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争论与下调策略

2021-11-24 11:48王怀琛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收容现行犯罪行为

王怀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现行刑法中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暴露出的问题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高

就当前的刑法体系中,有关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较高,比如之前提到的湖南益阳杀母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仅为12周岁,但其行为却十分恶劣,但却因为其尚未达到现行刑法规定的14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故此警方及法院都无法给予刑事层面的处罚,只能够让家属接回之后严加管教。我国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防范各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却并非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提供“庇护”。我国刑法中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确实相对较高。比如,作为广为流传法系之一的英美法系,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7~10周岁,这一规定被美国、英国、巴西等国家引用。除此之外,希腊和埃及等地区规定十二三周岁就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纵观我国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大部分犯罪分子的年龄都介于10~13周岁之间,但这与我国规定的14周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差距较大,却合法地逃脱了法律制裁。

(二)临界刑事责任年龄实践存在较大难度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认定犯罪行为人年龄给出的指导原则是无罪推定及疑罪从无。同时,国内五机关共同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优先使用户籍证明被告人满18周岁与否,而户籍证明的不适用需要在户籍证明真伪性难辨或者是经查证属实证人证言进行反驳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但在户籍证明及证人证言都存在问题时,则需要使用骨龄鉴定犯罪分子年龄。即便是这一规定详细地指出了年龄认定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工作中,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临界年龄仍旧较为困难。比如,湖南祁阳的一起合伙抢劫案中,其中的嫌疑人曾某某,控诉机关已经找到其达到14周岁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之父及辩护人却以其学生证及第一次户口簿作为其年龄尚不满14周岁的证明。即便是检察院找到了曾某修改年龄的证据,但却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之父提供的证据作假,最后曾某某被判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二、当前学术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分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不变流派

这一流派的学者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能单纯地将原因归咎到立法制度的不完善层面,同时也不能单纯地依靠刑法手段的优化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这一流派学者支持刑事责任年龄不变的理由包括如下几个层面:第一,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并不能很好地预防以及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处于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来说,即便是在实施犯罪危害行为的时候,因其自身缺乏完善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也并不会对自身行为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形成全面的认知。第二,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和非刑罚化的国际潮流出现脱节现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未来的路途相对较远,在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各个层面的努力,单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降低,无法从根源上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1]。

(二)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流派

这一流派的学者主要持有如下几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第一,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并能够对自身的危害行为进行合理地控制。并且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处于初中阶段,或者是经历过较多的社会生活,加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未成年人在思想上往往发育成熟时间相对较长。第二,犯罪形式的严峻化使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成了必要的选择。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一个不断上涨的趋势前,低龄化现象越发严重,但犯罪手段却呈现出了十分显著的成人化特征。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自身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最小值使其推卸了法律责任,这也就使得我国立法体系的问题开始逐渐凸显。

三、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完善的策略

(一)低龄未成年收容教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的《刑法》对于收容教养制度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不满16周岁不进行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需要由家长或者是监护人严加管教,而且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政府进行收容教育。但这项规定却并未对收容教养的决定程序做出明细化的规范,这也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收容教养都采取行政程序,在公安机关做出决定之后,交由收容教养机构负责执行。这种未经过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做法和我国法治中国理念背道而驰。在降低未成年人刑法责任年龄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从我国现行的《刑法》条款不难看出,收容教养制度的年龄上限是不满16周岁,但却缺乏了对年龄下限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需要在政策中设置收容教养制度年龄下限。但下限年龄却不宜过低,主要是因为年龄过低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对其基本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收容教养的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收容教养的年龄下限设定为12周岁,未成年人在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中的8种犯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况下,将会被政府收容教养。这一规定不但明确了收容教养制度的使用对象,同时也和刑事责任年龄形成了一个相互对应的关系[2]。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下调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方面的规定仍是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刑法》在有效保证其稳定性的同时也要做出合理的调整,更好地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需求。当前的社会发展使得青少年群体的成熟年龄提前2-3岁,并且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6岁必须要接受义务教育,在正常情况下义务教育完成的年龄是12周岁,这时候的未成年人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笔者在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有关刑法责任年龄规定的前提下,建议将相对性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的14-16周岁调整为12-16周岁。如此只需要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进行扩大,在避免刑法条文过度修改的同时,能够对犯有重大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

(三)未成年刑事责任范围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是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罪行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规定来看,是将未成年人担负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作为标准,而这也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初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会在出台的《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刑法》中所涉及的8种犯罪是犯罪行为,而非是具体罪名[3]。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发的《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罪名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来进行认定。由此不难看出,立法的模糊很容易站在理论层面引发争论。当前《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主要存在着罪行说及罪名说两种流派,而前者更好地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范围的责任做出了扩展,这对于有效改善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的局面有着较强的作用。故此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并对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8种犯罪是犯罪行为,而并非8种罪名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总结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频率的升高使得学术界内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否产生的强烈的争论。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来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是不现实的,需要在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对收容教养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做出合理的规定,以此来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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