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与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

2021-03-31 06:33伍一夫尚绪芝
西部皮革 2021年24期
关键词:成衣外观设计服装设计

伍一夫,尚绪芝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知识产权学院,天津 300387)

1 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关于服装设计的保护,传统理论认为著作权保护具有相当优势。张文娟认为,版权保护生效简单、符合服装设计保护的时效要求、不排斥单独创作的创意撞车,应当强化服装设计的保护,为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的双重保护[1]。周娇娇同样认可著作权保护更符合服装设计的保护需求,并指出除却保护服装设计财产权外,还应当注重对相关人身权的保护[2]。杨萍同样主张著作权保护更适合服装设计,却将不排除独立创作的创意撞车视为缺点[3]。刘珂辰认为我国目前的服装发展行业仍处于起步的阶段,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模式,应采取以著作权法为主、专利法等为辅的分别保护的模式,并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将服装设计作品纳入保护范围[4]。任继江、李萌媛认为,服装设计成衣具有独创性、外在表现性和突出的艺术性,可以被版权法保护[5]。

与此同时,其他保护路径也存在进步空间。如郝敏认为,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著作权进路还是专利法进路都未见明确的规定,往往会因为其不属于任何一种作品、发明的类型或商标的分类而陷入维权和保护的困境[6]。党玺、冯鑫煜认为,对纺织品给予外观设计保护有利于纺织品的生产与国际贸易活动[7]。

1.1 服装设计的保护对象与客体

服装设计的保护对象,即直接保护的物质载体,分为服装效果图、设计平面图、服装样板、服装样衣与展示服装、服装成衣五种。

服装设计的保护客体,即依托于保护对象存在的服装设计,笔者依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其概括为效果设计(艺术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图案设计四类。

1.2 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现行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有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标权保护四条保护路径。

从保护对象进行切入,服装效果图、设计平面图、服装样衣,可以落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6];服装样板暂时难受任何形式的保护;服装成衣中只有艺术性高的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和商标保护则只能以侧面保护的形式保护服装设计。

上述所有对象在未披露并采取保密手段时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8]。此外使用家族设计语言还有可能构成对商品装潢的侵犯[9]。

从保护客体进行切入,效果设计和图案设计主要依靠著作权进行保护,工艺设计受到专利权的间接保护,结构设计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保护;效果设计贯穿服装设计的全部环节,通过效果设计图和样衣、成衣进行体现,主要受到著作权保护;工艺设计藉由专利权受到了间接保护,却局限于制造工艺这一狭小领域;结构设计不受到任何直接保护,这是因为著作权不保护从平面到三维的“复制”[10],而结构设计作为智力成果却恰恰体现在二维到三维的转换之中,并被凝结在样品及成衣之上,此二者却恰好是著作权保护的薄弱环节。

综上,在高艺术创造活动中,现行体系很好地保护了服装设计的有关环节,却缺乏对服装设计的样衣、成衣环节的保护。

2 局部外观设计在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新《专利法》中的局部外观设计指“对产品……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是外观设计的一种,其权利成立仍需满足新颖性、显著区别性以及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相冲突三个条件。

2.1 专利法保护路径与局部外观设计

整体外观设计侵权研究已相对成熟,在此不再赘述,此处着重研究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殊性。

在审查上,局部外观设计是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目前学界援引传统理论的判断标准,认为局部外观设计仍然需要严格遵循三个条件,只在判断局部外观设计的方法上存在区别。譬如有学者主张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审查具备独有特征:在新颖性判断上需要严格遵循原整体外观设计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在创造性的判断上,局部外观设计不宜将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而是采取与外国实践相同的方式,将专业设计人员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标准[11]。

在侵权保护上,依照外观设计的传统理论,局部外观设计实体无法脱离整体产品而存在,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实践仍然需要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加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仍然需要紧密依附于整体外观设计,司法实践在侵权行为的界定上习惯将整体的比对放在局部比对之前,作为判断的前提。有学者认为在判断侵权时,对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应用上要强化对局部外观设计自身的考量[12]。这与其他学者“突破‘整体比对局限’,引入‘设计空间’规则”[13],“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宽严相济、结合产品的设计空间综合考虑”的观点相似,都是希望提高局部外观设计本身的判断权重,弱化整体对局部设计权利保护判断的影响。这种做法更能维护创造性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地位,避免司法审判在不同案件中对创造空间更小造成而创造性更高的设计难以受到保护的情况。

2.2 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与局部外观设计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作品需要满足“是表达”“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条件[14],因此依照此路径,服装设计首先需要成为作品才能被保护,而与成衣最相近的作品类别是实用美术作品。但2020 年著作权法修改我国没有将实用美术作品引入作品的行列,只增加了兜底条款“(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显示出司法实践对实用美术作品的态度——“美术作品”概念优先于“实用性”,“作品”门槛不能降低。

此外,由于著作权对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存在争论,尽管实践法院可就跨形式的复制进行保护[12],也仍然遵守着“标的本身属于作品”这一判断前提,在服装设计中,具备独特纹样、图案的设计转化为立体时,才可以从著作权路径进行保护,譬如云纹的纽扣、多种材料拼接的龙凤图案等。基于此种思路进行的服装设计保护,本质上是借助对作品保护而达成的、对包含作品的服装设计的间接保护。刨除掉图案、纹样,其经由裁剪、缝合表现出的整体造型,虽然具有美感,却往往不满足作品的条件。

局部外观设计专注于三维实物本身,摆脱了表现形式变化对于权利判断的影响,同时不需要物品具备表达的抽象特征,降低了保护准入门槛,对于结构化、简约化的服装设计也有保护的作用。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与局部外观设计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局部外观设计中相似的部分在于商品实物装潢之规定。商品装潢虽然具有设计性,受到保护却是因为其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保护范围上,特有装潢允许跨产品(不夸类别)存在。而局部外观设计,依照整体外观设计的要求,不可与特定产品相脱离。具体到鞋服设计中,特有装潢可以被用来保护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家族式”“基因式”的鞋服外观,局部外观设计则需要就不同产品类别进行单独注册。

2.4 商标法保护与局部外观设计

商标作为商品来源标识时,保护前提是侵权行为必须足以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被作为设计元素时,属于图案设计范畴,需要按照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进行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工业设计本身,产品设计本身无需经由商标化使用即可受到保护,更为直接。

3 对于完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局部外观设计作为较完备体系下的新突破,应当针对现有体系不足去进行补强,才能起到其独有的价值和作用,故本文对将局部外观设计应用于服装设计领域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降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保护效率。工业服装设计与市场需求动态联系,对授权时间要求高。为兼顾保护与效率,可以参照财产保全制度,将在知产领域具备高信誉的企业纳入知识产权白名单,允许企业就申请权利后、权利证书未下达时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风险性维权。

第二,建立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类机制,规范服装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与其他工业设计相比,服装设计本身并没有严格的部件规范,没有缝制成衣服的布料和成衣,不是客观上的零件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天然的对“局部”的划分,如果任由申请者自行划定部分,最后就会导致权利比对的困难,阻碍授权与保护。

第三,加入设计空间考量,提高局部比对在侵权行为判定中的权重。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设计占产品整体设计的比重直接决定了整体设计矛盾的主要方面,越是占比大的局部设计,就越能决定整体外观设计的性质、设计的显著区别性。在进行侵权行为的考量时,如果不直接就被控侵权设计与局部外观设计权利要求相同的部分进行比对,而仍然坚持将优先比对被控侵权设计的整体,就会导致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尤其是小微部分的设计的保护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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