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2021-01-22 03:56郭怡然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法理学阶级恩格斯

郭怡然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200030)

相关问题探讨的历史脉络

西方国家对“法的本体”“法的本源”问题的历史探讨

在展开对“法的本质”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之前,各大学者往往会先就“法到底是什么”“法现象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等问题给出自己的界定,即对“法的本体”或“法的本源”的研究。西方近代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已非常广泛,这些杰出哲学家各种思想的不断演变和累积,成为后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哲学思想形成的深厚基础和理论来源。

自然法学派与理性价值论。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万古不变的,是根据人类自然性而天然存在的理性法则。因此,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先于并高于人定法。

作为该流派主要思想体现的理性价值论将法的本质视为理性的体现,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是对宇宙、自然和人的本性或者理性的反应;法律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在此基础上,理性价值论分化为自然理性论、神学理性论和人的理性论三种主要表现形式。自然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理性;神学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即上帝意志;人的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人的理性的体现,主张从人的眼光而非身的角度来认识法律。

分析法学派与权力论。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来自主权者的命令。反对自然法的主张,认为实在法之外没有超越性的理想法存在。主张只承认国家制定的现实的具体法律,即实在法,而排除超越国家法的自然法和道德、正义等价值原则。

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边沁和奥斯丁所主张的权力命令说,便是将法的本质同权力意志相连,主张法律只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集团依据权力而制定的规则。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又可将权力论分为君主权力论、贵族权力论和民主权力论三种子理论。

3.历史法学派与社会论。历史法学派主张法的起源是根植于民族历史中的“民族精神”。该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论认为应当将法的本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看待,在研究方法上不能从“法应该是什么”出发进行法学研究,而应从“法实际是什么”出发,采用观察、调查和实验等社会学研究方法来研究现实中各种法律现象与社会生活的必不可少的内在联系。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的形成路径

马克思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形成是建立在对康德理性主义法哲学观、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法哲学观、费尔巴哈“半截”唯物主义法哲学等法律思想的研究基础上的。

早期马克思吸取自然法学和黑格尔理性法学的观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认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规律。法律则是法的表现,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此后,该法律思想被逐渐摒弃,并以《共产党宣言》为标志创立形成了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体系。在这一历史时期,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表现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变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恩格斯的这段话对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做出了较为清晰的初步阐明——即生产、交换和分配的需要。

除此之外,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明确指出:法律是由统治者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君主们在任何时候就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都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厂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以上论述虽未关于法的本质的最初论述,但都较为完整的反映出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本质的界定:首先,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次,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第三,该意志是受到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和制约的。

1848年至1870年,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被运用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之中进行验证和发展;在1871年至1883年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新经验的总结和对机会主义思潮的抨击中得到进一步深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论述的解读

法的存在基础

在对法的本质展开论述之前,需要对法存在的基础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明确。这也与第三部分即将探讨的两个问题之一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恩格斯关于法的完整表述是这样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变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这段话完整的来看,除了涉及法的经济根源的论述,还有以下几层含义:首先,法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历史的才产生的;其次,法产生于国家之前;最后,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国家立法最后法学出现的复杂过程。由此,法的存在基础是社会而非国家和阶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展开论述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是多层次的。从初级到高级分别体现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首先,法的初级本质体现为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列宁认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通过国家法律表现出来并广泛存在于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所构建的一切法现象当中。具体的说,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获认可的,起着宣示国家意志的作用,是国家意志表达的文本。这一本质又可以细分为三个维度作进一步认识:第一,法的国家意志性的主体是国家;第二,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第三,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性。

其次,法的二级本质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阶级性主要是指,法律的兴亡同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废紧密相连,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而产生、发展和消亡。列宁曾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的一些集团,由于它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在阶级社会中,在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在法的关系中必然处于支配地位,由此决定法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虽然法律在总体上是反映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出于缓和这种阶级对立以维护长久统治的需要,被统治阶级的部分(非根本)意志和利益也会在法律中有所体现。法的本质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论的一块基石。如果否认或忽视阶级性,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存在一种适用于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通则。这一结论是无法被承认和接受的。

最后,法的三级本质体现为物质制约性,即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马克思主张“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恩格斯也曾做以如下表述:“人们首先必须是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点,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以上表述不难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除了作为决定因素的物质生活条件外,法律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道德、习惯、宗教等等。

笔者观点与体系构建

在上文的基础上,作者构建下图1以作个人理解。

社会作为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为国家、阶级和(制定)法的产生提供了社会需求和成立基础。在此基础上,在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作用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作用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形成。该意志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体现于最终的制定法之中。

注释

[1]《法哲学论》,吕世伦、文正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6页。

[2]《法理学精义》,郭道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3]《法理学精义》,郭道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4]《论法的成长》,张冠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5]《法理学》陈金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6]《法理学》陈金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7]《法理学阶梯》,舒国滢,2006年版,第25页。

[8]《法理学精义》,郭道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9]《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萨维尼,伦敦1831年英译本,第27页。

[10]《法理学阶梯》,舒国滢,2006年版,第3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139、18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4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4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2页。

[16]《列宁全集》,第16卷,第292页。

[17]《法哲学论》,吕世伦、文正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2页。

[18]《法理学》,陈金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19]《法哲学论》,吕世伦、文正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8页。

[20]《法理学》,陈金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21]《法哲学论》,吕世伦、文正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

[24]《法理学》,陈金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猜你喜欢
法理学阶级恩格斯
法理学课程体系的实践开放性建设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代诗歌创作再评价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与体系建构
德国多种活动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
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其功能
“吃不下早饭”的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对中国的观察与预见
还原真实
接爱与流变:《大堰河—我的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