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创新研究

2021-11-24 11:48李双萍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戒毒所戒毒强制性

王 斌 李双萍

(1.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四川 西昌 615000;2.四川省盐源强制隔离戒毒所,四川 凉山 615000)

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述

(一)强制性隔离戒毒制度的概念

强制性隔离戒毒,顾名思义就是在戒毒所等法律机构对吸毒成瘾的人员进行强制性隔离,从而让其摆脱毒瘾控制,回归到正常人的生活状态。强制性隔离戒毒的实行对象多是将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家在2008年制定《禁毒法》,将之前的劳动戒毒废弃,转而应用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戒毒的力度以及效果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二)强制性戒毒制度的作用

强制性隔离戒毒制度的优点在于强制性,能更全面地对吸毒人员进行管制,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打击毒品市场,强制性戒毒期间戒毒人员没有机会接触到毒品,需求降低就会打击市场;二是能降低犯罪等危害社会发展问题的发生,吸毒人员在毒瘾上来之后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三是保护个人身体健康,毒品不仅危害个人健康,破坏个人免疫体系,还因为毒品价格高,为买到毒品会通过不同途径获取资金,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

二、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

(一)关于戒毒的思想不开放

戒毒思想不开放是影响当前强制性戒毒质量的重要因素,强制性戒毒收纳的戒毒人员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实际戒毒过程中个别戒毒所警察对戒毒工作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不够、实践不到位。没有就戒毒人员的身份进行细致、明确的定位,戒毒工作仍停留在看管好戒毒人员的传统模式中,这非常不利于戒毒体系发挥更高的效益。

(二)吸毒调查程序不完善

吸毒调查是强制性隔离戒毒的重要前提,戒毒所的警察要根据流程对吸毒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做出人员已构成毒品成瘾这一法律事实后才能对其进行强制性隔离戒毒,强制性戒毒最高可剥夺人身自由长达3年,是触犯刑法中最基础自由刑拘役1个月至6个月的好几倍[2]。如果调查程序不完善就无法对吸毒人员的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由于程序不完善就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会对吸毒人员造成权利的损害。

(三)社区戒毒基础薄弱

社区戒毒也是戒毒中的重要一环,《禁毒法》中明确规定吸毒人员可以在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3],但实际上社区戒毒基础薄弱,缺少完善的戒毒场所。在国外社区戒毒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我国社区戒毒起步较晚,发展很不成熟,大众对吸毒人员敬而远之,社区无法建立戒毒场所,还有就是缺少相关的人才,无法给予吸毒人员全面、科学的戒毒指导,社区戒毒的发展需要大众改变自身的想法。

(四)戒毒执行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强制性隔离戒毒在《戒毒法》等法律体系的指导下,成效逐渐显现,但是发展速度比较缓慢。究其原因在于强制戒毒的执行主体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还是对原有的戒毒体系的继承,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仍然是主要戒毒场所,经过研究发现戒毒所的管理不够完善,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打架斗殴等问题,甚至有打残致死等案例,沿用传统的戒毒管理方法,降低了强制性隔离戒毒体系的价值。

三、强制性戒毒制度发展的困境

(一)《禁毒法》等法律体系不完善

社会发展对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不符合发挥发展要求的规定要及时剔除,制定更先进的体系。为此《禁毒法》等法律体系持续发展,但是当前仍不够完善,毒品犯罪等问题全球存在,很多是跨国犯罪,我国《禁毒法》与国际禁毒公约的衔接还存在问题;再一个是吸毒在我国法律中并不是犯罪,只是作为违法惩处,所以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二)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配置不合理

吸毒人员是否达到强制隔离的标准需要经过程序才能判定,但是听证程序的缺失导致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执行得不到有效监督。权力集中就会降低戒毒的科学性,很容易影响戒毒的公正性,降低戒毒质量;还有就是戒毒所的警察在管理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戒毒医疗条件有限

戒毒医疗条件有限也是当前阻碍强制性戒毒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戒毒人员在戒毒初期会有严重的戒断反应,这对戒毒人员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折磨,很多戒毒人员因为忍受不了折磨而做出自残、自杀等行为,这就需要借助药物缓解戒毒人员的痛苦。再一个就是吸毒人员的免疫力下降,会患有很多疾病,这就需要戒毒所及时提供医疗服务,但是实际上有些戒毒所并不具备良好的医疗条件。

(四)社区戒毒设备不完善

社区戒毒是戒毒体系中关注的重点,戒毒所资源有限,而且集中进行隔离需要大量的人员,因此就需要社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想社区戒毒发挥最大的效益就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场所,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但是当前社区戒毒所工作人员的素养不足,缺少专业的理论;还有就是待遇不高,从事戒毒工作需要承担很大的心理与身体风险,如果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社区戒毒所就无法得到好的发展。

四、强制性戒毒措施的改革创新研究

(一)合理调整行政权力

公安机关是打击毒品犯罪,强制戒毒的第一线,但是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中专业毒品打击人才有些欠缺,普通民警缺少强制性戒毒相关的专业理论,在处理案件时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4]。上一级公安机关在人员配置上更加完善,因此可以适当的调整行政权力,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步的认定工作,然后由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从而保障认定的科学性以及严密性。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国家要持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与国际禁毒法律接轨,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展开合作,严厉打击毒品市场。还有就是明确强制隔离戒毒体系标准,通过多方面的调研,制定出统一完善的收治标准,进一步完善《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条文,细化戒毒的具体内容。提升对戒毒制度的监督力度,例如将检察机关等纳入监督机制中,从而保障戒毒工作合法、合理且高效开展。

(三)改善戒毒医疗条件

改善戒毒医疗条件是提升强制性戒毒效果的重要举措,戒毒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人员要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戒毒方案,定期定时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诊断,当他们身体上出现问题后医护人员能够快速给予治疗。加快社区戒毒所的建设,对社工进行科学的戒毒方法培训,提升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待遇。

(四)提升戒毒的有效性

戒毒有效性提升是检测戒毒结果的重要措施,在戒毒中要树立正确的理念,戒毒为主,惩罚为辅,给予戒毒人员全面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戒毒信心,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培训,让他们戒毒成功后能更顺畅的融入社会,增加探视的机会,让他们有更多的途径接触社会人群。

五、结束语

打击毒品犯罪一直是国家、政府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新的禁毒体系一直处于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根据当前强制性戒毒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结合现状以及困境制定出更加全面、科学的戒毒措施。完善《禁毒法》相关配套法律、建立完善的隔离戒毒程序,推动强制性戒毒制度的完善,发挥更大的效益。本文对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创新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日后还会继续进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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