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效力及公证遗嘱

2021-11-24 11:48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见证人立遗嘱继承人

秦 霞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江苏 连云港 222000)

“个人之资财,尤贵为适当之营运,方能发挥其价值”[1]。然而长久以来,人们并不喜欢通过立遗嘱来合理规划财产在百年之后的分配、处理,从而导致遗产分割纠纷或者继承结果不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等等情况的发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房产的升值,思想的开化,遗嘱已经越来越被普通老百姓接受。生前立遗嘱,将自己财产合理分配好,不仅实现了立遗嘱人的心愿,也有利于预防纠纷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相较于之前的继承法,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且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那么伴随着新变化,关于遗嘱的效力都有哪些规定呢?

1.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立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从这一点来讲,立遗嘱应趁早,不要等到年老糊涂或行动不便时,才想起来立遗嘱,因为这时候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往往备受质疑。

2.遗嘱有六种形式,各种形式的遗嘱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否则是无效的。具体来讲:

(1)自书遗嘱,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遗嘱,遗嘱内容书写完毕,遗嘱人要签名,并且写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需要着重强调的有三点,一是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二是签名,不是按指印也不是盖章;三是一定要注明具体时间,即年、月、日(这也是所有形式遗嘱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之一)。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遗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名或者注明时间,都将面临无效的风险。

(2)代书遗嘱,不会写字或写字困难的老年人一般采用代书遗嘱。除代书人之外,另外还要有至少一名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书写完毕,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都要签名,并且注明代书人、见证人各自的身份,最后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是立法与时俱进的体现。打印遗嘱要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见证人也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最后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这里强调的是每一页都要签名,原因可想而知,如果没有签名,遗嘱的内容可以随意替换。

(4)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声音、图画的方式再现了立遗嘱人的遗愿。但录音录像遗嘱这种音频、视频资料也容易弄虚作假,这就要求录音录像遗嘱要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录音录像中要有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即: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表明其身份、陈述其姓名,且应当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展示肖像的同时可以表述其姓名、身份,且应当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最后,录音录像应当体现其录制具体时间。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很难被认定为有效遗嘱,这是因为口头遗嘱没有任何能体现立遗嘱人的音、像、字的内容,这就势必导致对口头遗嘱有严格的前提要求,即:在危急情况下。并且口头遗嘱也要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细则办理的遗嘱。

3.见证人的规定。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遗嘱均要求有见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也有严格规定。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情形;比如说,不识字的人,不能见证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聋哑人不能见证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等。

(2)遗嘱的受益人或者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含:①继承人、受遗赠人;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③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4.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将导致遗嘱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5.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各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之前继承法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各有效遗嘱之间,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对于民法典新增的两种形式的遗嘱,即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其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效力如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没有处理完毕,该打印遗嘱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所立遗嘱,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没有处理完毕,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均有效。

(2)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先立有公证遗嘱,后立有自书遗嘱的,以那份遗嘱为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就要看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按照《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即此种情形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按照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以自书遗嘱为准。

(3)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的自书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按司法解释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管最后一份遗嘱是何种形式,均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6.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的优势仍在。其优势体现在如下方面:

(1)制作规范。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自己形式上的要求,一旦遗漏或瑕疵,将导致遗嘱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背景、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避免立遗嘱人由于形式的不规范造成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的发生。

(2)最强的证据效力。尽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能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事实的依据。在发生纠纷的情形下,在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情形下,公证遗嘱可直接被法院认定其真实有效性。

(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都会向立遗嘱人详细讲解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遗嘱的法律意义、后果,也会通过详细的询问了解立遗嘱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立遗嘱人的初衷,且在办理遗嘱的过程中会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办证过程,通过这样的一个办证过程,使得遗嘱公证“铁证如山”,有想法的继承人也会息了起争议的念头,或者看过遗嘱录像,明白了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原因,也“偃旗息鼓”,止了纠纷。

(4)安全性高。遗嘱公证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公证处所办理的每一件公证均有档案留存,当事人丢失了自己保管的公证遗嘱,立遗嘱人或受益人也可以申请调取档案件,而且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好篡改的,其安全性很高。

(5)延伸服务多。近年来,公证行业围绕着养老向更广、更深的公证服务领域延展,像意定监护、生前预嘱、遗嘱信托、遗嘱保管、遗产管理、执行、继承、资金监管等,公证人员可以以不同的公证事项辅助遗嘱人将个性化的财富传承心愿以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体现,确保遗嘱人的心愿得以合法实现。根据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数据显示,公证遗嘱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公证遗嘱也越来越为大众接受[2]。

由此,虽然《民法典》规定,六种形式的遗嘱都是“平等的”,以“最后一份”作为判定遗嘱有效的标准,但立遗嘱人仍然可以优先选择公证遗嘱,以使自己的遗愿达到最大程度地实现,也利于受益人顺利取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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