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士从座上客沦为阶下囚

2021-10-16 12:47傅剑
清风 2021年19期
关键词:柜面单证杨某

傅剑

1970年出生的陈德,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曾是银行高管,过着风光体面的生活。可他在结识商人杨某后,却甘愿被“围猎”,成了杨某的“座上客”。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陈德东窗事发,沦为“阶下囚”,葬送了大好前程。

2018年11月27日,陈德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4日被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德犯受贿罪一案做出判决,陈德因受贿罪获刑12年。宣判后,陈德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获刑12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陈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行柜面服务质量管理、全行存单存折的凭证设计并与采购部一同进行存单存折的招标、采购等。

2004年至2007年,陈德接受某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承揽建行《柜面服务技巧实用手册》《柜面业务应知应会实用手册》等印制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

2005年至2009年,杨某又在陈德的帮助下,自建行多家分行承揽了大量存折、单证印制业务。2009年,陈德再次收受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8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陈德还以买房借款为名,向杨某索要钱款100万元,该钱款被陈德的妹妹李某用于个人公司增资。截至案发,该笔钱款仍未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陈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陈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100万元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陈德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责令陈德退赔的人民币5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德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而在庭审中,陈德部分变更上诉理由,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收受杨某75万元的事实以及该项事实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退赃;对于原判认定的其他受贿480万元事实,陈德承认确实收到相关钱款,但其中100万元是其向杨某借款,已于案发前归还;另380万元是李某和杨某经营土地增值获得的部分股权转让合法收益,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谋取利益,不是受贿。陈德的辩护人则提出,陈德在存折、存单的采购工作中,不具备为杨某谋利的职权,更没有为杨某谋利。

受贿事实是否准确

二审查明,陈德在建行会计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负责全行柜面服务质量管理、全行存单存折的凭证设计并与采购部一同进行存单存折的招标、采购等。建行相关手册及银行重要单证印制等业务,由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提出需求,具有一定的推荐和选择权,陈德作为部门领导需要在相关签报单上签字确认。

承揽建行印刷业务的商人杨某于2004年年初结识陈德后,遂提出具体请托事项。2004年至2009年间,杨某实际控制的印刷公司始终与建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存在合作关系,承接各项存单、存折、重要單证等印制业务金额达3000余万元。陈德作为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领导依流程在相关采购申请签报单上签署意见,将杨某的公司作为供应商之一向建行推荐,后建行与杨某的公司签订了各项印制合同。

由于陈德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杨某的公司谋取利益,杨某遂提出与陈德合作开办公司承接建行的印刷业务,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陈德占股30%。后陈德将所占股份由其妹李某代持,该公司注册时李某名下的出资款300万元由杨某提供,无论是陈德还是李某均未实际出资。数年后,杨某与陈德商议,将陈德帮助杨某的公司赚取的一部分利润分给陈德380万元,以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转入陈德指定的李某账户,李某退出30%公司股份。

另据陈德交代,2005年,杨某表示他的公司于2003年入选建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重要单证供应商,今年面临存折、存单两项业务合并采购、重新划分供货商供货区域的问题。杨向其请托将采购业务量大的地区分给他,并承诺给予好处。杨某表示存折印刷的4毛钱的利润和他一人一半。陈德时任建行总行会计部操作管理处处长,在划分供应商区域签报上签署了“同意”,将湖南、湖北、河北、河南等区域分给了杨某的公司。后杨某承接了建行的不少存折存单业务,挣了不少钱,但一直没给陈德分利润。

陈德供述,2006年,杨某为继续从事特种印刷业务,提出跟其成立一家公司,不用陈德出钱,将2005年其该分得的利润投资入股30%,陈德同意。后杨某成立了华威银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陈占30%股份,也就是300万元,陈的股份由陈德妹妹李某代持。陈听李某说杨某向她的银行账户转了300万元用于公司注资。华威银通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没有开展什么业务,土地价格却上涨不少。2009年,杨某想让陈退出公司,将李某名下股份转给陈子女,陈同意了。杨某和陈提了另外两件事,一是和陈清算2005年后做建行存折、存单业务赚的利润,把杨某的利润给陈;二是杨某希望成为2009年建行存折、存单等单证的正式供应商。最终杨某给了李某380万元股份转让款,数额是杨某算出来的。该供述与在案相关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380万元并非李某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收益,而是杨某给予的贿赂款。

索贿事实是否成立

经查,陈德以买房为由借款,但收到杨某的100万元后,次日即将该款转给其妹妹李某用于公司增资,显见其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此外,2004年杨某因承揽建行相关印刷业务与陈德相识,此后二人之间除了请托、被请托以及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没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并不存在私人借贷的感情基础。

2007年1月,陈德向杨某提出借款100万元之时,发生在杨某的印刷公司承接建行业务之后且其中部分业务尚在进行中、建行将要印制单式凭证之前,当杨某表示资金比较紧张犹豫不决时,陈德有过催促。杨某将款汇出后,同年3月建行会计部提出采购需求,标的为储蓄存折、单式单证、重要单证专用纸张,并向采购部推荐了候选供应商,其中包括杨某的公司,陈德依流程在本单位采购合同签署意见单上签署“同意”,使杨某承揽了该印制业务。

陈德在调查阶段曾供述,2007年,建行采购储蓄存折、单式单证。杨某向陈请托帮助他的公司入选为供应商,陈作为建行总行会计部总经理助理,推荐了杨某的公司,在请示签报单上签署了“同意”。后杨某的公司顺利成为储蓄存折和单式单证两项业务的供应商;后来由于总行领导压缩了供应商名单,杨某的公司才最终成为单式凭证的正式供应商,储蓄存折的候补供应商。

陈德当初借款时表示“急用、很快还”,并未出具借款手续;杨某证实,将100万元汇出一年多后,由于陈德没有还款,杨某曾通过李某委婉地要过一次。陈德则打电话问杨资金是否紧张,是否需要还这100万元。杨某说当时资金比较困难,但陈德并无还款的意思表示和行为。陈德虽有较高的收入,但在借款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一直未归还。据陈德供述,杨某借钱给自己是因为自己管着建行存折、重要單证业务,杨某有求于他。陈没有还钱,是因为这些年帮了杨某不少忙,陈知道即使不还,杨某也不会要。该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

2018年间,陈德涉嫌违法违纪的部分事实被调查机关掌握,为防止败露,陈德对杨某说,如果建行纪委问起这100万,就说已经还了,还拿来了一张借款100万元借条以掩盖真相。足见陈德并无还款的主观意愿和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陈德受贿数额555万元,其中100万元系索贿;其曾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受贿十余万元的事实,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不认罪、不退赃;原判鉴于其系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德所提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鉴于陈德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受贿75万元的事实表示认罪并退缴该部分赃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在原判刑罚基础上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并继续追缴陈德受贿犯罪所得。

猜你喜欢
柜面单证杨某
关于商业银行柜面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送上门”的逃犯
河南灵宝联社全面开启“无纸化办公”新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柜面操作风险法律防范研究
将捡到的钱捐给灾区,应当承担责任吗
论国际贸易商务单证的重要性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与海运提单的辨析
被派遣员工被违法解职,恢复劳动合同后如何处理
工行湖南武冈支行荣获省分行“柜面业务分流明星支行”
国际贸易单证格式标准化与我国标准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