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警务手机信息在案件勘验中的分析应用

2021-11-24 11:48朱娇健郑培烁谷党恩通讯作者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花台死者警务

朱娇健 郑培烁 谷党恩(通讯作者)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广东 广州 510800)

智慧公安[1]作为一种新型警务形态,具有像生命体一样的特征。“智慧新警务”就是以大数据的全面整合共享为驱动,以“云平台”和新型“移动警务终端”为支撑,通过构建“八大创新应用体系”和“四大智慧赋能工程”,实现数据从云端到实战终端的双向互动运用,对内打破指挥层级,精准打通从警务决策指挥到一线打防管控实战的“最后一公里”。

广州“智慧新警务”在打击犯罪、信息研判、治安防控、报警服务、便民惠民等方面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提升了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但是“智慧新警务”能否与传统尸体现场勘查结合,提高现场勘查的水平,从而更好为查明案情服务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从哪方面介入呢?比如解决死者的心理状态、活动轨迹、为什么要死、死亡过程以及什么时候死等等传统勘查难以解决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把手机信息与现场勘查结合起来,运用到实际案例中,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供大家分享。

一、实际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一)简要案情

案例一:2019年8月29日,屋主打开租户房间门后在床上发现一具高腐女性尸体。经调查死者为刘某某(女,21岁),已有多日未见,生前独居于此。视频监控有看到一名男子(嫌疑人)在8月27日进入该房间并于28日上午离开。

案例二:2020年3月15日13时许,一名正在医院的男性胡某某(男,41岁,湖北人)从医院四楼高坠至地面,经抢救,生命体征平稳,暂时无生命危险。

(二)现场勘查和法医学检验

案例一:现场位于城中村出租房五楼某房,卧室内西北侧有一张木床,卧室的地面有大量垃圾,垃圾堆积高度与床面齐平。床上北侧见一具女尸,仰卧状,头西脚东,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下身穿黄色中裤,赤足。床东侧地面有一台白色手机。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见蛆虫,最长约0.8cm。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损伤,颅骨、硬脑膜完整,脑组织高度腐败、自溶;颈部皮下组织及浅、深肌群未见明显出血,舌骨及喉软骨未见骨折;四肢及躯干未见骨折;胸腹腔无积液,脏器未见破损,胃空虚。

案例二:现场位于某医院隔离区。起跳点位于1号楼4楼的走廊花台,花台距离地面11米,花台至走廊地面高0.9米,花台大小为0.4×1.5米。原物提取伤者身上手机。调阅该医院伤者病历:伤者全身多处挫擦伤,肋骨、骨盆多发性骨折,左胫骨骨折。

(三)手机资料提取情况

案例一:运用FL-900手机取证塔对现场遗留的手机进行取证。主要情况如下:

①女死者在8月24日与男网友(a程)聊天至凌晨3点15分,8时40分左右又与男网友聊天半小时;②8月25日8时30分开始女死者和男网友开了一个聊天共554分钟,一起语音玩游戏,到18时07分结束;③女死者在8月25日17时46分对嫌疑人说自己昨天(24日)一晚没睡,让男嫌疑人给了5个52元,晚上才跟男嫌疑人出去。女死者在8月25日18时29分和男网友说要外出,期间有发给男网友一些步行街的视频,至21时56分说自己回家了;④8月25日23时开始拒绝和男网友的语音聊天,到23时26分回了一句“不聊天”;⑤8月28日上午房东通过微信要求其打扫房屋卫生,死者手机微信回复“知道了”。

案例二:运用FL-900手机取证塔对伤者胡某某的手机进行取证。主要情况如下:①在15日13时25分至13时45分期间,胡某某与“寇总”有6个通话记录,通话内容中有提到胡某某说“如果我死了,赔了1000万,能给我多少钱”。②通过与妻子微信聊天内容及收发短信等情况,发现胡某某的银行卡有余额5.6万元,感情方面无发现异常。

二、讨论

(一)案件一

死亡性质推断:排除他杀。理由如下:①未检见明显机械性损伤征象(如锐器创、钝器创等);②死者颈部皮下组织及浅、深肌群未见明显出血,舌骨及喉软骨未见骨折,可排除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③对死者肝肾组织进行毒物检验,未检见本地区常见毒物;④结合手机信息,死者长时间玩手游,不排除是死亡的诱因。

死亡时间推断:8月25日晚。根据死者手机提取到的信息显示,死者在8月24日至25日21时56分之前的手机活动符合死者生前使用,有通宵打游戏、发视频、发语音等行为,具有主动性、连续性和真实性,推断死亡时间在25日21时56分之后。死者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且已有蛆虫,脑组织腐败自溶,结合本地天气情况,推断死亡时间4天以上。

后经调查,结合嫌疑人的口供,嫌疑人承认于25日晚与死者一起进入房间,后发生口角并伴有掐颈动作,但死者说了一句“再掐就掐死我了”后就松手了,且之后还进行了性生活,并于26日早上发现死者死亡,但由于害怕心理,认为死者死了与自己脱不了干系,遂未报案,独自离去。后想起自己老家风俗,便于27日携带水进入该房祭奠死者,于28日离去,在离去前用死者手机回复房东说“知道了”。嫌疑人口供与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情况无出入,案件性质排除他杀,死亡时间为8月25日晚至8月26日凌晨。

(二)案例二

案件性质推断:自杀(未死)。理由如下:①起跳点为医院四楼,同楼层无其他人员;②花台至走廊地面高0.9米,花台突出墙外,大小为0.4×1.5米,正常走动行为不会导致坠楼,且发现攀爬痕迹;③胡某某所受损伤均为新伤,以体表突出部位挫擦伤及多发性骨折为主要特征,损伤形态符合高坠形成[2];④胡某某当时为疑似患病,在医院进行观察,心理压力巨大,且胡某某在坠楼前短短几十分钟内多次致电同一人,提到“如果我死了,赔了1000万,能给我多少钱”,微信聊天没有轻生字眼(零朋友圈),未发现负债情况及感情异常,符合焦虑状态下一时想不开进行跳楼自杀。

结合胡某某自杀前也曾与其家人通电话,推测可能因本人患病及家人也患病,导致一时想不开,致跳楼自杀。

三、小结

两案例中,通过手机信息的提取,结合传统现场勘查,明确了死者生前的轨迹、死亡的诱因和死亡时间,从而使案件性质更加清晰和明确,也有利于做好家属解释工作,弥补了传统现场勘查的不足,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所需的“必需品”,我们应当对各类现场存在的手机的意义进行关注。其一,随着手机号码实名制的推行,可以通过现场遗留手机,迅速确认死者身份信息或者死者关系人身份信息。其二,手机作为一种通讯储存工具,在死亡前死者可能会使用到手机向外界求助或者用聊天软件向外界传递自己的身体不良状况(疾病等)。而在自杀[3]案件中,部分死者会在手机上记录遗书,会提及动机及死亡方式,甚至会有死者用手机自拍、录像,以记录自己最后的生存状态及向家人及朋友告别。通过获得现场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资料,对案件的定性及死亡原因的推断提供可靠的视频或文字佐证。其三、在命案[4]中发挥的作用。命案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命案成因中,主要为仇杀、情杀、图财及激情杀人,特别对于前两种情况,嫌疑人与死者存在长时间的沟通交流及共同生活的情况,手机极可能记录了死者与嫌疑人之间的交流记录,从而排查、确定嫌疑人员。

手机电子信息记录了事件发生前事主所进行的一系列生活及心理活动,电子物证信息的可靠性非常高,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手机内贮存的电子物证信息,结合传统手段的勘验调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从而提升对各类案件定性及对死亡案件死者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及死亡方式的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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