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2021-11-24 11:48郑艺青蔡建超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校园内人身伤害事故

郑艺青 史 晗 蔡建超

(1.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邢台 054000;2.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 邢台 054001)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对于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并不存在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教育部所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将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定义为在高校教学活动范围之内和高校所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之中,以及在高校的校园环境之内的学生宿舍、校园操场等公共设施之内所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为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该定义包含两种内涵:一方面是时空内涵,必须是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的时间之内,以及损害的发生必须是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是指因果关系内涵,大学生发生人身事故,是由于自身原因所导致还是归因于学校。[1]

综上,参照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可以将大学生伤害事故定义为,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所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因为教育活动而与学校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空必须是在校园内,事故范围不仅仅限于造成大学生的人身损害,还包括一般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普遍性

根据调查发现大学生伤害事故在高校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较高,并且伤害事故的类型具有多样性。我国的普通高校因体育运动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所占比例较大,并且伤害事故中的轻微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率较高。

2.特殊性

从某些大学生个人的行为所造成人身损害事故来看,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特殊性的特点。特殊性不仅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内容具有特殊性。通过将高校大学生发生人身事故的情况放置全国高校的大环境之内,可以发现,在全国在校的大学生之内,发生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属于个别现象,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

3.公共性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大学生还未进入社会,不仅受到家庭的关爱,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的关爱程度也日益加强。在这个大环境下,大学生若受到人身伤害,极易引起社会的热烈关注,从而将舆论的目光聚焦到高校之上,使高校饱受社会各界的热议,这表现了大学生伤害事故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大学生伤害事故极易成为公共热点,从而引起学生的恐慌,威胁校园秩序的稳定。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其在大学校园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之后,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大学生在校园内人身损害事故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具有依法对高校学生负有组织、保护、安全的责任,防止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学校对于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权利被侵害,高校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其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人身损害结果

高校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存在人身损害的结果,并且这里的损害只限于人身损害结果,人身损害结果也必须是事实发生的结果。若不存在人身损害结果,那么高校承担责任的就无从谈起。

(二)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伤害事故与学校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学校未尽到合理、安全的保障义务而导致的,这也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基础。因果关系通常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情况,面对一果多因的情况,也就是造成学生人生损害的原因可能存在多种,但是并不代表可以排除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虽然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但是学校也因为其未尽到合理安全的保障义务来承担责任。[2]

(三)学校存在过错

学校存在过错是指学校对于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虽然不存在主动积极的主观心态,但是却因为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存在过失没有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学校在主观上虽然没有去积极促进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存在过失。

因此,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过错的责任,通过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原则来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标准。若学校不存在过错,即便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不仅包括双方所约定的过错,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过错。双方约定的过错包括学校所许诺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的过错包括法律规定学校应尽到的法定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3]

三、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一)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科学施救,降低学生伤害程度

当学生受到伤害后,应及时展开施救,施救过程应积极主动,科学施救,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不能因为主观原因或者一些因素耽误施救的最佳时间,应及时救治,将学生的伤害降到最低。在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之后,应及时向学校进行通知汇报,必要的时候应向上级主管教育机构进行汇报,并且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受伤程度通知学生家长。

2.客观公正处置,维护学校和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于学生受伤处理的情况,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是关系到学校的利益,以及学校环境的安全与稳定。学校应客观公正处理违法者,若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是因为学校的违法行为,那么学校应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能推卸责任。若学生的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或者是学校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查清责任,并且家长不能把全部的责任直接推给学校。

3.明确责任,依法承担,依法理赔

学校在查明伤害事故的真相之后,应主动公开,给学生和家长一个交代,并且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在明确事故侵害方责任大小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要依法承担,依法理赔;不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学校要积极协助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向第三方进行索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1.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强化学生的心理素质。利用课堂教学、集体活动等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心理素质得到加强。学校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从外在上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以及安全知识教育,从根源上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2.健全心理危机预警系统

大学生在入学时必须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将每个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指标从入学时就纳入心理危机系统之内,并且进行实时更新,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及时治疗,从而降低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电视、校刊、橱窗、板报等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提高安全意识。

3.引入保险机制,降低事故风险

上文已经论述过,大学生伤害事故具有普遍性,是高校普遍存在的风险,面对伤害事故的风险虽然高校都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规避风险,将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降低,但是却无法做到完全规避风险。在面对这种情况,应积极引入保险机制,给每个大学生都缴纳意外伤害险,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大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让保险机构加入,进行风险分担,从而降低了大学生风险的损害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校的损害程度。同时保险机构应积极探寻更多的险种,以适用社会的发展需求,降低学校的风险,降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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