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某精神专科医院强制治疗患者特点与管理建议

2021-02-21 09:19徐雪云XUXueyun李豫LIYu
医院管理论坛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专科医院犯罪行为精神疾病

□ 徐雪云 XU Xue-yun 李豫 LI Y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须进行强制治疗[1]。强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不同于普通精神病患者,对于这部分患者在住院期间如何加强管理,减少安全风险发生值得探讨。本研究对2013年1月至2020年12月杭州市某精神专科医院收治的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特征进行分析,以期为精神专科医院管理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提供建议。

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研究对象为2013年1月—2020年12月在杭州某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且均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并经法院判决为强制治疗的患者共267例。

2.方法。采用自制的调查表从患者的精神司法鉴定文书及住院资料收集患者的基本情况与疾病、治疗情况,包括户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犯罪行为、职业、精神疾病的诊断、病程、住院时间等资料。

3.统计学方法。将所收集的数据录入SPSS23.0系统进行分析,计数材料用频数和百分比进行统计,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1.不同犯罪行为患者基本情况。将267例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根据其犯罪行为是否涉及人身伤害分为严重暴力犯罪和一般犯罪两类[2]。杀人致死、伤害、自伤自残及纵火归为严重暴力犯罪,共176例,占65.92%;盗窃、抢劫或抢夺、妨碍公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违法行为归为一般犯罪,共91例,占34.08%。在267例强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中,浙江省内非杭州户籍的29例,占10.86%,浙江省内杭州户籍的85例,占31.84%;外省户籍的153例,占57.30%;男性246例,占92.13%,女性21例,占7.87%;年龄21~40岁118例,占44.19%,41~60岁87例,占32.58%。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组与一般犯罪行为组单因素比较,结果显示,性别与户籍两个因素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不同犯罪行为患者基本情况

2.疾病诊断与犯罪行为情况。在267例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中,疾病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共166例,占62.17%,其次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33例,占12.36%,犯罪行为中杀人致死60例,占22.47%,伤害88例,占32.96%,具体见表2。

表2 疾病诊断与犯罪行为

3.在院住院及出院患者情况。在267例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中,目前已经出院160例,占59.92%,仍有107例在院住院,占40.08%;在107例在院住院患者中,有52例病情痊愈,81例为外省户籍患者,有89例为严重暴力犯罪行为,42例住院时间超过3年,将出院组及在院住院组按户籍、犯罪行为、疗效、住院时间进行分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两组在户籍、犯罪行为、疗效及住院时间之间的比较有明显的差异性(p<0.05),具体见表3。

表3 在院与出院患者情况

讨论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不同于一般的综合性医院,由于面临着复杂的环境与特殊的患者,因此风险较高[3]。以往对精神病专科医院的有关风险研究一般限于普通的精神病患者[4],而较少单独针对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由于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有的伴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加之出院前必须经过病情的评估及法院的判决,目前国内对患者的风险评估并无统一的客观评定标准,导致这部分患者出院较难而长期住院,因此对医院的管理难度更大、风险更高,对于这部分患者如何管理是精神专科医院必须高度重视的新问题。

本研究发现,本院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有以下的特征: (1)以外地户籍患者为主,这与杭州作为经济发达的城市,流动人口较多,有的家属明知其亲属患有精神疾病,但迫于经济压力或者无力照顾,仍放任单独或带其外出务工,在这些外地流动精神异常人员中因缺少监护或发病后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及时治疗导致病情的加重,以致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5]。(2)患者以男性、中青年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为主,本研究中男性占92.13%,年龄21~40岁占44.19%;杀人致死占22.47%,伤害占32.96%。中青年男性患者相比较于老年人而言,体力和精力更为充沛,对周边人群和公共安全潜在的威胁也更大,发病时在精神症状的支配或影响下其可能依仗自身强壮的体格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是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对于中青年精神病患者平时更要加强监护和管理,一旦出现病情的波动及时进行治疗。(3)疾病的诊断中精神分裂症占绝大多数,精神分裂症作为重型精神病,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更加容易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对社会危害也较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类患者的综合性社区干预,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6]。(4)住院时间周期长、出院难,与国内有关的研究结果相似[7],本研究发现,截止到2020年12月,在院患者中,住院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12~月)的有49例,3年以上的达到42例;特别是外地户籍的、有严重暴力行为的患者,即使病情痊愈,也不能出院,这可能与患者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加之医院、法院及监护人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即使患者病情痊愈法院也无法解除强制治疗。

针对上述强制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相关特征,本研究提出以下干预措施:(1)及时加强对患者的治疗,强制治疗患者基本上都处于疾病的发病期,在幻觉或妄想等精神症状的支配下有一定的冲动伤人行为,因此必须及时的控制患者的精神症状,从而减少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冲动行为。(2)加强对病房设施的改造和安保人员的配备,在强制治疗病区应配有与其他普通病区不一样的安保力量,值班人员除医护人员外,建议配有保安24小时值班制,在病区建立一定数量的单人病室,对于有冲动伤人行为的患者在入院初期病情不稳定时可以单独一个病室,避免出现意外情况。(3)加强心理的疏导及法制教育,针对长时间住院的患者,经长期住院系统治疗后,大多数病情基本痊愈,由于出院的无望,有的患者会滋生另一种负性情绪,出现不服从病区的管理、自伤或自杀。平时医护人员多了解患者心理动向,及时开导,适当满足合理要求,增加人文关怀,从而来改善患者的负性情绪[8],对于病情基本恢复的患者,适当的提供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4)在院内开设工娱活动和工疗室,既丰富患者的娱乐活动,又可以增加患者一定的收入,维持其日常的生活需要,特别是对长期住院外地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能够分散其注意力,促使其安心住院。(5)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强制治疗制度,及时制定精神病患者暴力风险评估及人身危险性评估等强制治疗相关的配套文件,目前虽然已有相关学者提出一些方案[9],但无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只有制订出客观统一的标准才能有望解决患者长期住院的问题,从而减少医院的管理难度。

综上所述,强制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情重并伴有严重的暴力行为,住院治疗期间危害性大,管理难度大,在住院过程中易出现各种问题,风险较高。因此提醒医护人员需要从多方面高度重视强制治疗病区的风险并做好自身防范,减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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