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善意自赎:一种抽象秩序的理性与激情

2021-07-28 12:51翟毅斌
中国德育 2021年3期
关键词:典范责任感理性

摘 要

社会责任感指涉人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预见,使人在理性的引导下产生一种有意识的社会之善。培育社会责任感始终应是具体且有限定的,是归于个人且力所能及的,是人在自愿努力中对道德原则的运用,同时却不能脱离目标本身的激情。我们需要普通人的责任典范来传递社会责任感,明辨社会责任中的是非正义,学会正确慷慨并发现真正的利益,在服务社会的责任实践中赢得普遍善意,实现个人价值。

关键词

社会责任感;理性;自由;激情

作者简介

翟毅斌,南京市秦淮区佳营小学,一级教师

庖丁解牛、津人操舟、轮扁斫轮、运斤成风……在专业化较弱的年代,人们不难发现和使用自身的技能以谋生。随着社会组织的复杂程度增强,人的谋生越来越依赖于他能否使用技能,而不仅仅是他拥有技能。我们所培养的学生,不论他有多强的能力,如果他不能使社会看见他的能力,那么他所能提供的价值在社会中就会很低。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条件是他被认为是一个好人,否则无人肯接近。于是,社会责任感应际而生,有了责任的尊崇,就算能力不足,我们也能赢得别人的信任。

一、理性的预设

人与动物有一个区别,即动物为其生理的驱使,只求当下的满足,而没有过去、将来的概念;人却有理性,凭借这种理性可以洞见事情的因果关系,预测生命的发展趋势,由此为谋生作些准备。培育社会责任感,也就预设了人具有这种能力,使人的行动比在没有社会责任感的情况下更理性,即人会根据对后果的预估而调整自身的行为,使得欲望的冲动服从理性的管束,既不让欲望跑在理性前面,也不让它消极地落在理性后面。比如不要公然做一些没教养的事情,比如在不违背良知的范围内享受自由,使言行恰到好处……这些秩序性和适实性并非我们有意建构的强制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习惯和传统所致。我们遵守这类惯例的行为模式,从而表现出某种节制与稳定。殊不知,按照一个社会惯有的道德习俗行事是不需要规则的,似乎这些习俗本身就是规则。[1]对这种抽象规则的默认,使我们形成了社会责任感。

在真正自由的社会中,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虽然有一些责任概念正日渐演化成法律概念,以谋求明确无误的判定标准,但在教育者看来,责任与道德之间的联系要大于其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可道德理性在决定人的行动方面所起的实际作用并不充分,有的人就是会知行脱节,而仅仅根据个人理性建構出的规则不如由社会演化出的规则更具效力。对责任这种抽象规则的遵从,恰恰是因我们的理性不足以使我们把握错综复杂之现实的详尽细节而渐渐学会使用的一项工具。[2]如果没有这样的习惯,人的理性不足以有效平衡各种即时性欲望,更不足以促使我们去实现长远目标,这是人类社会为了应对我们无力洞见他人心智的状况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也是人类社会为了在无须诉诸强制的情况下便能把秩序引入生活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种手段。[3]

二、自由的决断

社会责任感应是意志的自由表达,即根据自己的意志而非他人的意志采取行动。有的人会在“你应该”“你不应该”的后面加一个“否则”,以致出现了古希腊悲剧家欧里庇得斯所说的情况:“我的嘴起了誓,我的心却没有起誓”。所以,学生如何面对社会责任感,依赖于他们对自己作出的自由裁量,他们的哪些行为会引来周围人的尊敬或不尊敬,必须让他们凭借个人智识来判断。自由与道德是相互蕴含的,如果一个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出于强迫,那不过是一场虚弱的循规蹈矩。责任意志固有思辨和欲望的内在因素,“半推半就”的内心思量中夹杂着一种意愿的强力,尼采将其称为一种丰沛现象。由此看来,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适用于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人,即具备理解责任要求自己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并能较好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未成年人常常缺乏这样的能力,他们往往不具备行为的常规性,于是就有了“我所愿意的善,我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所以无论从理性上还是从情感上,社会责任感都必须是人力所能及的,那么训练和教育就在所难免了。

另外,当我们承认善的意志是自由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对我们的恶行负有责任。对于自由意志,只有当它也是一种不良或错误行动的机会时,自由作为善行的机会才具有真实的意义。[4]人毕竟是一种主观动物,具有某种处于因果链之外的自生自发性,这种自发性力量要求人的行为必须配以一定的责任标准。所以我们要在学生心中建立起自由与责任的二元关系,使学生的个人自由领域同时也是个人责任领域,对自由的贪图将时刻唤醒学生的责任意识。

三、亲疏的差序

既然社会责任感是自由的意志,那么谁是最重要的与谁是次重要的,是一个人自主选择的基本权利。在过去的熟人社会里,人们注重交情的深浅,按亲疏关系往外推衍道德,据此判断情势、调适行为。由于亲疏关系有着不同的等级,最终造成了责任的差等性。例如生殖本能予人的基本纽带是夫妻,其次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然后是共有的家庭成员。俱乐部、老乡群、工会、联盟,或性情相合、志趣相投,或业务上的往来,都使得熟人间的责任关照更紧密。于是,原本是全人类无限广泛的联系,被限制在一个狭小圈子里。[5]可这一法则无法再适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威胁我们,如罪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飞机,我们的生命掌握在陌生人手中……正如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所描述的,社会结构转型使陌生人不断涌入我们的生活,与我们构成利益关系。由于缺乏真诚信赖的长久支持,一个人很难从陌生人那得到关心帮助,以致孤独和无助倍增,这不仅反映出人们对待熟人与陌生人所持有的双重责任标准,也折射出一种“短促而偶然”的现代责任特质。

对于有限或临时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人们显然不会以同等的方式对待。不论别人的疾苦或不幸多么触动人,我们还是不能仅仅根据那些不幸之人的抽象知识来引导我们的社会责任感。所以,我们无法以“泛利他主义者”的姿态去有效关注社会,我们所能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始终是具体的,而且也只能指向那些我们知道其具体情况的人。我们的目标必须是有限定的,必须是心智和同情都能企及的。当我们笼统地提醒学生对社会、对国家、对全世界需要帮助的人们要负有责任,有时反而弱化了一个人的责任感,令学生无从界分那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和那种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因此,必须对责任的程度和种类予以限定,使学生在面对不同责任的轻重缓急时,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对道德原则加以运用,厘清对不同人以至对国家应尽的最大责任。

四、原始的激情

在汶川地震中,在新冠疫情时,任何人都不忍听着乞援的呼声而不去作为。在人类的天性中,生来就有合群与互助的需要,心中的边界抵抗不住一种原始的责任情感,深埋在人的良心中,这种责任情感是由我们过去整个进化过程和人类千百年来的社会生活所培养起来的。例如英国的“救生船会”,船员都是志愿者,为抢救素不相识的人而随时准备牺牲自己的性命,当被问起“为什么要做这种徒劳而危险的事”,船员们说:“我自己也不知道”“好像听到了他们的呼救声—他们当中还有一个孩子,我们再也忍不住了”“如果我们不去,妇女们会把我们当懦夫,虽然第二天又会说我们是傻瓜。”[6]

责任的情感,促使着我们去做善事,而这种责任的情感并不只是来自对原则的尊重,还应来自激情本身。如果一个孩子去尽孝,但缺乏对双亲敬爱的热忱,父母自然会感到他的冷漠;如果一个父亲只是履行了给孩子吃饱饭的责任,却没能诠释真正的父爱,孩子自然会有隔阂。对于爱,对于各种社会性的情感,我们会发现,此时的责任感反倒是用来压抑它们而不是增进它们的,是用来遏制我们做出错误和不体面的事,却不能促进我们去做高尚的事、愉快的事。诚然,责任是某种指导性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必然是出于对一般道德准则的尊重,而我们却遗忘了目标本身所引起的激情。如此一来,“给老人让座”,便构成一个人作为从众者与真正关爱老人的品质之间的差别,前者是为了顺应他者的眼光,后者则出于敬老本身的情感。当一条责任的原则严格规定了孩子在自己生活道路上对待一切人的行动方案,难免使人变得麻木不仁、缺乏情感。所以,社会责任感的培育需要以事为本,需要置于生活场域中的实践和经验,在日常的举手投足中挖掘责任本身的激情,而不是机械主义的高风亮节。

五、典范的传说

我关注去年武汉的新冠疫情,并感知那时的不幸。“如果身在武汉,我会有怎样的感受?”通过这一问题的假想,我得出了不幸的观念。换句话说,我站在武汉人的立场去思考,我的判断不一定与武汉人的判断相同,尽管我共情于武汉人。但是,设身处地将成为我对疫情做进一步判断的心理根据,我越是能在自己的思量中考虑别人的立场,我的判断就越具有主体间性和代表性。康德说这是一种“共通感”,一种“扩展的心灵”。在想象的作用下,“共通感”能在自身中使所有不在场的东西出现。[7]于是,表象使得社會责任感出现,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像爱自己一样爱邻人”,等等。当“共通感”上升到某种判断的层次时,它可以要求我们将坚持的东西进阶为典范。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说,“典范是判断力的助步车”。确实,很多道德和不道德都是通过典范性的人物被感知的,人们常常通过一些典范性的人和事来判断是非,即使它们在时间或空间上不在场。移山的愚公代表坚定毅力,治水的大禹代表智慧勇敢……树立一个典范并因此成为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这种典范好似一种道德样本,给我们带来品质上的差异感。中国有太多这样的典范思考,已逝的、尚存的、真实的、虚构的,我们可以为学生抽离一个典范性的道德形象,有效展示社会责任感的一些个别的人物,进而传递社会责任感的典范性思想。当然,一个不知道列宁的人决不能理解列宁主义,典范的效用是有范围限制的,所以我们只能在学生的经验世界中找寻社会责任感的楷模,以作为道德思考的路标。研究他人的行为来推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与责任相抵触是一种方法。

另外,典范的故事散落在人群中,上文述及的那些船员,他们的英雄传说被编成了歌谣在村落里四处流传。可是,当代人又有多少典范的传说呢?即使孩子们知道岳飞、郑成功、文天祥……即使孩子们能够歌颂传统环境中的历史英雄、爱国楷模,却不能动容地诉说在自己身旁被他们无视的那些极其平凡的环境中的英雄。我们常常宣扬促进国家观念的英雄行为,却轻易地忽视普通人的英雄行为,少有人去注意与提及属于普通人的生活传说,以及深藏其中的社会责任。难道由文学来创造,由宗教来创造,由网红与明星来创造?孩子们无力谈论提取青蒿素的屠呦呦曾用自己的身体做实验,李文亮医生为何被追为烈士,张桂梅老师办全国第一所免费女子高中的过程……一般性舆论应当弘扬责任观念,我们需要来自身边的“雷锋”故事,需要能够在儿童世界里撒播的“普通人的传说”,因为我们的孩子还没有真正触摸到一个普通人的社会责任。

六、正义的迷惘

人是最能够帮助人的,也是最能够害人的。亚里士多德派的学者狄凯亚科斯写过一本关于“人类毁灭”的书,书中历数了毁灭人的自然灾害,如水灾、饥荒、野兽袭击,然后又对比地列出毁灭人的人为灾害,如战争、革命、谋杀,最后竟然发现人为的攻击所造成的伤害远甚于其他任何灾祸。所以对于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来说,不义是致命的。人为去伤害他人,或者能够制止却未制止伤害他人的行为,就是不义。这种义所规定的社会责任感最为重要,它维持了社会公约,防止一切可能的伤害。

一个人可能会根据某种错误的社会责任感做出不义的行为。由于迫切想要得到他人对自己的认可,人们有时会误读责任,因而反被责任引入歧途。例如一个执拗的罗马天主教徒,认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就是杀害新教徒,他在圣巴多罗买大屠杀中,却由于怜悯心的驱使救下了一些新教徒。我们庆幸他的仁慈性情,但不会以尊重的心态加以赞赏。可见,敬意多予以从一开始就负有责任正义的人。其实我们也承认,当一件事涉及自身利害时,我们能更深切地感受它,而同样的事发生在别人身上时,我们往往会隔岸观火,因此所做的判断也不一样了。然而,有极少数在纳粹的道德崩塌中不同流合污的德国人,他们没有犯下任何罪行,他们坚信被政府合法化的罪行仍然是罪行,所以在内心暗自发声:“这种事我不能做、不该做。”他们的这种良知,看似是逃避了对所属共同体应承担的义务,实则是道德命题的自明性。那么,责任中的道德自明是培育社会责任感的第一要义,去做“皇帝的新衣”里的孩子,甚至“我宁肯遭受不义也不行不义”。可当学生周围的整个环境或身边的多数人已经预先判断了某个社会责任,学生如何还能分辨?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因为这很可能带来“恶的平庸性”。当学生犯错,而其中有人出于责任感的驱使说了一句“我们都有错”,这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为真正有错的人开脱,即所有人有责任就等于没有人有责任。个体的责任因集体秩序而消逝于人群中,增大了大众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的危险。所以,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归于个人。

七、现实的慷慨

兌现社会责任感有两种通俗的方式,一是服务,一是捐献。我们要为学生梳理几条仁慈的原则。第一,我们的社会责任感不能给他人带来伤害。生活中不乏一些危险的谄媚者,他的慷慨竟是以伤害另一些人为代价,也不乏某种野心驱使下的假装姿态,这些人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为了故意炫示自己的崇高,装出一副民众之友的样子,因而更接近伪善。第二,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当一个残疾的拾荒者为雅安地震灾区捐了5元钱,我们发现,对于社会责任感,能力或权力的确是一个合法的借口,我们不得不直面现实而不是生活在虚幻的道德牵强中。因为个人能力是有限的,而需要援助的人是无限的。第三,奉献与他人需求相对称。在提供社会性服务时,我们须考虑对方的处境与值得施惠的程度,即以他者为尺度,心血来潮的一时仁慈与深思熟虑后的理性善行是不同的性质。若走运,对一个知恩的人施惠,可以得到报答,即便没有赢得他的好感,也会赢得别人的善意。若不走运,“善行若施错对象,便是恶行”[8]。

社会责任感主要是通过“仁者爱人”的慷慨实践获得的,在这一过程中,顾虑私利的学生会有所权衡,认为有德的事不一定是有利的,有利的事可能是缺德的。我们确实需要制定某种一般性的规则,当利益与责任发生冲突时,能使学生不会背离责任之路。我们应当仔细考察,看看它们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还是能够调和的。斯宾诺莎说:“一个人越努力并且越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越具有德性。”[9]私利的追求符合道德上的公正,义与利的冲突只是一种表面化的冲突,问题在于,要让学生认清真正的利益。真正的利益不只是物质或权利,还包括良心和文化。用良心唤醒自我,用付出生产生活,通过给予和分享获得人生价值上的利益,满足一个人对爱的需求,除了自爱,还要他人对自己的爱,所以需要通过爱他人来收获他人对自己的爱,如王艮所说,“能爱身则不敢不爱人。能爱人,则人必爱我。人爱我,则我身保矣”[10]。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对责任的信念,也是对自由的希冀。当学会互挑重担,我们会发现,我们的火把并没有因为点亮了他人而变得昏暗。

参考文献:

[1][5][8]西塞罗.论老年 论友谊 论责任[M].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58,115,196.

[2][3][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76,91,94.

[6]克鲁泡特金.互助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45.

[7]阿伦特.责任与判断[M].陈联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10.

[9]斯宾诺莎.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71.

[10]黄宗羲.明儒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5:715.

责任编辑︱庞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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