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中的兼容适用
    之事由,有的属于情势变更之情势。但是,二者在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分歧和偏差,从而错误的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变更、解除及责任分担。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不仅直接关系承发包双方的权益,往往还牵涉到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时出现重大变化后,不能轻易终止合同,而更需要充分利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进行利益平衡和考量,寻求二者的合理适用和解决路径。1 概念简述1.1 不可抗力及其后果承担《民法典》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大众标准化 2023年16期2023-10-08

  • 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与适用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视角
    阳 110000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因此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因情势变更原则中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因此最高院也有相关规定要求法院裁判时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间接导致诉讼中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下文将通过对最高院裁判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情势变更原则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2023-09-03

  •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010010一、情势变更原则及不可抗力概述(一)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及原则情势变更指的是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发生了一些客观情况,考虑到相关情况是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完全无法预见的,所以应该纳入非不可抗力范畴,属于一种商业风险,这些变化让合同签订的基础被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是履行中会存在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合同变更或者是解除[1]。综合不同学者的研究论点来看,不同学者在研究中可能对构成合同情势变更的要件有不同看法,在整合不同意见的前提下,本文

    法制博览 2022年6期2022-11-2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合同情势变更研究
    能或不全的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为合同成立后、履行中所出现的不可预料之障碍提供了解决之道,但是在疫情之下,要慎重对待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运用。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根据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它属于突发事件中的一类,尤指那些可能会广泛影响公民健康的事件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3-18

  • 探索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可以援引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变更合同约定以保障自身利益,成为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一、情势变更制度的沿革一般认为,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由于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实际上就是对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考虑到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情形,当时《合同法》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因此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并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真正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内涵的法律条文是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上海房地 2022年2期2022-03-15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一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规范模式不可抗力制度肇源于罗马法,是为了弥补“不履行—责任”的合同规则模式的僵硬性而出现的[1],后被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承继。情势变更最早可追溯至13世纪,在注释法学派的《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一书中,出现了“情事不变条款”[2]。近代以来,由于交易形式的复杂多样、商业情势的瞬息万变,在某些场合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可能无法保证合同的实质正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履行的障碍,构成了“契约必守原则”的两个例外,为大多数国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12-30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原理及司法适用
    (二)》)在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一直被定位于泾渭分明的区分并立关系。《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修正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限制性条件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后果,意味着两种制度走向了“兼容立法”的新模式。但兼容模式在消弭对立性争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理论模糊,尤其是“新冠疫情”以来,大量合同履行障碍纠纷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如何选择,成为司法适用中面临的疑难问题。那么,在兼容模式下,两种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如何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6期2021-12-27

  •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与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势变更,需要从情势变更原则和要求等方面去展开运用。合同情势变更当中,积极运用客观事实原则、合同履约原则、难以预测原则、责任利益原则,在合同情势变更的效力、程序、风险等内容中去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和平衡性,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一、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价值(一)建设工程结算方面的价值建设工程中的合同金额是对整个建设项目成本的一种明确约束,但由于建设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内容往往难以在合同当中进行全面规定,这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2021-11-26

  •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影响
    还是在英美法系,情势变更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关于情势变迁理论的讨论由来已久,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也历经了诸多变化。本文结合《民法典》情势变更理论与适用要件的基础,尝试探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一些实务应用问题。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沿革关于情势变更制度,学理解释一般为“法律效力发生原因之法律要件(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之基础或环境之情势,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有非当时所得预料之变更,而使发生原有效力,显有悖于诚信原则(显失公平)时,应认其法律效

    法制博览 2021年29期2021-11-24

  • 民法典视野下情势变更规则的发展与适用
    法典》正式实施,情势变更作为合同编新增内容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推向高峰,情势变更的司法审查问题亟需厘清。一、规范的更新: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及其与不可抗力关系的厘定(一)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情势变更也被称为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动摇或覆灭合同基础的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一当事人,若继续推进合同将有违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或者诉讼、仲裁的方式变更或解除

    中国国情国力 2021年2期2021-11-12

  • 《民法典》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构造与程序要义
    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的体系构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作出了修订和完善。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既删去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非因不可抗力”的排除性要件,意味着情势变更制度不再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又删除了目的不达场合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仅保留等价关系破坏的情形。该变动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民法典》间接承认了不可抗力作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情形之一,符合比较法上通行立法例,是立法上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2021-10-15

  • 《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适用
    抗力,可类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指出,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该条(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范围,但与该条规定的情形类似,故可以类推适用该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故不应再适用情势变更规则(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第十三条指出,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2021-10-15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文献综述
    自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规则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不断发现其问题,专家学者们纷纷发表个人观点。就目前来看,国内学者们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研究重点主要在制度设计、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相关概念的区分、两大法系的对比等板块。截至2021年1月27日,通过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万方等国内期刊网站,主题或题名包括“情势变更”“不可抗力(限定在合同法范围)”的论文共计4041篇,其中“情势变更”共计1686篇(详见图1),“不可抗力”共计2355篇(详见图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2021-04-25

  • 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反思
    来可能具有的客观情势预见能力降低,合同的交易风险增大。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回应。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此种背景下的产物,其作为对民法领域“契约必须严守”的矫正,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实现交易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对其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这是法律对经济生活不断变化发展的肯定。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毕竟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事后调控手段,所以,在对其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保持较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2021-03-08

  • 《民法典》情势变更解读
    原030012)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公平而设的特殊情势下变更、解除或撤销合同的制度。[1]一般认为,起源于12、13世纪《优帝法学阶梯注释》,在各国学理中称谓有所不同。目前,这一原则已经被大陆法系绝大部分国家所承认。[2]在我国立法中,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对情势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修订之时,将情势变更列入了修订稿中,但是因为争议太大而没有被纳入。随着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纠纷逐渐增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2-13

  • 新冠疫情影响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适用比较
    时,如何准确适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关于新冠疫情的定性,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指导意见,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可视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中也同时规定了疫情防控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那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2021-01-17

  • 疫情背景下茶企履约“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
    茶企履约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 “情势变更”之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533条第1款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社会经济秩序发生了重大调整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也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以期指导金融危机下的民商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司

    福建茶叶 2020年6期2020-12-22

  • 建筑房地产合同法律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研究
    2000一、分析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制度的差异(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差异学术界理论思想表明,情势变化主要为狭义的理解,并无具体的内容,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化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适用的范围不同,不可抗力所适用的范围主要为合同责任以及侵权责任,而情势变化所适用的范围仅仅限于合同责任自身。.其次,二者的表达形式有所不同,不可抗力主要体现在社会灾难,比如战争、地震、雪灾、火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之中;而情势变化表现和涉及的变化类型主要为货币贬值、通货

    法制博览 2020年31期2020-12-01

  •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
    400000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障碍障碍一:情势变更原则存在滥用现象。意思自治和契约严守是我国民法重要的两个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在于因发生某些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无法预见的事由导致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一种补救手段,作为一种补救手段,情势变更原则违反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自治,不符合民法当中的契约严守原则。因此,尽管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这一原则,但是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通知,其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和条件做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2020-11-30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性质的认定
    意外事件。(三)情势变更说情势变更是指双方成立合同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使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该事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履行会明显不公,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主要是变更合同,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调整合同。变更合同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解除合同来维护公平。(四)折中说折中说主张要综合看待,不应简单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情势变更。要分析具体案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2020-11-30

  •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与要求
    4130001 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第一,在对时间跨度角度来看,建设工程自身标的额比较大以及工期较长,在履约时间当中,双方当事人很难在长时间对相应的客观变化变化进行预知,如果在实际的履约当中产生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出现大幅变化以及地址情况产生变动、土地征收以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等客观情况产生变化,这些都是属于当事人所需要预估的风险,这样往往会非常的困难,对于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并且施工企业在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时,对于建筑工程自身的质量往往

    商品与质量 2020年2期2020-11-27

  • 基于道斯矩阵的网络领导力情势分析及提升策略研究
    导力的立体化发展情势;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互联网思维、组织领导、网络议政和干部队伍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切实提升网络领导力水平。【关键词】网络领导力;道斯矩阵;情势;提升【中图分类号】D262.3;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0)09-0030-05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明确了牢牢掌握互联网空间领导权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握

    领导科学论坛 2020年5期2020-08-10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性质的认定
    说,意外事件说,情势变更说,折中说等。关于突发事件的抗辩理由,综合分析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说,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国也应该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使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关 键 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090-02作 者 简 介:张韬(1994-),男,汉族,山西大同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

    法制博览 2020年5期2020-07-06

  • 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现状中的运用情况,发现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的争论,笔者对此进行了辨析。【关 键 词】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201-02作 者 简 介:颉东凤(1990-),甘肃陇南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一、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2020-07-05

  • 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0070一、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现状关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现状,笔者首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情势变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选取2011到2019年全国法院审理情势变更案件的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汇总,以图表1的形式表示如下:图1通过对图表进行分析,在2011年到2019年中,笔者认为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是2011年到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数量较少,基本上没有超过200件;第二阶段是2014年到2016年,全国审理情势变更的案件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2020-05-11

  • 固定价格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与要求
    000)0 前言情势变更原则是“契约严守原则”的有益补充和修正,是指在工程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改变了合同成立的环境或基础,使得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允许受不利影响一方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消除因情势变更带来的不公后果。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终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情势变更原则一定的法律地位,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

    河南建材 2020年4期2020-01-11

  • 从中学生的角度看情势变更原则 ——以重庆房价为例
    市清华中学校1 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对梁慧星教授而言,他认为情势变更的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的客观情况,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显失公平,于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依马俊驹教授的观点,情势变更则是指“合同在订立生效到履行终止前的这段时间内,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测、不可预防的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坚持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

    新商务周刊 2019年4期2019-12-22

  • 我国引入情势变化制度的障碍分析
    400000一、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在中国,虽然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力在理论上有统一的认识,即大多数学者认识到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对于他们之间的差异也取得了共识,但是理论标准在实务当中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实务届对于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的区分依旧是模棱两可,欠缺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江西省某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与成都某实业公司的纠纷案中,因为罕见导致36年罕见的低水位毫无疑问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学者们的主要争议在于这个案子的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2019-12-15

  • 商品房逾期办证原因定性分析
    抗力,也可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还可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属于通常事变的范畴。在此之外,还可能在既不构成不可抗力又不构成情势变更,而确又不宜认定合同当事人违约以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益失衡情形下作为非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划分有时并不泾渭分明,归类出现困难,以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概念外延的模糊。“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事务的事先规划,当事人可以决定各自承担的风险的范围。当事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10期2019-12-12

  •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我国法律体系中,情势变更原则并未被列入《合同法》,早在上世纪末合同法修订中就有人提出列入情势变更原则,却在最后票决中被否,直到十年后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其中第26条规定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从司法解释角度赋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性。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为顺利完成某项工程建设共同签订的双务、有偿的一种要式合同,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本来就相当棘

    现代企业 2019年7期2019-10-06

  • 我国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研究
    第26条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本文首先会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与应用的过程,然后通过比较一些案例来探究法院应用该理论时产生的难题,最后本文会分析英国司法体系的情势变更原则来研究我们能否根据他国的经验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合同落空一、序论一般来说,一个成立后并保持持续关注的合同被视为是完整的,但是如果在合同履行时出现了重大变故导致一方很难甚至是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便出现了不公平的情况,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一方可以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2期2019-05-23

  • 情势变更原则之“情势”的认定※ ——基于若干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
    ●马 莉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一项特殊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合同缔结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保持合同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允许通过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作为合同法上的特殊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以合同实施的公平价值为基础,改变了合同当事人意思一致原则,通过司法权力或仲裁的介入,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的效力或者干脆撤销合同,重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风险。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是发生了“情势”,所谓“情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5期2019-03-18

  • 刍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范禹墨摘 要: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應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本文依据有关规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2018-02-26

  • 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130000一、情势变更原则概述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情势变更权,对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予以调整。此时,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的主张,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施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据的基础和客观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和商业环境等。(二)情势变更的功能1.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2018-01-23

  •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思考 ——以房产政策性违约的视角
    此,本文将通过对情势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等进行研究分析,从而进一步探讨在当前房产政策性违约等案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并且在探讨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一、情势变更的含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情势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此时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诸法院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2018-01-23

  • 刍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京)刍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范禹墨(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01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2017-01-27

  • 情势变更的适用
    100081论情势变更的适用徐昊天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情势变更制度虽已产生多年,但在当今社会急剧变化的政策经济环境中仍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本文结合情势变更的制度背景,分析其在现实环境下的适用及意义。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标准,法官在适用情势变更时应当依当事人之申请而为之,且在适用之前先协商调解,使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情势变更;制度背景;现实环境情势变更在现代民法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履行前,因发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2017-01-27

  • 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评析
    3我国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制度评析纪晓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在国际上,情势变更原则已经成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也在法学界的长期呼吁中将其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本文主要研究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现状。在分析的过程中探索我国如今情势变更制度的优缺点,在法律思考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建议,以希冀能够推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优点与不足;思考与建议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当出现对双方当事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2017-01-27

  • 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00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韩静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情势变更原则经过不断发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逐步确立起来。我国合同法中尚且没有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却通过司法解释将这一原则确立起来。不可忽视的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尚且存在很多漏洞。针对这些不足,我国合同法还应当作出更多努力。情势变更;客观变化;不可归责;变更和解除一、各国立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现状(一)德国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德国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为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2017-01-26

  • 情势变更原则
    限公司 北京)论情势变更原则刘红卫(100077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因客观条件变化所适用的原则,其适用的条件是必须有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的情势变更事实,该事实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且事实变更不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显示公平;变更合同;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该项原则,但我国合同法却没有涉及,而是仅仅在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2017-01-25

  • 我国情势变更探讨
    00444)1 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的发展历程是个很长的过程,西方的商品经济发展较早且迅速,人们为了进行有序的贸易,约束契约双方的行为,所以西方法学关于契约早有规定,最开始人们认为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擅自改变或者毁约,必须严格按照合约的内容行使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些早期思想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情势变更是完全相反的。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减少贸易的不必要不合理的风险,直到注释法学派的出现,注释法学派的学者才开创了最初的情势变更。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终于民法上的意思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34期2016-12-28

  • 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都)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孔维霞(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发生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当事人间实现公平交易具有突出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各种经济贸易与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交易量正逐步增大,如何维护经济有序的发展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2016-11-12

  • 作家在危机情势下的创作
    【关键词】危机;情势;创作【作者单位】刘晓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巴黎评论》是美国著名文学杂志,其中的“作家访谈”栏目自1953年对E.M.福斯特的访谈开始,至今已收录了300余位世界文坛杰出作家的访谈记录,是该杂志最具特色、持续时间最长的金牌栏目。访谈内容也从最初的小说和诗歌艺术拓展至艺术批评领域,被誉为“世界文学史上时间最长的文化对话”。上海文艺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巴黎评论·作家访谈》收录了E.M.福斯特、弗朗索瓦斯·萨冈、苏珊·桑塔格、诺曼·

    出版广角 2016年9期2016-08-09

  • 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适用分析
    136000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适用分析刘 成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一、房屋买卖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房屋买卖合同具有特殊性,属于远期交货行为,在性质上体现期权交易。为了能够更好地引导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规范房屋交易行为,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强化合同管理效果。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构建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化解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保证合同双方根据风险状况对利益失衡状况进行调整,维护房地产行业健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2016-02-02

  • 关于我国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探析
    吉)关于我国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探析朴光哲(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被普遍适用,但是就我国的应用来看,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还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就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现状分析,探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应用的条件以及达到的法律效果,对更好地实现该原则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现状;应用条件;法律效果1 前言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6期2016-01-31

  •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
    祝汉民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订立、维护利益平衡、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着其特殊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把情势变更原则编入法条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得到了大量的应用。本文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浅析,对其在合同法中的积极意义——对合同当事人施行救济提供一种法律的方法,从而能够使显失公平的合同得到变更或解除,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进行了分析。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不可抗力合同法一、情势变更原则概述(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所谓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5期2015-05-30

  • 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关系
    266000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当事人对这种情势的发生没有过错,而且这种变更会导致合同订立时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维持合同那么就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发生,因此就赋予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是司法程序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二、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不可抗力,是指单凭人的力量所不能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2015-02-06

  • 契约严守与情势变更关系研究
    。一、契约严守与情势变更的概念契约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拿破仑法典》中将契约描述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另外一人或数人承担支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债务。”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契约严守具有法律约束和商务应用的作用。法律约束的作用是通过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使之成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2014-03-25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艰难情势制度阐析
    成就。其中,艰难情势制度作为合同法“有约必守”原则的例外,是维护合同法上公平原则的重要保障性制度。然而,我国学界对《通则》的艰难情势制度的研究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为此,本文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背景,之后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其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重点阐释《通则》在艰难情势制度方面较CISG的先进性。最后,指出《通则》艰难情势制度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具有的示范与借鉴之用。一、《通则》艰难情势制度的背景在履行工程建筑或安装、定期供货或周期性服务等长期合同时,当事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3期2013-08-15

  • 厘清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法相关制度之边界
    体系内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对于一项为成文立法所认诺的制度,从立法用语的同一性、情势变更内涵的丰富性、制度竞合的可能性等做现实考量,厘清该制度与合同法其他相关制度的边界,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1 情势变更制度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竞合及不可替代1.1 路径决定后果: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而可变更可撤销制度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后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明显不公系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因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中也有“对于一方当事人明

    浙江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5期2012-07-30

  • 情势变更”在工程索赔中的应用
    是法学界俗称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国外应用的较早,但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直到2008年7月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远远突破正常的通货膨胀,造成大量的建筑合同无法履行或建筑施工企业的巨额亏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二),明确在国内实行情势变更原则。此后不久,山东某建筑企业一个2000万元的合同在承包商的诉讼下由司法审价增加直接费886万元,成为国内第一宗应用该原则的成功案例。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四川水力发电 2012年2期2012-07-12

  • 情势变更原则浅论
    成婧杰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外司法实践中也已成熟地应用该原则,而我国《合同法》却没有规定此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已具备适用的土壤。本文在详细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如何进行构建。关键词情势变更诚实信用公平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被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订立该合同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2009-10-10

  • 情势变更原则
    罗 京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补充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的滞后,使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不能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不利于社会的正义和谐,无法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显失公平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4-01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涵义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

  • 情势变更原则
    撤单,这足以说明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存在广泛的适用基础。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2月9日第146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这对发展和补充《合同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并运用这一原则,对有效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情势变更;利益平衡;正义公平ブ型挤掷嗪牛篋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9期200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