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2021-11-24 11:48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坠物遗失物抛物

李 时

(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训练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民法典》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彰显了时代精神,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的到来。虽然《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但对于公安执法工作来说,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执法依据和凭证。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接触到的各种警情,多数是由于邻里矛盾、买卖纠纷、借贷关系、担保责任、合同履行等民商事纠纷引发的。这些纠纷与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往往会演变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诸多治安、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民警在日常人口管理、基层治理和刑事、行政执法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民法典》知识储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法典》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修课,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参与国家治理等职责的法律保障。

一、拾得遗失物载入《民法典》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一十七条对拾得遗失物以及领取遗失物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理解、运用上述法律规定时,民警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相关含义。

(一)遗失物的判断标准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那么,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以下条件:1.遗失物占有人丧失占有能力,并在拾得前没有其他人占有;2.占有人若放弃占有,可以将遗失物进行无主处理;3.物品有占有人不能属于遗失物,例如对于盗窃物品不能归类成遗失物[1]。

(二)遗失物的接受、保管、返还机制

从基层执法实践来看,当前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的处理上,应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首先,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后,应做好登记、存储工作;其次,公安机关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若找不到丢失人,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再次,遗失物应做好保管工作,若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从招领公告公布日期起,一年内无人前来认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拍卖,并将其所得金上缴。

二、户籍管理和人口登记载入《民法典》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一)依法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〇六条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公安机关就应当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民警在应用这一条法律规定时,应当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确定收养关系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二是关于弃婴的收养与落户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若收养人提供了相关的收养证明,公安机关在核对后,要按民法典规定给予落户[2]。

(二)依法履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了相关的自然人的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内容。公安民警在应用这一条法律规定时,应当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公民的双重户口问题,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若存在一人多户情况,要选择保留合法真实户口;二是对于刚出生的婴儿要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部办理出生登记;三是公民死亡,应做好相应的户口登记申报,注销户口。

(三)对宣告死亡的处理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自然人死亡申请条件,公安民警在应用这一条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公安机关并不是宣告死亡的主管部门,宣告失踪人死亡须经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判决认定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三、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调查载入《民法典》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认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调查中,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等机关应当行使的职责。但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查明责任人时,需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掷物品”的界定

从《民法典》中的法条文意来看,“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又可分为侵权方明确和侵权方不明确两种情况。

第一,侵权方明确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属于侵权方明确的情况,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种责任明确的警情时,应在给予法律规定的帮助后不予调查处理,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其他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主张自身的权益。

第二,侵权方不明确的情况。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法律规定看,当高空抛物中的侵权方不明确时,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调查权。这次《民法典》赋予公安机关调查高空抛物责任人的权利,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即警察权介入民事调查。

(二)“公安等机关调查”的法律适用

在高空抛物、坠物侵犯他人权益的案件中,法条中的“公安等机关”明确了公安机关是调查高空抛物的主体机关,但并不唯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主体机关也可以开展调查,如安监、消防、住建部门等。并且很多案件都需要不同行政主体机关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在《民法典》颁布前,《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并未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具有主动调查的职权。现实中,对于不属于犯罪的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实际调查过程存在一定限制因素,而《民法典》明确了公安等机关是调查高空抛物的主体机关,明确了公安等相关机关的权利和职责[3]。

另外在综合治理中,建议物业等相关企业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对公共区域尽可能实行24小时监控和全覆盖。对公共区域实行有效的监控,一方面能够对住在高层的居民起到警示作用,约束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在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案件时,利于更加高效的开展取证调查,提高了公安工作效率。

四、个人信息保护载入《民法典》对公安执法的影响

(一)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〇三十八条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要求。一方面,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不可为”,包括过度收集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擅自提供、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明确“信息处理者的应可为”,包括在采集、存储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以防信息被篡改、泄露或丢失。公安机关在处理公民信息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保密义务。第一,采集个人信息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补充和完善;第二,有效地做好安全保密是义务,要重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等问题;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二)严厉打击民警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民警泄漏个人信息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市一派出所警长聂某利用密钥权限,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后被查获,聂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间,辅警郭某在聂某指示下使用聂某的数字证书完成查询工作,因协助聂某实施犯罪,也获刑一年半。《民法典》第一千〇三十九条规定,作为公职人员不得泄露给他人或非法买卖。公安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集、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有效地提高警示教育是必要的,要重视加强对于《民法典》的学习,从而将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在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并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职务人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公安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民事权利,缓解了社会矛盾。“拾得遗失物”“户籍管理”“高空抛物”“个人信息保护”等被载入到《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法律制度,提高了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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