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晨钰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有这样一句话:“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一直以来,“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如今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发展困境,比如城乡差距变大、乡土文化流失等,为了解决这些时代难题,弥补乡村的发展弱点,我国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该战略的提出是对我国基本国情的充分把握,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其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为我国乡村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政策基础。在乡村振兴建设中,乡村治理环节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想让乡村治理更加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版图,那么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法治化建设就是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走之路。因此乡村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难点地区,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我国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以此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也让脱贫与乡村振兴得到有效衔接,建设成为法治乡村,帮助实现乡村振兴,为我国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1]。
由于我国乡村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法律意志不坚定,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所以导致在处理基层事务时,他们对基层工作的流程运行不规范,比如会出现人情大于法律、贿赂选民、接受贿赂等情况,这让村民的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带来群众情绪的不满,也使得建立文明乡风的进展受阻,乡村治理的有效性遭到损害[2]。
如今乡村存在“空心化”现象,很多年轻人去外面闯荡,把老人和小孩留在家里,他们大多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乡村的陈规陋习和不良风气依然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村民通常更愿意用人情或习惯处理事情,缺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阻碍着我国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我们少有看到关于法律宣传的活动,更多的是停留在法律标语的粘贴上,村民们没有切身体会到有关法律的线下活动,所以带给他们的体验感会差一些,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会低一些,因此我国乡村的普法程度不够,良好的法律环境还没有形成,没有对村民带来潜移默化地影响,这也是在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道路上,需要我们去努力改变的现状。
虽然我国一直在完善法律法规,但是在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上依然有些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涉及农业土地承包的法律问题,还有在相关法律制定时,听取村民的意见不够,又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的复杂化带给法律的挑战增大等,而法律法规作为法治化建设的源头,必须对其进行完善,让村民有法可依,体验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做好顶层设计,帮助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3]。
村干部和党员在乡村发展中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大对他们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每年对其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认识到法治化的重要性,以法律为底线,保有职业操守,熟悉、规范运用相关的业务流程处理日常事务,推进依法行政,并引导村民进行法治化建设,努力培养懂法爱民的工作队伍,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4]。另外在公共管理中,监督环节必不可少,我们还要加强对村务的监督以及对村干部的考核,健全基层权力监督体系,让基层工作队伍在法律约束和相关监督中更好地治理乡村。
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必须努力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让他们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乡村的法治化、民主化进程。在传统政务上,村干部和党员通过标语的粘贴以及利用“网格化”管理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在新型政务上,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政务模式,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方便村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让村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成为懂法护法爱法用法的村民,为法治乡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乡村,法律的宣传工作不能只停留在粘贴海报、粘贴标语的阶段,而是要让法律真正走进村民的生活。比如我们可以在每年关于法律的节日里,在村里比较聚集的地方摆摊设点,给村民发宣传单,让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宣传活动;也可以通过村里的活动大喇叭或者在自村的建筑物上描写绘画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宣传,让村民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去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良好的乡村法律环境。
在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时,应该多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建议,发挥各自的作用,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充分考虑有关因素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从根源上得到较为客观实际的法律依据,不让村民的利益因法律条文的问题而受到阻碍。另外可以在村干部和党员的带头下,完善村规民约,运用村规民约和法律相结合的方法,让两者相互补充,形成一套结构和内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让村民有法可依,实现基层治理的良性循环。
在村民法制观念提升的同时,我们还要健全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乡村的法律基础更加完善,建设乡村法治体系中维权的闭环路径,降低农民维权的成本,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可以通过在村委会设置法律救助站,运用司法救济等,让更多的村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让我们的乡村治理更加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
面对复杂的乡情,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于法治上,还要与我们的自治、贤治、德治相结合,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运用自治、德治和贤治,因为有些事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法律的标准进行评判,还应考虑道德等因素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和判断,运用“自治、贤治、法治、德治”四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村民关系,构建和谐的乡村治理环境,使我们乡村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乡村作为法治化建设的薄弱地区,阻碍了我国乡村振兴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要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用法治精神引领乡村的振兴[1]。法治作为现代乡村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消灭了传统权威的存在,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村民遵守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但我国的乡村法治化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努力改变,让法律真正有效运用在村民的生活中,而同时作为法律权利的来源之一,我们的自然属性,比如习惯和人性等也须考虑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我们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村民、政府、村干部、党员的共同努力,克服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的重重困难,不断探索和创新法治乡村的治理路径,打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