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KPMG内幕交易案看美国惩处证券内幕交易法律体系

2021-11-22 13:13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8期
关键词:内幕会计师伦敦

郭 丹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利用职务、职业或者特殊关系获得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获取不法利益或减少其损失的行为。股票内幕交易包括基于内幕信息交易股票、怂恿他人交易股票、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等表现形式。股票交易主体通过内幕交易获取的暴利是建立在其他投资人损失的基础上的。根据国内外学者的实证研究,上市公司的股价常常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即出现较大波动,说明不法内幕交易行为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中广泛存在。除了公司的董事高管等内部管理人员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证券市场中介组织和个人,通过专业服务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参与内幕交易也不乏其人。本文通过对美国(KPMG)毕马威内幕交易案的背景介绍与分析,比较中美两国在惩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立法差异,以期提高注册会计师在证券业务中的法律责任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

一、美国KPMG内幕交易案背景

2012年的KPMG内幕交易丑闻是美国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该案涉及KPMG南加州地区高级管理合伙人斯科特·伦敦(Scott London),其向朋友泄露了从KPMG审计业务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斯科特·伦敦的违法行为断送了他在KPMG三十年的职业生涯和长期以来作为一名优秀审计师的良好声誉。

斯科特·伦敦自1995年7月起担任KPMG的高级合伙人,负责管理50多名审计合伙人和数百名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高级合伙人,伦敦亲自参与KPMG主要客户的审计业务,包括Herbalife Ltd.,Skechers, RSC Holdings, Pacific Capital Bancorp, Deckers Outdoor等公司,这些公司的股票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公开上市交易。由于伦敦负责这些公司的审计,因此在这些公司向公众投资人披露财务信息之前,他可以获得这些公司重要的财务信息和投资动向。

斯科特·伦敦和布莱恩·肖(Bryan Shaw)相识于2005年。肖和伦敦都是当地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两名高尔夫球友经常见面并与彼此的家人交往。肖的家族经营珠宝生意,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肖的珠宝生意陷入困境。伦敦自愿给予帮助:向肖提供由其负责审计的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使肖能够从股票内幕交易中获利。自2010年10月,伦敦开始向肖提供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肖作为股票投资者充分利用了这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并从中获得巨额不法收益。

在Deckers公司公布其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之前,伦敦和肖之间有多次电话通话。2012年4月19日至26日,肖购买了Deckers公司222份看跌期权。2012年4月26日,Deckers公司发布业绩公告后,股价下跌1/4,这笔看跌期权使肖获利71.4万美元。伦敦先后向肖披露了至少14份未公开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涉及KPMG客户收购项目的内幕信息。其中包括2012年3月,联合加州公司(Union BanCal)宣布以15亿美元收购太平洋资本(Pacific Capital)。2012年2月8日至3月9日,肖在并购消息公布前购买了12225股太平洋资本普通股和120份看涨期权。并购消息公布后,太平洋资本的股价暴涨了57%,肖从中获利36.5万美元。几年间,肖利用伦敦提供的内幕消息,多次进行股票交易,共获利127万美元。作为对伦敦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回报,肖给了伦敦几万美元的现金。除此之外,伦敦还收到了一块价值1.2万美元的劳力士手表和几件昂贵珠宝。肖还经常支付两家人共度晚餐和音乐会的费用。伦敦从肖处获得利益大约价值5万美元。

伦敦与肖的不法内幕交易活动于2012年7月露出端倪。肖的股票经纪公司发现了肖可疑的股票交易活动与巨额的获利情况,冻结了肖的股票账户,同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汇报。2012年12月,肖接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的听证调查。在听证程序中,肖对他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洛杉矶分部合作,秘密调查伦敦的不法行为,以换得减刑。2013年2月,肖主动联系伦敦,索要内幕信息。伦敦不知道两人的电话已经被监听录音,两人见面的地点已被联邦调查局秘密安放了摄像装置。肖与伦敦会面,给了他一个装满现金的信封。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联邦调查局讯问了伦敦,伦敦认罪。

2013年4月,伦敦向KPMG总部坦白正在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刑事当局的调查,原因是利用KPMG审计客户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KPMG董事局立即解雇了伦敦,终止了多家相关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退还了数百万美元的审计费并公开道歉。2013年5月,肖承认了证券内幕交易欺诈犯罪;2013年7月,伦敦承认证券内幕交易欺诈犯罪。2013年9月,伦敦被剥夺注册会计师资格且证券市场行业永久禁入。2014年6月,肖被判处5个月的监禁,没收违法所得127万美元,罚款25万美元;伦敦被判处14个月的监禁,罚款10万美元,同时还失去了年薪90万美元的工作。另外,两人还可能面临巨额的证券集团诉讼民事赔偿。为了区区5万美元的回报,审计师斯科特·伦敦付出的代价可以说是巨大的和毁灭性的。这一案件值得所有注册会计师深思与警醒。

二、美国惩处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

资本市场是“内幕信息的蜂巢、秘密丛生的伊甸园”,内幕信息的披露事关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都将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作为证券立法重点规制的事项。然而,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似乎是一场“无法取胜的战争”,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与如何举证内幕交易成立。美国资本市场是全球反证券欺诈交易法律法规网络编织最为严密的国家之一,因此,比较中美两国关于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借鉴其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遏制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大有裨益。

美国属于英美判例法体系国家,规范内幕交易的法律一部分来自于成文法,一部分来自于判例法。美国的证券法由美国联邦参众两院制定,但各州都有受理证券类诉讼的权力,因此,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司法判例,可能来自于美国各州的法院、联邦巡回法院,直至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以判例确认了SEC在Cady Roberts & Co.案中提出的“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Discloseor-abstain Rule),即公司内部人(insiders)在未公开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前,禁止进行与之相关的股票交易。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讨论了传递型泄密内幕交易中该规则的扩大适用范围。在内部人泄密者(tipper)对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如果受密者(tippee)明知泄密者对公司违反了诚信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则“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扩大适用于受密者。

(一)美国惩处证券内幕交易的成文法

美国规范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主要有两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前者适用于一级证券发行市场;后者适用于二级证券交易市场。《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证券交易的三个原则:信息披露原则、反欺诈原则、严格责任原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10b条款与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在此基础上制定的10b-5规则是规范美国证券市场反欺诈交易行为(含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猖獗,原有的证券反欺诈立法己不足以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授予SEC对内幕交易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获利三倍罚款的权力,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内幕交易。《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以打击内幕交易为目的之内控体系,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与内幕交易情况的发生。《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大幅提高了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内幕交易罪成立,个人将面临最高二十年的监禁和500万美元的罚金;公司将面临最高2500万美元的罚金。《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扩大了SEC对证券欺诈交易行为的处罚权力并规定了“举报者奖励与保护”条款。

《2000年公平披露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向公众公开披露信息之前,禁止选择性地向特定机构或特定人披露有关公司的内幕信息。具体而言,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三类:(1)公司内部董事高管等(employees),因参与公司治理而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2)外部专业人士(independent contractors),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券商、投资顾问等为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而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3)因立法司法或行政事务而获得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包括美国国会议员、法官、检察官、证券监管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等。《公平披露规则》确认了“信息平等原则”,在制度上确认所有投资人在同一时间获得上市公司重大信息的权利。违反《公平披露规则》泄露内幕信息或交易股票即应承担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泄密人是否获得“个人利益”已不再是认定泄密人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的限制性条件。《2012年美国禁止利用国会情报交易法》主要针对打击第三类公职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美国惩处证券内幕交易的判例法

除了成文法之外,美国证券市场中规范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原则,随着相关判例的演进而不断得以确立。根据SEC制定的10b-5 规则,认定内幕信息需满足两大要素:重大性(Material)和非公开性(Non-public)。关于“重大性”的判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6年在TSC Industries v. Northway Inc.案中确立了理性投资人(reasonable investor)标准,即如果一个理性投资人认为该信息会对股价和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则该信息是重大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1年以判例确认了SEC在Cady Roberts & Co.案中提出的“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Disclose-or-abstain Rule),即公司内部人(insiders)在未公开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前,禁止进行与之相关的股票交易。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讨论了传递型泄密内幕交易中该规则的扩大适用范围。在内部人泄密者(tipper)对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如果受密者(tippee)明知泄密者对公司违反了诚信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则“披露或禁止交易规则”扩大适用于受密者。受密者继受了泄密者的信义义务,如果受密者依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则同样构成内幕交易罪,此项原则被称为“信义义务的延伸”。

“信义义务的延伸”原则在美国IBM收购莲花软件公司内幕交易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内幕信息虽然经过了多次转手,但信义义务持续延伸。1995年IBM准备收购莲花软件公司的内幕信息,第一次从IBM秘书Lauren Cassano泄露给了她的丈夫Robert Cassano;第二次从Robert Cassano传递给了他的朋友Green;第三次从Green传递给了Meichan;第四次从Meichan传递给了Cofrancesco;第五次从Cofrancesco传递给了亲戚Domenico Alba;第六次从Domenico Alba传递给了生意伙伴Spinelli等人。此案中内幕信息共经历了六次转手,25名信息受密人(tippee)凭借该信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共获利130万美元,最终都被判定构成证券内幕交易罪,理由是所有人都知道该内幕信息的泄露违反“信义义务”。

内幕消息的保密义务与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同样适用于与公司签订特定聘用合同的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券商、投资顾问等因为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而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O’Hagan案中,判决担任并购项目法律顾问的O’Hagan律师犯内幕交易罪。O’Hagan是明尼苏达州Dorsey & Whitney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所受聘成为要约收购方公司的法律顾问。O’Hagan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获得了要约收购的非公开信息,购入目标公司大量股票和看涨期权。要约收购信息公开后,目标公司股价大涨,O’Hagan从中获利430万美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O’Hagan的违法行为适用SEC14e-3规则确认的“信息盗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 Theory),O’Hagan内幕交易罪名成立。2012年KPMG内幕交易丑闻中斯科特·伦敦(Scott London),同样基于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而获得内幕信息,其本人虽然没有直接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泄露了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帮助他人合谋获得非法利益,符合“信息盗用理论”,构成证券内幕交易罪。

三、KPMG内幕交易案的启示

近年,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内幕交易的处罚案例共有两起。2018年4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俊的配偶何洪涛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该内幕交易基于鸿利智汇公司2016年拟增发股份收购速易网络公司的内幕信息。虽然截至案发该账户并未盈利,反而亏损,但不影响何洪涛的股票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但此次行政处罚并未针对信息泄露者注册会计师张俊本人,其中原因有待商榷。202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曹建军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8503元并处罚款98503元的行政处罚。

注册会计师担负着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重任,如果利用执业过程获得内幕信息、实施证券内幕交易,将极大地影响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削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审计、严防内幕交易,做好中国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任重道远。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完善内控制度,在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同时,严格防范内幕信息的扩散与不正当使用。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保密制度,完善被审计单位敏感信息的登记制度,密切跟踪相关会计师的后续交易行为,始终拉紧严防注册会计师利用客户单位信息参与内幕交易的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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