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政服务立规矩

2021-06-29 14:50叶英波
浙江人大 2021年5期
关键词:家政条例机构

叶英波

2021年3月26日,《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家政服务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规定,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这也是设区的市在全国率先就家政服务领域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家政服务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目前,温州家政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服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产业化水平较低、市场形态较为散乱的短板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温州持续探索家政服务业改革,积累了不少经验,为地方立法打下基础。

条例选取需求最旺盛、服务最集中、问题最突出的领域,以“小家政”为调整对象,明确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同时,针对实践中有在月子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固定场所集中开展相关服务的情况,规定上述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家政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是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也较多。家政服务立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温州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旭东介绍。

注重目标导向,构建“放心用”家政服务环境

为了引领、推动和保障建立安全、规范、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家政服务环境,条例从多个层面来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义务。一是关于信息披露。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主动如实披露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家政服务机构披露相关证照信息等。二是关于合同签订。规定签订家政服务各类合同的情形,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示范文本。三是关于工作档案。规定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信息依法提供便利。四是关于禁止行为。规定家政服务人员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等禁止行为。

建立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家政服务信息可溯源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是提升服务质量、完善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和数字枢纽。条例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内容,并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数据,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平台为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员领取。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務时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出示家政服务码并进行核实。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从而实现家政服务信息可溯源。

适应转型升级要求,促进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条例立法过程中注重前瞻性和引领性,规定从职业培训、特殊工时、社保补贴、金融扶持等方面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的相关扶持举措,明确对家政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的支持,鼓励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机构,并规定对家政从业人员的保障激励和保险促进措施。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指导服务中的作用,条例规定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指引和服务价格指引。

围绕核心制度要素,科学创设法律责任

科学合理地设置法律责任,是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围绕核心制度要素,在信息透明、安全健康等方面创设法律责任。分别对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主体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法行为创设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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