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本问题探究

2021-11-24 11:48陈吕文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司法解释审判

陈吕文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近年来,单位犯罪发生率在国内呈现出升高趋势,因此国家特别重视对单位犯罪的依法打击。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凡是犯罪主体为单位或自然人的特殊主体都定为单位犯罪。虽然《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概念,也有了自然身份与量刑身份,但尚且缺乏对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评定详细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单位犯罪审判中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认定缺乏客观的法律依据。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的构成要素往往较多,它包含团体、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等单位主体。单位主体犯罪又有纯正犯罪与不纯正犯罪之分、故意与过失之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分。在不分析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在解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合理性下,依旧缺乏统一的单位犯罪主体责任认定标准。这给单位犯罪案件刑事责任的审判带来了重重的障碍。研究单位犯罪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责任认定标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问题及研究背景

我国刑法理论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就村委会、村小组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认定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公安部批复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指出村委会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其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这反映出我国司法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的资格认定及刑事责任认定有不统一之处。除以上司法解释外,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认定与刑事责任判定也有所不同[1]。

在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关于村委会、村小组是否认定为单位及是否承担《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应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占有比例也各不相同。在调查研究的110例案件中,认定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共同构成犯罪的12例,其中村委会构成犯罪的5例,村民小组构成犯罪的1例。而将其判定为自然人单独犯罪的比例超过78%。

从现有的该类审判案件的案例中,更多的司法解释将村委会、村小组犯罪认定为自然人单独犯罪。主要依据为:虽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参与集体决议时利益属于集体,但村委会、村小组并非国家机关,犯罪行为很有可能脱离集体。如张某某案。基于对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认定司法解释的分歧,有必要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合法化进程中的困惑

如果仅从单位主体资格这个角度入手,显然司法解释分歧化证明它无法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准确的依据。事实上,现行法律对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无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具体应该如何量刑却无明确规定。这也是司法解释至今主要依据单位主体资格来判决刑事责任的根源。有研究认为《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具备实质性的内容,这种立法对惩治以单位发生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法律震慑力。由于缺乏明确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界定,因此在实践审判该类案件中,对同一类主体资格及刑事责任的认定结果不同也就不足为奇了[2]。

目前,国内就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大多是依据对《刑法》“单位”的特征进行延续性的解释。而“单位”一词在不同的背景下本身可以延伸出较多的涵义,这也是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面临的较大困惑。

对单位内涵的延伸解释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特征说”。即认为单位应具备合法性特性,以及包括独立支配的财产、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利、独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的独立性特征。(2)“三特征说”。即认为单位均应具备依法性、合法存在性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征。(3)“四特征说”。即认为单位应具备依法性及有一定的财产、独立处理财产的能力、一定的法律权利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此外,还有“五特征说”“六特征说”等等。可见,对单位观点的不一致性是导致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认定困难的根源,这就导致难以确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而统一国内司法对单位认定的意志性,就成为当下解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困难的重要方向。

三、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审判依据

在就单位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要的审判依据有两点。一是基于刑事政策的司法解释依据;二是基于独立利益的认定与审判依据。

刑事政策是国家刑法立法的思想外延,是惩治刑事犯罪的根本依据。如上文所述,如果无法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方向判定相关案件的责任人及刑事责任,还可以创新性地从刑法思想的角度判定。这种审判依据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刑事政策代表的就是未来国家刑法规范性的走向。因此,对已形成的单位犯罪事实,可以从刑事政策解释其刑事责任,对法人犯罪的责任进行判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发生的损害社会的行为称之为单位犯罪。”其中明确规定以单位谋取利益,延伸可解释为独立自然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这给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另一个方向的判定依据[3]。

四、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刑种

针对目前我国单位犯罪刑事案件审判依据单一的问题,立法中应尽快地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相关的条例,增加相关的刑种类型,包括单位犯罪的强制义务、具体的罪行、罪行的种类、限制或剥夺单位权利能力等类型的刑种,以便于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更多的选择。

(二)明确特殊主体的区分及附加刑的适用性

单位犯罪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在立法中应体现单位犯罪的特殊性,补充个性化原则的刑事责任及处理情况。《刑法》中应该将单位犯罪的主刑与附加刑区分开来,尽可能详细的完善附加刑的特殊情况,来提高单位犯罪实践审判中不同性质的刑罚适用性,为定罪量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4]。

(三)完善双罚制

现有的单位犯罪案件审判中,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单独犯罪。为了提高单位犯罪刑罚的公正性,建议我国立法构建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补充单位犯罪和自然人单独犯罪的处罚法理。完善双罚制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中单位资格认定难的问题,来确保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合规性。通过明确单位犯罪的双罚处罚模式及刑事责任,还可以一定程度上约束单位责任人与分管人,起到一定的法律监督作用。

(四)及时补充实践中发生的新的单位犯罪责任认定标准

单位主体在大时代背景下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主体可以延伸出更多的组织体或机构。《刑法》中所规定的单位主体可能无法包含现有的组织体,因此,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在当下司法中属于新领域。司法部门应及时根据社会发生的单位犯罪案情补充单位犯罪责任认定的新标准,来扩大《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犯罪的确定范围。此外,还要促进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中的统一性,来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处罚提供更加准确的审判依据。

综上所述,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缺乏对主体资格认定的详细标准。这一问题在《刑法》司法完善的进程中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单位犯罪具有极强的特殊性与时间性。在不同时期,单位主体的性质本身存在变化,这需要《刑法》就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及时完善,补充新领域的单位主体及犯罪类型的司法解释,增设更多的刑种,才能为单位犯罪实践中责任追究提供更多的司法量刑的选择空间。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及司法解释的完善上,一定要确保与现实的关联性和单位主体资格与责任的统一性,并界定明确的边界与判断标准,才能预防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量刑过程中同化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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