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暴涨情形下的商事合同管理探讨

2021-03-05 22:59李成龙汝莹周娟胡敏仪
商业文化 2021年31期
关键词:收货情势供货

李成龙 汝莹 周娟 胡敏仪

近期,原材料暴涨已成为常见现象,这导致部分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履行,不但无法获得预期利润,甚至会出现亏损;但如果不继续履行合同,则面临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还将影响客户关系和公司信用。本文将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违反公平”、“双方约定解除”、“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情况下的自救措施”等角度切入,探讨原材料暴涨大背景下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企业的有效应对策略,并从供货企业和收货企业两个角度,为企业提出在原材料可能大幅上涨情形下签订合同时的风险管理建议。

受疫情影响,国内经济发生波动,全球经济整理下行,通货膨胀严重,加之全球能源紧张的一贯背景,近期原材料暴涨的情况频繁出现。部分学者认为原材料上涨导致的合同履行风险是公司运营过程中正常的商业风险,无法预测和规避。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真的对此束手无策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本文将从商事合同管理角度对原材料暴涨情形下企业的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在面临原材料上涨导致的履约困难时,供货企业通常考虑能否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由此开始尝试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却颇不乐观。

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不可抗力认定的三大要素,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霍乱等)等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而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所谓“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介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追求对双方都较为公平的责任承担方式。

司法裁量尺度

在相关司法案例中,法院通常认为原材料上涨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例如“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低压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金属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按市场价格涨幅调整货款金额,并在原告明确拒绝后发函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因此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等,被告则以“情势变更”为依据进行抗辩。判决书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辅材料涨价不存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经济危机等情形,纯属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在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经济危机等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且难以抵抗的原因导致原材料上涨的情形下,“情势变更”存在适用的空间。例如“常州众磊塑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圣雅塑母粒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涉疫物资,且买卖合同发生在防疫期间,受疫情影响,价格波动巨大。被告需购买的原材料在不到半个月期间涨幅超过140%,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已经受到严重影响,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达到异常的程度,超出了商业风险范畴,仍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将造成明显不公平,故本案合同在履行中符合情势变更情形,被告提出应当调整价款,应予以支持。”

但是,即便在由疫情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原材料上涨情形中,法院在裁量时依旧会考虑个案中供方企业是否存在履行或应当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极为谨慎地进行裁量。例如“永康市擎蒼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百川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同为防疫物资买卖交易背景,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在4月15日前正常生产,4月28日后随着原材料供应恢复,恢复生产,而原告已在4月7日付清全部货款,认为:“被告在原材料供应趋紧前亦有充分时间为履行合同采购原材料并进行生产,在生产恢复正常后可以恢复履行合同。因此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无纺布生产成本上涨属于经营主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畴”。

此外,在案例检索过程中,笔者尚未检索到有法院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支持供应企业主张的案例。

背后原因分析

根据上诉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时是十分谨慎的。

从法条出发进行分析,首先供货企业企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风险判断能力,对于原材料上涨趋势通常能够预判,不符合“无法预见”的前提。其次,供货企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对冲风险、预防风险等措施,对冲、预防原材料上涨带来的损失,亦不符合 “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要求。因此除受国家政策、战争、疫情等特殊因素影响导致的原材料突发上涨,一般原材料上涨带来的成本变动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商事风险。

从社会背景层面出发进行分析,轻易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强制解除或变更合同可能导致如下不利后果。其一,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论基础为“过错责任”,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自身过错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与之相对应的,在基于客观情况变化而非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时,允许其解除合同,并免除其违约责任。但由此可能引发的结果是,损害合同相对方基于合同的可得利益,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方对客观情况发生也无过错时,这样的利益分配不见得就是合理的。其二,不利于促进交易。站在微观角度,看似仅是解除了一个合同,在合同双方间安排经济实力更强的一方承担更小的损失,是公平且经济的做法。但是,如果站在宏观的角度,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化,各商事交易间链接紧密的情况下,单个合同的解除可能影响前后数个交易的进行,产生不利的连锁反应。

因此,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谨慎做法是基于法理、社会双层考量下的必然结果。

在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解决纠纷存在难度的情况下,供货企业企业变化应对策略成为必为之举。

积极开展磋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便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亦是必要前提。

在协商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协商策略。首先,需要尽到合理必要的通知义务,清晰告知价格上涨幅度超出以往的程度、按原合同履行的实际困难等。其次,需要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强调变更合同的目的同样是减轻收货企业的损失,展现商谈的诚意。相较于解除合同,适当提高合同价款更容易被接受,而通过使用替代原材料的方式达到原合同目的的变更请求,在确有进一步缩小双方损失效果的情况下,可能更易被合同相对方采纳。

另一方面, 注意对整个协商过程留痕。鉴于微信等电子证据容易丢失的特性,建议在重要意见发表使用沟通函等正式书面函件进行沟通。双方见面协商的,适当进行录音,在双方达成初步一致意见时,通过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的方式记录协商过程。书面形式一方面更为正式,另一方面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过程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帮助法院快速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有效抗辩。

充分利益衡量后果断抉择

在双方协商陷入僵局时,犹豫不决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更有可能扩大损失。通过此前的谈判,供货企业应当对收货企业的态度,违约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了初步判断,可以对“继续履行的损失”与“违约责任”进行比较、衡量。在协商明显无望或耗时过长的情况下,供货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减损、止损动作——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在做出决策后,根据此前与对方企业沟通的情况,选择与对方就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协商,或以仲裁、诉讼方式向仲裁庭、法院寻求帮助,固定双方责任。

吸取教训签约前充分评估原材料上涨带来的风险并调整合同约定

背景调查作为合同签署的重要环节之一已經融入到多数企业合同管理流程之中,但需要强调的是,多数企业在背景调查时将调查对象集中于交易相对方的资信状况,而容易忽视对整个交易大环境的调查。

当前原材料上涨引发的商事危机提醒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商务合作前,除了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现场调研等方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调查外,还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的具体流程,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诸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政策趋势等。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设置,或者制定可替代的合作方案,能够有效规避相关风险。

1.设置合理的价格条款

原材料上涨背景下,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供货企业,因无法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将易承担极大的亏损风险。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尤其在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比较妥当的做法是:

(1)适用浮动定价条款。例如:约定产品计价方法,一定周期(月/数月)结算一次,原材料价格以某地区某公认的网站或者刊物或者行业指导价或某标杆公司对外报价为准。

(2)约定价格调整条款。例如:原材料上涨超过合同定价时的一定比例(例如10%、15%等)时,合同双方应当从公平角度出发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合同价款。价格上涨比例的确定,以某地区某公认的网站或者刊物或者行业指导价或某标杆公司对外报价等(为避免单日价格波动对调差金额产生太大影响,一般会使用商谈时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前三十天的均价作为比较对象)为依据。

2.明确可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除法定解除情形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赋予合同双方约定解除事由的权利,在相关事由发生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以约定解除合同。

例如,约定“若因原材料上涨30%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供货企业可在通知相对方的前提下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类条款的运用将极大增加供货企业的履约自主权。但同时,也应当注意,此类条款对收货企业权利作出较大限制,存在供货企业不同意约定的情况。因此,建议供货企业在设立此类条款时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经过充分的调研与自身风险评估后确定合理的可以行使解约权的价格上浮比例;

(2)在条款设置时增加限制性条件,例如“双方应当先就价格调整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权解除”,“解除合同给收货企业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款项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3)注意合同协商技巧,说明条款设置目的,适当增加对等性条款,营造合同双方互相体谅,共同促进合作达成的友好氛围。

原材料上涨看似仅对供货企业产生影响,但基于现在产业结构日趋紧密,上下游交易联系紧密,每个交易都是整个产业链条运行过程中的一环,一个交易的停滞可能造成整个交易链条的断裂。因此,作为收货企业也应当通盘考虑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与供货企业进行友好协商判断变更合同的必要性

在供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确有困难,提出协商变更合同时,如果收货企业一味拘泥于按原合同履行,不仅可能面临断供的风险与品控的纠纷,还可能会影响自己向其他客户提供产品的时间和质量。特别是在供货企业与收货企业是长期的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坚持原有合同不变更,可能导致丢失长期的供货商的结果,重新选择新的供货商,不仅需要重新磨合合作过程,在原材料暴涨的大背景下,也不一定能实现降低货物价格的目标。

因此,收货企业有必要重新审视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寻找替代合作伙伴的可行性、商务合同中的违约及损失赔偿条款的约定内容,对更换合作伙伴的损失与收益进行衡量,从更高的层面进行决策。

加强品控管理

在原材料暴涨导致供货企业成本上涨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变更合同,供货企业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都存在使用低品质的原材料、或减少同品质原料用量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供货的品质。这将影响收货企业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尤其在收货企业将相关货物使用至下游交易过程中时,损失存在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甚至影响自身商业信誉。因此收货企业在收货时应注意加强对货品质量的管控,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与供货企业沟通,必要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货品的管控并不是多数人认为的从验收阶段开始,而是从供货企业与收货企业订立协议中约定的验收准则开始,即供货企业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交付标准”、“质量验收条款”,包括“货品型号、成分、等级等”、“外观检验标准”、“内部性能检验标准”、“双方就产品质量发生分歧的鉴定标准”等,以防止原材料暴涨情形下出现货品质量失控情形。

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对上游供货企业的管理

加强对供货企业的管理,包括在重大交易中采用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供应商,引入合理竞争机制能更快速地了解供货商整体情况,提前了解备选供应商,从而多渠道了解货品价格变化情况,并在出现供货企业违约问题时,也能及时与备选供应商联系,进行补救。

现代商业环境下,各商事主体之间联系日趋紧密,原材料价格暴涨已不单纯对供货企业提出挑战,收货企业作为交易一方亦受其累。这就要求双方不仅需要从自身的角度去考虑所受影响,更需要从更高的维度探讨如何在该种情形下保证交易的正常开展,合理分配风险,尽可能减少双方的损失,实现共赢。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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