复的时间成本往往也很高,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更无奈的是,即使投入高额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难以使其恢复到最初的状态。

(四)犯罪治理轻缓化:打击滞后,处罚畸轻

“暴利”是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关键诱因,环境犯罪往往使犯罪分子以极低的犯罪成本获得巨额的收益,与犯罪分子巨额收益形成反差的是环境犯罪打击的滞后与处罚力度的畸轻。一方面,环境犯罪往往打击滞后。这类犯罪大多没有直接的受害人,这导致执法机关线索获得较少,案源发现困难,侦查启动程序相对迟缓。加之,环境犯罪的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往往较大,环境犯罪的污染物会随着空气、水流等介质而迁移、扩散,犯罪证据难以及时收集和固定。另一方面,环境犯罪往往处罚畸轻。如自2021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些规定看似严厉,但是如上所述,该类犯罪案发几率小,认定概率低,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能成功躲避侦查,即使被发现,执法机关能够认定的数量也只是非法捕捞到的水产品,对于被电死、毒死的鱼苗、仔鱼等则无从计数。另外,通过对北大法宝公布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例分析发现,该类犯罪大多适用了缓刑,少量未适用缓刑的,判决都很轻,多是拘役或者罚金刑。巨额的犯罪收益与较轻的犯罪处罚力度及较高的缓刑适用率形成反差,这与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击环境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存在明显偏差,也会导致作为“理性人”的犯罪分子做出“非理性”的选择。

二、长江大保护背景下环境犯罪侦查面临的困境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开展环境犯罪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今年3 月,公安部成立了“长江大保护”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切实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江违法犯罪,加快推进沿江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保障力度,切实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长江大保护对公安工作提供了更高的要求,这对环境犯罪侦查队伍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当前,环境犯罪侦查部门在组织建设、职能定位、侦查取证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警察职能的发挥。

(一)组织建设方面

首先,缺乏健全的机构体系,职能有待整合和统一。当前环境犯罪侦查职责主要由各地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环”队伍)承担,因此,环境犯罪侦查机关的组织建设问题要由“食药环”队伍发展过程说起。2009 年6 月,全国首支食品安全公安执法队伍——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这便是“食药环”队伍的雏形。2011 年5 月,辽宁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专业侦查队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相应的专业队伍。与之对应的是,2019 年公安部成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比首支队伍成立时间整整晚了十年。由此可见,“食药环”队伍是自下而上成立的。该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因地制宜,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因此能够更加快速地适应各地需求。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对于该警种缺乏统一的建制,没有清晰的、统一的定位。一是部门归属不统一。有的省市成立专门的“食药环”侦查总队,有的省市在治安总队下设立支队,队伍名称也有所不同①目前,省级公安机关成立“食药环侦”队伍情况如下:成立“食药环侦”总队的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海南等16 个省市;在治安总队下设立“食药环侦”支队的有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西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6 个省市。各省市在队伍名称上略有不同,从而也体现了职能范围和侧重的不同。。《论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不足。”孔子对于“名”与“刑罚”之间逻辑关系的精辟论断值得我们在对“食药环”队伍的称谓上予以借鉴;[7]二是管辖范围不同。有的仅限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有的包含环境犯罪侦查等,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范围更广;三是组织健全程度及进度不一。有的省份“食药环”队伍触角延伸至派出所,有的只有省市县三级机构甚至更少,有的省份在队伍成立之初便覆盖了省市县三级(如湖北省2015 年已设立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警察机构39 个),而有的则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如湖南省2009 年就成立了全国首支食品安全公安执法队伍,但是湖南省首家县级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浏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在2021 年5 月17 日才成立)。

其次,缺乏完备的工作体系,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为了重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犯罪,锻造一支专业领域公安铁军,“食药环”队伍应运而生。其目的就是为了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与食品药品及环境等领域犯罪问题突出的矛盾。因此,不同于传统的治安和侦查,其目标更明确、任务更艰巨,这就对该队伍的专业性及工作体系完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囿于“食药环”队伍成立的自发性与分散性,尚不具备自上而下的完善的机构体系,也还未形成成熟的工作体系,与基础更加牢固、科技支撑有力、执法严格规范、部门协同高效的公安机关“食药环”侦查工作体系[8]要求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专业领域的执法需要专业知识作为支撑。“食药环”工作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和生物安全等6 大领域38 个罪名②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 号,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对33 个罪名具有管辖权限。《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又新增了5 个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管辖罪名,并修改了4 个罪名。至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罪名调整至36 个。根据公安部最新补充规定,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资料罪(《刑法》第334 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8 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案(《刑法》第336 条之一,《修正案(十一)》第39 条),这两条罪名归属管辖,一共38 种。,对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就本文讨论的长江流域环境侦查而言,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公安学、法学、管理学、化学、生物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及法律适用、侦查办案、风险防控、复杂案事件处置、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等多方面的工作能力。目前,各地环境犯罪侦查队伍发展不均衡,执法力量大多是从原有治安、刑侦、交警或城管等部门进行的队伍重组,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技能训练,难以满足专业的、综合的、复杂的素质要求。[9]另外,环境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还需要配套的技术和装备支持,及相关研究机构和鉴定机构等平台做后盾。当前,环境犯罪侦查技术装备相对薄弱,污染物检测鉴定机构建设仍需继续推进,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安全防护等必要装备配备不足。长江大保护需要全天候式、全水域的监测,传统的人力侦查模式是难以胜任的,需要借助无人机、卫星监控等高技术手段来监控非法涉江行为,使用先进的法医学技术和数字技术等手段掌握犯罪线索并固定证据。[10]当前,应全力推进执法制度、情报信息、侦查技术、装备保障、科研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环境犯罪侦查体系,应加大对长江流域环境犯罪侦查的技术支持力度,加快涉江污染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及长江流域环境监测平台建设进度。

(二)职能定位方面

首先,作为新警种,“食药环”警种属性不明确。我国公安机关肩负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权的双重权能。在我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乃警察的权力来源,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在行政强制权力的使用上存在显著差别。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为性质和职责权限选择适用不同等级或程度的强制措施。侦查犯罪属于刑事执法,处理治安违法则属于行政执法,二者应当区别开来,不可混同。因此,警种属性不能模糊不清,更不能避而不谈。从当前全国各省市“食药环”队伍建设情况来看,除了少数省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执法队伍外,其余各省成立专门队伍和由治安总队承担相关职能(在治安总队设立“食药环”支队),两种体制平分秋色,不难看出,实践中对于“食药环”的警种属性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后一种体制可能存在治安管理压力大、打击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低、强制性不足等问题,前一种体制虽有利于实现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一体化,但也会导致警察权力自我扩张的风险,这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格格不入。“食药环”警种性质是首要问题,也是当前理论和实务部门普遍忽视的问题。

其次,环境犯罪侦查部门职责范围广,与多部门职能交叉。就长江大保护来说,其与治安、经侦、水上公安、长航公安、渔政、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如《长江保护法》第86 条规定非法捕捞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90 条规定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第91 条规定非法采砂行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此可知,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犯罪处置流程是由有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行使监督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渔政、长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则移交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环境犯罪侦查队伍只负责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只要涉及管辖领域的案件都归其负责,这由上文讨论的警种属性决定。若只要涉及管辖领域的案件都归其负责,则会导致环境犯罪侦查部门与上述部门大范围职责交叉,不可避免会出现“九龙治水,各管一摊”情况;若其只负责犯罪案件侦查,那么职责的交叉可能导致“以罚代刑”的情况发生,即不移交案件给公安机关而用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司法责任,从而导致长江流域环境犯罪违法成本降低风险。如何避免长期以来存在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现象,如何厘清行政监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协调配合的关系,实现“行刑衔接”以提高立案率,仍是当前的一大难点。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责交叉问题,长航公安局负责长江水上治安行政管理、打击刑事犯罪、突发性事件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与环境犯罪侦查部门存在职责范围交叉,如何合理划分职责范围,避免多头管理及管理真空地带,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侦查取证方面

首先,案件线索来源少,侦查程序启动滞后。这主要是由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特点决定的。该类犯罪侵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即使有的案件有明确的受害人,其往往也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取赔偿,选择报案的较少;该类犯罪隐蔽性强,行为人往往选择跨区域犯罪,反侦查意识强,侦查机关往往发现滞后,前文已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部分环境犯罪案件发生之后,由于受到风向、气温、水流等多种因素影响,污染物扩散较快,而且难以快速追溯源头确定犯罪主体,况且,环境犯罪的危害性在初期不易被发现,有的可能需要几十年才能凸显出来。[11]这就增加了环境犯罪线索发现的难度,制约了案件侦查程序启动效率。另外,该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是惯犯,长江流域犯罪治理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不法分子一次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往往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案件不会移送至公安机关,这就稀释了犯罪分子的罪恶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食药环侦的线索来源。

其次,证据固定难、认定难、标准达到难。一是证据固定难。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处置工业废水、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采矿采砂、非法捕捞等行为。工业废水、危险废物等排放之后会随着水流等介质而迁移、扩散,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第一时间转移或者处置非法所得,有的甚至是盗采—加工—销售“一条龙”,这都导致环境犯罪侦查部门难以在第一时间固定实物证据。即使能够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实物证据固定难度也很大。《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物品的移交和处置都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具体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12]如非法盗采的砂石、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往往体积和质量巨大,无法随案移送,水产品等易于变质不易保存,往往要及时放生或者销毁处理。根据2018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所收集到的言辞证据,原则上不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因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处理环境犯罪案件,需要重新搜集言辞证据,而言辞证据具有易变特征,其证明力也较弱。二是,证据认定难。如,工业废水、危险废物的认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而且很多情况下,证据的认定具有较强的时限要求,无法实现快速、专业的鉴定;再如,犯罪分子使用毒鱼、电鱼等方式非法捕捞,大量被毒死、电死、逃跑的鱼沉入江底无法计量,直接在渔船上加工好的鱼丸、鱼粉不易折算,违法犯罪行为对长江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程度难以量化;又如,多次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仅凭犯罪分子的口供认定之前的违法所得易导致翻供等。这些都是摆在环境犯罪侦查部门面前的问题。三是,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标准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是“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侦查取证提出更高要求。但是,当前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线索发现难、取证难、行政执法证据转化难,这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长江大保护背景下环境犯罪侦查出路探索

2021 年10 月12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在昆明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表达了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开启人类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新期盼,为世界指明了构建和谐绿色家园的方向。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颁布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长江保护法》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长江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推进长江大保护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既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

(一)厘清职能定位,推进复合化、协同化发展

根据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的观点,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其对环境的潜在危害是:威胁人类生存,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大规模人口被迫迁移;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问题都将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致使工农业生产蒙受巨大损失,危及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13]与之相对应,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主体——公安机关亦需转变思路,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均需“从现有的行政管理范式转向复杂性治理范式”。[14]当前,传统单一警种已经无法满足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与社会综合治理需求。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以“多警联动合成作战”为核心的“警务合成作战”理念的形成,[15]以“复合叠加模块化警力配置”为基础的“公安情报指挥中心”构建[16]等。针对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的主体组织化、方式隐蔽化、影响扩大化和处罚轻缓化等特点,笔者认为应尽快厘清“食药环”职能定位,推进复合化、协同化发展。

复合化,是指针对当前我国公安工作中存在的职能定位全能化、机构警种设置碎片化现状,尽快推进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优化机构、减少层级、转变方式、盘活现有警力存量、提高警力使用效益,从而解决警种分工过细导致的警力分散,警种职能分割导致的职责重叠,设岗配警不合理导致的忙闲不均,联动共享不畅导致的实战弱化等问题。“大警种制”改革的核心,在宏观层面是对公安机关进行机构整合,在中观层面是对警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微观层面是对人民警察的岗位职责进行重构。[17]当前,在贵州等地“大警种制”改革已成效初显。[18]鉴于当前各地“食药环”警种属性认识不一致致使职能发挥受限的现实,建议自上而下统一建制,赋予“食药环”复合型警种定位,由其全过程地负责“食药环”领域违法犯罪的治理与侦查工作,从而保障打击的精度和深度。在长江大保护背景下,针对该流域环境犯罪跨区域作案特征明显及环境犯罪侦查专业性要求高等情况,建议整合长航公安局及长江流域环境犯罪执法力量,成立长江大保护环境犯罪指挥中心,全权负责全流域的环境违法犯罪治理工作。这样一来,一则能够有效整合同质化执法资源,避免因职权交叉导致的内耗,从而在增强对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的专业化打击力度的同时降低执法成本;二则有利于环境警察变被动侦查为主动化常态式的犯罪治理,从而实现打防结合。

复合化面向的是公安机关内部资源的整合,协同化面向的则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整合。即进一步推进协作联动,实现源头治理。一方面,在重大专项治理行动上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加强环境犯罪侦查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技术合作,以弥补当前环境犯罪侦查技术和硬件设施落后的不足。如,可充分依托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就涉砂问题源头管控、加强涉砂“三无”船舶整治等重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并积极推动与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与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对长江河道采砂船舶和采砂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另一方面,应打破“行刑壁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以化解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少,侦查启动滞后的尴尬局面,同时,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证据流转程序,加强行刑衔接,提高证据转化质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多元化发展

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犯罪侦查队伍必须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首先,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人才来源渠道应多元化。长江流域环境犯罪涉及范围广,犯罪方式隐蔽化趋势明显,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和手段不断升级,这要求环境犯罪侦查人员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政治素养,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丰富的执法经验和化学、生物学、环境科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一方面,公安院校是公安人才培养的主力军,鉴于当前“食药环”队伍建设不健全,尚缺乏完备的机构体系及完备的工作体系现实,为回应长江大保护的迫切需要,建议各地公安院校设立“食药环”新专业或开设相关的课程,快速、精准地培养一批“食药环”精英。专业和课程可以根据各地实践需要有针对性性设置,如长江流域各省可以开设“环境警察”专业或者相关课程。目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已开设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专业,亦有学者就公安院校开设“食药环”课程之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实施意见[19],这都是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环境犯罪侦查部门职责范围广,涉及领域多,而公安院校更多地倾向于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养,对计算机等技术应用及环境科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知识的培养难以深入。因此,人才渠道应该多元化。可通过公开招聘或者内部选拔、其他行业抽调具有计算机、无人机、环境监测、化学、生物学等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工作经验的人员,以确保环境犯罪侦查队伍组成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其次,制定一系列在职培养计划,培养途径应多元化。一是由公安部组织开展全国环境犯罪侦查队伍进行常态化教育训练。教育训练可由开设了“食药环”专业的公安院校承办,教育训练内容包括基本素养、专业知识和经典案例。二是开展实战大练兵,以练促战。通过大练兵,提升环境犯罪侦查人员法律适用、侦查办案、风险防控、复杂案事件处置、群众工作、科技应用等方面的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长江保护需求、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的专业性人才和行家里手。三是组织脱产跟班学习。组织业务骨干到检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脱产跟班学习,通过在法检部门跟班学习,深入掌握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定罪标准及证据认定规则等,有利于提高移送审查起诉的效率,通过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跟班学习,有利于快速厘清长江流域环境犯罪的规律并增强协同作战能力。总之,应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快速提升队伍的专业性和战斗力,以顺应人民群众对环境领域日益增强的安全服务保障期待。

(三)提供保障支撑,推进数字化、科技化发展

当前,数字中国加速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日新月异,这些都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作为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公安机关需要着眼未来通过推进数字化、科技化为侦查取证赋能。

一是以“警务云+”构建大数据支撑基础体系。深化环境犯罪数据支撑体系,为环境犯罪侦查业务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大数据支撑。与研究目标相关的海量数据汇集在一起,通过相关关系分析,可以智慧化地得出隐藏在数据中的规律。[20]要建立“警务云”为支撑的公安大数据智能应用体系,实现软硬件通用共享、信息资源全量汇聚、先进技术一体集成、大数据应用深化创新,从而扩大线索来源,提升环境犯罪侦查部门核心战斗力。建立环境犯罪侦查大数据体系和人工智能分析模型试点,加强环境犯罪案件研判模型创新,为环境犯罪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环境犯罪侦查部门要把大数据中心建设、数据整合共享、系统迁移上云、运行维护管理等关联工作一并纳入“警务云”建设规划,作为“一体化”系统工程统筹推进实施。应在公安部食药侦局的统一部署下,以省级“食药环”专门机构为主体,组织各地打破信息壁垒,全量整合汇聚当地公安机关结构化数据,以及海量视频、音频、图片等非结构化数据,逐条“清洗加工”,统一数据格式,为数据“云”上汇聚、资源共享、实战应用打下坚实基础,围绕“警务云+”构建大数据支撑基础体系。

二是以“云计算+”构建人机协同实战体系。建立人机结合的办案模式,完善以内外网大数据分析应用为基础的智能警务实战平台,强化情报研判全过程的智能辅助应用,引进水面自动巡逻机器人、机器狗、无人机等前沿技术,探索“环境犯罪智推”“环境犯罪智搜”“案件研判”“智能预警”“异地战法共享作战”等各业务条线的创新应用,以“云计算”建设应用为抓手,加快形成“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的智能化警务运行模式,生成新的战斗力核心要素,全面提升环境警察办案质效。深化环境犯罪预警预测体系,紧盯“人、船、砂、证、案、钱”六大核心要素,从海量涉案信息中逐步明晰人员角色、厘清团伙架构、摸清作案规律、掌握通联方式、还原犯罪脉络。智能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特征规律,自动对人员危险程度进行评估打分,环境犯罪侦查部门可据此预判前科人员近期犯罪的可能性、危险性,分析案件特征、比对契合要素,实现同类案件的智能关联、自动串并、高效研判,进而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预警防范。建立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犯罪舆情系统,对重点涉江舆情进行监测、对潜在风险进行深度挖掘,将问题扼杀在犯罪摇篮状态,防止案件社会影响扩大化。

三是以“智慧警务+”构建在线保障体系。环境犯罪侦查部门要以专业大数据、智慧警务和“公安网+”等为核心,组建执法勤务指挥中心及无线专网、雷达监测系统,实现对长江流域干支流重点水域实时监控和可视化指挥调度。建立水域视频监控中心,组建警航队,综合使用视频监控、雷达监测和警用无人机对重点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控,设立信息化勤务核心岗,24 小时开展网上巡查。环境犯罪侦查部门要组建专业团队,建立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测和“零时差”故障处置机制,对云上硬件、云上软件、云上数据进行可视监控、集中管理、精细运维,保障“智慧警务”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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