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协同治理背景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特征及应对策略

2021-10-07 11:03耿延敏
湖北体育科技 2021年9期
关键词:体育局自主性妇女

彭 燕,耿延敏

(中北大学 体育学院,山西 太原030051)

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特征的复杂性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相对于西方国家较为系统和发达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而言,还存在着诸多欠缺,这种欠缺主要是我国较为复杂的宏观政策背景所导致的,表现出一种基于自主性特征之上的复杂性。首先,不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分别显示出了不同的政策着力点,虽然共存于整个社会组织建设的框架思路之内,但是各自有蕴含着较大的张力,从宏观层次而言并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整体性作用,这就为体育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其次,关于社会组织复杂的宏观政策环境使得体育政府职能部分在同体育社会组织处理相互关系时缺乏明确的指向,大部分体育社会组织在具体的体育治理实践中所遇到的制度环境是模糊且复杂的。最后,宏观政策和制度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大多数体育社会组织采用各种不同的组织策略来发展自身的自主性,既有中国足协和中国篮协对“管办分离”的尝试、也有部分单项体育协会同政府部门“重叠设置”,也有部分民间体育组织挂靠社会企业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特征的针对性研究还比较缺乏,因此是否能够从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出发,提出一个能够从整体上解释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生产机制的分析框架,这对于提高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解释力至关重要。

2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概念的诠释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类型多样,其中其他行业的社会组织与体育社会组织,全国性与地方性体育协会,法人协会与自发性组织之间的生存和发展之路有很大差异[1]。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顶层设计,体育社会组织可演绎为以下几种类型:1)体育社会团体;2)体育基金会,即通过资产捐助而依法成立;3)体育社会服务机构,由非国有资产方式建立的从事公益性社体育会活动的部门;4)草根体育组织,它以服务社区居民的体育需求为主,是参与基层治理最紧密的群众组织。本研究所分析的体育社会组织,是目前占到大多数比例的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一方面这些组织是加强政府公共体育服务效率、建设体育强国的“中坚力量”,是我国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因此更能够反映出宏观制度背景下体育社会组织成长发展的“真实空间”[2];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无论是与体育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具有频繁的互动行为,因此更能够反映出在当前的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下,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蕴含着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更能够反映出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特有行动逻辑。

2.1 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维度之一:决定组织内部运作过程的自主性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体育强国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最大化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已经成为政府体育职能部门的重点工作方向。在这一层面的工作中,如何能够有效地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内部运作施加有效的引导是其中的关键。随着姚明、陈戌源就任中国篮协和中国足协主席,意味着中国体育社会组织的改革力度上迈进了坚实的一步,“管办分离”始终是我国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改革的核心步骤,“管办分离”的实质就是对体育社会组织内部运作过程的改革。体育社会组织内部运作的自主性问题,实质上是在政府、体育组织二者力量交织下的内部治理结构自主性问题,我国体育社会组织之所以表现出较低的自主性水平,主要问题就在于这种内部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外部干预[3]。对于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而言,只有在内部运作过程上实现自主性,才能够保证组织在社会性目标、方法和实际运作过程上保持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决定了体育社会组织是否更多的体现出了“社会属性”,而非“政府属性”。

2.2 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维度之二:提供服务产品范围的自主性

自改革以来,政府对提供不同社会产品的社会组织采用了不同的控制手段,这种结构性安排影响了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在选择活动领域时的自主性生产。就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而言,其提供的产品就是公共体育服务。在现阶段社会体育改革浪潮下,政府通过与体育社会组织签订契约,然后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来履行政府向社会大众提供体育参与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不可否认,我国长期存在着“强政府、弱社会”的政社关系,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时往往出现供需失衡和购买滞后的问题,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容易出现体育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即“非对称性依赖”问题,其现实表现就是政府往往通过非竞争性购买即体育公共服务购买行为内部化以及形式化,导致两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依附和控制关系[4]。一旦这种关系产生,体育社会组织所能够提供的产品——公共体育服务就很难实现自主性供给,更多地需要在政府控制力的干预下、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其实在无形中削弱了体育社会组织服务产品供给的范围。

2.3 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维度之三:组织活动地域的自主性

自1998年国家颁布明确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就处于一种较强国家发团主义特征的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下,社会组织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控制,在活动地域上也受到了相应的约束。就体育社会组织而言,一些国家性质的体育社会组织,例如中国篮协、大学生体育协会等的活动地域基本上能够覆盖全国,但是一些地方性的体育社会组织则在活动地域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体现出高自主性的体育社会组织,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组织活动,这就可以保证组织获得足够的社会影响力以及与其他区域组织形成有效的组织互动,这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更为有利。但是一旦体育社会组织在活动范围上存在问题,那么不仅无法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也无法与其他社会力量进行有效结合与互动,而这种横向的组织联结恰恰是本就发展羸弱的体育社会组织培育的重要途径。

3 制度逻辑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分析框架

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下,制度不仅仅作为上述一系列的形式存在,同样还有这特殊的表现形式:出自于政府部门或上级机构的“习惯性指令”,即虽然成文,但是却“潜移默化”实施的一种惯性做法。这些惯性做法一旦被社会组织默认,它们就成为体育社会组织所在的制度环境的重要构成。实际上在许多社会体育工作中,正式的制度虽然被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但是不同政府部门的行政偏好对于体育社会组织也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认知取向决定了政府部门如何理解体育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价值,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来进行制度安排。

3.1 体育局的制度逻辑

就体育局而言,属于具有专门业务领域的政府部门,强调能够在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基础上履行自己的政府职能,即体育局主要是从体育专业技术的角度来落实国家在体育方面的工作。在各级体育局的认知结构里,体育社会组织往往就是“体育公共服务的承接者和实施者”。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以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的推进,各级体育局将体育社会组织看作是能够进一步贴近社会需求、组织形式灵活多变,能够更好的协助体育局落实公共体育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带有明显官方性质的体育社会组织(例如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实质上是“体育行政机构”[5],并不具备完全自主的条件,甚至在组织核心特征上依旧是政府部门,但是一些行业体育协会或群众体育协会,已经被看作是能够落实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最佳承接部门。一但体育局从公共体育服务的角度而非政治强制的角度来审视体育社会组织时,体育社会组织就能获得相对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从各级体育局层面来看,其在面对体育社会组织时的制度逻辑往往有以下3个特征:

1)仅仅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领域内进行互动。各级体育局有着极为清晰的业务领域,无论是拥有的行政权力还是承担的政府责任都仅限于在本领域之中,因此只能允许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这一领域之内进行活动。因此体育社会组织在自主设计活动领域方面拥有较低的自主性,除去体育之外的商业、慈善、扶贫等工作均无法获得体育局的授权。

2)在跨区域活动层面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支持。如果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其在于体育社会组织发生互动关系时往往更加注重区域内的合作和管控。就体育局而言,其更加关注引入体育社会组织之后如何发挥管理和服务效能,因此体育局在经费支持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来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动时,通常情况下不会过多地关注该体育组织是否是本地区注册的组织。

3)体育社会组织的运作自主权较明显。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各级体育局在所在地的社会动员能力比较有限,一旦将体育公共服务外包给体育社会组织之后,很难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整个服务运作过程进行监管。一旦双方形成体育公共服务的外包合同,体育局的主要工作重心就会变为督促组织按照合同条约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实际的服务运作自主权则主要在体育社会组织手中[6]。

3.2 地方政府的制度逻辑

地方政府,主要是指不同职能部分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的地方政府部门,包括省、市、县/区、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层级的政府部门。

相对于各级体育局来说,地方政府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认知更为复杂,其在对待体育社会组织时不仅仅关注于社会组织所再来的技术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更注重体育社会组织所带来的工作绩效评价。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显著特点,不同平级之间的地方会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活动运作看作是绩效竞争的一个重要元素,因此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扶持和培育本辖区内的体育社会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对于体育社会组织具有更强的监管能力,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下辖的民政、税务、财政、司法等部门严格监管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运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下辖的各级政府、社区街道居委会、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等所形成的监管网络全方位的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监管。

从各级地方政府来看,其在面对体育社会组织时的制度逻辑往往有以下3个特征:

1)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更大。各级体育局只能在专业技术领域——体育范畴内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进行设置,一旦超出体育,各级体育局就无法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授权。但是各级地方政府不仅仅需要对辖区内体育领域的发展负责,同时对辖区其他模块的发展也负有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地方政府所需要体育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范围更加宽泛,体育社会组织如果能够在体育领域之外提供一个其他的公共服务,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强加干预。

2)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区域相对较小。就各级地方政府而言,体育社会组织不仅仅要提供专业的社会体育服务,同时也是政府绩效竞争的重要指标,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会给予辖区内体育社会组织以更多的资源和发展机会。此外,鉴于不同地区之间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地方政府往往在域外体育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上给予更严格的要求,对其组织活动是否会为所在辖区带来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或不良的组织竞争压力会给予更高规格的审查和控制,这就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有效地控制体育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

3)对社会组织进行象征性运作。各级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落实需要政府部门能够有效地渗透到体育社会组织的内部,对组织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适当的干预和扶持。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体育社会组织相对于环保、司法、慈善等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政府在有限的干预能力下很难将实质性的工作落实在体育社会组织层面。各级地方政府所设立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多地只是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注册、年检、审批等工作,并未进行具体的引导和培育工作。

4 体育社会组织非协同治理情形的组织学探因

4.1 非协同治理现象的结构性根源: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宏观政策的模糊性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我国面对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地域幅员辽阔,不同省市地域、不同行业、不同民族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较大,这就导致了上述不同层面的具体治理需求和治理条件各有特点。针对于上述客观现实,国家在许多治理领域尤其是需要地方政府参与的治理领域,所出台的治理性政策是带有明显宏观性和模糊性的,具体治理的指导性政策出台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就我国社会体育发展而言,东部沿海、中部省份和西部偏远地区的发展更是具有极大差异,社会公共体育服务的供需特点也不尽相同,如果仅仅以国家层面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来指导所有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那么不同位置的政府部门自然会形成不同的治理逻辑。各级体育局基于专业技术主义角度与体育社会组织发生互动,而各级地方政府则从绩效竞争主义来与体育社会组织发生互动,这就是产生非协同治理的结构性根源。

4.2 非协同治理现象的组织肇因:科层制体制下体育社会组织不同治理单元的封闭化

Meyer和Rowan指出:制度环境是多元化的,现在政府组织的不同构成部分从制度环境中吸收了不同的制度逻辑,这就会导致不同组织之间产生一种结构性矛盾,因此现代组织应该采用一种“脱藕”战略,即不同组织之间应该主动规避整合的过程,使不同结构之间能够“脱藕”[7]。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治理体系来看,不同专业职能部门同样也采用了不同的治理逻辑,在对待体育社会组织方面,各级体育局和地方政府在执行标准、审核标准、培育策略、信息渠道建设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形成了自上而下较为封闭的治理单元,这也是造成目前体育社会组织非协同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4.3 非协同治理现象的实践阻滞:各级体育局、地方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职能分工尚不明确

基层社会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决定了整个社会治理体系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牢固的底部“根基”,从而帮助整个治理体系达成“善治”的目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基层社会又是整个社会矛盾冲突的高发地带,这就需要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责任分工,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协同共治。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而言,各级地方政府、各级体育局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就社会公共体育服务方面所达成的责任分工更加模糊。

首先,我国目前仍然无法完全摆脱“大政府、小社会”的治理格局困境,协同治理的理念也并未完全落实于基层政府部门,从各级政府的角度而言,并没有真正地退出直接的社会体育治理领域,许多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社会体育公共服务仍然由各级政府进行相应的规划。其次,地方政府与体育局之间的治理分工仍然不明确。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地方政府和体育局在大型综合体育活动中的角色扮演仍然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往往在一些大型的体育赛事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地方体育局与政府之间在多数工作中是处于一种重叠状态或简单的上下级关系;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和体育局在社会体育治理方面的责任不明确,体育社会组织也因此无法确定自身在哪些治理领域内拥有相对自主性、哪些社会公共体育服务可以由本组织负责提供。由于地方政府、地方体育局和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划分模糊,三方之间的协同能力就会有所下降,这就从实践层面造成了非协同治理现象的产生。

5 制度环境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提升的行动策略——以L市妇女体育协会为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社会特有的制度环境特征,体育社会组织在自主性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和优化,尤其是非协同治理环境的客观影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治理能力不仅与国家“协同治理”发展方向相背离,同时也在限制自主性的条件下难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创新优化。因此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可以采用哪些行动策略来增进自主性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本研究在结合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体育社会组织不同行动策略的条件和边界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调研过程中采集到了多个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体育社会组织活动的具体案例,在实地调研材料的对比分析基础上,发现位于山西省L市的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极强的协同治理特色,不仅能够组织各类的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同时也能够与地方政府和地方体育局形成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因此以L市妇女体育协会作为一个研究案例,来分析其体育社会组织的行动策略。

L市是山西省C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自2018年3月份开始,笔者多次与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负责人L女士(43岁,L市本地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同时对于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所有组织活动记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读。此外,笔者还以参与者的身份于2018年7月和2019年4月两次全程参与了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组织活动,收集了丰富的田野调查材料。通过进行深度访谈和田野调查的方法,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制度环境的作用下发展自主性的机制逐渐呈现出来,该组织对于非协同治理制度环境下自主性提升的行动策略也逐渐清晰化和条理化。

5.1 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宏观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山西省内各类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单纯依赖上级部门扶持帮助的传统格局开始发生转变,依托“项目”“组织活动”“社会资源”购买服务机制而形成的新型多边依赖格局开始形成。在这一背景之下,不仅一些体育社会组织开始涌现,同时一些原有的体育社会组织也重新焕发出了组织活力。在山西省内所有的体育社会组织中,一类为政府孵化或重点扶持的体育社会组织,依然具有明显的体制内特征;另一类则属于具有初始社会“原生”特征,这一类体育社会组织一部分为原有体制内体育社会组织实现“转型”而成。对这一类组织而言,随着其在社会体育治理方面所发挥作用的提升,其对于社会资源的需求度也相应增加,在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都极为有限的情况下,这一类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寻求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协同支持,L市妇女体育协会就属于第二类体育社会组织。

L市妇女体育协会成立于2015年,在短短4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较快的转型和发展过程。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主席L女士是当地较为有名的青年女企业家,其所在的Q集团主营购物商场和餐饮业。由于L女士一方面对于体育运动表现出了极高的兴趣度,另一方面也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文化,考虑到旗下商场和餐饮行业员工大多为女性,因此首先在企业内部成立了Q企业妇女体育小组,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女性员工的日常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在Q企业妇女小组成立的初期,小组能够起到一定的妇女员工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的组织活动,甚至能够带动周边社区女性和同行业其他企业女性员工的积极参与,小组在本企业周边地区和行业领域的活动影响力不断提升。但是在相继举办了几次女性体育活动之后,Q企业妇女体育小组意识到单纯的通过组织本单位的女性体育爱好者进行活动并不能够有效的实现更大的社会性目标,因此从2015年初开始,Q企业妇女体育小组就开始逐渐向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转变,并正式的向L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托于Q企业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资金储备能力,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短短3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依托一家母公司的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

L市妇女体育协会不仅承担了多次L市内的女性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此外也承担了L市内一些综合性体育赛事以及L市上级政府C市的一些女性体育赛事。通过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发展过程中运用了多种合理的行动策略,不仅同当地的政府部门和体育局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同时也在组织活动中保持了较高的自主性,因此以一种结构化叙事的方法来分析出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自主性行动策略,对于其他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5.2 L市妇女体育协会初期的生存发展策略

同其他类型的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一样,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就是是否能够得到所在地区政府和体育局的扶持,但是作为一个体制外的体育社会组织而言,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处理这一问题中所面临的困难相对较大。就体育社会组织而言,政府部门一旦从政策和资金的角度对其予以支持,那么政府就需要承担该组织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目前体育社会组织活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和体育部门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依赖性还比较小,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让政府并不倾向于扶持体制外的体育社会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外的体育社会组织往往主要采取的行动策略是如何能够获得政府和体育局的扶持,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成立初期也同样采用了这样一种行动策略。

在L女士成立Q企业妇女小组时,其目的在于带动企业女性的体育参与,丰富以女性为主要员工的企业体育文化。由于Q企业在L市的影响较大,因此也逐渐带动了周边社区和同类企业女性员工的体育活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为L市知名女企业家的L女士开始致力于组建以女性体育活动和赛事组织的公共服务型体育社会组织。在组织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体育局之间不同的治理逻辑差异开始逐渐显现出来。作为L市体育局而言,其对于这样一个带有公共体育服务性质的女性体育组织表现出了支持的态度,一方面体育局能够通过这一相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体育组织来开展更多的社会体育活动,尤其是在L市女性体育活动相对匮乏的情况下,L市体育局更倾向于扶持该体育组织。但是L市体育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一旦对该体育组织进行扶持,就会相应地承担该组织活动的责任,因此在L市妇女体育协会正式注册之前,L市体育局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资金和项目支持,L市妇女协会的组织活动仍然局限于Q企业内部,这与L女士发展协会的目标产生了偏差。

没有成为正式的注册组织,体育局即使想同L市妇女体育协会进行一些项目合作也很难落到实处。针对这种情况,L女士认识到要想让妇女体育协会真正的起到社会公共体育服务的作用,就需要政府部门的认可,即在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注册。L女士在与当地L市民政部门以及L市妇女协会所在的社区管理部门的多次斡旋中发现,地方政府在对待体育社会组织方面的态度与体育局并不相同,其更希望去支持一些有较大社会反映的组织活动,因此如果自己的组织在活动方面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有限,那么很难获得L市政府部门的支持。

基于这种认知,L妇女体育协会开始与周边的各个社区加强联系,开始设计和打造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妇女体育活动,也正是在这样一种组织发展思路下,L妇女体育协会获得了重要的组织发展契机。2014年,L市妇女体育协会(当时还是Q企业妇女体育小组)以丰富L市企业体育文化作为活动宗旨,举办了L市民营企业女子运动会,不仅邀请到了8家L市当地知名企业的负责人到场,同时也邀请了L市分管科教文卫的副市长作为重要嘉宾莅临了运动会开幕式。通过实地的观摩和体验,L市副市长认为简单的企业女子运动会也能够承办得如此规模宏大,这种有助于当地居民文化生活品质提升的活动效果并不比文艺晚会、艺术展览等活动差,甚至参与的人数更多。以此作为契机,在L市市政府的鼓励下,L市体育局正式作为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上级主管单位对L市妇女体育协会进行了正式的社会组织注册和登记。L市妇女体育协会作为体育社会组织被正式的合法认定,并开始与L市体育局开展长期的社会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合作。

作为政府部门,L市政府对于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态度体现出了前文所提到的地方政府的治理逻辑:首先,地方政府不会过度地去关注体育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能力,而是更注重社会影响力,即从政府绩效的角度来审视体育社会组织;其次,地方政府之所以选择支持L市妇女体育协会,不仅仅是由于其举办的女子运动会在社会体育方面的作用,反而看重的是L市妇女体育协会在筹办女子运动会的同时,能够在辖区内多个企业的女性聚集起来,让本市的企业文化成为了周边市区的典范,同时运动会所形成的社会效益也更为明显。最后,政府对于L市妇女体育协会并没有实质性的指导,其只是委托民政局对其进行注册,同时委托体育局对该组织的具体活动进行针对性的规划。

回顾L市妇女体育协会初期的发展策略可以发现:所有的行动策略几乎都是围绕着L市妇女体育协会争取活动地域自主性而形成的。L市妇女体育协会从成立到初步发展的案例表明,作为体制外的体育社会组织,只有当组织活动围绕当地地方政府的治理偏好采用针对性策略时,才能够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此同时,一旦体育社会组织与当地的体育局形成相互合作的依赖关系时,其行为就会受到体育局制度逻辑的约束,组织活动一方面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尽可能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服务来获得体育局的肯定。总之,这种行动策略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体育局的界限允许范围之内展开。

5.3 L市妇女体育协会进一步的发展策略

5.3.1 合作项目招揽

合作项目招揽是指体育社会组织主动与当地政府或体育局进行项目规划,然后经相关部门报批之后承揽合作项目,同时借助项目收集社会资源、扩大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这一策略的前提是L市妇女体育协会能够较为准确地识别出政府和体育局发包项目的制度逻辑。在L市妇女体育协会注册第二年,该组织就从上级部门C市体育局申请了一个体育赛事组织项目——“奋进新时代舞动中国梦”L市广场舞健身表演赛,赛事不仅吸引了几十支广场舞代表队参赛,精彩纷呈的赛事也吸引了许多当地市民的参与,这也成为该组织长期与体育局合作的一个重要保证。而在同一年度,L市妇女体育协会还承担了L市城府的一项体育公益活动——“不让毒品进我家”的体育文化宣传展演,通过体育活动项目的展示来宣传禁毒、拒毒思想,也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影响。

体育社会组织要在不同部门之间都获得良好的合作关系,那么就需要清楚不同部门之间对于项目招揽的偏好。但是这些项目偏好并不会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被公开发布,因此就需要体育社会组织在频繁的非正式沟通中获得相关的信息。在这一过程中,L市妇女体育协会一方面借助负责人L女士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发展与多方专家学者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也依托于Q企业的资金实力,积极参与各种类型的社会公共服务型活动,逐渐提升组织对于不同部门制度行动逻辑的理解能力。

5.3.2 复合型组织结构的搭建

就体育社会组织来看,地方体育局希望其能够具备较强的社会体育服务专业能力,而地方政府则更看重其是否能够嵌入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因此面对这种差异化的需求,成功建立多边依赖关系的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需要使自身组织结构映射前述要求[8]。

图1 L市妇女体育协会组织机构图

如图1所示,L市妇女体育协会下设一个关键部门——公关部,其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与L市地方政府、L市体育局以及L市上级部门C市政府和C市体育局之间的合作协调和沟通洽谈,而非政府性质的部门沟通则主要由市场宣传部来完成。从整个组织架构情况来看,公关部、财务部、市场宣传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处于整个组织结构的上层。而赛事部、活动部、社区体育部和妇女体育部则依托于各自的项目服务内容形成不同的团组,并在团组协调之上形成了横向网络。从这一组织结构上来看:

1)L市妇女体育协会为了更好地与地方体育局和地方政府形成多边的合作关系从而设置了专门的沟通协调部门——公关部;

2)通过公关部和市场宣传部两个部门对政府和非政府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L市妇女体育协会具备了更强的自主性和不同类型资源的汲取能力;

3)L市妇女体育协会的组织结构同其他类型的体育社会组织相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相对于一些其他行业的大型社会组织而言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可以解释为了在国家加大体育社会组织扶持能力的前提下依然鲜有大型体育社会组织出现。

5.3.3 发展跨界资源汲取能力

虽然本研究分析的核心议题在于探讨地方政府和地方体育局对体育社会组织的非协同治理及其应对策略,但是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提升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两个层面,企业、基金会、社会公众等同样是体育社会组织资源获取的重要来源,这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提升也是至关重要的。L妇女体育协会在取得一定的发展成效之后也开始将项目和资源的获取转移到大型企业中来,而且L女士作为L市大型企业Q的负责人,本身在社会大行企业中就具有一定影响力,在这一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更为明显。但是L女士在访谈中表示:企业虽然在社会体育公共服务方面所表现出的兴趣不断提高,但是其仍然带有较强的目的性和利益追求特征,因此同企业之间的沟通公关同与政府部门之间较为类似。在现阶段的发展中,L市妇女体育协会凭借L女士在商业领域之中的声望在社会企业资源获取中的成果较为理想,但是随着L市妇女体育协会社会影响力的提升,如果冲破这样一种“关系壁垒”,实现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供应是该组织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6 结语

当前我国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非协同治理情形侧面反映出目前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宏观扶持和顶层设计依然缺乏有效的构建和优化,地方政府和地方体育局很少能够从体育社会组织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相应的行为策略,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从政府部门的角度而言还缺乏与基层治理创新、社区自治等领域进行紧密有效的结合。“非协同治理-策略性应对”的双重机制让中国体育社会组织在自主性提升过程中显示出明显的特殊性。在当代中国国家行政治理体系极为强大、社会治理主体发育水平较为低下的情况下,体育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既可能在当国家大力培育社会治理主体、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条件下获得快速发展,也可能会在中国现行的行政体系之下缩小自己的自主性空间。因此我国对于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培育,不能仅仅把聚焦点放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财政支持与层级管理之上,还要从体育社会组织的部门协调、体育社会组织的多元诉求等角度予以协调应对,从而最大化地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当代中国治理和体育强化战略推进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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