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性犯罪现象的衍生逻辑
——基于L县的田野调查

2021-02-14 09:55谢川豫
关键词:诈骗犯罪

谢川豫,陈 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研究缘起

近年来,在稳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进程中,全国政法机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严打整治涉疫违法犯罪、电信网络诈骗、“黄赌毒”等突出问题,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量连续5年下降,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数和查处治安案件数连续6年下降[1],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然而,在传统类型犯罪数量不断下降的同时,犯罪的区域性、专业性、职业化程度却在不断增强[2],尤其是地域性犯罪等顽疾难以彻底根除,成为平安建设的隐忧。地域性犯罪突出地区的部分民众仍遵循与社会主流文化相偏离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通过实施特定类型犯罪维持生计,严重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1)例如,受地域性犯罪问题影响,本文的田野调查对象L县在2018年至2020年群众安全感调查中均位列全市倒数。与社会治安总体态势逐步向好的平安景象形成鲜明对比,映射出区域社会治理深层次的结构矛盾与紧张关系。对此,公安部明确指出要加大对职业性犯罪群体和地域性犯罪突出地区的整治力度[3],为地域性犯罪研究指明了方向。

地域性犯罪是刑事犯罪中的特殊现象,又称地缘性犯罪,目前学界对此尚未形成明确定义。该类犯罪最初是流窜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最明显的特征是犯罪行为人户籍地的地域集中性[4],来自同一区域的犯罪分子往往以相同或相似的作案手段实施犯罪[5],犯罪危害性高于一般类型犯罪。地域性犯罪主体通常由某一地点作为集中供应地,以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老乡”情结为纽带,在异地某一领域或者某一行业专门实施特定类型犯罪[6]。有学者认为,地域性犯罪群体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在原籍地形成了固定的犯罪文化[7]。也有学者认为,从广义上说,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较为突出的某类型犯罪现象也可称为地域性犯罪[8],强调某一类型犯罪的区域性特征。

地域性犯罪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地域性犯罪是指来自同一区域的犯罪主体基于亲缘、血缘、地缘等关系形成紧密纽带,并实施相同或高度相近类型犯罪的行为。广义的地域性犯罪既包含犯罪主体的地域性,也包含犯罪行为的地域性,即在特定区域发生的较为突出或频次较高的犯罪行为,这与国外研究的“区域性犯罪”(regional crime)含义更为相近,侧重于犯罪现象的区域性特征分析。已有研究在使用“地域性犯罪”概念时多采用狭义的地域性犯罪概念,强调犯罪主体的流出地地域性特征。理论上地域性犯罪流出地既可以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也可能是经济发达地区。但由于在公安实践中暂未发现经济发达地区作为地域性犯罪流出地的现象,也未有关于经济发达地区衍生地域性犯罪的研究,已有研究对地域性犯罪流出地的关注更多集中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指出其犯罪目的主要是获取钱财以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9]。此外,许多学者都指出地域性犯罪是在“异地”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此笔者以为,目前一些新型地域性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等)已经突破犯罪的地域限制,犯罪人在原籍地或者其他任何一个区域都有可能实施犯罪,因此在界定时不再强调其“异地”属性。

在研究视角上,目前学界关于地域性犯罪的研究主要关注犯罪流入的大中城市,围绕犯罪群体的身份特征、行为特征及其危害性进行阐述[10],并集中指出了犯罪亚文化的作用。也有学者针对侵财类地域性犯罪展开研究[11],或是将研究范围加以限定,分析流动人口中的地域性犯罪问题。但是,聚焦地域性犯罪流出地,针对地域性犯罪现象历史演进、现实展开和衍生逻辑的系统性研究尚有不足,多数研究缺乏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诚然,地域性犯罪现象是社会多元因素错综交会的结果,反映出部分地区社会剧烈变迁中的突出问题,但地域性犯罪是如何缘起及流变的?是否衍生于特定的社会土壤?犯罪个体如何演变为犯罪群体?应该如何从犯罪流出地视角应对和治理地域性犯罪?这都是地域性犯罪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带着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选取了L县作为田野调查对象。近年来,公安部持续加大对地域性犯罪突出地区的整治力度,尤其针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了多轮专项整治,将部分地区明确列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地、输出地。(2)2015年11月,公安部印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刑[2015]3410号),明确列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等7个境内地域性职业诈骗犯罪重点地区;2017年11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等6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地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贵州省织金县等3个传统“盗抢骗”犯罪重点地区列入第二轮重点地区进行挂牌整治。参见:5个电信网络诈骗重灾区摘牌,宾阳继续列入第二轮重点挂牌整治地区[EB/OL].[2021-10-04].https://www.sohu.com/a/208517875_165476.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12],而L县正是公安部重点关注的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源头地区之一,也是近年来全国持续高发的“民族资产解冻”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流出地之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此外,L县成为该类地域性犯罪的流出地并非偶发现象,而是特定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演变的结果,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和可能性。因此,本文基于持续两年对L县的田野调查,采用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参与观察、深度访谈与记录,在真实环境、群体互动和体验思考中描绘地域性犯罪流出地的现实样态与治理困境。从微观层面分析犯罪群体的行为逻辑,从宏观层面分析犯罪形成的社会因素,探究深层次的结构矛盾如何作用于现实环境,在价值判断和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指导地域性犯罪治理,在重构地域性犯罪治理体系的进程中持续提高区域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L县地域性犯罪的历史流变

L县位于广西大石山区,下辖8个乡镇。据调研得知,基于一定的历史根源和社会背景,L县内虽然存在盗抢骗、黄赌毒等多种犯罪类型,但诈骗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只是早期犯罪人并未以实施诈骗作为职业,而是零星、分散作案,尚未形成地域性犯罪群体。直到21世纪初期,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县内原本就高发的传统诈骗犯罪逐渐演变成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在L县主要指“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即假借“民族资产解冻”等名义,借助互联网传播,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新型、混合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量L县籍犯罪人以实施该类诈骗犯罪谋生,并形成紧密联系的犯罪群体,被害人遍及全国,呈现出地域性、职业化特征,L县就此成为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源头地、流出地之一。 L县地域性犯罪从萌芽到爆发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并在每个阶段呈现出不同形式与特点,梳理犯罪现象的发展演变轨迹有助于以整体性视野展开分析。

(一)萌芽阶段:历史故事成为诈骗的“原始脚本”

L县地域性犯罪现象是从县内早期的传统诈骗犯罪逐渐发展演变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L县开始流行“四六箱”骗局,(4)在诈骗分子编撰的故事内容里,“四六箱”是指国民党败退大陆前来不及运走的宝箱,里面装着大批财产,包括功能玉、功能章、各种古董、蓝三星(民国一种纸币)、美钞等,诈骗分子谎称人们开启宝箱就要支付开箱费或是购买各类凭证并借此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从民间口耳相传的历史故事中提炼“剧本”进行面对面诈骗,诈骗对象主要针对县域内的老人,受骗人数及金额都比较少。这类诈骗的起源与1949年以前的一段民间历史故事紧密相关,据最早兴起诈骗的C镇A村村民介绍:

我小时候就听说我们县来过大将军的小妾。大概是在(20世纪)40年代,日本人侵略中国打到了河南、湖南和广西(豫湘桂战役),当时国民党军政教许多机构都搬到了我们市,迁过来的家属和逃难的老百姓至少有好几万人,分在各个县里。村里老人都说,当时有个战区司令长官的小妾(姓李)住在我们县里,她身边跟着许多佣人,住了一整年,抗战胜利之后才走的。这个故事县里人都知道,因为是村里老人传下来的,肯定不会错的。(访谈资料LYM20191107)

这段民间历史故事是诈骗犯罪在L县生根发芽的“原始剧本”。村里老人将此作为口述历史流传下来,并基于亲缘与地缘关系所形成的历史传承纽带在村里延续至今,因此L县老一辈居民对这段历史故事深信不疑。由于故事中小妾流落L县一年间的生活尚为空白,诈骗分子就借机改编故事内容,编撰各种“宝库”和“启宝”的情节,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5)如流传李氏一直住在L县C镇,国民党败退大陆后,李氏携带将军的财产(四六箱)藏在某山洞里。宝库有两把钥匙,一把在李氏的仆人手中,相传他是藏宝守护人,另一把则需要到北京寻找一份委托书,待两把钥匙凑齐后便可打开宝库。之后诈骗分子以入股分红的方式,许以人们空头承诺,骗取“启宝”入股金后便销声匿迹。这就是L县早期“四六箱”骗局的基本内容。

(二)发展阶段:L县地域性犯罪群体的集聚

到21世纪初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L县诈骗形式也从面对面诈骗逐渐演变为非接触性诈骗。诈骗分子打着各类协会、基金会组织的旗号,谎称组织名下有巨额“民族资产”,鉴于历史原因被冻结,需要召集一定数量的会员筹集一笔“启动资金”来解冻资产,并许诺会员在缴纳资金入会后将获得高额回报。之后诈骗分子伪造相关文件、伪建虚拟网站骗取受害人信任,通过设立层级代理人的方式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式的诈骗团伙关系。

在这一发展阶段,L县犯罪个体逐渐集聚并形成地域性犯罪群体。犯罪群体绝大多数都是本县籍人,他们以“传、帮、带”方式诱使同乡加入犯罪群体,依靠老乡情结、宗亲关系等形成了联系紧密的族群纽带。由于早期“四六箱”骗局流传多年,县域内已经无人相信“宝库”的存在,犯罪群体便将诈骗范围逐渐扩大至全国。但因为受骗者都是县域外的人,L县政府便没有关注到本县籍的犯罪群体,地域性犯罪由此逐渐发展蔓延。

(三)爆发阶段:从L县流出电诈“致富经”

自2017年开始,L县“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呈现爆发态势,发案数激增,涉案人员众多,诈骗金额巨大,诈骗范围遍及全国(参见下页表1)。2017年4月在北京鸟巢发生的聚集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6)“慈善富民总部”组织谎称每人收取10元胸牌制作费,到北京鸟巢现场就可以领取5万元现金并报销来回食宿费。2017年4月20日,全国各地数万名老人受骗聚集北京鸟巢体育馆,声称参加“民族资产解冻大会”,造成全国性的影响。参见:揭秘数万老人受骗前往北京鸟巢参加“民族资产解冻大会”的幕后真相[EB/OL].[2021-05-25].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7-05/25/c_1121037904.htm.之后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2019年1月15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集中通报了几起影响恶劣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直接指出挂牌督办的多个诈骗案件幕后组织者均是L县籍人员。此后,L县被视为此类诈骗犯罪的源头地之一。县内犯罪群体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相互提供“猪头”信息、传授犯罪手段等,(7)在L县诈骗话术中,“猪”指受骗者,“猪头”相当于“代理”,那些不知自己是在参与诈骗的“猪头”也是受害者,而明知诈骗仍继续参与的“猪头”则是犯罪团伙中的骨干分子。以精准扶贫、民族资产解冻、公益活动等名义诱骗全国各地的人加入基金会或项目,并虚构事实骗取大量钱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2019年1月18日,公安部召开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部署会,会上将L县列为重点关注地区[13]。

表1 L县2015年至2020年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数据(8) 数据源于2015—2020年《L县委政法委关于打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工作汇报》汇总材料。

如今在L县,诈骗已经成为人人知晓的“致富经”。该类诈骗犯罪对诈骗分子自身文化程度、技能、成本等要求不高,县里实施诈骗人数众多,人们通过亲属、朋友关系就能知悉诈骗全过程,习得诈骗方式非常容易。虽然诈骗团伙采用的“话术”各不相同,但诈骗的原理、渠道和行为模式基本一致。在访谈中也发现,多数人都能较为准确地描述出诈骗过程,诈骗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致富捷径”。

三、L县地域性犯罪治理的“地域”困境

L县地域性犯罪逐渐扩大蔓延后,L县政府充分发挥体制优势,整合资源举全县之力动员公众参与反诈斗争,激励公众提供犯罪线索并规劝身边涉案亲属、朋友归案。然而,政府的全覆盖动员却难以撬动群众的沉默,大多数人选择了纵容与逃避,极少主动参与到反诈斗争中,政府话语陷入失灵状态。

(一)“覆盖式”宣传冷遇“地域式漠然”

为了激励公众参与反诈斗争,L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全覆盖式宣传,却遭遇公众的冷漠。自L县被列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重点关注地区后,中央、省(区)、市三级组织都将L县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对象。L县政府一方面为了工作留痕,完成督查硬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形成全民反诈局面,着力推进宣传工作向村屯延伸,实现全覆盖。如把已抓获的诈骗分子信息制作成海报张贴到所有村屯,通过警示教育、宣传引导等方式,激励公众参与到反诈工作中来。但结果是激励效果不尽如人意,人们并没有主动参与到反诈工作当中,反而对政府的反诈工作“漠不关心”,政府依旧是“单兵作战”。对此,B镇村民是这样回答的:

现在村里到处都贴满了防诈骗的宣传单,这肯定要贴的,因为现在天天有人来检查。单子上面的诈骗分子有些就是我们村里人,县里也来了很多人(干部)告诉我们搞诈骗是违法的。其实我们一直都知道诈骗是要被抓的,单子上的人(诈骗分子)之前也知道诈骗是违法的,但他们想赚钱也就去做了。(访谈资料CWG20200405)

政府全覆盖宣传虽然声势浩大,但宣传内容主要集中在“诈骗是违法行为”这一事实。调研发现,L县人已经熟知“诈骗是违法的”,只是他们看到周边亲友通过诈骗能够快速“致富”,因而对反诈宣传并不关心。“诈骗成风”的主要问题不在于人们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全覆盖宣传虽然做到了宣传无死角,但宣传内容尚未触及诈骗人员的“痛点”,无法打消人们继续参与诈骗的意愿,更难以发挥激励公众参与反诈工作的作用。

(二)“扎根式”执法遭遇集体“沉默式”应对

为了解决L县警力不足的问题,市里整合警力资源在L县展开“扎根式”执法,但收集到的线索和证据却寥寥无几。自2019年起,市里从12个县区抽调警力扎根L县诈骗重点村屯,与当地村民同吃同住,定期轮换全面摸排犯罪线索,动员村民劝服参与诈骗的亲戚和朋友归案。尽管L县政府联合外县(区)驻村警力如火如荼地开展反诈动员活动,但绝大多数村民却选择了集体“沉默式”应对。村民们不仅不积极主动举报涉案线索,即使是长期驻村取得村民先期信任的执法人员也很难直接从村民口中问出线索,部分村民甚至不配合执法,反而帮同村的诈骗分子打掩护。

事实上,村民确实能够意识到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但在村民眼中,“扎根式”执法似乎更像是面子工程。村里大多都是老人和孩子,许多驻村民警不愿意花时间取得村民信任,而是直截了当地问情况、挖线索,规劝村民举报亲属朋友的涉案情况,效果自然不佳。部分驻村民警甚至出现“只扎根,不执法”的现象,驻村民警虽然吃住在村里,却几乎不与村民打交道,没有开展实质性的执法工作,只在原有线索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资料整合,以应付上级检查。长时间的“扎根式”执法没有取得成效,也会打击外县(区)驻村民警的积极性,以致这项工作更加流于形式。

(三)“重拳”手段衍生“亲亲相隐”现象

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L县政府坚决采取“重拳”手段形成快侦、快捕、严判、重罚严打态势,却面临村民袒护诈骗分子的“亲亲相隐”现象。政府的“重拳”手段其中一项典型举措就是出台针对诈骗分子的“十个一律”惩戒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律依法重判不得取保候审、一律不予享受医疗保险、扶贫补贴等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多项措施。公告出台的目的在于彰显L县政府打击诈骗犯罪的决心,动员人们共同投入反诈斗争。但公告出台后,人们非但没有主动举报身边的案件线索,反而出现了“亲亲相隐”现象。当执法人员已经取得案件进展并顺着线索摸排到相关人员时,知情者仍不愿意透露涉案亲属的讯息,甚至隐瞒、包庇诈骗分子的去向。

政府“重拳”手段的确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但也导致人们不愿承担因检举亲属诈骗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衍生出“亲亲相隐”现象。“十个一律”将诈骗犯的惩处与其亲属的切身利益捆绑起来,如“一律对其本人及近亲属严格审核户籍办理、严格限制其子女在城区学校以及高消费的私立学校入学”等内容,导致“一人诈骗,全家人处处受限”的结局。对于经济条件本就困难的家庭而言,主动举报诈骗线索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自身生活负担,因而大多数人在面对亲属犯罪时更倾向于选择沉默或袒护。

四、社会失范:地域性犯罪的深层原因

在众多犯罪社会学理论中,社会失范理论较为深刻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根源。失范(anomie)最早由涂尔干提出,他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失范是由于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改变尚未完成而造成的[14]。失范是一种与正常现象相对的反常现象,是一种社会病态,社会处于一种不能调整其成员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方式满足需要的反常状态中,从而造成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断增长[15]。之后,默顿继承和发扬了涂尔干的失范理论,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建立了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的分析模式,指出异常行为(aberrant conduct)可以被视为文化定义的意愿与社会结构提供的手段之间的分离状态[16]。在当代失范理论发展中,有学者在探究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与犯罪的关联中,对制度失范理论进行了深入阐释[17]。也有学者从心理学角度展开对失范的研究,试图建立一个概念框架使失范成为具有实操性、可被测量的概念,并以此搭建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桥梁[18]。总体上,西方学者对失范范畴的讨论经历了由抽象到具体、由理解性的概念到可测量的指标的过程。社会失范概念的内涵分可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前者主要指社会规范系统的瓦解状态, 后者指社会团体或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19]。

在失范理论框架下,本文将研究目光聚焦于地域性犯罪现象背后的实质原因及隐藏的互塑关系,在微观层面探究地域性犯罪群体的行为逻辑,在宏观层面分析地域性犯罪形成的社会因素,从失范行为与社会整体两个维度寻找地域性犯罪衍生的根源,反思既有秩序与规范的适用性,为指导地域性犯罪治理提供理论基础。

(一)地域性犯罪群体的行为逻辑

从微观层面来看,地域性犯罪是社会成员行为失范的具体表现。行为本身的意图为何,人们为何选择犯罪手段,犯罪个体是如何演变成犯罪群体的,厘清以上问题有助于我们探究地域性犯罪群体的行为逻辑。

1.抗争行为:农民个体社会适应困难

当人们只在法律上对犯罪行为进行是非判断时,往往忽略了犯罪行为本身的意图与属性,人们无视弱者生存的现实与反叛的根源,以致隐藏在污名表象背后的抗争只能被视作荒谬与罪恶行径。在某种程度上,L县地域性犯罪是农民个体因社会适应困难,在缺乏制度化手段时改变自身生存困境的抗争行为。社会对于地域性犯罪群体的谴责与惩罚是完全正当的,只是这种谴责应当更加公平。

在社会转型时期,对自幼生长在贫困地区的农民个体而言,在适应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更多困难和压力。基于社会经济分化现状,L县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差距不断扩大,政府却难以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大量农村劳动力只能流入城市寻求发展。但囿于自身能力素质、家庭赡养需求等限制,在融入社会竞争过程中,他们难以掌握现代劳动技能,通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尤其是山区农民通常靠山吃山,依靠传统的生存技能维持生活,社会适应过程更为困难。L县人社局一名干部指出:

我们县农村经济发展一直落后,多数农村劳动力只能选择外出务工,但大多只能到市内寻求务工机会,2020年全县贫困户外出务工人数为37828人,市内务工人数占比80%以上。因为没什么教育背景,他们基本都在小工厂、建筑队、装修队这些地方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访谈资料ZRX20191211)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是否采取越轨行为来竞争与社会能否为他提供可行的适应机会是密切联系的[20]。L县农民个体因为社会适应困难而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他们既被要求顺从社会秩序,又天然地追求权力、地位和财富的公平分配。当他们意识到生存困境难以通过合法途径改变时,就更倾向于采取越轨或犯罪行为,用偏差的手段进行抗争。

2.理性选择:对犯罪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当我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意图与反抗属性时,不禁要思考社会适应困难的农民个体为什么将犯罪作为抗争的手段?从理性选择视角展开分析,合理性是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基础, 行动者的行动原则是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21],事实上,L县地域性犯罪正是农民个体基于犯罪成本和收益权衡下的“理性”选择。在访谈L县被抓获的诈骗分子时,受访者表示:

我知道搞诈骗是违法的,但我也真的没有办法,家里小孩多,(我)不好出去打工,但是哪里都要用钱。村里有人搞诈骗没几天就赚了大钱,盖好房子开好车,过了好久才被抓,但是关了没多久又放出来了,车子被没收了,但房子还在,生活美得很。而且我们(团伙)骗的都是外地人,他们被骗也是因为动了歪心思,也想不劳动赚大钱。其实每个人也就被骗几十块,没有很多。(访谈资料RQL20200604)

在与L县政法机关一名领导干部访谈时,他指出:

当前县里在打击诈骗犯罪中遇到的难题是“打财断血”不足,部分诈骗分子受到法律惩罚后,因司法机关难以彻底清查涉案财产、铲除利益链,他们刑满释放后仍然过着较为富足的生活,享受犯罪所得,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访谈资料JRH20200612)

由此看出,L县地域性犯罪分子实质上对犯罪行为作了“理性”判断。一方面,他们由于缺乏适应现代社会的制度化手段,逐步陷入生活困境。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他们在同一生活共同体中不断看到犯罪分子的“成功”表象,进而将犯罪视为快速的致富方式,一旦成功就能直接改变生活现状,获得极高的犯罪收益;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本应经受道德和良知上的谴责,内心陷入挣扎与不安,甚至遭到同村人的排挤和歧视,产生高额的犯罪心理成本。但现实中,由于受骗者都是L县以外的人,且大多是因为幻想“不劳而获”才掉入犯罪陷阱,L县地域性犯罪分子便将诈骗后果更多归因于受骗者的贪婪、无知,由此合理化诈骗行为,与自己的道德规范脱钩,极大地降低了犯罪心理成本。此外,基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特性,犯罪分子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同样很低。由于县里“打财断血”工作成效不足,犯罪分子实际犯罪所得被全部追缴的风险极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困难也导致诈骗犯罪事实被全部追究的可能性不大,这极大地削弱了司法手段的威慑力。许多犯罪分子即使受到法律制裁,释放后依然能继续享受犯罪成果,经济条件远优于同村“合法致富”的农民。因此犯罪分子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犯罪的收益远高于其承担的成本,低风险的犯罪行为就此成为他们改变生活困境的“理性”选择。

3.相对剥夺感:构建地域性犯罪群体的身份认同

从犯罪个体形成地域性犯罪群体,实质上是一个构建犯罪身份认同的渐进过程。在调研中发现,犯罪分子通过诈骗致富后,能够借助财富进一步扩大人际圈和关系网,通过资源占有帮助村民解决各类生活“难题”。村民普遍认为“有办法的人”才能诈骗,骗的也都是外乡人,因此犯罪分子在村里不仅有面子和声望,还有较高的个人地位。个人地位既能帮助他们迅速改变社会角色,也能使其与相同社会地位的其他村民有明显区别[22]。在个人地位的提升中,犯罪分子通过周围人的评价、态度重新认识和把握自己,继而产生畸形的自我认同感。

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获得面子上的成功后,其他社会成员在对比中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对此,社会学的“剥夺”理论提供了很好的分析视角。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此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人或群体做反向的比较[23]。事实上,人们总是会与自身地位更相近的人进行比较,尤其是和本来同处于贫困生活之中,但后来通过犯罪敛财致富在村里迅速提升威望的群体进行对照。在同类参照中,他们看到了同一水平线的人生活条件远远优于自己,进而产生相对剥夺感,特别是原本勤劳努力、积极上进的农民在同类参照中剥夺感会更为明显。他们倾向于认为遵循主流文化价值难以带来生活现状的改变,但诈骗犯罪为此提供了捷径,由此产生价值扭曲。

为了弥合相对剥夺感,追求个人地位的提升,人们对犯罪身份产生积极认同,进而选择加入犯罪群体。犯罪本应是人们共同谴责与惩治的对象,人们本应尽量遵守正式规范以远离犯罪,但L县村民的行为表现却与之相反。由于人们看到周围许多人都参与诈骗或已经通过诈骗敛财致富,能够迅速摆脱贫穷的现状,并在村里更有面子与声望。由此,人们普遍对犯罪身份产生积极认同,而与对抗犯罪的行为相疏远,最终选择加入犯罪群体。

(二)地域性犯罪形成的社会因素

从宏观层面来看,地域性犯罪是社会失范的表征,由于社会规范冲突与社会功能失调导致社会控制弱化,难以维系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进而产生越轨与犯罪行为。因而,要探究地域性犯罪的形成原因,需要从地区经济结构、文化土壤和权力运行中分析社会深层矛盾与紧张关系。

1.经济分化:底层人群向上流动困局

近年来,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与扶贫政策的落地,经济落后地区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形成了明显的经济分化。

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历史与现实、经济与社会等因素影响,聚焦全国相对富裕地区与深度贫困地区的经济落差,部分地区相对贫困的现状依然严峻。以L县为例,L县位于深度贫困的大石山区,1984年被国务院划定为国家级特困县,1994年按照当时省(区)内确定的贫困标准(年人均收入400元以下),L县贫困发生率达到55%以上。2015年,县里仍有村子贫困发生率达到近90%。(9)数据源于《L县志》编修期间,L县扶贫办于2020年8月提供的材料。县内喀斯特地形地貌占近40%,道路交通不便,农耕地极其有限,(10)参见《L县志》(2007年版)第124页。同时县里工业发展滞后,产业结构单一,总体经济发展仍处于落后状态。囿于经济发展桎梏,L县社会发展目标与社会规范体系提供的制度化手段逐渐分离,社会无法为大批缺乏现代技能的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形成社会结构紧张。尤其是农民群体多居住于石漠化大石山区,生活环境更加恶劣,他们缺少向上流动的视野与信息,无法融入现代化发展进程,陷入向上流动困局,因而更容易采取犯罪或越轨手段满足现实需要。

另一方面,虽然最近几年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是农民群体内部的收入差距却在扩大,2015年农民内部基尼系数已达到0.65[24],农民之间的经济分化更为显著。出于劳动技能、知识水平和资本积累等差异,农民融入市场经济体制程度不尽相同,产生了农民职业分化现象。部分农民能够较快适应现代市场需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农民外出务工或是半工半农增加收入,而大多数务农农民的收入通常都不如其他职业收入,导致农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此外,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精英与经济精英组成利益联盟,共同垄断农村资源和公共利益空间,形成固化的排斥机制与“精英俘获”现象,造成农民利益分化[25]。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分化会不断扩大农民个体之间的差距,引起巨大的心理落差,弱化社会成员对规范的认同与支持,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进而诱发社会失范行为。

2.价值异化:地区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部分民俗文化与社会主流文化冲突是造成社会成员价值异化的直接原因。从某种视角来看实施犯罪的人同时也是这个社会的牺牲品,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所处的文化背景[26]。随着国家不断推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深化,但在部分地区文化调和过程中,仍会出现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现象,一些传统民俗习惯与主流文化规范不相符,进而影响人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的形成。在调研中发现,L县盛行算命之术,无论是婚丧嫁娶、新居乔迁等均要算命挑日子,迄今民间还存在“鸡卜”的巫术。据县志记载,L县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拜庙神、社神、土地神的香火重新燃起,道公、巫师在农村普遍公开活动,死人都要请道公开路,巫师看鬼在县域内不时受请。由于旧的婚姻习俗根深蒂固,至20世纪90年代,仍有部分家庭沿袭媒妁说亲,请人合“生辰八字”的旧俗,甚至出现强迫包办婚姻的现象。(11)参见《L县志》(2007年版)第180页、第216页、第644页。无论是算命、巫术还是婚姻旧俗等,这类传统的民俗习惯都是与科学、法治相偏离的文化规范。在文化冲突的影响下,社会成员价值观念发生偏转和外移。盲目的迷信思想不仅存在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同时也阻碍人们法治观念的形成,尤其是影响人们对越轨、违法行为的价值判断,进而造成价值异化与道德失范。

贫困文化与社会主流文化的交融、碰撞会进一步造成人们价值异化。贫困从表面上看只是一种经济现象,但从更深层次看,贫困也会成为一种自我循环的文化现象[23]158-159。由于贫困文化的影响,贫困阶层与社会其它阶层往往具有一种文化上的差距并产生隔阂[27]。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流文化不断涌入社会底层群体,与贫困文化形成交互,这种交互既有正向的价值引领作用,也有负面的文化腐蚀作用,而后者是衍生地域性犯罪的重要内因。地域性犯罪群体往往处于低经济收入与低教育水平,囿于社会资源占有程度低等现实条件所限和当地历史文化的桎梏,很难向社会中上层流动。人们由此产生心理的不平衡感,对社会公正提出质疑,这种质疑本身就是偏离主流文化话语的表现。在贫困文化的负面效应下,人们看到了更好的生活模式却无力改变现状,而通过犯罪积累财富被认为是一种捷径,这种悖逆的价值观念不断维持、蔓延和代际传递,形成与主流价值观格格不入的底层文化现象,进而衍生出地域性犯罪。

3.权威弱化:权力的异化与紧张关系

政府权威弱化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进而影响政府干预和治理犯罪的成效,造成政府的话语失灵状态。

公权力的异化是造成政府权威弱化的主要原因。据调研得知,由于诈骗分子犯罪敛财后多会进行高消费行为,与他们此前的经济状况形成巨大反差,因而L县许多人都知道自己身边哪些人的“致富”路径是获取“不义之财”,不敢检举的原因之一是担心执法机关无法保密,尤其担心政府人员中有“保护伞”问题。据C镇村民描述:

在村子里,哪家有搞诈骗的我们基本都知道。你看村头那间大房子,里面有电影院、台球桌,还有茶室和唱歌的包房,天天闹得很,谁不知道这是诈骗弄来的,种一辈子地也没那么多钱。(访谈资料LYS20200510)

搞诈骗的一般都认识几个领导(干部),村里诈骗搞了这么多年,也没见县里(政府)给解决了。我们是不敢去捅(检举)的,万一被人知道是我捅的,在村里肯定倒霉,县里那帮人(干部)不能全信。(访谈资料LRH20200512)

虽然L县没有公开关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保护伞问题的具体数据,但政法干部涉案情况确实存在。在对L县的田野调查期间,一名政法部门领导因亲属涉案被调离政法岗位,一名辅警因实施诈骗被逮捕。公权力的异化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人们担心检举后遭到打击报复,于是宁愿选择沉默。缺乏公众的全力支持使得打击犯罪变得更为艰难,犯罪现象无法彻底清除进而弱化政府权威,形成恶性循环。

政府权威与民间权威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也是政府权威弱化的原因之一。在乡村治理中,传统民间规范形成的民间权威依然发挥着作用,例如L县壮族的寨老制、瑶族的石牌制等[28],均是由村民自发选出习惯法的执行者,履行维持生产活动、保障社会秩序等各项职责。寨老、石牌头人等在村里有极高的威望,在处理各类纠纷时往往依循世代沿袭的民间规范,通过村规民约、道德伦理、关系网络等维护乡村秩序。这类民间权威发挥的治理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政府权威的重要补充,但两者也存在紧张关系。尤其是民间规范与法律规范在规则适用上的差异,会引起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冲突与矛盾,造成民间权威与政府权威的双向弱化,进而减弱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当民间权威偏离现代法治理念时,如村民借助民间权威获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等,更是会产生阻碍法律实施的效果,为犯罪的滋生提供“土壤”。

五、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L县地域性犯罪问题源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在社会失范状态下,一些贫困农民难以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生存困境,便将一直延续在乡土社会中的诈骗脚本演变成电诈“致富经”,基于亲缘、血缘、地缘关系的传播和影响逐渐形成地域性犯罪群体,衍生地域性犯罪现象并持续加剧。

L县地域性犯罪是社会失范的表征,正是社会发展的“地域性困境”滋生了“地域性犯罪”。一方面,L县农民在融入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处于竞争劣势,当他们因社会适应困难而无法满足现实生活需求时,就可能将犯罪“致富”视作一种“理性”选择,对犯罪身份产生积极认同,与周边亲友共同形成紧密联结的犯罪纽带。另一方面,囿于区域经济发展桎梏,社会无法为全部的底层人群提供向上流动的制度化手段,部分民众在现实困局和文化冲突中逐步产生偏差的价值观念,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L县在治理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犯罪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等根源性问题,这提示其他类似的地域性犯罪流出地在进行源头治理时应着重解决“地域性困境”的难题。过多强调公安机关的犯罪打击与震慑,只关注破获案件短期战果的单一治理模式,无法满足地域性犯罪流出地长效、综合治理的需求。只有瞄准区域发展的“地域性困境”精准施策,才能从根源上消除滋生地域性犯罪的基础。

以往地域性犯罪研究更多关注了犯罪发生地的大中城市,我们认为应更多关注犯罪流出地,为地域性犯罪的源头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囿于学界对地域性犯罪流出地关注的不足,地域性犯罪源头治理难以在相对成熟的理论指导下进行,实践中也陷入“打击—反弹”的恶性循环。只有给予地域性犯罪流出地更多的研究关注,才能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依据,为地域性治理提供参考。

(二)地域性犯罪治理之展望

地域性犯罪治理的实质是寻求破解区域发展“地域性困境”的有效路径,实现犯罪流出地区的社会整合。近年来,在国家持续推动脱贫摘帽地区乡村全面振兴、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程中,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社会发展持续提速,滋生地域性犯罪的“地域性困境”逐步消解,但部分区域也依然存在发展不协调、农民分化严重、腐朽文化入侵等发展难题,为犯罪不断提供新的“生存土壤”。由此,要想破解区域发展“地域性困境”,必须向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域性犯罪流出地倾斜更多治理资源,实现地域性犯罪流出地区的社会整合目标。基于此,L县地域性犯罪治理可从经济整合、文化整合、组织整合三方面进行。

1.经济整合:筑牢流出地经济发展根基

在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继续挖掘当地潜在竞争优势,通过发展农村新业态等方式培育地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为农民创造合适领域的就业机会,向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更多向上流动的制度化手段,以解决农村劳动力剩余和闲置问题。此外,在拉动地区经济增长时,也要防止农民过度分化的问题。要不断优化惠农措施,在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同时,为小农发展提供更多保障,激发他们对合法致富的期待,重塑正确致富理念。最终,通过实现经济整合筑牢流出地经济发展根基,遏制地域性犯罪的滋生与蔓延。

2.文化整合:阻断“熟人文化”过度盛行

在L县地域性犯罪治理实践中,要着重引入多元文化实现融合性、嵌入性发展,遏制“熟人文化”“圈子文化”的过度盛行,消除民众对犯罪群体畸形的认同感,避免因“熟人文化”过盛衍生“亲亲相隐”、犯罪群体“传、帮、带”等现象,阻止犯罪亚文化的代际传递。例如,可以重点挖掘当地古城文化、革命老区红色文化等本地文化内涵,着力打造“民俗丰收节”等传统文化品牌,在挖掘本地文化吸引外地游客的同时,各地游客所带来的多元文化就逐渐被了解、吸收和融入本地文化中。持续加强当地对口支教帮扶工作,通过支教引入多元文化与本地文化交融。(12)自2013年以来,L县一直是笔者所在学校长期对口教育帮扶的支教点之一。通过教育帮扶,支教人员将社会主流文化和自身的价值理念不断融入当地的文化土壤,成为当地学生了解“大山外的世界”的一个文化窗口和媒介。每届支教团服务期结束后,支教人员大多都会接续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实现文化的传递与融合。创建教育交流项目,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促进本地中小学生对多元文化的接触和了解。大力发展文化下乡活动,学习先进文化,不断改造当地沿袭的民间习俗中与主流文化内涵不相符的落后文化,促进文化融合与创新。

3.组织整合:重塑流出地政府治理权威

要解决当前L县政府治理地域性犯罪话语失灵的尴尬处境,关键在于重塑政府的治理权威。对此,要不断夯实L县基层组织建设,持续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尤其是强化基层政法队伍、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等干部的权威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在治理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时要坚决“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确保公权力得到正确行使,打破地域性犯罪群体的“人际圈”“关系网”“利益链”,使犯罪分子无法继续享受犯罪成果,消除周围村民心中的相对剥夺感。

综上,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衍生的地域性犯罪现象映射出地区社会发展的深层矛盾问题,地域性犯罪治理也为进一步提高区域社会治理能力提供了契机,在着力消除“地域偏见”“地域歧视”等刻板印象的过程中逐步找回“地域优越感”。L县地域性犯罪与其他地区地域性犯罪具有内在的共通性,其现象背后的实质原因、互动关系与治理困境,在其他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地域性犯罪现象中亦有反映,对指导地域性犯罪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启发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地区文化、地理环境等差异,不同地区的地域性犯罪类型、特征仍存有不同之处,因此在借鉴L县地域性犯罪研究时要因时、因地制宜,避免“照搬主义”与“普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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