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和法律保护

2021-11-24 11:48彭蔚斌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财产运营商证明

彭蔚斌

(广东海警局,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引言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财产以各式各样的类型和形式呈现给大众,比如微信、QQ、淘宝天猫、虚拟货币和电子邮箱等。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财产都紧密联系着人们,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网络财产,也将其看作是自身财产的一部分,不过,如果网民在死亡之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1]。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网络财产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制,导致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财产的继承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网络虚拟财产不断出现安全问题和经济纠纷,成为法学界新的研究课题,传统的法学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由于虚拟财产的性质和保护模式还存在较多的争议,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立法还较少,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基本处于空白,严重阻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对法律界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就是一种虚拟财产,人们可以随意支配这些财产,在虚拟空间中财产的表现形式就是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一虚拟财产受到了相应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资产,虚拟性就是它的本质特征,通常是数字化、非物化的形式[2]。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固定的形状、质量、体积、色彩等物理特性,依附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开发的软件、游戏及提供的服务传递到个人电脑或移动终端,使人产生视觉、听觉或者心理上的感受。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不像传统财产比如货币、房地产、股票等那样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实体,实际上它通常只是一堆计算机虚拟数据,不能脱离计算机网络而独立存在。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以后,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又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所以我们很难确定其价值,目前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看法是,需要结合虚拟财产消耗的成本来确定其价值,成本一般包含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等;另一种看法是,需要结合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第一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网络使用者在获取虚拟资产的过程中因为个人的技术水平或者运营商的规则设置等,完全依靠成本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太客观。因此,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合理,由市场的交易价格来体现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机制并不完善,价格形成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一定的估值难度。未来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相关的交易机制会逐渐建立,将有助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本文的后面将探讨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一般而言,在国内的民事诉讼中,都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的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才可以避免承担不利的后果。该原则在虚拟财产纠纷中存在执行的难度。由于用户在发生网络纠纷时,自己处于技术弱势地位,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储存了相应的网络信息,因此用户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同时,运营商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经验,消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网络虚拟财产一旦消失或者被删除,这也给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增加了难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3]”而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虚拟产权纠纷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网络开发商或企业有必要对自己的无过错进行举证证明。法院对举证责任有固定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用户有必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有权使用网络虚拟财产的事实。只有这种方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才能提出异议,以解决证明问题。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很多用户在案件中,也已经开始注重精神损害赔偿。网络游戏用户张某诉北京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北京某公司因怀疑用户张凌利用系统漏洞,用同一ID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刷分作弊,给予张凌网络账号“豪门· 玉儿”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该公司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愤而起诉要求精神赔偿[4]。之后,法院判决结果是,被告北京某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给原告张某道歉,并且换给她相应的游戏积分,以及赔偿原告三万元精神抚慰金。给出的理由是原告玩家长时间的取得积分冲刺排名,已近花费了很多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如今她账号所有的信息都被清零了,等于说她前期所有的时间心血都付之东流,身心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和压力,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这些结果都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考虑到该结果的损害情况,以及被侵权方的侵权情况,可以适当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由于网络假想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社会上比较大的争议问题,其结论还没有,今后仍应随着法律程度的提高而规范。部分学者反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精神损失补偿的观点,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以前的传统财产,其中并没有属于纪念物品包含的纪念性、特殊性和象征性等特征,因此不能划分为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应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

四、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规制体系的设想

(一)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制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前提就是网络的虚拟环境,其价值具有虚拟性、局限性、可变现等特征,想要切实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必须保障建立的价值评估体系是统一的,如果出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现象,就可以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确定,明确损失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在评估虚拟财产价值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要求:政府相关机构制定完整的评估虚拟财产的前提下,然后具体评价工作主要有运营商与用户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这样就可以更加客观和准确的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5]。一般而言,第三方的评估公司不仅需要对网络财产十分熟悉,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来审核其资质,接受政府机关的监管工作,保障可以公平公正的评估虚拟财产。政府部门引导多方一起监督服务机构,包含运营商、开发商。用户和专业的网络技术员参与其中,这一社会团体组织主要以“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协会”的形式出现,这一组织主要负责对虚拟社区和网络游戏的运营状况进行统计计算,对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将虚拟交易市场的监管内容和数据信息发布出来,和证券业协会和股票交易所非常相似。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时候,需要结合市场交易价格来进行,参考用户投入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并考虑游戏本身的难易程度和用户数量等性质以及运营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虚拟财产价值。

(二)实行特殊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首先,网络用户应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证明本人与运营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确认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般用户签订有《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其次,网络用户还应能够证明确实发生损害结果[6]。例如,在网络游戏中遭受盗窃时,网络用户应当能够证明相关的游戏账号、游戏物品装备确实存在过,游戏等级记录确认有过,也就是说要有真实的历史数据说明。但在实际的游戏过程中,玩家想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比较特殊,所以在证明损害结果的过程中,运营商有义务帮助其进行证明,如果不愿意提供自身拥有的数据,那么就可以判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存在。网络运营商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以免责事由为补充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其中的无过错责任代表的就是,证明对象是服务商的过失行为,服务商主观层面的过错,玩家是不需要进行证明的,不过,这种无过错责任需要补充规定服务商的免责事由。运营商只有对免责事由的存在进行证明,就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不能,就需要承担无法举证的责任。免责事由包含以下内容:第三人侵权、不可抗力和玩家过错。

(三)建立多元化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的解决网络纠纷的机制节省了司法资源。当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发生虚拟财产纠纷时,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方式中的安排、布置、仲裁等纠纷解决方法,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民间调解机制,在开放期满无异议的情况下,运营商确认玩家的所有权人身份,收回被侵权的虚拟财产,以归还,支持玩家。对于虚拟财产的争议,有几种解决方法,在玩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账户所有人或使用者的情况下,游戏运营者可以验证自己的可靠性;可以公布游戏内的信息;可以设定固定的期限;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玩家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仲裁委员会由网络游戏的专家、上层网络技术人员和专门的律师等组成,对于虚拟财产的纠纷,有几种解决方法[7]。在玩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账号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情况下,游戏运营方可以验证自己的可靠性;可以公布游戏内的信息;可以设定固定的期限、广告期。当玩家与运营方协商不成时,对于玩家在诉至法院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维权成本,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四)规范网游中虚拟交易的监查机制

网游的日渐兴起,网游运营商也看准了网游中虚拟财产交易的利润空间,设置了丰富多样的网游交易类别,虚拟财产外延也在不断扩张。从实践中可知,大部分的虚拟交易侵害行为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了交易行为,就能很好地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8]。在事发实践中,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对网络虚拟交易侵害的管理和审理缺乏实质性的认知,缺少法律正确性地引导和约束,这也导致了受害者利益受侵害时投诉无门。因此,作者认为:政府的网监、税务等部门可成立监察网络交易的机构,由税务部门保障在虚拟网络交易时国家税收不流失,同时网监部门可以固定相关侵害证据,打击网络犯罪,保障虚拟交易资金安全。

五、结束语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人类的竞争体现为知识的竞争。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未来将生活在智慧地球的世界,虚拟现实结合,技术与法律融合,形成有效的虚拟经济发展环境是未来的社会发展要求。虽然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虚拟财产已经深入到未来的网络发展空间之中。智能化、网络化是未来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信息技术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虚拟财产的形式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为防止虚拟财产脱离正常的发展轨道,就需要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规章制度,还需要明确相关条例的内容和规定,对相关体系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可以从法律层面保障虚拟财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结合时代发展需求,来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只有通过法律形式对虚拟财产进行全面保护,才能有效调整虚拟财产这一特殊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的网络产业才能高效、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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