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国产故事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考略(1949-1992)1

2021-11-13 00:42张硕果
电影新作 2021年6期
关键词:故事片制片厂拷贝

张硕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统一由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1949年4月成立,隶属于中宣部,同年11月改隶文化部,以下简称“文化部电影局”)管理。在财务上,国营制片厂的开支完全由国家财政部门供给,制片厂出品的影片交给国营发行部门发行,发行收入也完全上缴国家财政部门,发行部门与制片厂不直接发生财务关系。

1953年5月,文化部电影局发布了《关于电影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的权限、责任、业务范围及财务关系的指示》,规定了制片厂、发行公司的业务范围:“制片厂以摄制影片、译制影片及印制拷贝(包括为译制影片用之素材)为主要业务。”“影片发行公司以收购制成影片发行权、发行影片、出售拷贝,出售或交换影片国内外发行权,及印制、发售电影宣传品为主要业务。”“制片厂及洗印厂各种主要产品,均照核定的计划成本(包括经局核定应属产品成本之追加计划成本)加百分之十利润作为售价,按合同规定售予影片发行公司。”按照规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全国电影发行管理机构——中国影片经理公司总公司(1951年1月成立,1953年8月更名为“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1958年3月,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与电影局放映管理处合并成立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向制片厂收购故事片发行权,价格是文化部电影局核定的计划成本加百分之十。

1953年12月,文化部电影局又颁布了《关于电影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的权限、责任、业务范围及财务关系的补充通知》规定:“各制片厂可按各种摄制或译制影片的计划成本,另加百分之五的‘制片成本变动准备费’,连同利润、税金作为售给发行公司之售价。”故事片发行权售价提高为计划成本加百分之十五(税金在外)。

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为中影公司按固定价格收购故事片发行权。关于中影公司收购故事片发行权的办法和价格,长期在文化部电影局工作的季洪曾指出:“在建国之初是按影片摄制成本加10%的利润进行结算的;以后采用按历年平均成本加利润制定固定售价进行结算,是对制片厂实行成本包干,节约归厂,并利于大小片之间互相调剂,固定售价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制片成本的提高,彩色故事片从30万元逐年提高到70万,黑白故事片从17万提高到50万元”。但是,季洪并没有明确指出是从哪一年改为固定售价的。

《北京电影录》一书则明确指出:“到1957年,艺术片的生产成本黑白片从30.2万元/部降到20.8万元/部;彩色片从61.4万元/部降到34.8万元/部。……为计算方便,影片产品售价改为平均摄制成本加10%的利润:黑白故事片每部17万元、彩色故事片每部50万元。”

不过,笔者认为,《北京电影录》一书中的说法不能采信:一、1957年黑白片成本20.8万元,售价才17万元,明显不合理,彩色片成本34.8万元,售价50万元,也偏高;二、找不到其它材料证实该说法。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固定售价应该是从1959年开始的。1958年2月25日至27日,文化部电影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电影制片生产促进会。时任电影局局长王阑西在总结发言中说:“制片厂对艺术片利润的计算,仍按总预算(摄制计划成本)15%作为影片的利润,……”可见,1958年尚未实行固定售价。

1959年4月16日,夏衍在电影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抽成支付制片厂成本,是用制作费的平均数加一定利润来支付的。这一方面虽则可以鼓励制片降成本,但不能体现‘优质优价’这个原则。对这个缺点,应该进一步研究具体办法来补救。苏联是有奖金的。当然,每个制片厂都有荣誉感,要制作好影片,但在价格上体现‘优质优价’仍是鼓励提高质量的一个因素。”夏衍所说的“制作费的平均数加一定利润”也就是固定价格,可见,此次会议已经确定1959年采用固定售价。

另外,夏衍在《为电影事业的继续大跃进而奋斗》一文中披露:“1953年,一部黑白片平均成本20万元,一部彩色片平均成本61万元。1957年,黑白片每部平均19万元,彩色片平均35万元。到了大跃进的1958年,一部黑白片的成本降低到11万元,彩色片降低到25万元。”

这一材料可以与季洪所说的开始实行固定售价时黑白片17万元,彩色片30万元相互印证。因为只有到1958年黑白片平均成本降到11万元,彩色片平均成本降到25万元,文化部才有可能分别制订出17万元和30万元的固定售价。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认为,中影公司从1959年开始按文化部制定的固定价格收购全国统一发行的影片,其中黑白故事片17万元,彩色故事片30万元。固定售价逐渐提高,1961年黑白艺术片26万元,彩色艺术片40万元,1962年黑白艺术片38万元,彩色艺术片50万元。到1980年改革前,彩色故事片每部70万元,黑白故事片每部60万元;舞台艺术片彩色每部50万元,黑白每部40万元。

事实上,关于发行权费结算办法,制片厂与中影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文化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1957年1月,文化部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曾提出:“改变制片和发行的关系,为了密切创作者与观众的关系,为了密切制片生产与电影上映情况的关系(即生产与销售的关系),以推动制片厂(或制片单位)厉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今后的影片发行工作,拟改为发行公司分帐代销或按质论价收购版权发行,借以刺激生产、提高质量。”1959年底,其再次指出:“关于现行收购影片办法,对制片的加强成本核算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在促进制片质量提高方面仍体现得不够,为了在收购影片的价格中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并适当照顾新建厂的精神,将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进一步研究制定优质优价办法。”但一直没有做实质性的改革,仍然按固定价格结算,且结算价格比较低。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文化部电影局要通过中影公司控制相当大一部分电影发行收入,以实现对整个电影事业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电影制片厂的基本建设、流动资金等都由国家拨款,制片从业者的工资、福利、奖金水平又普遍比发行放映从业者高,制片厂并无太大动机去争取更多的收入与利润。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电影制片厂开始积极研究电影体制改革问题,其中也包括故事片发行问题。1979年1月,北京电影制片厂厂长汪洋向文化部电影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故事影片发行问题的建议》,提出了一个过渡办法:“在版权结算上改为先付基价,然后一年内按上座率分成的办法,这比目前的结算好一些,但不是彻底的办法,只能作为过渡”。他还提出了一个彻底的办法:影片“由各制片厂自理发行”。这样做有以下好处:第一、“做到产供销统一,加强省、市公司和制片厂的直接联系”,“省略了中间层次”,“制片厂就可以按照经济收入来核定影片的成本、制定出有效的节约措施,从而降低制片成本”。第二、“由省、市公司代理发行”,“一切发行收入不能进入地方财政,除留少数利润外,绝大部分上缴国家”。第三、“把制片生产和宣传发行这二个环节统一起来,及时收到成果,便于各级领导心中有数;这样做也就能切实地保护国产片、保护制片厂”。

1979年2月8日至24日,文化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故事片厂厂长会议,出席会议的包括电影制片、电影发行放映、电影家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近100人。在这次会议上,北影厂提交的《关于故事影片发行问题的建议》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长影厂的代表赞同影片由制片厂自理发行。他们认为,虽然利润都是上交国家的,但是由制片厂上交利润,才能反映这个厂搞得好不好,才能提高制片厂的荣誉感。另外,制片厂利润多,还可以积累企业资金,加强企业建设,改善职工生活。长影厂代表可以说是比较全面地表达了制片厂的诉求:一、提高荣誉感;二、发展企业;三、提高职工福利、奖金。时任中影公司负责人丁达明则提出反对意见:第一、中影公司必须赚足够的钱,以完成对电影发行放映事业进行调控的职能。“赚了钱干什么?每年要付给科教片、纪录片的版权费、拷贝费4000万元左右;要补贴8.75和16毫米影片放映的亏损;向农村发行的8.75毫米影片,每个拷贝要亏损300元;每年还要拿出2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维修费。”第二,制片厂自理发行,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制片厂要自理发行,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只不过是甩掉总公司,把影片交给各省、市代理发行,这样,制片厂就要向29个省、市公司进行结算,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1979年12月,中国电影家协会也在上海召开了会议,会议提出了一份《加强电影工作建议书》,其中对电影发行工作建议如下:“改革影片销售体制,统购包销统一发行的办法,已严重挫伤创作人员和制片厂的积极性,阻碍影片质量的提高,今后应采用发行总公司或省市公司代理发行的办法,制片公司或厂要对影片的质量和经济效果负责,制片成本、发行拷贝成本由制片公司或厂负担,影片版权归制片公司或厂所有。”

文化部综合考虑各方的意见与利益,决定一方面维持中影公司统购包销统一发行,另一方面改革影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并于1980年4月下发了《文化部关于改变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故事片厂之间财务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改变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故事片厂现行的固定价格结算办法,实行按质论价的结算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制片厂拍摄的故事片(包括戏曲片)经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后,先按彩色和黑白故事片每部70万元,彩色和黑白戏曲片50万元结算。

二、根据每部影片发行后的35毫米观众人次3000万作为基数,在3000万观众以上每超过一万人次,分给制片厂240元。

三、根据每部影片发行后三年为止,35毫米观众人次达不到2000万的,由制片厂退回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10万元。达不到1000万的,退回20万元。

四、影片计算分成暂定为三年,自发行之月起算,期满后中影公司即停止与制片厂结算。

五、试行新的结算办法后,除反映革命历史的重大战役或重大题材需要特大成本摄制的影片,酌情给予政策性补助外,一般军事或重要题材影片的摄制费用,力求精打细算,在各制片厂总的生产费用中调剂解决。

六、每输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影片发行权或电影播放权,磁带录相和视盘发行权,录音磁带发行权,其所得外汇除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外,其余部分按制片厂得百分之六十,公司得百分之四十计算。

新的结算办法可以说正是按北影厂所提出的“基价”加“上座率分成”制定的,且将分成时间从一年延长至三年,但是制片方对这一结算办法并不满意。1980年7月,北影厂厂长汪洋写信给中央书记处领导,对电影事业投资重点、扩大制片厂企业自主权,改革制片厂与发行公司的财务结算办法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在故事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方面,汪洋建议:“1、影片通过后,先由电影发行公司按下列价格结算:彩色、黑白故事片每部70万元;彩色、黑白舞台艺术片每部50万元。2、影片发行以后,三年内以2000万观众人次为基数,观众人次不满2000万者,由制片厂退还发行公司基价10万元;观众人次超过2000万的,则由发行公司增付制片厂30万元;超过4000万人次,再增付30万元,超过6000万人次,再增付40万元。”这一建议和文化部此前决定试行的结算办法并无原则性分歧,不同的主要是降低观众人次基数,增加影片版权费。按文化部的结算办法,1部故事片如果观众人次不到2000万,版权费为60万元;观众人次达到3000万,版权费为70万元;观影人次达到4000万元,版权费为94万元;观众人次达到6000万元,版权费为142万元。按汪洋的建议,1部故事片如果观众人次不到2000万,版权费为60万元;观众人次超过2000万,版权费为100万元;观众人次超过4000万,版权费为130万元;超过6000万,版权费为170万元。

汪洋的信受到当时中央有关领导的重视,批示要求中宣部会同文化部、并约请有关部门讨论解决,指出:“这是你们份内的事情,要敢于在合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前提下,积极解决。”

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1980年8月至11月,中宣部主持召集文化部、电影局,影协、电影制片、发行、器材、洗印等部门负责人举行了多次会议,讨论改革电影管理体制问题。在会议上,制片厂与发行公司财务结算关系问题是“争论得最激烈的问题”。最终,中影公司与制片厂达到协议,由中影公司每年转移2000万元利润给制片厂,结算的具体方法也由“基数”加“上座率分成”改为按35毫米拷贝数量分摊发行权费。制片方将发行权费的计算标准从“上座率”改为“35毫米拷贝数量”,应该是他们对后者更有信心,亦即后者对他们更为有利。1980年12月25日,文化部以(80)文电字第158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试行故事片、舞台艺术片新的结算办法的通知》,决定“改变故事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制片厂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办法,试行按拷贝分摊发行权费的办法”。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制片厂从一九八〇年起所生产的故事片版权归制片厂所有。

二、各制片厂生产的国家计划内的故事片(包括舞台艺术片),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后,由制片厂委托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和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在国内外发行。中影公司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公司和总政发行站提出的35毫米拷贝数(经综合平衡)付给制片厂发行权费。

1、故事片每发行一个35毫米拷贝,中影公司付给制片厂发行权费九千元,舞台艺术片七千元(以上发行权费系按国家计划内的影片全年总平均一部110个拷贝计算的,如在执行中全年总平均多于或少于此数的百分之十时,可由文化部电影局调整每个拷贝发行权费的价格)。

2、总政发行站所需35毫米拷贝,中影公司按每个支付制片厂发行权费一千元。

3、16毫米和8.75毫米拷贝暂不分摊发行权费。

以上发行权费由中影公司在向洗印厂定购拷贝的同时,付给制片厂。

三、国家计划外的影片,可委托中影公司经理发行,也可直接委托省、市、自治区公司代理发行。其结算办法,应在自愿两利的前提下,由双方具体商定。

四、制片厂的影片每输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行权或电视播放权,磁带录相权、磁带录音权等,其所得外汇除按规定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外,其余外汇按制片厂得百分之六十,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得百分之四十结算。外汇金额折算的人民币仍按制片厂得百分之六十,输出输入公司得百分之四十结算。

五、不论在国内发行或向国外发行的拷贝均由中影公司直接向洗印单位订购。拷贝费和素材费由中影公司负担。

六、在影片发行两年内,中影公司每季度向制片厂提供35毫米、16毫米、8.75毫米观众人次,以便密切制片与发行间的关系。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〇年至一九八二年内试行。

该文件首次明确区分了故事片的版权和发行权,并且明确规定了从1980年起制片厂所生产的故事片版权归制片厂所有,中影公司购买的仅是故事片的国内发行权。发行权费按35毫米拷贝分摊,总政发行站所需的35毫米拷贝,每个统一为1000元;省、市、自治区公司每发行一个故事片拷贝9000元,每发行一个舞台艺术片拷贝7000元。不过对于后者,该文件又规定了一个全年总平均拷贝数(每部影片110个),如果全年总平均数多于或少于此数的10%,则由中影公司统一按每部影片发行权费99万元,调整每个拷贝的价格。具体计算办法大致如下: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生产的计划内故事片,平均每部卖出的拷贝数在100-120个(不包括总政发行站购买的拷贝数,下同)之间,那么每个拷贝价格按9000元计算。如果某部影片卖出一个拷贝,那么影片发行权费(不包括总政发行站的发行权费,下同)为9000元。如果卖出200个,那么发行权费为180万元。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生产的计划内故事片,平均每部卖出的拷贝数低于100个或高于120个,中影公司则统一按每部影片99万元计算出应支付给制片厂的发行权费总额,然后以发行权费总额除以发行拷贝总数,得出每个拷贝的价格,再按每部影片发行拷贝数算出影片发行权费。举例说明: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共生产计划内故事片100部,平均每部卖出拷贝150个。那么中影公司应付给制片厂故事片发行权费总额100×990000=99000000元,每个拷贝价格为99000000÷15000=66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一个拷贝,那么发行权费为66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200个拷贝,那么发行权费为132万元。

如果某年全国制片厂共生产计划内故事片100部,平均每部卖出90个拷贝。那么中影公司应付给制片厂故事片发行权费总额100×990000=99000000元,每个拷贝价格为99000000÷9000=110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1个拷贝,则发行权费为11000元,如果某部影片卖出200个拷贝,那么发行权费为220万元。

这种发行权费结算办法虽然还不能完全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总发行权费比较固定,拷贝发行总量大则单价低,拷贝发行总量小则单价高——但是却将影片发行权费同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影片在城市的卖座情况,所以影片发行权费也就和城市市场紧密联系了起来。

1981年10月,文化部又发文修改了计划外影片发行办法,规定:“凡超产(计划外)影片均委托中影公司统一发行。其发行权费结算办法和计划内影片一样,即按《结算暂行办法》第二条办理。”也就是不再区分计划内和计划外影片,所有国产影片一律由中影公司统一发行,发行权费也一律按《暂行办法》第二条结算。

至此,20世纪70年代末爆发的制片与发行之争暂时告一段落,中影公司维持了其在国产故事片发行上的垄断地位,制片单位则获得了更多利润。

时任电影局副局长,长期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季洪当时已经认识到了电影制片单位的利润过低。但是一方面,她认为当时电影制片业投资大,效果没有发挥;另一方面,她比较认同由中影公司掌握一部分资金,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可能还因为她在感情上对中影公司有所偏向,在此次制片与发行的激烈争论中,她比较坚定地站在发行这边,从事实和理论两个层面为发行方鼓与呼。

在事实层面。制片方以1978年的数据为例,当年全国电影院和发行的总收入为9亿多元,这些收入主要是靠国产故事片(包括舞台艺术片),占81.4%;外国片、香港片占14.9%;科教、纪录片占3.7%。当年电影行业的利润也很高,除去各地影院上缴的利润外,全国电影方面上缴利润17805万元。其中中影和各省市发行公司上缴利润13483万元,占利润总额76%;7个老故事片厂销售45部影片的利润只有273.6万元,仅占利润总额1.54%;其余为洗印厂、器材公司等单位上缴利润。北京电影制片厂1978年奋斗一年,故事片利润不到5万元,还不如一个电影院一年的利润。他们由此得出结论,发行利润过高,制片利润过低,这是发行对制片的剥削。季洪则指出,1978年制片利润偏低,“直接原因是上半年各制片厂停产搞揭批‘四人帮’运动,每天上万元的开支都摊在下半年生产的影片成本中,提高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同时由于‘四人帮’的破坏,管理未上轨道,浪费也较大”。发行利润高“主要是17年摄制的影片重新上映,十多年没有同观众见面了,每部复映片等于一个新节目,复映片不再支付版权费,有的还可利用库存拷贝放映,既增加了发行收入又降低了发行成本”。因此,1978年的电影经济情况不能作为调整的依据。

在理论层面。季洪认为,由于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长期以来形成一种轻视商业、服务业的传统观念,认为商业、服务业不创造价值,把它们排除在产业部门之外,在商业、服务业就业的职工物质待遇特别低。“这种传统观念反映在电影事业中,认为制片厂是创作和生产影片的,是创造价值的,因而电影利润应该归制片厂,制片厂的职工待遇也要高些;而发行放映是属于商业、服务性行业,是不创造价值的,是靠制片厂吃饭的,职工待遇也应低些。所以对电影利润大部分集中在发行部门上缴国家认为是极不合理的,甚至说成是‘剥削’,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第一、她引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言论:“只有在消费中产品才能成为现实的产品,例如,一件衣服由于穿的行为才现实地成为衣服,一间房屋无人居住,事实上就不成其为现实的房屋;因此,产品不同于单纯的自然对象,它在消费中才证实自己是产品,才成为产品。”她据此认为,交换本身也是生产行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也是创造电影价值的生产劳动。第二、她认为中影公司是社会生产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协作程度越来越高在电影行业的体现。“电影事业向现代化发展,不可能取消已经建立的电影发行专业公司而把影片由电影制片厂自行发行,这是意味着倒退!”

实际上,不仅电影行业存在工商矛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领域一直存在比较激烈的工商矛盾。1956年7月,时任中央财经委主任的陈云在一次会议上曾下过结论:

顺便谈谈工商关系问题。这几年来,商业部门赚了不少钱,工业只获得了一部分利润。如果商业部门只取得应得的利润,那末,资本家就要大发洋财。工业资本家的资产共二十五亿元,今年商业部获得的利润是八亿元。如果这些钱全部归工业,那末,资本家就会得到世界上最高的垄断利润,这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家都不能相比的。这些钱是从哪儿来的?统统来自消费者。因为我们赶走了帝国主义,外国货不能随便进来竞争,同时私营企业生产的东西,国家都包下来。如果许可自由竞争,价格就会降低。很明显,这些钱给了资本家是不公平的,都给了工人也不对。最好的办法是由商业部拿来交给国家,用来搞五年计划,建设工厂。这种办法对中国人民是最公平的。

电影行业可以说也是如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电影行业之所以能获得相当高的利润,是由于国家赋予电影生产、发行、放映等整个行业垄断权,使电影行业取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这些利润也许正像陈云所说的那样,既不能都给制片方,也不能以降低影片票价、租价的方式都给电影消费者,而是由发行部门(电影行业的商业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家,用以发展电影及其他事业。

在理论上,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奥·冯·哈耶克也激烈地批判了人们对交换、商业和贸易的鄙视,高度赞颂交换、商业和贸易的意义。他认为,对交换、商业和贸易的厌恶、鄙视和恐惧,是源于社会主义者或原始人的“无知和观念障碍”。他认为交换是生产性的活动,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交换为物质生产创造了极大的可能性,交换不仅转移已有的产品,它还把广泛分布在各地的物品集中起来,使不少产品的生产成为可能;第二、交换创造并引导着物质生产,交换不仅是“把各种供应品带到一起的过程”,它还是“不断成功地找到广泛散布在各地并且不断变化着的信息”的过程,交换“通过这个过程创造并引导着物质生产,因为给生产确定方向的,是有关不同地方的不同物品相对匮乏的信息”;第三、交换确实使现有资源为人类需求带来了更多的满足;第四、最关键的是,交换和贸易增加“价值”,“价值表示某种物品或行为满足人们需要的潜在能力,并且只能通过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对不同个人的相关(边际)替代品或等价特的交换率,在相互调整中加以确定”,“价值”的增加只和人的目标有关,而交换和贸易恰恰可以成功地找到千百万种分散的不同信息,从而增加物品或行为的“价值”。

不同的是,季洪肯定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交换和商业,哈耶克肯定的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交换与商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一般被认为是“中央计划”的,垄断的,资本主义经济则被认为是自由竞争的,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不过,如果按照费尔兰·布罗代尔的说法,资本主义交换形式的特征是远程贸易(Fernhandel)。“显然这是不平等的交换。在这些交换中,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律——竞争——大失其位;在这些交换中,商人占了两项优势:其一,他斩断了生产者和最终获得商品者之间的关系(只有他了解商业链两头的市场条件,因此,只有他对于可以指望的利润心中有数);其二,他有现款,这是他的主要理由。就这样,在生产和消费之间便拉开了商业长链。”因此,资本主义经济不是市场经济,而是反市场经济的;不是自由竞争的,而是垄断的。布罗代尔本人则追求一种理想性的、竞争的、透明的市场经济。

1980年试行的发行权费结算办法按通知规定是从1980年到1982年试行3年,结果一直试行到1992年,一共试行了13年。在这期间,1987年中影公司曾同西影、峨影、长影、广西、青年等五个制片厂签订了合同,采取按28.5%的分成办法进行结算,试行了两年,1989年又退回按拷贝结算。从1989年起,每个拷贝的结算价格从9000元提高为10500元。1993年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了《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文规定:“一九九三生产年度的国产故事片,制片单位可同地方发行公司通过出售地区发行权、单片承包、票房收入分成及代理发行等方式进行经济结算。”也就是说,由中影公司“垄断”国产故事片发行,按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进行财务结算的办法执行到1992年底终止。

1980年的故事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改革对制片单位和中影公司的影响都是深远的。从制片单位来看,此次改革将故事片发行权费与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也就是主要与城市电影市场直接联系起来。另外,从1979年起,国家逐渐对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润留成、“拨改贷”(1981)、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等经济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共同促使了电影制片厂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就是一方面增加影片35毫米拷贝发行数量,另一方面降低成本。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电影制片厂摄制了大量的“粗制滥造”的“娱乐片”。对此,国家电影管理部门的态度是矛盾而暧昧的。例如,在1984年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时任文化部副部长、分管电影工作的陈荒煤曾鼓励制片厂摄制娱乐片:

为什么今年这么多厂不搞武术片呢?大家可以看看《少林小子》,在国际上很轰动,为什么我们有钱不赚呢?我们一方面强调思想性艺术性,另一方面也不能把票房价值高的都看做商品化,向钱看。应当考虑观众心理,增强娱乐性,各厂要统筹安排,反映重大社会问题的题材和群众喜欢的样式都应引起重视。

在1986年5月召开的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时任广电部副部长、分管电影工作的丁峤则这样检讨:

列宁曾经说:“无产阶级的文学是最自由的文学。因为它不受金钱的支配。”遗憾的是,在1985年之初,在这个关系上我们没有摆正,有一个时候金钱也支配了我们的创作。所以,我们拍了一些格调不高、甚至低下的影片,也出现了粗制滥造的影片,受到了各方面的指责。在这个问题上,责任在文化部党组,责任在我,不在同志们身上。

在1988年的全国故事片创作会议上,电影主管部门领导又继续大力提倡摄制娱乐片。分管电影工作的广电部副部长陈昊苏说:

去年12月我在中影公司召开的开发农村电影市场的会议上,希望电影产品的商业价值受到更多的重视。现在我郑重地提出,不要反对生产娱乐片,相反要提倡拍一些高水平的娱乐片。要想一些办法鼓励那些受群众欢迎的影片,其中包括娱乐片。如果数量掌握得恰当,高水平的娱乐片肯定能取得比较高的票房价值。将来我们能不能定期公布影片的上座率,或由电影主管部门发布发行奖呢?我想应该是可以的。这个问题我希望以后花一点时间展开讨论。而在今年确定规划的时候,可以把娱乐片的份量加重一点。希望我们的舆论不要反对。

1989年3月,广电部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这就等于正式认可了“少儿不宜”影片的摄制、发行与放映。

对中影公司而言,1980年的故事片发行权费结算办法改革,加上省市公司分成提高,第一、第二步利改税等因素,导致了其发行国产故事片逐渐从盈利转向亏损,且亏损额越来越大。1980年,中影公司发行国产故事片75部,支付发行权费、拷贝费、素材费、省市公司分成和宣传、管理等发行成本32728.6万元,盈利2677万元,发行成本利润率为8.2%。1981年发行国产故事片49部,发行成本18223.5万元,亏损106.9万元,发行亏损率为0.58%。1982年发行国产故事片84部,发行成本30890.4万元,亏损673.6万元,发行亏损率2.18%。1983年发行国产故事片112部,发行成本34960.7万元,亏损4957.9万元,发行亏损率为12.75%。随着国产故事片产量和35毫米拷贝量的增长,中影公司支付给制片厂的发行权费也逐年增长,中影公司发行国产故事片从盈利转向亏损,其亏损额也逐年增长。中影公司靠大量旧片复映和进口的外国片、香港片的收入才避免了全面亏损。

从1984年起,国家电影管理部门提高了影片的租价和部分影片的票价,中影公司发行国产影片的亏损状况有所好转。但是从1988年开始,仅中影公司支付的省市公司分成、拷贝费、影片发行权费(包括重大题材影片补助费)三项主要发行成本(不包括中影公司业务管理费、宣传费、素材费等)就超过了国产影片发行收入,1988年国产影片的发行收入是86639万元,三项主要发行成本是87787.5万元,亏损1157.5万元。1990年国产影片发行收入是105897.8万元,三项主要发行成本是107088.9万元,亏损1191.1万元。中影公司依靠发行进口片的盈利,没有成为亏损企业,但是1990的盈利是3807.5万元,仅为1979年盈利的32.5%,中影公司的经营效益大大下降了。

【注释】

1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内地存在国营和私营两种电影制片机构,国产故事片包括国营和私营电影制片机构出品的故事片,1953年,私营电影制片机构全部国有化。本文的“国产故事片”指国营制片厂出品的故事片。

2文化部电影局关于电影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的权限、责任、业务范围及财务关系的指示[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一)[C].内部资料,1982:86.

31953-1979年,中影公司收购制片厂出品的故事片既包括发行权,也包括版权。1980年11月,文化部颁布的文件明确规定:“各制片厂从1980年起生产的故事片版权归制片厂所有。”(文化部关于试行故事片、舞台艺术片新的结算办法的通知[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四)[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137.)1994年10月,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文件,明确规定自新中国成立初,国产电影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复制、发行、展览、改编、播放等权)归制片厂所有”。(关于对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间国产电影发行权归属的规定[A].中国电影年鉴1995[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1.)

4同2,90.

5季洪.新中国电影事业建设四十年(1949-1989)[M].内部资料,1995:195.

6白安丹.北京电影录[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48.

7王阑西局长在制片促进会上的总结发言(摘要)[J].业务通讯.1958(电影大跃进专辑):74-75.

8夏衍.在电影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A].吴迪.中国电影研究资料1949-1979(中卷)[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267.

9夏衍.为电影事业的继续大跃进而奋斗[N].人民日报,1960.2.2。

10文化部关于1961年国产影片售价的规定[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二)[C].内部资料,1982:65.

11文化部关于颁发1962年影片统一结算价格的通知[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二)[C].内部资料,1982:184.

12文化部电影局关于故事片、美术片版权售价(试行)办法[A].文教行政财务制度资料选编(第三册)[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422-423.

13文化部关于改进电影工作若干问题给中央的报告[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一)[C].内部资料,1982:153.

14文化部关于1960年电影发行放映体制的暂行决定[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二)[C].内部资料,1982:51.

15同5,193-194.

16同5,172.

17同5,194.

18文化部关于改变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故事片厂之间财务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四)[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111-112.

19汪洋.关于电影改革——给中央书记处的信[A].汪林立.红色电影事业家汪洋[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16:101.

20本刊记者.电影管理体制必须改革——体制改革座谈会侧记[J].电影通讯,1980(17):1-5

21文化部关于试行故事片、舞台艺术片新的结算办法的通知[A].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四)[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138-140.

22可参考童刚(时任电影局副局长).一个被忽视却不能忽视的因素[J].电影艺术,1985(12):39.

23文化部关于修改故事片、舞台艺术片计划外发行办法的通知[A].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文件汇编(1981.7-1987.8)[C].内部资料,1987:226.

24同5,198.

25季洪.季洪电影经济文选[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24.

26同25,27-28.

27陈云.陈云文集(第三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90.

28[英]弗·奥·冯·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胡晋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01-115.

29[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M].杨起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36.

30季洪.季洪电影经济文选[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348;参见文涛.中影公司与五家制片厂签订影片发行权费结算合同[A].中国电影年鉴1988[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1:12-15.

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调整电影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A].中国电影年鉴1990[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2:48-49.

32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A].电影法规汇编[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4:392。

33陈荒煤.一个新的严峻的历史考验——从1983年展望未来[A].中国电影年鉴1984[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85:109.

34丁峤.进一步端正创作指导思想,繁荣社会主义电影创作[A].中国电影年鉴1986[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87:3-5.

35陈昊苏.创造中国电影更加光辉的未来[A].电影年鉴1988[C].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1:3-3.

36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A].福建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文件汇编1979-1989[C].内部资料,1990:154-155.

37同5,203.

38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A].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文件汇编(1981.7-1987.8)[C].内部资料,1987:131-134;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A].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文件汇编(1981.7-1987.8)[C].内部资料,1987:138-140.

39同2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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