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我国饮酒低龄化现象

2021-11-12 06:00卓道仁
民主 2021年11期
关键词:广告宣传烈酒酒类

□卓道仁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过量饮酒致死案例。与禁酒驾、未成年人禁烟相比,我国对未成年人饮酒管制却失之于宽。

一是法律层面“禁售不禁饮”,日常落实打折扣。二是酒类外包装劝说语标识警示效果不明显。三是社会对未成年人饮酒尚无 “零容忍”共识。

为此,建议:

首先,完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饮酒立法。一是强化酒类销售关口刚性约束,禁止在公共场所及公众可进入场所向未成年人售卖或提供酒精饮品。在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等,在自动售卖设备上,全面禁止销售酒精饮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明确餐饮等行业经营者应主动提示提醒未成年人不得饮酒。二是酒精饮料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提示标识的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由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违反未成年人禁售规定、经营场所未设置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等行为的执法主体。四是对劝导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饮酒、劝导未成年人过度饮酒的,纳入治安管理范畴,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及行政拘留。

其次,规范酒类商品包装标签与广告宣传。一是参照澳门地区规定,将任何经发酵、蒸馏或添加的,容量计酒精浓度高于1.2%的饮料定义为“酒精饮料”。销售以烈酒制成的食品(果冻、酒心巧克力、醉鸡等)应提示含酒精。二是参考烟草包装规定,修订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强制酒类商品包装应在显著位置标识“未满18 岁禁止饮酒”;烈酒制食品酒精含量超过1.2%的,也应标明“未成年人禁止食用”。三是制订酒类广告宣传限制措施。在学生放学时段,各级电视台、电台要全面禁播酒类广告。广告应避免酒类品牌与奢侈品、社会地位等关联。在校园周边200 米范围严禁设立酒类产品户外广告。四是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广告,对各类软广告,对接受酒产品软性植入的影视剧、MV、纪录片、短视频、游戏等,均要标注“饮酒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饮酒”。

最后,形成遏制低龄饮酒的社会共治合力。一是将未成年人禁酒与控烟工作同等对待,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二是筑牢学校防控青少年饮酒防线。三是发挥公安、检察机构兼职法治副校长作用,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对放任未成年人酗酒的监护人,及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约束未成年人饮酒行为。四是加强影视文艺作品管理,避免出现诱导未成年人饮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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