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事前控制与防范

2021-11-24 11:48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民商事商事强制性

黄 孟

(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18)

合同效力审查时,其重点任务是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合同效力可以划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针对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工作,如何判定其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环节出现了分歧。而《公司法》的出现,对《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明确定义,自此,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环节,正式应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准专业术语,并依次判定民商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民商事合同的正确认知

民事合同是指公民、法人或社会团体组织为满足自身物质文化需求,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在主体方面,民事合同具有广泛性,其合同当事人可以是上述群体中的任意一类,但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主体都是公民个人。在内容方面,民事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使用目的是满足公民或其他单位的日常工作需求,主要是为了解决公民的衣、食、住、行等问题[1]。

商事合同的订立依据《合同法》,是指商事主体同商事主体或非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其成立目的是对交易双方的商事行为进行约束。在商事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根据事先签订商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商事仲裁申请,或是直接同当地政府机关部门提起民事诉讼。

二、合同效力审查的意义

合同效力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针对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信息进行审查,保障合同具备法律效应,以及明确合同中主体违背合同条款后所要支付的代价。不仅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公开性,还要监督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二者之间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委托行为而言,合同效力审查是一种事前行为,在这种过程中合同双方还未建立法律层次的委托关系,只有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够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将相关合同项目进行落实约束,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就审查过程而言,合同效力审查也可以看作是合同双方谈判的过程,也是进行合同协商的过程,由合同双方共同商议,要求合同内容满足合同双方的基本权益。最后,就效果评定而言,合同效力审查环节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得出合同项目完成标准。合同文件中标注着双方完成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实现合同双方主体在核心内容上的互通性,有效避免出现[2]。

三、《公司法》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中的应用思考

将其应用于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中,主要是在合同设立环节,便明确合同双方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在民事、商事案件发生后,就合同内容的定义不明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其实际应用效果,还需要根据不同合同案件类型,进行相应分析。通过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条款的整理分析,发现《公司法》的本质特征为规范及授权性行为,但其中不乏国家对于公司进行干预管理的强制性规范。违反这些强制性规范内容的合同,若其损害公司或股东的权益,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环节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一)公司协议效力低于《公司法》

虽然学术界对于《公司法》性质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大都认为《公司法》是商法的一部分,定义为私法,并适用私法的各项原则。但其又并非全是私法,传统《公司法》中被定义为私法的领域,正随着国家政府权力的介入而不断缩小,其更强调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公司法》中对资本制度要求多为分期认缴制,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要求管理较为严格,当股东实际出资金额不到位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核准监管;若股东未获得相关资质时,将不被允许完成分期缴纳出资,不会出现公司成立后的催收资本问题。公司立法的核心是规范公司组织的日常行为,在公司设立时,要自觉遵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相对立的所有合同条款,都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明确限额,要求必须在50人以内,其属于强制性规范条例,若民商事合同中违背这一条款,那么合同将会判定为无效。在管理行为上,《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运营环节的三个行为:其一,共同行为,即合同设立阶段,对合同发起人制定相关章程的共同管理行为;其二,决议行为,即公司日常运营期间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及义务协调关系;其三,对外行为,同前两种行为相异,对外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合同管理行为,而是存在于公司与其他市场商业主体之间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种行为,其应用管理都不是单独完成的,需要互相融合应用。

(二)违反《公司法》股权转让无效

依据《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条例,公司进行登记设立时,股东要缴纳足额认购资本。或选择分期缴纳的方式,但其分期时长有规定,普通公司分期缴纳时长最多为2年,投资类公司分期缴纳时长最多为5年,禁止拖延时间。若股东在股权转让环节已经完成缴纳义务,那么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则没有注册资本金的缴纳义务。但在实际转让环节,普遍为公司股东应缴纳出资数额不足,因此进行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的股权转让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着明确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若其转让行为违反《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将会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环节判定无效。

依据《公司法》进行登记的公司在股权对外转让环节,涉及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合同两个法律文件,其中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了公司股权的新归属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约束力,而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内部的法律约束条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需要按照《公司法》中的相关条例,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有效权益,即在股权转让前进行公司内部通报,且相关合同履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换个角度来说,即使判定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其进行工商登记时,仍需其他股东配合才能完成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依旧要遵守《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要求。若发生股东应缴纳资本未交齐就进行股权转让行为时,需要原股东明确告知新股东,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公司剩余应缴纳资本的负责人。

(三)禁止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取消了法定资本制度,政府部门不会进行公司资本监管,相关活动由公司资本及股东在合同中进行自主约定。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环节,要明确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详细分工,并发挥其管理职权。这使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较大,《公司法》中对这部分人员的规范性行为有着明确规定,并属于强制性管理规定。由于公司董事会职权增加了新的权利,即对公司资本的筹集、催收等控制与执行权力,这要求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更加勤勉、忠诚。当其违法规定要求时,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判定环节,合同法律效益依旧有效,但相关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公司法》中规定,一旦董事会或个别公司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或是对自己职责任务懈怠时,股东或公司依据民商事合同,有权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核心纠纷在于,当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员为个人利益,接受贿赂或其他行为而签订的非常规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应是否符合情理。但若因此宣布此类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部分违反合同行为而将责任推给管理人员的行为,将无法被合理判定。并且,若已签订合同中纠缠着其他价值更大的社会秩序,则不能简单宣布合同无效。

四、结论

《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及授权性规范条例,这部分内容多为公司运行环节的参考法规,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管理条例,则对公司各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民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环节,若违反这类规范条例,将会判定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若违反合同法中强制性规范条例的行为为共同行为,则其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但若该行为为对外交易行为,则不会认定合同无效,多是由相关负责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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