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律适用分析

2021-03-22 00:34张倩倩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0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认定标准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立法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在一直发生变化。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仅与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相关,而且也和债务人利益的实现有着根本联系。因此,有必要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情况,探求法官对认定规则的理解与衡量,同时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认定困境,以期对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认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演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家事法领域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经历了数次更迭,大致可分为用途论、时间论和重回用途论三个阶段。

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债务的用途为依据,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进行了区分。随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1条也明确了“用途论”的认定标准。

2004年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时间论”的典型条款,它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用途论”相比,它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极易引起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恶性后果。

《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了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使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又重新回到了“用途论”,并对其进行了创新发展。它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理论引入到婚姻法中,将夫妻之间存在合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认定标准,把债务的用途分为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分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次要认定标准和推定标准。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实证分析

民法典第1064条虽然吸收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情形,看似明确具体,实则不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三种债务构成的具体认定还存在一些争议。

(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对一方债务达成共同意思的两种表现形式:举债时的共同签名认可和举债后的追认,“共同签名”在司法实务中很容易判定,实务中较难认定的是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举债时如果未与另一方配偶形成合意,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如要证明举债人夫妻双方存在共同合意,往往需要证明另一方配偶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但是事后追认的证明难度极大难度极大。

实务中常见的事后追认类型主要有举债人配偶事后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使用借款、在事后为举债人偿还债务或者未拒绝举债人将借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等,既包括明示的事后追认,也包括默示的事后追认。

明示的事后追认在实务中争议不大,在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伍能辉、刘胤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权人主张举债人配偶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加盖自己公司公章,法院据此认定举债人配偶知晓债务存在及加盖印章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官一般会认定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默示的事后追认,由于举债人配偶没有明确的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邹丹、蔡有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债权人提出,举债人配偶在收到债权人催告后催促举债人还款,但法院认为生活中夫妻一方不知道另一半在外有债务,知道后催促还款的情况比比皆是,催促还款与承担债务是两回事,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判决符合大众对事后追认的一般认知。但是在四川省成都市中院审理的杨云才、肖云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举债人配偶用自己的账户帮举债人偿还部分债务,这一行为按逻辑应该很容易被推定出默示的共同意思,然而法院却认为虽然举债人配偶事后知晓借款存在,但其还款行为不能及于整个债务,债务应由举债人个人承担。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对于默示的事后追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二)夫妻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负的债务

1、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期间

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通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不适用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并且将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作为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期间,但是实务中却有不同观点。

绝大多数的法院裁判都认为日常家事代理不适用于夫妻分居期间,在福建省漳州市中院审理的戴某与戴某1等借款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审理的汤某诉徐某离婚案以及黑龙江省牡丹市中院审理的岳亚与XX慧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上诉案中,法院都认为夫妻分居期间基于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对于离婚诉讼期间的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各地法院判决不尽一致。

2、“家庭日常生活”的界定范围

对于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需要行为人为特定法律行为,因此债务认定的重点就在于“家庭日常生活”界定范围。实务中会综合个案相关因素进行审查。一般来说有以下两个因素:

(1)借款金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以借款数额过大为由,认定债务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在考虑借款金额时,法官同时也会将家庭经济水平作为考量因素。

(2)借款用途。各地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一般依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我国城镇居民八大家庭消费种类来判断,但是在房屋、汽车、股权等特殊财产或贵重物品的认定上,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比如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何青如与石艳兵、伍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石艳兵借款是为了购买私家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而在少数法院判决中,并未将购买私家车作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

(三)夫妻一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债务,民法典并未一味地将其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而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采用债权人举证的的方式,将夫妻在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自1993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起,“共同生活”就一直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之一,然而如何界定“共同生活”,法律也未给出明确标准。

江苏省扬州市中院在审理的一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中提到,“夫妻共同生活之债”既包括基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性债务,如抚养子女、医疗疾病、购置家用物品等;也包括非基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经营性债务,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之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为某公司股东,其为公司利益所负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共同生活”认定范围之广泛,但是扬州中院的判决将日常生活之债和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共同经营之债划入到共同生活之债的范围,似乎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表述,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要大于日常家庭生活的范围。

实务中可认定为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主要有购买私家车、住房等支出较大的情形,夫妻一方接受重大医疗服务,子女教育、医疗等。

2、基于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较为复杂,最高院在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提出,判断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实务中,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舉债人配偶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也包括间接参与生产经营。

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情形主要有举债人配偶享有涉案公司的股权、在公司中担任一定职务或作为法定代表人等。举债人配偶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情形主要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家庭共享,以此认定一方为生产经营目的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最高院审理的赵敏、姬松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把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作为判断标准。但是此项认定标准有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之嫌,且在实务中需要判断举债人配偶对借款事实是否知情,否则就会加重举债人配偶一方的债务负担。

三、对《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思考

现代经济的快节奏发展,打破了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经营模式,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参加各种经济活动日渐频繁,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现象愈发平常,与此同时产生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的规则区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就是这样一条规则,规定了三种环环相扣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第1064条也不例外。从前文对各地法院判决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实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多数都是因为立法存在缺憾造成的,比如未明确“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的界定范围以及他们之间的区分标准,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从具体司法实务出发,探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有效措施。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按照不同情形在债权人、举债人和举债人配偶之间合理分配,不必让其中一方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的范围,可以采用肯定加否定式列举方法,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同时规定兜底情形,确保法官审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立法还应当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之后的责任承担,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夫妻一方是否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关夫妻双方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与交易安全尤为重要,也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认定规则,但却只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难以适应实践需求,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完善在未来仍有较大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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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倩倩(1997-09),女,汉族,山东泰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婚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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