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鲜乳检测阳性案例流程的梳理

2021-03-28 12:45王远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收购站昌吉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王远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石新礼 杜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在一起生鲜乳检测阳性案例流程梳理过程中,笔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职责分工、角色、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遇到的困难,进行了梳理与思考,并提出意见建议。

一、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抽样

2019年8月23日,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昌吉州辖区内某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共设执法人员2名,并由当地农业执法人员协助抽样。执法人员在抽样前向该生鲜乳收购站出示了“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文件,并出示了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昌吉州生鲜乳监督抽样工作单”,同时被抽查人在备注栏中注明了“同意不留样”并签名确认日期。抽样工作单加盖了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章,并由执法人员和生鲜乳收购站陪同人员共同签名确认抽样日期。被抽取的生鲜乳样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在现场进行分封,分封的生鲜乳样品由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带走,并交与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样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某生鲜乳收购站和当地农业执法支队留存。

二、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

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接完样品后,将检测样品与备份样品妥善保存。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严格按程序规定,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样品,并确保不影响样品的检验结果。

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严格按照“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抽查方案中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生鲜乳样品中的β-内酰胺酶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U/毫升,所以判定为阳性样品。检验结束后,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送至了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因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结果被同时抄送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并附检验报告。

三、对异议进行处理与复检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昌吉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直接送达某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并附检验报告。在某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填写“昌吉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收文回执时,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则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复检工作由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昌吉州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饲料监察所承担。复检时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若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某生鲜乳收购站承担;若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复检费用由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四、案件的定性与处罚

经复检,此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即某生鲜乳收购站在生鲜乳中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β-内酰胺酶,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笔者梳理了与此案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及处理结果。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农业执法大队应当没收3吨生鲜乳违法所得10500元(按收购实价3.5元/千克计算),并处1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同时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农业执法大队应当没收3吨生鲜乳违法所得10500元,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执法大队应当没收3吨生鲜乳违法所得10500元,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农业执法大队应当没收3吨生鲜乳违法所得10500元,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本着与此案相关性最高最具体法规条例处置的原则,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案件的后续处理

1.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中心发现不合格样品时,应当在检验结果出来后的24小时之内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局。

2.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阳性检测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同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对某生鲜乳收购站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检5个样品,2份自检,3份送上级复检确认。

3.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奶牛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

4.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的,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同时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超标样品处理结果需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六、案件梳理的体会与思考

1.在抽样过程中,有监督抽样、风险监测抽样之分。监督抽样要求由执法人员抽样,而风险监测抽样则可以由执法人员抽样,也可以由检测单位的抽样人员抽样。检测结果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监督抽样的不合格样品会按执法行政处理,风险监测的不合格样品只进行溯源监测结果分析,为执法支队提供线索,再进行监督抽样检测处罚。

2.通过对此案的处罚,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难的问题。首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条款都有规定,在选择用哪部法律法规上有难度。其次,执行难,在各相关法规条例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最为严格,执行起来也最难。同时,在执法时有问题的生鲜乳已销售、食用,均为事后执法。对于自产自销的小农经济执法更难,因为产品已销售,抽样基数为3吨,销售单价及销售总价都不能确定。

3.通过对此案的梳理,虽然全部业务都归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局,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局、昌吉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这三个不同单位业务流转时存在程序不清的情况,有待进一步改善。

4.在此案件流程梳理过程中,作为没有执法权的昌吉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其工作内容需进一步梳理,目前其对快速检测和国标确认法检测作用认识还不到位。建议认可快速检测和可以快速检测的单位,优先快速检测,然后对快速检测阳性样品进一步进行确认检测或送至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确认法检测。这样可以为执法机构赢取时间,也可以节约资金、人力、物力,同时节省资源。

5.应加强后续处理的作用,其实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在处罚,而是让畜牧养殖企业更合理合法合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6.解抗剂有内源性与外源性之分,目前的检测方法还不能将两者区分,需要在后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仔细盘查,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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