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更需“私力救济”

2021-07-19 08:45王世柱
中国新闻周刊 2021年23期
关键词:私法枷锁保护法

王世柱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有云:“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个体的实践不断扩大了人类的活动领域,而枷锁的对象也由人身发展到财产,最后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掌控便轻松达到目的。去除枷锁显然不可能,但对于枷锁范围的界定却十分必要。捍卫个人信息成为公法尤其是私法领域捍卫自由的具体体现,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撰的一大亮点。

在《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缺位的情况下,刑法率先而行,《刑法修正案七(2009)》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2015)》将其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这一特殊主体拓展至普通主体,并将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至7年,加大了打击力度。

然而,公法的力量有限。除非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否则一般侵权行为很难进入刑法的视野。个人信息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除了公法从“点”的层面的国家维护,更需要赋权个人从私法“面”的层面进行自我救济。

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技术赋予了数据价值,利益背后法律底线不断被突破,逐渐敲醒人们加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警钟。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7年的《民法总则》,先后明确宣告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禁止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相比刑法规制,民法规定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但对于个人信息的规范由公法保护到私法救济,无疑是巨大进步。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真正开启个人信息保护的新纪元。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单列为七编之一,成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大宪章。

然而,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仅有7个条文,略显单薄。高贵的人格需要专门的技术予以落实。于是,千呼万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走上历史舞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73个法条貌似枯燥,其实蕴涵着立法者对人脸识别、人肉搜索、维权成本、自动化决策等热点问题的技术回应。我们期待它挥洒出绚烂夺目的篇章。

诚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意识先于行动。个人信息保护需要个体意识上的权利觉醒和行动上的自我救济,方能敦促法律的不断修补并将其落到实处。

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基于公共安全需要可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但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是,何为“公共安全”“公共场所”“国家有关规定”?小区门口、楼层入口、家门口是否均属公共场所?学校课堂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而可予监控?“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是否仅限国务院、抑或包括省市政府甚至县政府?这些涉及公益需求与私益保护界限的永恒追问,决定了我们是否会成为一个透明人。

又或,当公共利益与少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防止多数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演变为对少数人的暴政,历史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再甚,对那些道德或法律上的“坏人”,如何坚守法治与文明的底线保护其个人信息?

可以说,以这三类人为代表的个人信息保护,随时在检验着制度的刚性与文明的成色,也决定着我们能否在暴风雨中,给去年那位新冠确诊的成都女孩,亦是给我们自己,一个尚可慎独的栖心之地。

猜你喜欢
私法枷锁保护法
奇怪森林
管好“熊孩子”,人人有责
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浅析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绑架罪的基本问题
枷锁 ——阿伦德(荷兰)▲
你戴着纸枷锁吗?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