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贡献与环境治理投资

2021-09-17 01:12鲁建坤纪珈雯
财经论丛 2021年9期
关键词:贡献环境治理规制

鲁建坤,纪珈雯,丁 明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杭州 310018)

一、引 言

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为绿色发展筑牢微观基础的关键所在。如果企业能够积极进行环境治理投资,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走出“先污染后治理”困境。然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通常缺乏足够激励自发承担环保责任,企业污染环境的案例屡见不鲜,许多地方的环境质量堪忧,需要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施加约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政府从立法、行政等方面推出了大量举措,而具体落实则离不开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但是,地方局部利益和复杂激励结构的存在会导致全国统一的政策在各地的落实存在较大差异,环境规制中“地方的积极性”的实现需要厘清地方的利益结构并对症施策。

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多层次的关系,地方政府面临多重目标,影响实际的环境规制力度。不少研究以地区环境质量为分析对象揭示了晋升激励、政治周期、环保体制、法制环境等因素引致的环保困境[1][2][3][4],评估可能的应对措施,如鼓励居民环境参与[5][6]、强化环保法治[7]、强化中央监管等[8][9]。也有一些文献分析企业的环境行为,揭示出企业家的社会关联[10]和政治关联[11]、产权特征[12]、舆论或市场监督[13][14]、环保法治[15]、政治压力[16]等因素的影响。但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税收征纳关系却较少受到关注。与其他类型的政企关系相比,税收征纳关系更为普遍,并且地方政府普遍具有保护本地税源的激励。税收竞争、税源保护等因素被发现显著影响中国各地的环境质量[17][18]。在优待“纳税大户”政策遍行于各地的情况下,企业的环保责任是否会因纳税贡献而松弛?解答这个问题对于构建推进绿色发展的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上,纳税贡献较大的企业一方面通常拥有更多资源进行环境治理投资,另一方面具有较强博取地方特殊照顾的谈判势力来推卸环保责任,两种逻辑的影响方向相反,最终效果需要经验研究确认具体情况。因此,本文手工整理了2006~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纳税贡献等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本文发现:第一,企业环境治理投资随纳税贡献的增加而减少,放松环境规制的利益越大,这种效应越明显;第二,税收征纳关系越重要,这种效应越明显,如国有企业、有政治关联的企业较少依赖纳税贡献推卸环保责任;第三,这种现象可以通过拓宽地方财政收入渠道、增强公众环境保护观念、改善地方法治环境等方式进行缓解。实证结果在更换度量指标、使用多重固定效应和工具变量法等稳健性检验中保持一致。这表明,企业会因其纳税贡献受到环境规制的差别对待,相对较少地承担环保责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应当注意这种现象。

本文贡献如下:一是揭示出一个阻碍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结构性障碍机制,丰富了对政企关系类型的理解。二是丰富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的认识。环保责任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不仅需要企业家自觉承担,也需要好的机制进行支撑保障,特别是,绿色发展的推进,既需要地方官的政绩观进行重塑,也需要企业家的责任感进行提升,形成合力“共建共享”,三是本文逻辑具有一般价值。虽然本文发现的企业环保责任推卸问题是一个局部领域的经验,但内中的逻辑却具有一般价值,可以帮助理解企业在更多“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方面的表现。

二、研究背景和假说

尽管环境治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在绿色发展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况下,积极进行环境治理投资的企业表现出更好的社会责任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受市场青睐。这种市场力量足够大时就可以起到环境规制类似的作用[19]。然而,这种自发约束力量在中国市场上的实际作用却不容乐观。中国股票市场对企业破坏环境事件曝光的反应很弱,不足以惩戒[20][21]。更多地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企业有时会因为扰动利润率等而遭遇资本市场的负面对待[22]。在市场力量的约束尚不足于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投资的情况下,多种类型规制力量的作用就变得特别关键。在非正式制度方面,乡土情怀、家乡认同等因素能促进企业进行环保相关投资[10][23]。然而,非正式制度类型的规制力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发挥作用的方式较为被动,强制力不足,又难以普遍地生成,无法成为有力的政策工具。

由政府环境规制施加的约束力量是影响企业环境行为的主要因素[24]。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生活成本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居民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25],激励政府积极构建立法、执法、行政等环境规制体系进行治理与防范。各种环境规制举措的执行程度和实际效果,深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但是,地方政府并不总是与中央政府在环境规制方面保持协调一致,存在“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式的矛盾[26]。地方政府有放松环境规制的动机,各地环境规制方面的资源投入普遍不足,甚至存在地方政府或部分官员为特殊的当地或个人利益而干预环境法治的现象[7][15]。

环保制度和政策系统中一些不完善的部分为地方政府留下操纵空间。在很长的时期中,地方环保机构与同级的政府存在隶属关系,也缺乏环境执法所必需的强制力量,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力量配合,执行环境规制的独立性不足。以污染监测为例,自主检测和报告空气质量的城市中,约有一半存在污染指数操纵以刚好达到全国标准的“及格线”[2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环保部直接进行的监测,能够降低地方的干扰,更准确识别与查验实际环境变化,有效地减少企业的污染排放[8]。或许正是为了弥补这个制度的短板,中央政府推动的环保体制改革方向是施行垂直化管理,让环保机构的业务工作更多地向上级政府负责,降低同级政府对本级环保结构的影响力。

获取税收收入是地方政府介入当地环境规制的重要原因。本地税源越充足,不仅意味着地方政府为中央财政做出的贡献越大,而且也意味着地方财政的自由度越高。地方财政的自由度是地方官员展现工作能力、实现职业晋升的关键物质基础。中国各地方政府之间普遍存在税收竞争,极力吸引企业到本地来、努力扶持本地企业发展以壮大本地税源[28][29]。然而,由于全国税制的统一性和地方优惠的同质性,单纯依靠税收优惠等工具并不足于有效吸引企业投资,地方政府仍需将税收工具与其他政策工具相组合,向企业提供更多其他类型的“优惠政策”[30]。弹性地执行环境规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是地方政府保护本地税源的常见手段,也是参与地区竞争的重要工具。有大量研究提供的经验证据表明,中国那些环境规制更严格的地方,收到的外商投资更少[31][32]。在缺乏全国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严格的环境规制会导致本地企业迁移到其他地区[33],损害本地就业等利益[34]。地方政府在经济、财政、就业等方面的目标任务,不仅会影响地方领导的晋升前景,而且会影响环境部门领导的职业发展,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及环境部门均可能为了更好实现其他发展目标而推卸掉环境保护责任[3][4][35]。地方保护主义强的地方,企业的污染排放会更多[36]。

鉴于以上逻辑,本文提出假说1:纳税贡献会降低企业的环境治理投资强度。

尽管地方政府有干预环境规制的动机和弹性空间,但每家企业所面临的具体规制力量却不尽相同,这取决于企业的沟通谈判能力。例如,当地优势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更能够影响地方实际的环保政策[37]。企业的沟通谈判能力嵌入在多种类型的政企关系中。企业的沟通能力,可以来自政府对国企等不同所有权性质企业的偏好[12][38],也可以来自企业家和官员的私人关系网络如政治关联等[11]。在税收方面的贡献,也会提供企业一种沟通能力。各地政府授予当地企业的“年度纳税大户”“亩产纳税大户”等称号层出不穷,普遍附带一系列诸如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优待。如果没有国资背景,或者缺乏政治关联,那么纳税贡献的作用就会更重要。

鉴于以上逻辑,本文提出假说2:纳税贡献与企业环境治理投资的关系,对于缺乏其他类型政企关系的企业而言更为明显。

地方政府干预环境规制而差别化对待企业,并非没有成本,有时甚至面临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受污染损害的当地居民可能会采取行动表达环境诉求,考虑到社会稳定的威胁或者中央政府调查的可能,地方政府将会加强环境规制[5][6]。因此,当地居民的环保观念和为环保而行动的能力可以施加一定的约束抑制环境规制松弛的空间。同样,如果法治程度高,其他职能部门对环境规制松弛的支持力度就会比较弱,甚至有可能通过提高环境规制松弛的成本和风险,发挥一定的抑制作用。再者,经济越发达,地方政府拥有越多的渠道获取财政收入,越不依赖企业纳税贡献,差别化对待企业的行为也越不容易被其他企业所忍受,放松环境规制以培植特定税源的操作空间会受到压缩。

因此,本文提出假说3:企业纳税贡献与环境治理投资的关系,对于政府约束条件较弱的地区而言更为明显。

三、实证策略与数据

(一)数据来源与基本处理

借鉴已有研究并综合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我们选取2006~2017年的非金融类上市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参照既有文献的做法[10][14][15],从上市公司年报附注中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本年增加额中,以环境治理相关的常用关键词语进行数据筛选、提取、核对,构造企业环境治理投资金额指标。具体而言,使用的关键词语有“节能”“环境”“污水处理”“环保”“回收利用”等。所使用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删除关键数据缺失的观测值后,我们对连续变量做了1%分位的缩尾处理。

(二)回归模型和变量构造

本文以如下模型为基准来考察企业纳税贡献对环保投资的影响:

ENVit=α+βTCit+γX+εi+μt

(1)

其中,i标注企业,t标注年份。因变量ENVit是企业环境治理投资,用环境治理投资金额除以年末总资产进行度量。自变量TCit是企业纳税贡献,主要用取对数的纳税总额度量。X表示企业和地区两个层面的一系列控制变量。主要的变量构建方法和基本的统计特征汇报在表1中。可知,企业环境治理投资ENV和纳税贡献度TC均呈现出较大个体差异。企业层面控制变量的统计特征如财务杠杆等均与已有文献相近[10],数据可靠。

表1 变量构建和基本特征

四、实证分析

(一)主要结果

表2汇报了使用模型(1)的回归分析结果。从第(1)至(4)列的结果可知,企业纳税贡献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使用多重固定效应后结果稳健。第(1)列为OLS回归结果,第(2)列使用了个体和年份双向固定效应,以控制随个体和年份变化的因素影响。第(3)列同时使用个体层面、行业-年份层面的固定效应,进一步控制产业政策等既随时间又随行业变化的影响因素。第(4)列在第(3)基础上加入城市-年份层面的固定效应,控制地区经济形势等既随地级市又随时间变化的影响因素。表2结果说明企业因为纳税贡献而较少地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支持本文假说1。控制变量的估计系数均可理解,此处不再赘述。

表2 纳税贡献对环保投资的影响

续表

(二)检验

由于我们并没有企业污染排放数据,无法刻画污染产生强度等生产技术特征,有可能是纳税较多的企业恰恰表现出低污染、低治理,高纳税贡献与低环保投入是内生决定的。对此,我们分析后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推翻本文结论。本文样本主要是来自制造业的企业,中国当前的基本事实是污染性制造业的财政增收效应更大[18],这也意味着纳税多的企业在工业属性上会产生更多的污染物。要达到规定规定的排污、能耗等标准,则需要进行相对较多的环境治理投资,除非受到庇护而推卸环境治理责任。

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疑问,本文参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所定义的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将样本分为重污染、非重污染两个子样本进行回归分析。我们推断,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技术特征决定了严格遵守规制的环境治理投资需求小,松弛的环境规制并不构成对企业的“优待”;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技术特征决定了严格遵守规制的环境治理投资需求大,松弛的环境规制构成对企业的“优待”。因此,如果我们的假说成立,就可以观察到纳税贡献与环境治理投资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高污染行业企业中更强。

表3报告了以行业污染强度进行分组的回归结果。第(1)列和第(2)列为控制个体和年份双向固定效应的结果。第(3)列和第(4)列进一步使用城市和年份交互固定效应,结果保持一致。这说明,企业纳税贡献越大、环境治理投资越少的现象主要存在于重污染行业,进一步支持本文假说1。这也意味着,放松环境规制的税收等利益越大,因纳税贡献而推卸环保责任的现象越严重。

表3 纳税贡献与环保投资:行业污染度分组

此外,还有一种逻辑是,企业较少地进行环境治理投资,生产经营成本相对较低,获得更多利润继而缴纳更多税,存在反向的因果关系。但是,地方政府允许这一事情的发生,正是呈现出放松规制换取税收的逻辑,并不会推翻本文结论。尽管如此,为了验证是由于企业纳税较多而较少担负环境治理责任,而不是相反,我们进行进一步分析。我们对企业纳税贡献使用工具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回归分析。表4汇报了第二阶段的回归结果。内生变量数和工具变量相等,恰好识别。第一阶段回归中工具变量与企业纳税贡献指标均显著相关,并且通过了弱工具相关检验。表4中列(1)和列(2)中的工具变量是企业纳税额在省内的百分位,表4中列(3)和列(4)的工具变量是滞后一期的纳税贡献。使用工具变量后,依然观察到纳税贡献与环保投资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支持假说1。

表4 纳税贡献与环保投资:工具变量2SLS回归(1)简洁起见,此处省略一阶段回归结果和相关估计参数。作者备索。

(三)拓展讨论

1.税收关系的重要程度。企业可以依赖多种类型的政企关系获得就环境治理责任进行沟通、谈判的能力,纳税贡献只是其中一种获取这种能力的渠道。广受关注的国资背景、政治关联被研究发现显著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11][12][38]。纳税贡献渠道的存在并不排斥其他渠道,但仍需要澄清的是,我们所观测的纳税贡献效果并不是偶然性地反映出背后其他类型关系的影响。作为一种能够获取谈判势力的渠道,如果企业拥有其他渠道获取谈判能力,纳税贡献与环保投入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弱。基于此,我们进一步做分析检验。

首先,按照产权性质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组(SOE)和非国有企业组(NonSOE)。国有企业因为政府股权隶属关系或业务往来而拥有较多与政府进行沟通谈判的能力,对政府的纳税贡献相对不那么重要。相对而言,非国有企业在获取与政府沟通谈判能力方面,则更加依赖其在地方税收中的贡献。其次,按照政治关联将样本分为有(PC)、无(NonPC)两组。参考既有文献,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在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任职或担任县以上人大、政协委员经历的,归为有政治关联组,其他归为无政治关联组。拥有政治关联本身就意味着有一定的沟通谈判能力,这样的企业相对较少地依靠纳税贡献以获得与地方政府沟通谈判的能力。

表5汇报了按其他类型政府与企业关系强、弱分组回归的结果。第(1)和(2)列的结果显示,纳税贡献的估计系数仅在非国企组显著为负,而在国企组虽为负但不显著。相对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更有可能依靠纳税贡献获得“优待”,表现出较差的环境治理责任。第(3)和(4)列的结果显示,纳税贡献的估计系数在两组中均显著为负,但无政治关联组的显著性高于有政治关联组并且绝对值略大。无政治关联的企业更依赖从纳税贡献中获得与地方政府沟通谈判能力,以享受在环境规制方面的“优待”。以上结果验证了假说2的推断。

表5 纳税贡献与环保投资:税收关系的重要程度

2.地方政府的约束条件。(2)限于篇幅,本部分的分组回归结果未列表报告,作者备索。部分企业因纳税贡献而享受环境规制方面的“优待”,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种有选择地环境执法也是有成本和风险的,必然受到地方其他条件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财政收入来源较窄,地方政府有更强的动机采取各种手段保护本地税源,囿于当地的经济资源等禀赋条件,更有可能采取放松本地环境规制等手段“优待”企业。在较为完善的法治环境中,地方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干预环境执法等将面临更高的组织成本,环境规制松弛的空间受限。对于居民环保观念强的地区,居民积极主张“绿水青山”等权益,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方面的合规性,会增加地方政府放松环保行为被曝光的概率,限制规制松弛的空间。

首先,我们考察财政收入的影响。经济越发达,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渠道获得财政收入,给予纳税贡献多的企业优惠的力度可能越小。我们以地级市人均GDP中位数为基准分为高、低两组进行回归分析。相应结果显示,纳税贡献的估计系数仅在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组显著为负,说明企业纳税贡献对地方政府越重要、越容易松懈环境治理责任。

其次,我们考察社会力量的影响。当地居民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公共服务等,如果这些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话,也要承受环境污染对健康、财产的损害,而当后者超过一定限度时,就有可能采取行动表达环境质量偏好。居民对清洁环境的诉求,通过舆论压力或者集体行动能够促进地方政府保护环境[5][6]。因此,地方政府的行动必然受到这种社会力量的影响,居民的环保观念越强,越倾向于表达环境诉求和采取集体行动。本文依据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2007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中各省得分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进行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纳税贡献的估计系数仅在低环保观念组显著为负,说明社会力量能够抑制地方政府松弛环境规制。

最后,我们考察法治程度的影响。尽管全国通行一套法律系统,但依法行政等法治程度存在较大的地区间差异。环境规制的有效执行需要多部门的协调,法治程度高的地方相对而言较少受到干预、较好得到配合,操纵空间会受到压缩。本文依据《中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各省法治相关指标将样本分为高、低两组进行回归分析[39]。结果显示,法治环境越差,地方政府以松弛环境规制“优待”纳税企业的空间越大,说明提高法治程度能够有效抑制企业因缴纳税收而减少负担环保责任的现象。

以上分组回归的结果支持本文假说3,并且为治理企业因纳税贡献而少担当环境治理责任的问题提供一些政策启示。如,增强居民的环保观念、优化地方的法治环境能有效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投入。

五、结论与建议

夯实绿色发展微观基础的关键是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这离不开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推进环境规制,但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可能会造成环境规制的松弛。本文采用2006~2017年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政府与企业税收征纳关系对企业环保责任的影响。分析发现,企业会因为纳税贡献而较少进行环境治理投资,表明存在地方政府以放松环境规制来“优待”纳税大户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重污染行业等放松环境规制潜在利益较大的行业。企业可以通过纳税贡献构建类似国资背景、政治关联的与地方政府沟通谈判的能力以影响环境规制。经济发展程度较落后、居民环境观念较薄弱、地区法治水平较低的地区,这种现象越明显。本文的实证结果对多重固定效应、改变变量度量、使用工具变量等检验保持稳健。

本文的发现具有丰富的政策启示意义。不同于政治关联等特殊关系,因税收征纳形成的政企关系有普遍性和长久性,嵌入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不同结构中,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尤当注意。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需要系统性的制度建设进行支撑。首先,优化官员绩效考核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绩效的权重,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破除地方政府放松环境规制优待纳税大户的激励机制,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支持纳税企业更好发展。其次,增强公共环保观念,加大环境相关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外部监督作用,促进政府更加有力地执行环境规制、企业更加主动地承担环保责任,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形成“共建共享”的合力。最后,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提高各部门、各地方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环境规制执行中的部门协同,降低环境执法中的行政干预,严格执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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