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视角下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浅析

2021-02-03 22:47董世凯牟宗春王虹
汽车与安全 2021年11期

董世凯 牟宗春 王虹

摘 要: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是机动车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既需要从产品质量保障、二手车流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加强,又需要从准确理解登记要义、严格把握登记要素、正确留存登记要件等方面予以规范和加强。

关键词:退车;换车;机动车登记

1案例实录

案例1:2019年10月,甲车主在某品牌4S店购买小型普通客车A,行驶1800公里后,因质量问题故障频发,后经与销售方协商,于2020年6月签署换车协议,换取新车B。10日后,车主将A车转移登记至4S店名下,重新购买新车B,但因原号使用未满1年,致使B车无法使用原号,引发新的诉讼。

案例2:车主乙于2013年8月购买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使用6年后,于2020年6月交易给外省车主丙并完成相应登记。丙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烧毁,后经当地消防部门鉴定属于车辆自燃原因造成。车主联系生产厂家,经厂家技术部门鉴定,系产品质量原因造成车辆自燃,同意以“产品质量”原因赔偿相应损失,但在“二手车”是否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范畴还存有疑义。

2相关规定概览

2.1国外关于退换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美国绝大多数州从1982年起相继颁布了汽车质量保证法,有的州还专门对二手车的质量保证立法。这些法律被统称为“柠檬法”,尽管各州“柠檬法”的具体条文和规定不尽相同,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汽车产业提高服务质量的精神是一致的,比如消费者购买了存在质量缺陷的汽车,有权向销售商或生产者提出换车或退车要求,并且无论是换车还是退车,厂商在一并退还消费者此前修车所产生的费用的同时,还必须返还消费者购车时缴纳的税款等费用。比如,加利福尼亞州规定,新车在交付使用180天内或行驶1.8万英里(约2.88万公里)内,发现汽车存在可能致死、致伤的质量问题,经过2次以上维修仍没有解决的;或者不存在致命可能,却经过4次以上的维修仍没有解决的;或者回厂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超过30个工作日,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更换新车或退款。

德国对二手车提供的质量保证至少为一年,对于某些品质较好的二手车,经销商会提供更长的质量保证期。同时,大多数德国二手车经销企业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形式承担二手车保修业务:在一定保修费用以内,二手车经销企业负责维修,超过该保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负责或二者共同承担。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05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受害赔偿规定》要求,消费者在购买1个月之内发生2次以上行驶问题和安全问题,或购买1年之内发生3次以上行驶问题和安全问题的新车,可以免费更换新车或要求全部退款;二手车在转让30天内或行驶2000公里之内出现问题时,原车主应提供免费修理。

欧洲根据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1999/ 44/EC)规定,销售者应对产品交付时存在的任何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负责。在产品交付2年内发现与约定不符,消费者可以根据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或就该商品进行合理减价或解除合同。消费者自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之日起2个月内,应将有关情况告知销售者。对于二手产品,双方可以合同中约定责任期限,但不得少于1年。[1]

2.2国内关于退换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有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明确了三包的责任。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其次,明确了三包的时间。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相应问题的,消费者选择更换产品或退货的,销售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最后,明确了三包的车辆范围。目前只限于家用汽车,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不包括其他营运车辆。[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3]

《二手车交易规范》中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4]

《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动车发票(不包括二手车)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二手车交易的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从事二手车交易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05年10月1日起,各地旧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自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实现全国统一。[6]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經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3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作为售后环节的重要内容,不同国家根据既有法规、行业现状,在退换机动车的原因、时限上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保障内容、保障方法、解决纠纷的机构和途径上还存在较大差异。[7]从机动车登记角度而言,我国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3.1“质量问题”的界定比较繁杂

纵观现有法律法规,虽然在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和赔偿方面有相应的条款,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否是质量问题,以及是生产厂家产品的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的使用不当问题,在取证和判定上往往比较复杂、困难,通常会出现“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的现象,尤其是消费者在知情权、专业性、法律知识方面均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再加上个别商家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在“质量问题”的界定上还存在较大困难,以至于个别车主借助网络和媒体“炒作”,甚至以“弃车”“堵门”“打横幅”“坐车顶”等极端方式“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最终也大多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干预下,或在司法机关的裁决下才能得到有效解决,但想达到或实现退换机动车的目的难度较大、数量较少。

3.2规定的条款之间还不够协调

首先,范围不够全面。一方面,只是对家用车辆的“三包”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商用车、营运车辆的“三包”问题还是法规空白,出现质量问题只能依靠《产品质量法》,缺少必要的、细化的法规支撑,这也是治理“大吨小标”车辆的难点之一;另一方面,针对二手车的质量保证和退换车辆问题还缺少约束性条款,执行力不够。其次,权责不够明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较多,规定中缺少“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方面的细化条款,导致群众不能登记、卖方不予退车的情况复杂、执行较难、矛盾突出。最后,系统不够完善。机动车销售发票已实现样式全国统一、系统全国联网,并有明确的退车操作流程,但在换车方面还是空白。与之相比,二手车发票只是实现了样式的统一,不仅全国没有实现销售信息联网,就是同一地区内,不同的经销商之间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而且退换车在二手车发票管理中没有明确,只能以重新办理交易手续,即再次买卖的方式,将机动车退换给原车主。

3.3相关条文的理解还存在误区

首先,时效性上有偏差。将产品的退换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或诉讼的有效期等同于退换机动车登记的有效期,人为设定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其本意是可以退(换)机动车的最低时限要求,而不是最高时限要求,更不是进行退换机动车登记的时限要求,其关键在于机动车所有人与经销商、生产厂家沟通和协调的结果,或者司法机关判决的结果,实践中即使超过了三包有效期,理论上还有可以退(换)机动车的可能。其次,车辆理解上有偏差。《产品质量法》并未将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的范围限定为“一手车”,即机动车是否能够依据质量问题退换车,不能人为的以是否进行过所有权变更,是否为二手车简单的判定能否进行够退换。同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明确规定,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所以在机动车登记上也不能以所有权发生过变更而进行限定。最后,在退换概念上有偏差。从广义上讲,“换”是以“退”为前提,“换”本身包含“退”的意思表示,即“先退后换”,消费者可以通过“换”实现“退”的目的,但在机动车中登记中,“换”和“退”是狭义上的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分,对机动车所有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也是案例1中产生矛盾的原因。

4规范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登记的对策建议

毋庸置疑,规范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需要在整个汽车流通领域做文章,需要通过改进销售办法、二手车流通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公开车辆信息、颁布统一的评估标准、建立权威的评估机构、升级二手车发票系统、强化提供质保服务等措施,全方位营造和谐有序的退换机动车运行体系,但受于篇幅,在此不再加以赘述。就机动车登记中涉及的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行为,笔者认为还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4.1 准确理解登记要义

因质量问题换车登记,在既有的登记规定中并未明确只允许更换同一型号车辆,也未限制是否允许更换不同品牌的车辆,只是在不予变更登记的条款中有“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的规定,但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换车”的情形,工作中的理解和执行还存有异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可见,优先是同品牌同型号,也可以是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高配置车辆,尤其是带有赔偿意义的换车,所换车辆可能是高配或低配车型,甚至是进口车型。笔者认为,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应进一步明确换车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查验车辆,准确确认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以便做好换车登记工作。

因质量问题退车登记,则涉及到被退车辆的实际状态与退车依据的合理确认问题。比如在案例2中,车辆的实际状态是因自燃而灭失,申请注销登记既可以是相关部门出具的灭失证明,也可以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但前者在系统内签注的理由是“灭失”,是一般意义上的注销,而后者则是“因质量问题退车”,需要退还合格证原件。笔者认为,在相关凭证均具备的情况下,因涉及到赔偿等后续事宜,在不违规违纪的情况下,本着维护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在与厂家或经销商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该车以因质量问题退车而进行注销登记更准确,更妥当可行。

4.2严格把握登记要素

因质量问题换车实质上是变更上路车辆信息的登记行为,需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辆除外)等凭证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变更登记的日期调整注册登记日期、签注登记证书、复印原机动车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新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原机动车合格证或进口凭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只允许用新车(未注册登记车辆)更换在用车辆(已注册登记车辆),而不能用在用车辆(已注册登记车辆)进行更换,因为在用车辆进行更换本质上是所有权变更的问题,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转移登记。

因质量问题退车实质上是取消车辆上路行驶资格的行为,需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退还机动车来历凭证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现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被退车辆是一手车还是二手车,也没有明确注册登记上要满足多长时间,只要求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承认是质量问题,并出具退车证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笔者认为,如果登记中发现有嫌疑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不应人为增设附加条款、增加限制。

4.3正确留存登记要件

鉴于因质量问题换车登记既关系到车主与经销商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必须严谨规范操作执行。为防范责任风险,堵塞管理漏洞,笔者建议在办理因质量问题换车登记时,增加审核车辆来历凭证内容,并将新车销售发票留存于机动车档案当中。同时,由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销售者应当出具“退车或换车证明”,建议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审查并留存换车证明,对于原经销商不存在(已撤销)的,可以为另外经销商开具的销售发票,但要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关证明,这样有利于责权相统一。因质量问题退车,针对经销商出具的证明有嫌疑时,可以与生产厂家沟通,做进一步的调查,并将相关材料留存于档案当中备查。

5结束语

因质量问题退换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生产、销售、回收活动在机动车登记上的重要体现,受政策法规影响比较大,时效性比较强,利益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地予以办理,既要维护车主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又要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

[1] 李敬国.国外汽车产品三包情况简介[J].认证技术,2013(4)24-25.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第3号.

[4]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5]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5日.

[7]左悦,孟嘉慧.国外二手车行业发展对国内二手车市场的启示[J].当代经济,2016(5):98-99.

[8]李恩华,于洪涛,张嘉禾.国内外二手车交易环节差异分析[J].营销服务,2010(2)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