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政学会的土地改革理论渊源及其主张*

2021-07-07 06:52史玉渤
农业考古 2021年3期
关键词:土地学会

史玉渤

一、引言

土地问题一直是近代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国共两党还是农村研究者和理论家都曾提出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主张,以试图解决中国农村社会问题。20世纪30年代,面对严重的农村经济危机与中共土地改革取得的巨大成效,国民党开始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地政学会作为研究土地问题的学术团体,为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筹谋划策,并为其土地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人与地》①期刊曾对地政学会这样评价:“中国地政学会在我国学术团体当中,历时不过十年,会员人数不过五六百,但是它对我国土地问题理论方面的开发和对我国地政的推进,都有不可估量的成绩表现出来。它不但是一个学术团体,而且是我国土地改革运动的创始者和领导者;它的会员不但是研究理论的学者,而且多半是地政推行的前锋战士。我国土地问题能引起社会之注意,地政得以成为政治建设的重要项目,都得力于该会十余年不断的奋斗。”[1](P1)

近年来,学界已开始关注地政学会,但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对地政学会的实践②与对学会成员的个案研究③;虽对地政学会的土地改革主张有所论述④,但不够全面,对地政学会土地改革主张的理论来源关注较少,未能阐明地政学会与欧美土地改革思想的内在关联。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重点论述欧美土地改革思想的传入对地政学会的影响,以及地政学会如何吸收与运用这些思想,进而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本土化研究的,以弥补学界对地政学会土地思想研究的不足。

二、地政学术共同体的形成

20世纪30年代,为稳定社会秩序,国民政府开始关注农村发展,把土地改革作为解决农村经济的重要政策之一,土地改革运动一时兴起。1932年,蒋介石于武汉会见萧铮⑤,命其邀请土地专家,研讨具体的土地改革方案。萧铮于1932年6月由汉口回到南京,拟具了“集中研究土地专家筹划推行本党土地政策办法”八条,邀请曾济宽、刘运筹、万国鼎、冯紫岗、骆美奂、向乃祺、张淼、程远帆、洪济川、聂国青十名专家商议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办法,并聘请世界著名的土地专家来华讲学,帮助设计实施土地政策[2](P52—53)。7月,各项工作迅速开展,“土地问题讨论会”成立。9月,通过了《推行本党政策原则十项》方案,每项原则之下,列纲目若干条,为该项原则的具体诠释,也是分别草拟具体详细实施计划的依据,“全文宗旨悉依国父遗教,并参照我国实际情形及近代各国专家学者的理论,综合制成”[2](P54)。

为进一步研究土地政策实施计划,推动土地改革,1933年1月8日,“土地问题讨论会”改组为“中国地政学会”,其宗旨为研究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改革[3](P143)。该会会务主要为以下四项:出版期刊及丛书、举行研究会及演讲会、考察及调查、推进土地改革运动[4](P149)。1933年地政学会开始发行《地政月刊》,作为研究土地问题,推动土地改革的园地与喉舌,后因战事停刊;1940年发行《人与地》半月刊,继续宣传土地改革;1945年4月,由地政研究所编印《地政学报》季刊,“为较深研究之园地”[5]。为培养地政人才,开展地政调查工作,萧铮与同好者共同响应,成立“地政研究班”,随后“地政研究班”改为“地政学院”,聘请黄通、万国鼎、曾济宽等担任教授或研究员,研究土地问题。地政学院与中国地政学会关系十分密切,地政学院的教授和研究员,也是中国地政学会的基本干部,学校和学术团体虽然性质不同,然二者“关系密切,相辅而行,成为推行土地政策的重心”[2](P65)。

地政学会会员分三种:普通会员,对于土地问题具有相当研究而赞成该会宗旨者;团体会员,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赞成该会宗旨者;特别会员,捐助本会经费三百元以上或在其他方面特别赞助者[4](P147)。地政学会成立之初,对会员资格规定必须是对土地问题有深刻研究及发表诸多著作者才能参加,因此最初的成员仅有26人。学会成立不久,便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广泛关注,许多人纷纷要求加入。到抗战爆发后,普通会员已逾500人,团体会员27个。从社会身份上看,地政学会个人会员多数在地政学院、金陵大学兼任教授,并在国民政府有重要职务,各地土地行政工作多为其掌握⑥;从学历上看,会员学历颇高,多数是毕业于国内外名校的学士、硕士或者博士,主要留学于德国、日本、美国等⑦。早年的出国留学经历,使得他们的思想深受欧美土地改革思潮的影响,对欧洲诸国土地改革具体状况十分了解。

由“土地问题讨论会”到“地政学会”,该会始终以研究土地问题、推动国民政府土地改革为宗旨,并为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参考。此外,地政学会成员因深受欧美土地改革思潮的影响,在研究土地问题方面有重要建树,这直接导致中国地政学会土地改革主张带有国外土地理论色彩。

三、欧美土地改革理论的传入

20世纪30年代,随着国民政府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欧美土地改革的理论与方法受到中国地政学会的重视。一方面,欧美土地专家有关土地改革的理论与著作被译介传入中国;另一方面,中国地政学会与欧美诸多土地专家进行广泛接触与交流,借鉴与吸收其土地理论与方法,为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19世纪中后期,欧美各国掀起土地改革浪潮,纷纷要求改革本国现行土地制度。其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则是美国单一税运动倡导者、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亨利·乔治的“地租公收”学说。他的《进步与贫困》一书,风靡一时,畅销全球,其学说在欧美各国,尤其是在英、美两国盛行一时。他反对土地私有,认为“承认土地私有,妨害土地的恰当利用”[6](P358),要解决文明进步中的贫困问题,可以把地租化作国家的税收,取消除地价税外的全部税收,实行土地改革,“以‘税去地租’之政策,使地主所能吸收之全部地租收归社会公有”[7](P15)。亨利·乔治的土地改革主张,可以说是“近世土地改革运动之向导”[8](P1045)。受其思想的影响,美国成立单一税同盟、亨利·乔治演说协会,宣传其学说;英国于1883年组织成立土地改革协会,目的在于讨论《进步与贫困》一书,随后成立“地价税联合委员会”,成为土地国有派的代表,一致要求实行单一税。

在中国,力主土地改革的孙中山深受以亨利·乔治为代表的土地国有派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在其留学英国期间,各种土地改革思潮在此汇集,启发了他的土地改革思想。1896—1897年,孙中山在伦敦研究土地问题,与各国土地专家与土地改革领袖人物交往密切,学习有关西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接触到马克思、亨利·乔治、约翰·斯图特·密勒等人的观点,并参加土地改革者讨论会,切实感受到资本主义背后所产生的问题,开始寻求解决资本主义发展所带来的贫困问题的方法。亨利·乔治在其《进步与贫困》一书中,描绘既促进社会进步同时又防止贫困的办法,与孙中山改造社会贫困的理想不谋而合,孙中山认为其学说“风行一时,为各国学者所赞同。其阐发地税法之理由,尤为精确,遂发生社会主义之一说”[9](P514)。而当时英国土地国有社及土地改革协会两派主持的土地改革运动正处热烈时期,其中以土地国有派对各国社会运动的影响尤为显著,然“此两派土地改革的主张,对于中山先生均有深刻的影响”[10](P16)。因此在1905年同盟会党纲第四条就订有“主张土地国有”的条文,同时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而“涨价归功”“核定地价”“定价收买”等具体方法则受英国土地改革协会的影响,如祝平所说,“孙中山先生对于土地改革的具体办法,与英国土地国有派的办法,根本上实相一致”[10](P18)。

中国地政学会作为国民党实行土地改革的主体,一直奉行总理遗教,注重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的实践。土地金融处处长黄通认为:“中山先生把古今的思想、中外的学说,融治贯通起来,并综合近代的国际趋势,分析中国的社会情形,创出平均地权的方法,以谋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11](P36)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从最初的“地尽其力”到耕者有其田的完善与发展,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又有亨利·乔治的印记。地政学会对亨利·乔治学说也抱有支持态度,认为“卓而基·亨利(亨利·乔治)之学说,深合于社会主义之主张,而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比先将土地收归公有,然后始可谋社会之永远幸福也”[11](P45)。可以说,深受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影响的地政学会,亦受亨利·乔治的影响。

到20世纪30年代,德国土地改革运动受到地政学会的推崇,“在新大陆加利福尼亚所发生的亨利·乔治土地改革的思想,不无可适用于有悠久的历史过程的德国之外,而德国土地改革运动的学说个别地可适用于中国,亦甚属可能”[2](P125)。达马·熙克作为德国土地改革运动理论的宣传者与实践者,对地政学会土地改革思想有着深刻影响,其关于土地改革运动的各种著作,早已传播于世界各国,成为研究土地问题的主要参考资料。“且各方学子,闻达氏之名,而追随达氏研究土地改革问题者,亦大不乏人”[12](P1287)。他的代表作《土地改革论》(1923年出版)可以说是继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后的又一部重要著作,其研究土地问题,“不仅以土地问题本身为限,凡稍与土地改革有关系之各材料,无不广为搜集,详加研究,即此已可想见达氏于诸问题之研 究”[13](P1228)。尽管他也主张政府应没收因社会进步而造成的土地价,“土地可以独占,政府一定加以统制,务使因社会进步而涨的价值全部归公,才得公平,社会贫困方可避免”[14](P255)。地政学会推行土地改革运动以来,在原则上是奉行国父遗教,但很多方法上,则参考了达氏的主张。据萧铮回忆:“达氏对于国父的平均地权思想甚为敬仰,对于国父领导国民革命创立中华民国的丰功伟绩,更为钦佩。更重要的一点,是达氏的土地改革学说。反资本主义亦反共产主义,和国父的民生主义至为接近。”[2](P34)孙中山曾一度聘请达马·熙克的秘书单维廉充当顾问,参与广州市实施土地改革的设计,“而吾国今日之土地法,固脱胎于单氏在广州时所拟之法规草案,故间接受氏之影响甚巨”[15](P1224)。由此达马·熙克的思想不仅影响到中国的土地改革主张,更是间接参与到中国的土地改革工作中。

对于中国地政学会的成立,达马·熙克也参与其中,给予鼓励与指导。作为地政学会领导者的萧铮,在留学德国期间与达氏夫妇相交密切,多次参加其组织的学术茶会,“每周有一主题,达氏作引论后,即请专家讲演,以后大家自由发表意见。气氛相当和谐,每次收获都极丰富”。回国后萧铮发动的土地改革,“即以达氏的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达马·熙克去世后,《地政月刊》创设专号,以纪念其人,同时向国人介绍达马·熙克的生平事迹、土地改革理论与各种学说。地政学会对达氏评价很高,认为 “达马·熙克先生之诚毅,为其毕生事业之所由成。其处事接物。纯出一片至诚。霭然仁者之言论举止,可使相对者为之感泣。然其持论精辟独到,风趣盎然,又足使举座兴奋。其平素为文治事,均努力不懈,虽垂暮之年,严寒盛署,未尝少休。故其著作与成就,与时俱增”[15](P1225)。

与此同时,欧美土地改革的理论与方法受到中国地政学会专家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论著被译介,如蒂巴尔的《中欧土地制度之改革》(马质夫译,世界书局,1932年),达马·熙克《土地改革论》(张丕介译,建国出版社,1947年),达马·熙克《德国土地改革》(高信译,载《地政月刊》第3卷第9期),沃德雅塔的《战后欧洲土地改革》(张森译,南京正中书局,1934年),夏夫纳的《德国之土地抵押与登记》(祝平译,重庆中正,1945年)等,进而欧洲各国土地改革理论与运动概况被传入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地政学会不仅介绍了欧美各国土地改革理论与土地改革运动状况,同时根据本国一般情况,提出自己的土地改革主张,撰写相关著作。1933年中国地政学会第四届理事会议上,为解决中国土地问题,实行耕者有其田,专门探讨了扶植自耕农问题,《地政月刊》第5卷第2—3期合刊,刊发“扶植自耕农问题”专号,就自耕农扶植方式、资金来源、自耕农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随后土地改革过程中,为寻求资金问题之解决,1941年地政学会在《中农月刊》第2卷第9—10期刊登了外国土地金融理论专辑,向国内详细介绍各国土地金融制度的情况,包括土地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土地金融具体实施情况⑧。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地政学会仅在《地政月刊》上便发表有关国外土地改革的论文30篇左右,主要涉及德国、日本、英国、美国、苏联、罗马尼亚及其他东欧诸国,对各国的土地政策、土地改革运动具体状况、土地金融制度、租佃制度改革、移垦政策、自耕农扶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四、扶植自耕农理论的提出

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亨利·乔治曾提出三种办法:踢去地主、税去地主、置去地主。欧洲各国在土地问题上所采取的制度和政策,参差不齐,但都脱离不了亨利·乔治提出的三种办法。苏俄实行土地国有,采用踢去地主的方法,澳洲等国实行税去地主,至于置去地主,在东欧各国已试行[16](P531)。地政学会认为这些办法经过无数经济学者同社会主义者长期不断的研究才产生出来的,对于他们施行的过程和结果,应该认真体察,“拿来做我们实行土地改革的前车之鉴”[2](P68)。他们主张在现存社会体系之下,用和平手段彻底改革租佃制度,用税去地主和买去地主的方法达到土地国有或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当然,由于中国土地面积广大,各地区情况不同,要依照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比如东南人口稠密,租佃问题最为重要,故土地政策,应以耕者有其田办法来谋解决;西北分省,地广人稀,如开发西北,必定先将稠密人口移植该处,故土地政策要由国家来收买土地,采取土地国有政策;至各省市地价日涨,应采用抽税办法”[16](P549)。对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地政学会认为需要扶植自耕农。

扶植自耕农政策是国民政府实行的一项重要土地改革政策,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现有自耕农进行维持与保护,二是政府运用经济与政治力量,变佃农成为自耕农。它是“承认有限制之土地私有,虽有移转,国家仅作略带强制性之居间,脱地者得资,付资者得地”,“与国情及国家整个政策符合”[17](P143)。地政学会认为自耕农的创设与扶植,在当时的中国尚未有先例,而其他国家如爱尔兰、英国、罗马尼亚、瑞典、德国、日本等都已先后实行,各国实施的办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可以借鉴其经验,以实现耕者有其田。

自耕农扶植方法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运用经济的力量,将佃耕地的所有权,由地主之手转移到佃农之手,使得佃农变自耕农,变佃耕地为自耕地;一种是运用政治的力量,实行国内垦殖移民,将人口稠密地方的农民,转移到人口稀疏的地方,奖励荒地垦殖,促进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以欧洲诸国为例,欧战以前俄国农民银行,罗马尼亚的农村金库,以及其他东欧诸国便是运用经济的力量;战前普鲁士的内地移民政策与战前爱尔兰所行自耕农的设定,便是运用政治的力量。运用经济力量对土地照价收买,主要包含两种方式,一种由政府依据自由契约或者强制征收,向地主购买或征用土地,再转售给农民;另一种则由农民直接向地主购地,政府贷予其资金,以偿付地价。例如爱尔兰资金的赎地资金,“直接由国库支拨金额现金,政府依据1869年,1870年及1881年的立法,贷出总额共二百四十三万一百七十八磅”[18](P22)。地政学会认为,以现在 中国的现状,由国库直接拨支资金,或发行大量公债,作为购地资金,均为现实所不允,不如效仿德国,建立土地金融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办理土地贷款,以实现耕者有其田。

用政治的力量,移殖没有土地的耕者到边疆或荒区去,在美、德均有实行,各国仿行甚多。赵棣华根据各国经验,以及中国大量荒地未开垦之情形,认为“创设自耕农之议,自不妨从购买开垦此广大数量之官荒民荒入手,不必拘泥于自耕农之创设,必现有之佃农始也”[19](P291)。萧铮认为:“经济方法有时并非一般国家所能担负,而且其作用只限于农地的分配方面,而不能影响及农村人口的分配。近代各国有同时为调剂人口密度,奖励荒地开发起见,往往用国内移植的方法。”[20](P163)张丕介依据各国经验,提出建立户地制度。所谓户地制度,其目的在于创设自耕农,而保障其生存,此制度来源于北美,在土地辽阔的人口稀少之区域,除美洲外,澳洲及法国亦仿行此制,德国土地改革派对此制的宣传亦曾盛极一时。在中国现有土地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中,虽可发现不少含有保护自耕农的规定,但其性质则仅属于消极事后补救,或效力过于微弱的方法[21](P270)。因此,地政学会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须由国家直接采用户地制度,创设维持自耕农。当然各国在试验时或不免发生不良之副作用,然而,“此非制度本身之弊,而为试验之初,计划容或未周,或情形不宜之故。吾人正不妨取此制度之意而予以更精密之规定,使其适应吾国之特有情形”[21](P272)。

土地购买资金具有长期、低利、摊还的特性。对于扶植自耕农资金的来源,地政学会认为,“由国家设立土地银行,以土地为担保,发行土地债券,始能筹划巨资以调剂之”[17](P146)。

欧洲各国扶植自耕农,无不以政府设立土地银行筹集资金为手段,如爱尔兰、德国、罗马尼亚等,通过对东欧各国、日本、德国对资金筹设方式的分析,认为自耕农之扶植,必须要有巨额资金。黄通认为:“以我国今日之财政情形,由政府拨出巨额资金,直接贷与农民,或直接购地售予农民,事实上均不易办到。故应由国家筹设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办理土地抵押放款,偿付地价,分年摊还,其每年摊还额,应较其历年所缴田租为轻,方为合理。”[18](P281)赵棣华根据各国情况分析了中国实施自耕农政策困难之处便是缺乏金融资金,“各国对于自耕农之创设,政府多指定特殊之低利资金以供运用,如人寿保险公积金,如邮政储金,我国则此类资金为数有限,又如各国之所谓农业债券或土地债券者,我国有尚未举办,低利资金缺乏来源,则是否能作大量资金之供给,亦殊不属问题”[19](P289)。为此,地政学会主张建立土地金融制度,设立专门的土地银行,即“以利用合作社所管土地为抵押,而借与土地公债,充作购置土地的资金,一转移间,即可使土地金融化、动产化”[22](P355),发行土地债券,以筹集资金。

对于自耕农的保护,张丕介认为:“创设为一事,而维持已被创设之自耕农使其不为投机家、资本家、地主及高利贷者所兼并,又为一事。内地自耕农在种种压迫之下逐渐破产而成为自由主义及资本主义之牺牲,纵有新制,亦将难逃前者之恶运。故国家采用自耕农政策时不可不同时筹设永久保护之法,庶创设自耕农之目的得以维持。”[21](P269—270)萧铮认为,要永久维持耕者有其田,最要紧的是以经济的、政治的及法制的方法保护自耕地。消极的防止自耕地负担、分割。积极的辅助及奖励自耕地利用,这样自耕地才会永固,自耕农才不致失去土地[20](P162)。各国保护自耕农的政策,无非下列诸项:一子继承法、限制农地分割、土地抵押债务限度法、土地抵押债务整理法、家产法、限制农地买卖。上述方案,“曾无全部实施之国家,亦无全部实施之必要,此缘自耕农没落之途径,依据各国农业情形而不同,只须对症下药,择要实行”[23](P1684)。黄通根据中国自耕农没落的基础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的困难,提出以下办法:减轻自耕农捐税负担,活动农村金融,普及保险制度,奖励合作社及其他农民自立互助组织的发展。

纵观地政学会对扶植自耕农的理论探讨,无论是从自耕农扶植方式、资金来源还是自耕农的保护,无不依据各国经验,对各国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本国的一套扶植自耕农理论。

五、对土地金融理论的探索

西方土地金融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为德国,“德国为近世土地金融之祖,土地金融制度之建立亦最早”[24](P11),它于18世纪后期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各国土地金融制度大都来源于德国,此后在各国普遍推行。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20年代可以说是欧美各国及日本土地金融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今日欧陆如法国以及少数国家(西班牙,保加利亚,南斯拉夫以及爱沙尼亚)均各有一专利机构”[25](P190),各国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都有一定的历史。到20世纪30年代,土地金融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系统:大陆系和英美系,欧洲各国及日本属于前者,英国、加拿大、美国则属于后者。大陆系依据法律设立不动产银行,处于国家严密的监控之下运行;欧美系无所谓不动产银行法,主要由其他金融机关兼营[26](P11)。

中国向来没有设立土地金融机构的历史,农地抵押信用经营,亦没有历史典范可循,土地金融制度对国民政府来说是一种新兴的事业。因此,地政学会认为,对于土地金融机关的筹设,“一方面自不得不借鉴于先进各国,一方面亦期其能适合我国之国情,故一方面应考查各国不动产金融之概况,一方面确定我国办理土地金融机关之原则”[27](P143)。地政学会,无论是在讨论土地金融机构设置与运行、还是土地金融组织与经营、土地金融资金来源等问题上,都是以欧美国家土地金融制度为蓝本,结合本国国情,而采取较为合适的方式。

土地金融机关组织包含集中制与分散制两种。集中制是指全国只有一个统一而独占的金融机关;分散制是指全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立机构。法国、西班牙、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等采取集中制;世界大战前的各国大都采取分散制,如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诸国。中国地政学会认为,集中制与分散制,不可一概而论,各自优劣特点明显,要视各国经济、政治及社会而定。由于中国经济落后,农村资金贫乏,农民自动组织土地金融机关能力,殊为薄弱;且土地金融机关除了调剂农业金融,尚负有土地改革之使命,不宜私人经营,若由各省市政府分别设立,独自经营,然资金力量有限,故应采取集中制,“设总机关于中央所在地,而于各重要省市及其他必要区域,酌设分支机构”[26](P40)。

对于土地金融机关的经营,有公营、私营与合作经营三种方式。各国土地金融机关公私营不一,德国以公营为主,法国以私营为主,美国参考德法前例,采取公营私营并行制,以公营之联邦土地银行为主,私营之股份土地银行为辅。对于土地机构的设置,地政学会成员大多数赞成由政府出面,采取公营制度,私营往往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国民政府土地改革之目的。罗远才、陈鸿根、杨予英为力主政府集中公营的典型代表,陈鸿根考察了各国创立土地金融机关的演变历史:在各国创立之初,私人经营发达,但其目的在于营利,且资金不足,缺乏统筹;各国为补救起见,创设公营土地金融机关。而中国要树立长期农业金融机关,更应由政府集 中公营[28](P62)。杨予英进一步解释了坚持公营方式的理由:第一,如果土地银行纯碎私营,不能达到农民所期待目的;第二,公营或半公营银行,能作巨额信用担保;第三,公营或半公营银行,不以牟利为目的,容易获得农民信任[28](P58)。黄通和章午云则主张土地金融机关由官民合作,“创办不动产银行的原则均来源于世界各国办理土地金融的经验,但是国情各不相同,办法也应随环境而变化”,土地银行首次建立,一般人们不能确定它的经营性质,未必会立即踊跃投资,所以应有政府加入股本,以资提倡,但如果由政府全力担任,农民将视其为一种救济机关,也就失去了土地金融周转的本意[27](P151)。黄通进一步提出官民合作的办法,先由国库拨足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由农民组织土地合作社而向土地银行申请贷款认购[26](P41)。无论是完全公营还是官民合营,都离不开政府的重要作用,因此地政学会主张国民政府建立专门的土地银行。

对于土地金融的放款,主要分为农地放款和市地放款,土地金融机关应专营农地信用,同时兼营市地放款,从理论上来讲,以前者为重,但为其营业本身来讲,又往往是经营后者更为有利。都市不动产,容易调查,放款手续简捷方便,土地价格易于上涨,因此两者兼营的机关,容易偏向市地放款。如法兰西土地银行信用手续,自成立迄至1926年,大约75年间,农地放款只占市地放款的百分之十九。而中国土地金融机关所负之使命,以促进土地改革实现平均地权为首要任务,活动农业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次之。为此,地政学会认为中国土地金融机关以专营农地放款为宜。土地金融业务放款应注意以下几点:实现照价收买政策、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实行地尽其力政策、实行房屋救济政策。其中,房屋救济政策属于市地放款,“惟地方政府为推行市地政策,调整市地建筑,实施房屋救济,而需要资金时,自可使土地金融机关酌为放款”[26](P42)。

至于土地放款期限,英、德、丹麦、爱尔兰六十年,瑞士、瑞典、意大利、日本五十余年;美国、澳洲四十余年;加拿大、芬兰、智利三十余年。中国地政学会认为,“最合理之放款期限,乃最适合于借款人之偿还能力。如期限太短,则借款人必将感受严重之压迫,而失去保有或改良土地之志趣;但期限过长,不特影响放款机关资金之周转,亦有使借款人转生松懈之嫌。而中外情形异致,不必一概而论”[26](P51)。该学会考虑到中国具体实际情况,认为中国土地放款之期限,大约十到十五年,土地征收、土地重划及照价收买土地放款为十年,土地改良和扶植自耕农放款为十五年。

中国地政学会的土地金融理论,以西方土地金融思想为参照的,但在具体实施政策上,又有所区别。如罗远才所说:“各国之设立土地金融机关,亦往往另有特殊或专门之目的,如创设自耕农,实行新土地政策,或为整理农民负担等,要皆视各国实际社会经济状况,而作不同的不同方式之运用。”[30](P55)

六、结论

从中国地政学会会员构成、办会宗旨、学会思想与言行等方面,可以看出这个以解决中国土地问题为宗旨的学术团体,深受欧美土地改革理论与方法的影响。扶植自耕农理论的提出与土地金融理论的探索,无不借鉴西方经验。但在借鉴的同时,该学会也注意到本国国情,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本土化研究,探讨适合中国的土地改革方案。可以说地政学会的土地改革思想作为一种农村经济思想,它吸收了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思想,并借鉴了欧美土地金融理论,是西方理论与中国本土问题研究相结合的产物。

近代以来,中国早已融入世界格局,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与西方互动的过程,中国的近代史也是学习西方的历史,在学习西方的同时,面对中国问题,更应该注重“本土化”“去西化”。对此,地政学会有深刻认知,“一国有一国之时代背景,目标虽同,而方法未必能同。且一国政策,务须融合,若此枉彼直,偏于一方,则必引起严重纠纷,而本身之目的亦不能达”[17](P42)。近代中国 的一切现代学科,仍处于从西方输入、传播、吸收的过程之中,如何突破西方理论的影响,建构自己的经济思想体系,即西学中国化,仍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问题。

注释:

①该刊创刊于1941年,为半月刊,内容涉及地政动态及其有关土地政策的报道及土地问题的讨论。

②例如黄正林《国民政府“扶植自耕农”问题研究》,载《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程朝云《从构建到实践:地政学派与台湾土地银行的创设》,载《福建论坛》2016年第12期。

③如史玉渤 《黄通与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改革》,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樊丽娟《萧铮土地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④王玉、徐琳《民国时期地政学派土地金融思想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一文,对地政学会的土地金融思想进行考察,探讨其中的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因素,但缺乏对土地金融思想理论来源分析;曾作铭《中国地政学会对于达马熙克土地改革学说的译介》(《学术研究》2017年第3期)一文,重点考察了中国地政学会对达马熙克土地改革思想的译介过程,以及作为国民党内部少壮党员重要力量的地政学会在译介过程中隐含地对领袖和干部团体关系的看法。

⑤萧铮(1904—1995),字青萍,浙江永嘉县人,近代地学之父,国民党六届中央常务委员、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曾留学德国,专攻土地经济学,回国后在中央政治学校任教,并创办中国地政学会,参与指导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运动,著有《土地改革之理论与实际》《平均地权之主要理论体系》等。

⑥如祝平为江苏省地政局局长,万国鼎为中央土地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源委员会委员、地政学院及金大教授,高信为中央土地专门委员会委员、地政学院教授兼研究员,洪季川为江苏省地政局秘书,汤惠荪为地政学院研究主任、中央农业实验所技正、中央土地专门委员会委员。

⑦如萧铮为德国柏林大学毕业;黄通为日本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士、曾在英国牛津大学农业经济研究院、德国波恩大学农学院做研究;洪瑞坚为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经济学硕士;罗醒魂、王先强为日本明治大学学士;张丕介为德国福莱堡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各会员具体情况可考《中国地政学会会员录》,载《地政月刊》第4卷第7期,1936年7月。

⑧例如郭天乙编译《英国之土地金融》,载《中农月刊》第2卷第9-10期,1941年;秦玉《德国之土地金融》,载《中农月刊》第2卷第9-10期,1941年。胡连云《法国之土地金融》,载《中农月刊》第2卷第9-10期,1941年;朱寿麟译评《美国之土地金融》,载《中农月刊》第2卷第9-10期,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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