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9-12 09:01魏巍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1期
关键词:突出问题京津冀对策

魏巍

摘 要:针对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主要对策有建立培育发展三地协调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包括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灌溉用水水权交易,而且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体系,而且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需要考虑完全成本因素,研究出台系统的农业水价定价体系政策,完善农作物年用水限额标准。京津冀三地建立新型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的节水农业产业体系,是保障农业水价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京津冀;农业水价改革;突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1-0001-03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后,京津冀三地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步伐,采取了提高农业灌溉水价的系列改革措施,深入研究节水灌溉技术,并已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三地水价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例如,北京市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减轻农民负担的经济政策,导致财政补贴负担过重,超限额水价的收取有名无实和农作物限额用水标准过于单一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从长远看,不利于提高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而北京市存在的问题,在京津冀三地具有普遍性。

农业水价的制定的顶层设计包括定价主体、构成、模式,计价方式、价格影响因素和价格调整机制等(限于篇幅这些因素不能一一叙述)。针对水价改革中突出的深层次矛盾,制定出更合理的农业水价,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建立解决实际问题的农业灌溉水价激励机制,让农民养成节水的习惯,树立节水意识,促进节水农业健康持久发展下去,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农业水价价格体系,培育水价市场。本文针对这一矛盾的焦点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建立培育发展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

我国的水资源是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水权交易是特指水的使用权在不同使用主体之间通过销售转让的形式来重新获得水的使用权。水权交易市场是用水户之间水权交易的场所。建立水权市场的关键因素是要具备水权交易主体、权利边界,确定政府的职责,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方的用水权益,才能保障水权市场有序运行(本文暂不探讨这个专题)。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为农业生产者建立内在的节水激励机制。

赵明华将水权市场分为三级。三级市场是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二级市场是区域政府之间的区域水权交易,一级市场是区域水权的初始分配。2016年,水利部印发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水权交易分为区域水权、取水权和灌溉用水水权交易三种形式。

本文提出建立京津冀三地协调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市场有三个重点。一是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三级交易市场内完成产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二是灌溉用水水权交易,即农业生产用水水权交易(农业内部用水户的交易行为),三是政府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

区域内用水户之间的交易是产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农业用水水权向其他产业转移,比如向工业产业转移,工业要向农业水权支付转移费用。张晓军、侯汉坡提出的定价原则是出售水权的农业用水户必须收回不少于获取该部分取水量的成本水资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协议定价和拍卖的方式来实现。他们进一步指出,可根据转移水资源的来源情况分别定价:一是对于多余数量的转让。定价=农业用水户获得该部分取水量的成本+受让者机会成本-出让者机会成本,当受让者机会成本低于出让者时,设定机会成本为零,因为同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定价原则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就是机会成本。二是对于用水户削减自身用水量的转让,即用水户定价原则为第一情况的价格加上因削减水量导致的损失补偿。

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在产业之间交易,可以避免走进无限压制、压缩农业用水的误区。节水农业有三个功能:生产功能、生态功能和生活功能,哪一个功能都需要用水。特别是北京市节水农业的生产功能需要不断强化。北京市的農业已经处在萎缩和衰退之中,以耕地面积为例,按照2016年耕地、人口数据计算,已经下降到人均0.15亩(324.5万亩/2 172.9万人),只相当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1/6。要保障农业三个功能的基本用水,就再不能以压缩耕地面积的办法节约农业用水。

京津冀三地节水农业是去除了高耗水、高浪费的前提下发展的农业。产业交易行为的积极意义在于建设节水农业可以加强生产功能,保障农业的基本用水需求,让社会资本获得微利,愿意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上来,让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户自觉培养节水意识,把节约下来的水交易出去获得价值。

(二)灌溉用水水权交易

既是农业生产用水水权交易,也是农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户之间的内部的交易。农业生产用水包括耕地灌溉用水量和非耕地用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包括水田、水浇地、露地菜地、设施农业生产用水;非耕地用水量包括非耕地灌溉用水量(林果、草地、鱼塘用水)和畜禽用水量(养殖业用水)。

农业用水户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交易形式可采用供需方自主交易、水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胡晓寒等在《基于优化和博弈理论的农业用户间水权交易分析》一文中指出:“在农业用水户中,根据各种作物的经济灌溉定额和种植面积,可以计算出各种作物的最佳分配水量。如果初始分配水权与上述的最佳分配水量不一致,其差额理论上就应该是可通过市场交换的水量。”农业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纠正了初始分配的低效率,促进了水资源向优化配置的方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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