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及其时空分布特征

2021-10-09 11:27吴宏岐林声渊
鄱阳湖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

吴宏岐 林声渊

[摘 要]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文章通过分析整理《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所载清代护林碑刻的相关信息,认为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主要惩罚措施有送官惩治、经济惩罚、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五大类。这些惩罚措施不仅存在显著的分期特征,而且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这种差异与当地的人口规模、经济水平、生态文化意识、社会情况和自然条件息息相关。

[关键词]清代乡村社会;护林碑刻;环境保护;惩罚措施;时空分布特征

护林碑刻是中国传统碑刻的特殊类型,是研究林业史、环境史和区域社会史的重要史料。关于护林碑刻的研究,近年来涌现出不少颇有份量的成果,除了张浩良的《绿色史料札记——巴山林木碑碣文集》①和倪根金所辑《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②之外,一些论文也涉及护林碑的类型与地方人群的生态环境保护思想问题,③但现有研究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探讨尚比较薄弱。

清代是传统护林碑刻发展的成熟阶段,故遗存相关碑刻数量尤多。《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一书是作者用数十年心血始克完成之力作,分上、下两册,凡70多万字,共收录了自南北朝到民国时期全国各地的护林碑刻共685通,是目前所见最为系统、全面的护林碑刻史料辑录成果。其中载有惩罚措施的清代护林碑刻多达387通,基本覆盖了当时全国的各个省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故本文拟主要根据《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一书所见相关碑刻史料,初步探讨清代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具体惩罚措施及其时空分布特征,以期有助于相关研究的推进。

一、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主要惩罚措施

通过分析整理《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一书所收录的387通载有惩罚措施的清代护林碑刻的相关信息,笔者大致将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归纳为送官惩治、经济惩罚、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五大类,如表1所示。各类惩罚措施对毁林者相关行为的具体惩罚方式也各有不同。

(一)送官惩治

表1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涉及送官惩治措施的碑刻共202通,约占总数的52.20%。由此可知,就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而言,将毁林者送官惩治是各地最为常见的惩罚措施。不过,从立碑主体来看,护林碑的类型又可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尽管其立碑的目的有相似之处,但对毁林者的具体惩罚方式却略有区别。就送官惩治措施而言,官方护林碑一般都明确规定抓获毁林盗伐者要送官府究治,绝不宽贷。如清康熙五年(1666年)广东韶关丹霞山《象岭护山护林禁约碑》云:“为此示谕南华寺附近居民人等知悉:嗣后不得盗伐象岭前后左右山林树木……示后敢有故违,许各僧指名呈报,本道以凭严拿重究,绝不轻贷。”①又如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浙江温州平阳县《禁砍树木利济行人碑》云:“倘有不法棍徒,仍尔肆顽,强砍树株,横挑柴担,以致有碍行人,许该衿耆等投保指名禀县,饰差严拘究治,绝不宽贷。”②而从民间所立护林碑的内容来看,凡发生的毁林盗砍事件一般按民间所定规矩“私了”,即往往采取经济惩罚的方式(详见后文),但也有少部分会直接送官惩治。如清乾隆四十年(1775年)江苏南京《魏氏禁碑》云:“凡祠寺前后空基并周围来脉之处,一切永禁,毋许起造、挖窖、停葬、伐阴木并六畜践踏,如有等情,议照前卷鸣官究治,以杜绝后患,爰勒禁碑,永垂不朽云。”③又如清同治三年(1864年)福建永安市《严禁风水碑》云:“日后亲友均宜自爱,切勿盗砍……如再有将阴木盗砍者,必送究治,决不宽恕,勿谓究之不早也。”④

(二)经济惩罚

从表1的统计数据来看,涉及经济惩罚的碑刻共有167通,约占总数的43.15%。由此可知,就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而言,采用经济惩罚方式是比較常见的。不过,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经济活动的类型尤其是物产情况不同,所以具体的经济惩罚内容也有所不同,尤其是会针对毁林者对当地经济的影响轻重,制定相应的经济惩罚条款。如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贵州从江县《高增寨款碑》云:“一议偷棉花、茶子,罚钱六千整;偷柴、瓜、果,割畜草,火烧山,明钱一千三百文。”⑤立碑者大概是认为偷棉花、茶子比偷柴、瓜、果以及割畜草和火烧山等危害更重,所以规定前者罚钱数量是后者的4.62倍。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惩罚不单单是罚钱,还会采用其他方式,如罚香油、罚线香、罚猪羊肉或者罚树种等。如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云南昆明小麻苴村《小麻苴彝族村乡规碑》云:“本村龙村庵为阖村祝国祈年之所,凡有树木不得践踏。如有违者,罚香油二十斤,线香一万柱,贡奉三宝。”⑥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湖北恩施巴东县《龚加山禁伐碑》云:“来龙禁地……内外树木百十余株,永不许砍伐。尚有无知砍伐者,罚百斤猪羊祭扫。”⑦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云南楚雄紫溪《鹿城西紫溪封山碑记》云:“自立石之后,如有违犯砍伐者,众处银五两、米一石,罚入公,以栽培风水。”⑧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云南楚雄吉乐乡《保护山场禁砍树木合同碑记》云:“盗砍明子歪窦者,罚松种五升……盗砍杂木一枝者,罚松种五升。”①此外,有的地方有罚戏的方式。如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安徽黄山祁门县《滩下村罚戏禁碑》云:“一禁公私祖坟并住宅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数木,或遇风雪折倒归众……以及砍斫柴薪、挖椿等情。违者罚戏一台。”②由此可见,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经济处罚方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还具有因地制宜、视情酌定的特征。

(三)人身惩罚

尽管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是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所采取的最为主要的两种惩罚措施,但这两种惩罚措施也有其弊端。例如:送官惩治往往容易激化乡里间的矛盾,由于出事地点多在山区,距离县厅较远,拿送毁林者到县厅治罪也有诸多不便之处;经济惩罚因民间贫苦者多,其毁林行为也往往是因经济压力所迫而发生,所以一味对这些毁林者进行经济惩罚显然行不通。正因如此,在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之外,还有其他惩罚方式,其中人身惩罚就通常与经济惩罚并行采用。如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广东佛山《奕西村护林碑》云:“本祖岗上一带松仟,风木攸关,现今生长,不许折伐。如有折伐,人赃并获者罚红花银一大员,无银,本祖出,行该犯游刑。”③又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重庆城口县《黄溪场禁碑》云:“严禁窃伐禁山,违者罚钱一千文……尚有次贫者,议鞭竹条五百,游街示众。”④不过,与经济惩罚相比,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人身处罚案例相对较少,在387通碑刻中也只有7通碑刻载有人身惩罚措施,仅占1.81%,而且具体惩罚以游刑、跪香、抽打为主。这些惩罚措施称意易行,但却未必能收到实效,所以又有其他惩罚措施相应而生。

(四)劳役惩罚

劳役惩罚也是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方式之一,但并不多见,387通碑刻中只有3通碑刻载有劳役惩罚措施,仅占0.77%。劳役惩罚是经济惩罚的一种替代方式,通常是要求毁林者通过种树来弥补过错和损失。如清康熙三年(1664年)河北石家庄《护林禁约碑》云:“立约护林禁牛羊,绝砍伐。如有违约而动者,罚种树拾颗。”⑤又如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湖南怀化《禁砍桐茶碑》云:“为此示仰阖邑人等知悉:嗣后须知树木十年,滋生不易,如有任意砍伐桐茶树一株者,准被砍之家投鸣牌保,罚令栽培五十株。”⑥此外,有的地方有责令毁林者铺路以示惩罚的情况。如清道光十七年(1837年)云南文山《平壩街立石碑》云:“樵采水头木植者,罚铺街石路面两丈。”⑦

(五)精神惩罚

在中国古代社会,出于对神灵的敬畏,不少地方会通过祈求鬼神诅咒子孙后世的方式来遏制毁林者破坏林木的行为,以此达到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目的。⑧表1的统计数据显示,清代护林碑刻中有8通涉及精神惩罚措施,占总数的2.07%,比人身惩罚措施略多,并且以南方地区较为常见。如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四川巴中香炉山李姓家族《古柏禁罚碑》云:“倘日后有无耻绝嗣之徒,勾引木商卜散流言,而存此念者,连同木商与好利等辈,自领劋经十部,子孙男女尽害白癞(麻风病),万代不得昌荣。”①又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四川通江县董溪刘氏家族《龙王庙护林碑》云:“异日倘有不法之徒占树木……子孙永远不得昌荣。”②可能是因为这些地方家族力量有限,难以制止毁林者的破坏行为,于是大肆诅咒。③

总的来看,尽管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所采取的惩罚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但总体上表现为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并重,这两种惩罚方式合计占95.35%,而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这些惩罚方式合计仅占4.65%,显然只起到辅助的作用。

二、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分期特征

《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所载387通清代护林碑刻中,最早的是康熙元年(1662年)广东韶关市丹霞山的《丹霞山寺禁约碑》,最晚的为宣统三年(1911年)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的《保护山林碑》,大体上与满人入关后的清朝相始终,这为我们研究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的具体分期特征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资料。

考虑到越是晚近碑刻留存下来的可能性越大,越是久远碑刻留存的难度越大的情况,本节主要从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类型出发,探讨其在清代不同时期的分期特征。

如下页表2所示,清前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主要以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为主,二者合计占这一时期碑刻总数的94.12%,载有劳役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占5.88%。清中期少了劳役惩罚类碑刻,多了人身惩罚类和精神惩罚类的护林碑刻,但二者占比较小,合占3.92%,而载有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比例略有提升,合计占这一时期碑刻总数的96.08%。清后期,各类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的总量是三个时期最多的,其中载有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合计占这一时期碑刻总数的95.14%,占比较清中期稍有下降,但基本保持在95%左右,载有其他三类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合计占4.86%。这说明有清一代,随着毁林行为不断增多,尽管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一直以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为主,但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这些辅助性的惩罚方式也逐渐受到重视,对毁林者的惩罚制度也日益完善起来。

从具体的惩罚类型来看,送官惩治类在清前期占比最大,高达76.47%,超过了总碑刻数的四分之三;在清中期和清后期占比分别为55.88%和49.25%,依旧是每个时期占比最大的惩罚类型,但占比呈现出逐时期下降的趋势。经济惩罚类在清前期、清中期与清后期分别占总数的17.65%、40.20%和45.89%,为各个时期占比次多的惩罚类型,呈现出逐时期递增的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这可能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安定与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在各个时期占比都较小,可能因为对于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而言,这三类惩罚措施的震慑效果不大,且对于被毁林者而言补偿作用亦不大,故而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惩罚措施。

三、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差异及其成因

清朝疆域辽阔,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人文地理环境千差万别。因此,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不仅存在明显的分期特征,而且有显著的地域差异。

(一)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差异

《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是目前所见最为全面、系统的收录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碑刻的成果。该书碑刻数量多、涉及范围广,通过对相关碑刻内容进行研究,我们不难从中看出清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南北差异,甚至南北地区内部的具体差异情况。

从表1来看,清代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共计有329通,约占总数的85.01%;北方地区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总共有58通,约占总数的14.99%。就具体的地区而言,南方地区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与华南地区,北方地区则主要集中在华北和关中一带。这些统计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就护林的重视程度而言,显然南方地区要强于北方地区,而在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内部,对护林的重视程度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可一概而论。究其原因:

首先,这一分布格局的形成与清代人口地理分布格局密切相关。有清一代,南方人口規模一直都超过北方,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南北人口差距越来越大,到清后期南方人口已是北方人口的3倍之多。①人口快速增长,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大地之上,人口日繁殖,即旷土日稀”,②人们只好向山地进军,毁林开荒,致使“人烟稠密,林疏涧豁,久无瘴患”。③山林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而生存环境的恶化又反过来增强了人们的护林意识,因此,南方地区对于毁林者的惩罚程度要大大超过北方。

其次,这一分布格局的形成与清代林木商品化程度有很大关系。清朝前中期正处于康雍乾盛世时期,商品经济空前繁荣,随着人口的大量增长,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对林木柴薪的需求急剧增加,加之贩卖木材能够获得高额利润,故此时期林业商品化发展迅速。“到1800年,中国的木材商已经渗透到了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一些原木要漂流一千多英里才能到达其最终目的地。”①北方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经过数百年的砍伐之后,周边地区的森林已遭到严重破坏,作为江南城镇建筑材料的木材,越来越依赖于西南四川、云南、贵州等地的木材砍伐。②而清代实行银钱并行的货币制度,林木等大宗商品交易多用银两进行,“木商多在挂治、王寨、茅坪三寨买木,运至湖南靖州、常德一带,或直下江南北,或运至粤省各处码头出售,境内向不设关。府属及清江、台拱等处俱产杉木,周围约计千余里,均系苗地。苗汉言语不通,惟茅坪等砦俱系同类苗人,是以各处木植俱运至三寨售卖。该三寨首人分年开设歇店,凡与木商交易,俱系伊等代为议价收木、评估银色,彼此相信有素。向议每木价一两取银四分给店家,以为客商饭食及守木、扎牌工费。三寨藉以资生”。③银两大量流进西南地区,并在此积聚,④这可能与西南诸省倾向于对毁林者采取经济惩罚有密切关系。

再次,这一分布格局的形成与清朝森林覆盖率的减毁有一定的关系。根据何凡能等人的考察,在1700—1900年两百年间,北方8省森林减少1860万公顷,南方12省则减少了4862万公顷,特别是西南和华南6省,总共减少3522万公顷,约占整个南方地区森林毁减的四分之三,几乎是北方8省森林毁减的两倍。⑤护林与毁林息息相关,这也是南方地区特别是西南和华南地区重视惩罚毁林者的重要原因。

最后,生态文化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分布格局的形成。这种生态文化意识在中国古代往往与各地先民的神树、圣树信仰有密切联系。山中多有千年树,世上难逢百岁人。世界各地都有关于神树、圣树的信仰习俗。中国人的神树崇拜也由来已久,中国古代神话中就有许多树木有灵的传说,如夸父弃杖化为“邓林”、“寻木”长千里、“三桑”无枝呕丝、“范林”随浪生海上等。⑥西南与华南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神树崇拜现象更为盛行,如:仡佬族的“喂树”(“祭树”或“拜树”)仪式;布依族每年三月三、六月六祭祀神林、神树的活动;毛南族、彝族、水族、壮族、瑶族的大榕树崇拜;大青树是西双版纳各民族共同崇拜的神树;等等。因此,在清代西南与华南地区林木资源急剧消耗的大背景之下,此地区的少数民族对于森林的保护意识也会更加强烈,护林碑刻数量也就愈多,分布范围也愈加广泛。

(二)清前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特征及其原因

根据下页表3的统计数据可知,清前期南北方载有惩罚措施的碑刻分别为14通和3通,占清前期总碑刻数的82.35%和17.65%。这个数据说明,在此时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北方地区对毁林行为的惩罚不太明显。如果从惩罚类型来看,清前期一共有三种惩罚类型,即送官惩治、经济惩罚和劳役惩罚,其中南方乡村社会对毁林行为的惩罚为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并且主要以送官惩治为主,一共有11通载有送官惩治的护林碑刻,接近南方碑刻总数的五分之四。对于北方而言,送官惩治也是主要的惩罚类型,此外还有1通载有劳役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

首先,这种分布格局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清初战乱的影响。明末清初农民起义不断,加之清军入关后又与南明政权进行了几十年的战争,随后又是长达8年三藩之乱,最后导致各地百姓流离失所,人们困于战乱,无从顾及山川林木,“前因世乱,移居福省,兵民乘隙紊砍树木,以致山光泉竭,田地从此荒芜”,①故清前期的载有惩罚措施的碑刻并不多。其次,这种分布格局的形成与当地的人口规模有一定的关系。战争以及明末清初的各种天灾人祸导致人口骤减,其中四川损失相当严重。如《流寇志》载:“城中人杀尽,令所部搜山,毎屠一路,册报某日某部杀人数。次日山上有烟,谓搜山不尽,一部贼兵尽斩。以首级不可致,咸断右手以报功。每搜山,贼至山中,与百姓相向哭,曰:‘我与尔无仇,令吾至此!尔辈断手后,不可饮冷水,一饮即死。以秫面洒之。襄创口,立生肌,或得全命。成都、重庆、巫、夏、叙州数千里绝人烟。”②最后竟致四川在明末清初人口减少685万。此外,其他地区人口减少也相当严重,如河南人口减少627万、山西人口减少380万、浙江人口减少370万、北直隶人口减少365万。①人口大量减少,人地矛盾得到缓解,人们对于环境的破坏也会相应得到缓解,人们的环境意识也就变得薄弱,故大多地区毁林惩罚的碑刻数不多,人口损失严重的地方就更不必说了。最后,这种分布格局的形成与商品经济的繁荣程度有密切的关系。清初战乱频繁,百姓流离失所,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送官惩治也就成了清前期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主要惩罚措施,占比高达76.47%。

(三)清中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特征及其原因

从下页表4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清中期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载有惩罚措施的碑刻数目都大大增加,南方与北方的碑刻数量分别为90通和12通,占清中期总碑刻数的88.24%和11.76%,南北比重与清前期相比略微有变化。这一数据说明:此一时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依然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北方地区对毁林行为的惩罚则较少。如果单纯从惩罚类型来看,这一时期南方地区除了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以外,还出现了人身惩罚和精神惩罚;北方则多了经济惩罚,少了劳役惩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与清前期相比,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经济惩罚的比重在清中期都明显增加。究其原因,与林木商品化发展迅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清军自入关以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代帝王的經营,至清中期中国传统商品经济发展到顶峰。随着商业的繁荣,林木商品化加速。如湖北汉口镇,“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六行最大”。②而贩卖木材的巨大利润又驱使人们争相伐木贩木。如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潮州府大埔县《双坑禁盗斫焚山碑》云:“奈迩来人民奸险,惨遭一般贼党假做屋料、水桶为名,卖人十株,盗斫他人百株,卖人百株,盗斫他人千株,以致盗贼生心,连年偷盗不休。”③

瓷器、造纸、造船、煮盐、冶铁、冶铜发展也对森林资源的保护造成了负面影响。如雍末乾初“粤省铁炉不下五六十座,煤山木山开挖亦多,佣工者不下数万”。④又如云南的铜矿,至乾、嘉时期,全省开办铜厂有30多处,“大厂(砂丁)率七八万人,小厂亦率万余人。合计通省厂丁,无虑数百十万”。⑤再如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广东梅州《百侯禁搬泥挖石盗砍碑》云:“一世祖祠花胎栽种树木,遮蔽风凹及祠后龙道,直至头巾岽左右两旁,屡被锄种开沟、搬泥挖石,以致山崩土甩,贻伤龙脉。”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方式,这也是这一时期经济惩罚比重迅速增加的重要原因。

除了林木迅速商品化而导致山林减毁之外,清中期护林碑刻的大量涌现还与当时人口大量增加导致的人地矛盾突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清政府主观上为了解决人地矛盾,鼓励向荒山进军,另一方面明末清初高产旱地农作物的引进为这种山地大进军提供了效益保证。人满为患地区的农民为了解决饥寒问题,只能向深山进军,扩大耕地面积,种植高产旱地作物。⑦但是,这种山地垦殖运动,其结果是山林尽毁、童秃一片,所以为了保护山林,清中期各地护林碑刻已经靡然成风。

此外,这一分布规律可能还与本地的自然环境变化有很大的关系。如云南省在1700年之前还有许多茂密的森林,森林覆盖率高达65.8%,到1800年森林覆盖率已经下降到52.0%,整整下降13.8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一,植被面积更是减少了499万公顷,比南方六省(广西、湖北、江西、安徽、浙江、江苏)之和(484万公顷)还要多,①可见此时期云南山林减毁相当严重。环境的破坏导致人们对未来生存環境的进一步担忧,“近遭六村并西乡不法人等,肆行砍伐开挖,以致山势倾颓,田地荒芜,钱粮难办”,人们越担忧环境破坏,其环境意识就愈加明显。②“嗣后毋得再行砍伐开挖,倘敢仍蹈前辙,除密防严拿重究外,许该村火头立即报经田产扭禀,以凭按法处置。”③这可能是清中期云南载有惩罚措施的碑刻比例骤然增加的重要原因。

(四)清后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惩罚措施的地域特征及其原因

如表5所示,清后期南北方载有惩罚措施的碑刻数目增长幅度依然较大,南方与北方的碑刻数量分别为225通和43通,占清后期总碑刻数的83.95%和16.05%,南北比例较之清中期略微减小。虽然南方载有惩罚措施的护林碑刻数目增长倍数较之北方要小,但此一时期南方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惩罚依然比北方更为重视。就南北地区内部而言,清后期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惩罚在南方主要集中于华南和西南地区,而在北方则集中于关中和华北平原地区。不过,如果以惩罚类型论之,无论南方还是北方,主要还是以送官惩治和经济惩罚为主,而经济惩罚的比重还在持续增加,这应与清后期中国的近代化历程关系密切。

此外,这一分布格局的出现与清后期各地区的人口数量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四川省在乾隆六十年(1795年)时人口才1100多万,至道光三十来(1850年)人口已经超过4000万,跃居全国第一,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竟达到8000万。①人地矛盾的突出,人口必定会向邻省流动,陕西的汉中府和兴安府在秦岭之南,气候同于巴蜀,且为山间盆地,是四川人民向外移民的首选之地。据时人估计,在川、陕、楚三省交界的山区中,侨寓的外省无业贫民达数百万之多,南山老林“已开者十之六七”。②人进则林退,林退则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故清后期四川与陕西汉中、兴安二府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越来越重视。护林与毁林是密不可分的。据何凡能等人的考察,1800—1900年西南与华南诸省森林覆被率下降的百分点均排在全国前列,③这也是清后期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惩罚大部分集中于华南和西南地区的重要原因。

最后,清后期除了人地矛盾突出,也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和战争频发的时期,尤其是太平天国起义,战火蔓延半个中国,江苏、安徽、江西等省更是连年战争,经济破坏严重,百姓流离失所,人口锐减。如苏州城破之后,“在城居民遭屠戮者什之二三,投河、投井、悬梁者亦什之二三,余则能逃出城者,则逃出城,不能逃出者,则从贼焉”,④“难民饿死、冻死者充满道路……人民几去其半”。⑤战争导致社会动荡、百业凋零,人们难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森林生态的变化上,因此这几省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四、结论

立碑护林是中国古代保护森林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护林措施。通过对中国古代护林碑刻内容的深入分析,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历代森林变迁、林业思想、护林机制,还可以以此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之间护林举措的差异。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护林碑刻辑存》所记载的387通载有惩罚措施的清代护林碑刻的细致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清代乡村社会对于毁林者的惩罚具有普遍性,惩罚措施也是多种多样,包括送官惩治、经济惩罚、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五大类,但主要以前两类为主。(2)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惩罚也有不同的内容,如经济惩罚措施有罚钱、种子、肉等等,人身惩罚措施有游刑和抽打等,劳役惩罚措施有种树和铺路等。(3)就其分期特征而言,从清前期至清后期,随着毁林行为的不断增多,尽管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措施一直以送官惩治与经济惩罚这两种惩罚措施为主,但人身惩罚、劳役惩罚和精神惩罚这些辅助性的惩罚方式也逐渐受到重视,这说明在有清一代,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制度在日益完善。(4)清代不同时期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总体来看,南方比北方更加注重对毁林者的惩罚,惩罚区域也逐渐广泛;就地区而言,南方乡村社会对毁林者的惩罚主要集中于西南和华南地区,北方主要集中于华北地区与关中一带。从惩罚类型来看,各地对毁林者惩罚方式比重变化不同,细节方面区别差异也较为明显。究其原因,这不仅与各地区之间的人口规模、经济水平及生态文化意识有关,还与当时的社会情况和自然条件息息相关。

特邀责任编辑:吴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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