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凭有据,员工为何却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021-11-22 13:34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李婷婷预支慕容

文/颜梅生

现实中,员工向用人单位借支、暂支款项,或用人单位将员工的支出计入财务账册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员工是否就必须承担偿还责任呢?

从单位借支,不属于民间借贷

[案例]2019年6月15日,因采购原材料之需,慕容菲向公司借支了10万元预付款,并向公司出具了借支条,言明待公司收到原材料后,慕容菲即可用对方的收据换回借支条。谁知,对方在收到慕容菲交付的预付款,却长达半年未能供货。基于慕容菲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曾要求慕容菲清偿,由于被慕容菲拒绝,公司遂以借支条为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表明:职工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费用处理单位委托的事务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职工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与之对应,不管对方没有供货的原因如何,都不能改变慕容菲借支款项只是基于公司要求履行职务行为的事实,公司自然无权要求慕容菲偿还。

从单位预支,不等于民间借贷

[案例]为解决“招工难”,一家公司在招工时承诺:新入职员工可以预支半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抵扣,以便安排食宿、购买日用品等。康燕兰等12人入职后,同样预支了2000元工资,并向公司出具了预支条。半年后,因市场需求发生很大变化,公司资金紧张,公司让康燕兰等清偿。因遭到康燕兰等反对,公司遂以预支单为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康燕兰等清偿。不料,却被法院驳回起诉。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用人单位以预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纠纷应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与之对应,当用人单位以预支单形式向劳动者放款时,假如该款项与劳动关系有关联,如属于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不属于民间借贷。也正因为本案的预支与劳动合同的形成、履行有关,公司也已经表明“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抵扣”,故其不能以预支单为凭提起民事诉讼。

单位自书说明,不构成民间借贷

[案例]2020年1月15日,李婷婷领取工资时,被公司要求偿还5000元借款。理由是:一年前,李婷婷因为母亲治病之需,向公司借过5000元现金,公司出纳曾将此写过一张说明夹在账册中。因出纳突然遭遇车祸,一直无人知晓,直到日前才被发现。由于李婷婷拒不承认这一未签字的“说明”,不同意还款,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还款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说明”只是出自出纳一人之手,李婷婷并没有签名认可,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自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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