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是非不断的书

2021-05-30 10:48荣杰
藏书报 2021年27期
关键词:声明书店杭州

荣杰

书报合作社1934年11月IO日的声明中,最吸引眼球的自然是杭州开明书店11月3日寄出的“道歉信”。只可惜,原信的清晰程度实在差强人意,几经辨识仍无法将所有文字认清楚,好在主要内容还算完整,摘录如下:“寄来廿六史样本并登报委以代定,彼此同业本无不可。乃敝店在杭系属特约,百凡措施实受上海之遥制。此次见报载敝店代定廿六史,不以为然,来词诘责,嘱为取消。故特函请转咨报馆将敝店字样予以口消,免生枝节……”

合作社似乎惯于“爆猛料、说狠话”,不但声明中前后两次将杭店信函公诸报端,以证其“违背诚实信用”,而且不惜用“狂吠”“鬼蜮伎俩”等语相指责,给人以有凭有据、理直气壮的感觉。不过,这封信的刊登却颇有些弄巧成拙了。

次日,开明书店再次“发声”,列举五点“驳正”:“查敝局前向该社索取廿六史样本,虽有‘俾便分送兜销之语,并来请其将‘杭州开明书店字样为廿六史之‘经售处刊入报章,更未曾与该社经过何种法定手续,何得称为‘约定代售?且该社既未寄给定单,上月三十一日又曾去函向该社提出质问,令其将经售处字样取消,尤足为并未约定之明证。既未约定,何有于‘违?该社广告中屡用‘约定代售‘违约等语,显系伪造事实、混淆黑白。此应驳正者一。该广告中制版印出之敝局去函,明明注明系十一月三日所发,而该社委托律师登载质问敝局之广告则在十一月六日,今其第二次广告中竞谓‘委贵律師登报质问后据该书店来函云云,其颠倒时日,希图惑人听闻尤为易见。此应驳正者二。敝局前‘曾挂用杭州开明书店牌号。自本年一月改组后,改名春光书局,既于八九两日广告中郑重声明,该社岂无所见?今竞佯为聋瞽,广告中故作‘春光书局是否即开明书店之化名及‘开明书店与所谓春光书局者丝毫无关之疑词,尤见含沙射影,意图破坏敝局与上海开明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特约关系。此应驳正者三。敝局引用《东南日报》内浙江省立图书馆编辑《读书之声》上刊载之文字,不过表明敝局鉴于舆论可畏,深恐累及己身信誉,以为不愿为代售之主因。该刊系学术刊物,该文完全为学术评论,自有人负其责,何得认为散布流言?该社既称另有答辩,究竟载在何种刊物,何以他人并未之见,而因此竞妄用‘鬼蜮技俩

‘为营业竞争之故技等语,其意究属何居?此应驳正者四。至敝局十一月三日致函该社,所谓‘深用歉仄云云,无非商家习惯不愿损害同业感情之一种客套。函中既未承认与该社曾有何约定,要求向其毁约,何得遂诬为‘违约道歉?此应驳正者五。”

原来,合作社所登信函,落款时间明白写着11月3日,在其第一次登报“爆料”的11月6日之前。由此,合作社所谓杭店“既已具函道歉于前,何又登报狂吠于后”的指责不仅完全落空,更给人以搬弄是非之感。

11月18日,合作社委托代理律师在《申报》刊登简短的“最后声明”,除仍坚称杭店系“中途翻悔”外,还特别强调“因上海开明书店干涉,以致翻悔”。末了,声明以“实不屑再与为口舌之争”的表杰结束:嗣后,杭店也未再发表任何回应性质的声明,争端暂告停歇。

回看这场争端,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是关于“代售”问题。是否建立了代售约定,是双方争执的关键。合作社认为代售约定存在的依据是杭店早前的信函:“书报合作社执事先生大鉴,兹悉贵社发行廿六史预约,敝店极愿效劳。希即付样本五十本或一百本,俾便分送兜销而求多多益善,并附掷定单簿,以便随时登记耳。”而杭店认为,双方并未就代售订立书面合同,单凭此信,全无效力。这一点仅凭常识就可作出判断,代售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甲乙双方自然要有所约定。从有关史料看,当时书业间已经有了相对制式的代售合同,可见订立书面合同已是普遍做法。第二,便是开明书店的“干涉”。不知道是出于商业炒作的目的,还是出于“挑战权威”的心理,合作社理直气壮地指责杭店违约系开明书店的“遥制”所致。其实,这也是实事。杭店11日声明对此毫不避讳:“敝局为上海开明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杭州特约经售处,与该公司订有特约。约上原有不得代售与该公司营业冲突书物之规定。当初敝局因顾客中颇有索阅廿六史样本之人,因向该社去信索取。后以该社未得敝局同意,在广告中刊入杭州开明书店为该书经售处,致被该公司见到后来函据约诘责,敝局不得不遵约,函令该社取销。盖敝局既约定为上海开明书店之经售处,自不能不服从约束,受其制裁。”据此,开明书店的“遥制”有理有据,无可指摘;而合作社的种种言辞既显得强词夺理,更显得不够专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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