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惩戒教育“失范”现象及对策研究

2021-09-24 18:18李茂张永飞
现代教育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失范惩戒学校

李茂 张永飞

[摘 要]惩戒教育是中小学教育和管理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于在基本认识和秩序管理上存在误区与疏漏,导致中小学惩戒教育常出现惩戒主体混淆、惩戒形式消极、范围随意缺乏标准等问题,甚至导致安全事故,使得惩戒教育成为热点话题。造成此类惩戒教育“失范”现象主要是由于惩戒法规缺失、惩戒认识偏差、惩戒尺度随意等原因。为规范和引导合理的惩戒教育,在法律上须明确惩戒教育界限,做到有法有章;在思想上要正确认识惩戒原则,做到有情有理;在行动上应提升教育惩戒能力,做到有度有节。基于这三方面的对策讨论,为探索建立合理的惩戒教育体系、解决中小学惩戒教育失范问题提供学理依据。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教育惩戒;失范现象[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1)05-0105-06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1.05.017

惩戒教育是一种以学生失范行为作为对象并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教育方式。实施教育惩戒应在不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前提下,使学生在惩戒中习得自我、成就内心规则,并改正错误行为。当下,中小学惩戒教育问题引发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支持者赞同惩戒教育的有效性,认为惩戒能够积极达到对学生教育的目的和功能,在教学中维护教师权威并保障教学秩序;而反对者则对惩戒教育持质疑态度,认为在中小学教育中未能体现惩戒的正确路径,尤其是教师惩戒行为容易衍生为变相体罚。从中小学实际的情况看,教育惩戒确实存在忽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和心理承接能力、惩戒语言和行为超出合理范围、教学结果和影响违背教育初衷等问题。因此,亟待我们厘清教育惩戒“失范现象”的影响因素,找到惩戒教育有效性的方法和原则,让惩戒走出“惩罚性”的误区,回归到“教育性”的本质属性。

一、中小学惩戒教育“失范”现象的表现

中小学惩戒教育目的在于达到学生利益的最佳程度,塑造学生的良好道德观。但当前中小学惩戒教育实践中存在违背这一初衷的现象,在惩戒实施主体、实施形式、实施范围3个方面存在缺位。出现这些现象的背后折射出中小学惩戒教育未明确主体范围与责权,不明晰惩戒教育形式及其范围边界,不符合惩戒教育合理、合法管理规则,惩戒失去原有的感化作用,“惩与被惩”由手段异化为目的,进而在教育教学中出现惩戒“失范现象”。

(一)惩戒主体混淆化

学校和教师为惩戒教育的惩戒主体,是惩戒教育实施的核心力量。教育惩戒有教师惩戒和学校惩戒之分,教师惩戒是一种教育学的方法或手段,而学校惩戒则更多是一种维护学校秩序的举措[1]。学校作为秩序的维护者,有权力和责任去评判教师的行为,当教师对学生实施管教超出惩戒教育行使范围时,学校没有给予制止或管理,代表学校惩戒工作的缺位。教师作为教学活动中惩戒教育的主要执行者,在实践中被赋予管理教育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当前惩戒主体发生偏差,缺乏基本标准依据,学校惩戒规范不到位和教师实施不合理,使得中小学惩戒活动开展困难。当社会、家长质疑學校的惩戒安全问题时,学校往往把矛头指向教师,使教师成为众矢之的。例如,2020年,一学生家长在微博发布其女儿在学校被班主任体罚后哮喘发作引发吐血,并配发染血的校服及其女儿接受治疗的场景图片,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学校为维护名誉,对教师进行开除处理,后经警方调查发现,该学生家长为达到迫使学校开除教师、索要赔偿的目的,进行网络炒作,随后警方将该家长依法刑拘。从此事件来看,由于教师惩戒规范不合理,在惩戒之前未跟家长进行沟通,导致家长心怀不满,并且学校存在监管的缺失和责任的规避,引发家校纷争。惩戒教育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力,在实践中学校和教师并没有正确实施惩戒,失去惩戒教育应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陷入学校、教师惩戒主体不分的状态。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的主体性偏移,不仅不利于违纪学生人格的完善,而且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使中小学教育目标得不到落实。部分学校甚至为规避责任逃避教师管理,将责任转移至学生及家长身上,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二)惩戒形式消极化

惩戒形式消极是指惩戒教育的缺位。教师意识“功利化”,不敢惩,致使惩戒教育逐渐淡化。不可否认,惩戒教育不仅关乎学生身心成长,也利于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惩戒教育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源于部分中小学为维护教学秩序,对学生实施无原则的处罚,甚至变相体罚,代替对学生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使惩戒存在“过度惩”的弊端。部分中小学为避免不良后果“避重就轻”,对学生实施温和的话语引导和动作引导,代替对学生采取强制性管理行为,让教师惩戒方式呈浅尝辄止状态。例如,几名初中生违背学校关于爱护公物的规定,对班级里的课桌、椅子等公共物品乱涂乱写,虽然教师进行了话语引导,但学生依然如故,教育效果不佳。在实践中,用温和的教育手段代替惩戒教育,弱化了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造成再次的失范行为,形成班级不良风气。在与惩戒教育针锋相对的舆论热议中,大众认为鼓励和赞赏更能促进学生人格的完整,从而忽视了惩戒教育的真正价值。惩戒本身就是教育教学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必要价值,但是当前受到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教师惩戒在形式上呈现出“消极化”的现象。可以说,惩戒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学的“必需品”,无论是“过度惩”还是“不敢惩”都不是教育的应然状态。惩戒权力的失衡,造成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不和谐。

(三)惩戒范围随意化

教育法制约束力的缺席,让许多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质与量”把持不准,往往缺乏标准性的“何时该惩,何时不惩”,以及对惩戒规则泛化。在中小学校中,教师是教育权威的集中体现,师生关系是一种制度化的“支配—从属”关系[2]。在惩戒教育实践中,存在错误的辨别教育对象为学生个体和学生学业成绩,而不是失范行为本身,对学生所需要接受惩戒的程度认识模糊现象;同时,也存在教师把惩戒的规章秩序当成工具,过多的行使惩戒教育,并超出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侵犯学生的基本权益现象。在学生发生失范行为时,没有指定的场所和指定的时间段,惩戒教育的设定范围与实施空间呈现不合理倾向。例如,一初中班主任以一名学生未完成作业为由,让学生在教室门外站着听了一早上的课,且不允许学生吃午餐,致学生昏倒。此类惩戒要求学生长时间站立、面壁反省,时间超出一节课的教学时长,甚至强制学生在休息时段和午餐、晚餐时段留校,伤害了学生的心灵和身体,让惩戒出现负面影响。部分教师在未经学校负责人、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辱骂、体罚行为表现差的学生,禁止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并要求学生承担过重的校园服务,剥夺学生参与课表外活动的权利,甚至超越权限驱赶学生回家。惩戒教育存在着合法性的困境,虽有现有立法和惩戒教育相关的规定,但由于其在教师权限、惩戒性质及后果上的不清晰,使惩戒教育处于范围随意的状态。

当前,由于某些学校、教师不合理的惩戒手段带来了偏差后果,造成不知是否惩、如何惩,惩戒方式单一化、惩戒技巧运用不成熟,呈现“刻板”的惩戒举措。一部分教师在惩戒过程中多采用消极的惩戒手段,包括罚抄、罚站、请家长;一部分教师“一根教鞭打遍天下”,不关注学生的性格差异和心理发展的不同,使学生被动地承受,而不内化于心,惩戒行为难以得到积极的教育反馈。

二、中小学惩戒教育“失范”现象的成因

教师的任何一种教学行为,不论是惩罚或奖励都应有理有据。在当下社会教育活动中,频频出现惩戒教育的失当,主要原因在于针对惩戒教育的法律规范界定不清、惩戒价值认知出现偏差、惩戒执行不合规则等。学校惩戒教育执行往往不符合教育正当程序,未根据学生失范行为程度划分惩戒轻重,导致学校和教师作为“惩戒主体”受到各方质疑,失范行为频发。

(一)惩戒定位不明确——法规的缺失

任何制度,只有获得合法性,方能使人信仰与服从[3]。社会对惩戒教育的不正确理解,主要在于大部分惩戒教育行为不合法,法律并未对教师惩戒进行明确的界定,惩戒权、惩戒行为及惩戒的基本属性不明晰。一是惩戒停留于概念层面。由于教师惩戒权的特殊性,它必须依靠法律来赋予,法律主要关注教师可以实施哪些惩戒行为,而忽略了惩戒教育是针对什么,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来实施。虽认为“教师的惩戒权力既是一种作为教师所赋予的权力还是一种国家延续的权力表现”[4],但法律法规对教师惩戒权力的界定都较为笼统、泛化,使得大众对惩戒的界限认识模糊,仅限于“纸上谈兵”,教师的惩戒权力如何行使,其标准是什么,仍无定论。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中,虽已经将教师教育惩戒的规范细则做了细化,但教育实践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规则》中部分教育惩戒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并且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时机、尺度和边界都需要准确把握[5]。

二是惩戒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惩戒正当性与合法性是建构良好惩戒机制的必须条件,要求惩戒行为、惩戒制度合乎法律规定。教育惩戒是一种授权主体基于优越地位对失范学生做出的法律行为,其设置和行使应有别于基于平等主体关系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6]。由于法律的缺失,惩戒制度缺少参照,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时缺少惩戒细则指导,合法的惩戒手段缺乏规制性,并容易发展为不合法的行为。201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率先提出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尝试,其中提出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但在11月又将其撤回,并将权力下放到学校主管部门。这前后的变化,一方面说明教育惩戒的合法性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为惩戒教育做支撑的法规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从已有法律法规可知,惩戒权停留在赋予学校和教师的规则层面,以往的规则只介于对教师权威的粗略概括,将教师权威等同于冷冰冰的权力,完全忽略了教師的情感维度[7]。中小学在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缺乏对惩戒的监管,教师的“失范现象”得不到及时的制止,不利于辅佐惩戒教育的目的顺利落实,未能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惩戒概念不理性——认识的偏差

关于教育惩戒概念认知目前呈现出渐进性及多元化的特点。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缺乏对惩戒合法性的明确界定,另一方面是不良惩戒事件频繁出现后媒体对相关事件夸大或片面报道,使大众对惩戒教育产生狭隘的概念判断,缺乏正确的规则标识,中小学惩戒教育内在环境不乐观。学校教育中,不少学校人员对惩戒教育仍处于浅薄的认知,认为惩戒即“罚”,目的是减少学生错误频率起因,并没有切实考虑到所谓的“罚”是否真正促进学生的心理转变,让其反思自我。教师作为教育惩戒的主体,惩戒行为需要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教育目的与职责,但仍有大部分教师对惩戒教育的价值认识不清,导致教育方式简单且不符合规则规范,发生不理性的行为,被大众视为师德失范。

现实中畸形“纪律性惩戒”的出现,最为直接的原因则是教师所持教育理念的滞后[8]。一方面,部分教师遵循着“严师出高徒”的传统思想,对学生轻则凌辱重则打骂,将惩戒混淆为体罚。当学生违规违纪时,不关注学生错误行为起因,不考虑学生心理和生理的承受能力,对学生采取严重惩戒。 另一方面,部分年轻教师采取“佛系”的思维,更认同赞赏和鼓励教育,以口头语言引导为主。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实施口头批评,不对学生进行相应惩罚。这两种不同的观念不符合科学的教育理念,教育者并不能在教学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反馈,反而使惩戒教育面临着“惩”与“不惩”的两难困境。

(三)惩戒执行不标准——尺度的随意

教育惩戒的合理使用依托于社会规则的支持,良好的内外界环境对惩戒的实施至关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校共同体通过“内在道德”外化,即制订纪律规范来调整关系,以形成秩序[9]。然而,当前显现出“秩序性惩戒”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未被落实到位,陷入“无用”与“滥用”的双重境遇。有些学校教育者在无法突破惩戒困境情况下,为了保全自我,只好对学生的各种行为听之任之,因为偶有惩戒便可能后悔一生,因而形成大面积 “只教不育”的教育怪象[10]。例如,在实施惩戒时,一是更加关注惩戒的暂时效果而不是持续的行动表现,只要学生错误行为得到制止,便不对学生进行教导;二是追求惩戒发生的结果而不是过程的改变,依据违规学生惩戒的结果表现来评判违规学生是否变好,忽视惩戒过程的育人价值。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学校根据自己的校情细化制定的校纪校规,对学生来说有着绝对的权威性。也就是说,教师作为在中小学从事教育管理的专业人员,依据学校章程对学生进行动作、言语的规范指导,使学生遵守校园秩序。在实践中,教师惩戒执行却常超出最低限度,即学生所能接受的最小限度的伤害。第一,惩戒教育的对象只针对失范学生个体,既没有针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惩罚,也没有包含其他受到教师惩戒行为影响的学生。在惩戒时,没有体现“戒”的效能,激发不出学生的道德感,使学生不能认识并改正自身的错误。第二,惩戒教育主体仅包括教师,而忽视学校的主体地位,主要由教师代替学校来进“惩”和“戒”,没有特定的惩戒方式和惩戒手段。在惩戒后,当学生伤害加深,学校、家长才注意到教师惩戒行为的不当,这时教师的合理惩戒已变成体罚。第三,惩戒教育只采取负向的惩戒方式,对失范学生直接惩罚,没有进行正向引导,如沟通、交流等心理疏导。直接对学生进行惩戒,虽然暂时有威吓作用,但是容易激起学生的反抗心理,酿成师生关系恶化的后果。随着学校、教师规则执行力度越来越偏离轨道,使用的惩戒措施也超过合理的限度。

三、中小学惩戒教育“失范”现象的因应策略

中小学教师惩戒在行为、形式、对象、技巧上出现“失范现象”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其消解对策也应落实到位。就惩戒的认识、标准来看,学校、教师、社会对概念界定应合理且明晰;就惩戒的法律规范来看,“教育惩戒”能进入立法体系,使教育惩戒的运用具有法理性。在学校教育中,应加强惩戒教育与学校法规相结合,有一定的法律作为依托,合理且完整构建惩戒教育措施。在此基础上达到教育的应然目标,使惩戒回归到教育性的根本价值导向,惩戒教育具有“生命性”。

(一)法律上明确教育惩戒界限——有法有章

古人云:“不以规则,不成方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权”在法理上界限不明确,要做到依法处罚,要有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界定。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如马卡连柯认为“凡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力不惩戒”[11]。当前教师的权力仅限于法律条文的宏观规定,惩戒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即使教师正常执行惩戒教育,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的支持,容易被学生和家长误解,在发生纠纷时没有法律保障。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系统地规定了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国家应制订惩戒权力的相关法律细则,指导实践操作。惩戒并不是“洪水猛兽”,只有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教师才能合法合乎权责的使用惩戒,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让惩戒教育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得到落实。第一,肯定教师享有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是赋予教师的权力,既是公权也是职权,是国家权力的下行概念。当然,惩戒权是教师惩戒权威的代表,教师应合法拥有惩戒权,持有惩戒效力,明确教育惩戒和惩罚教育的区别,解释体罚和变相体罚与惩戒的判定准则,进行清晰地划分,在教学过程中界限分明。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内容做出详细规定。通过法律明确惩戒权,彰显“权”的法制原则。第二,完善惩戒监督机制,建立教师学生救济制度,使惩戒合理进行的同时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教育部门应尊重校内外相关人员的意见,根据家长、学生、教师观点的平衡点,制订相关细则,建立直接的校内外监督体制,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确保惩戒教育有规有章合法合据,对教师惩戒进行有效监管,对过度惩戒和消极惩戒进行制止,制订后果追责制度。第三,规范惩戒实施体系,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以便于教师以标准尺度衡量自己行为的合理性。例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 11 条规定: “当教育上存在必要之时,校长以及教员根据文部科学大臣的规定,对儿童、生徒,以及学生可以加以惩戒。但是,不可施加体罚[12]。他们支持教育权威的必要性,在学生出现不理性行为表现时,应对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法律对教师惩戒限度有所规定,对教师合法权力进行立法,并完善具体细节法规,明确惩戒的范围、对象及形式,形成健康、积极的教育生态。

(二)思想上正确认识惩戒原则——有情有理

惩戒教育作为教师职权的体现,贯穿整个教育过程,实现教育目的的美好愿望,教师实施惩戒必须以爱和尊重为前提。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的核心就其本质而言,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13]。其一,教育主体必须明晰惩戒教育的功能性,认真厘清惩戒思想上的原则界定。实践中符合正当程序,以学生的违规违纪、失范行为作为惩罚对象,不追求惩戒权威性和绩效性。其二,教育主体必须坚定惩戒教育态度,牢牢把握惩戒教育的主客体性。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通过惩戒能夠在意识上有所转变,道德上得到升华,让其“治标并治本”。其三,教育主体务必进行惩戒教育正面、积极引导,全面维护失范学生的心理健康。在惩戒结束后对学生进行心理慰藉,在对学生进行心理指导的同时,深入分析其利弊因素,奖惩分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大会上强调,要在加强学生品德上下功夫,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踏踏实实修好品德,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教育工作者也表示,作为一线教师,当学生发生错误,不能动辄惩戒,要尽可能循循善诱,对学生错误行为进行引导的同时抱有爱心和责任心。中小学校园惩戒制度应为具体﹑实践﹑客观,而不能模糊﹑异化,而且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目标并做适当的调整。因此,要避免教师失范行为的发生,教师、学校和家长都应持有明确的惩戒概念,家长与教师和学校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责任,进一步理解惩戒的意义所在。在开展赏识教育和快乐教育的同时,融惩戒教育于其中,让其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有效提升教育质量。

(三)行动上提升教育惩戒能力——有度有节

惩戒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据教师的能力素质,引导学生感知情感变化,让学生在惩戒教育中习得正确导向,提升学生完整人格的形成。教师素养的高低影响惩戒教育能否顺利进行,教师在树立正确观念的同时,应不断吸取经验,在发展中习得技能和技巧,提升教育能力发展。首先,教师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惩戒实施得当关乎惩戒的有效执行。惩戒应合理合法,教师要依据学生不同年龄发展的差异性进行判断。在教育教学中认识到学生发展的差异化、个性化、多样化特征,避免惩戒同化。其次,教师惩戒意识及能力要不断完善,惩戒中不“拖泥带水”。在教学管理中不局限于自身的经验导向,清晰的辨别惩戒的界限问题。最后,惩戒要借助学校、家长、学生形成互补合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为惩戒教育的合理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在提升教师惩戒能力的同时,把握惩戒的“度”与“节”,最终达到惩戒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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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增石)

Research on the Anomie Phenomen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LI Mao,ZHANG Yongfei

(Dali University, Dali, Yunnan 671003, China)

Abstract: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a necessary part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Due to errors and omissions in basic understanding and order management, education punish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often has problems such as confusion of punishment subjects, negative forms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random lack of standards in scope, and even frequent safety accidents, making education punishment a hot topic of concern. The kind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anomy is mainly caused by the lack of punishment regulations, the deviation of punishment understanding, the arbitrary punishment scale and other reasons.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and guide reasonable punishment education, the boundaries of punishment education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in law,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ensured.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in thought, to berational; In the action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to achieve a degree of restraint.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se three aspects, this paper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explo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asonable punishment education system and solving the problem of punishment education irregularitie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Key word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education;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nomie phenomenon

[收稿日期]2021-04-09

[基金項目]云南省高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师范类专业认证背景下滇西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编号:JG2018182 )。

[作者简介]李茂(1996-),女,云南宣威人,大理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学前教育。张永飞(1978-),男,云南云龙人,博士,大理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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