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策略探析

2021-09-22 03:20潘亚楠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5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完善策略内涵

潘亚楠

摘 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近年来,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呈现出了复杂化的趋势,不稳定和可变因素明显增加。由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其适用存在一些障碍。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期使该项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156-03

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尤其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的基本要求。随着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各种风险日益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中均得到了明确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称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条款。其最初发端于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契约”“诚实信用诉讼”,《德国民法典》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仅仅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

(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讲诚实守信用,反对欺诈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要诚实、善意,不能够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脅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些都是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侵权责任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体现在:对患者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不得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禁止不必要的检查等。婚姻领域,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二)民事主体应基于善意心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心怀善意,在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代理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尽职尽责地去履行代理职责,禁止代理人进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禁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以防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对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应合理使用。

物权领域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相邻关系体现了民事交易中和权利行使时均应善意。动产物权的变动通过交付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通过登记公示,即使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形,善意的民事主体基于对公示的信赖所作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物权取得规则。如果无权处分人将自己占有或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该项交易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人,原所有人不能向第三人索要该项财产,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选择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基于善意的心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兼顾邻居的必要利益。

《民法典》第306条、第726条分别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转让人在转让共有份额、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承租人。这些规定意味着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本着善意的基本要求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期维护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履行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要求有约必守,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的各个环节和阶段。《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其情形主要有:一方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缔约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这样的合理信赖关系使得缔约人在缔约阶段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如实告知、保守秘密等先合同义务。第501条规定了缔约人的保密义务,第509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新增533条规定了情事变更制度。在合同签订后,若出现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客观情势变动,导致该客观事实造成合同签订的基础或者前提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依原约定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或双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当前社会合同类型日益丰富,内容日益复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扩大化,不仅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也要求事先的通知、协助,事后的保密等,合同的义务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不明确、不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内涵认知,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因主体差异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诚实信用只是单纯的道德要求,而并不将其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比如现实生活里客运合同中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人们往往从道德标准做出评价,而很少将其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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