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的几点思考

2021-11-25 07:56胡文锋
经营者 2021年2期
关键词:合规激励机制管理

胡文锋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 430050)

自2018年我国著名的两大企业中兴、华为受到美国制裁和打压以来,“合规”一词迅速为企业管理者所关注,合规管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客观上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合规到底是指什么,合什么样的规,合规风险有哪些,近年来的发展状况如何,企业实务中仍然是言人人殊。

一、什么是企业合规

合规(Compliance)是一个外来词,最早用于欧美国家的医疗领域,指患者按照医嘱和药方的要求接受治疗。合规又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词,逐渐被延伸至企业管理领域,最早可见于美国企业为了应对执法部门的反垄断处罚而采取的企业管理措施,后来这一应对执法处罚的管理措施在美国金融类企业中得到全面推广。合规在我国最早也是应用于金融业的管理之中,如原银监会2006年发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原证监会2008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合规”均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应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1]。

企业合规需要遵循的内容包括:一是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二是国家政策、指令;三是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四是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五是涉及境外业务的企业,还应当遵守国际条约、惯例,境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六是我国国有企业还应遵守党内法规、党的政策。

二、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的兴起主要受国际因素影响

企业合规管理,并不是我国内生的事物,而是主要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而兴起和发展的。概括地说,包括四个方面的国际因素影响。第一,外国跨国公司的影响。这些跨国公司带来了国际化的管理理念,从20世纪80年代初合规管理的理念开始在中国传播。第二,金融业全球化的影响。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巴塞尔协议”成为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的监管标准。我国的企业合规管理最早也是在银行业中得到强制开展。第三,境外国家“长臂管辖”的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不仅直接受到东道国的法律管辖,而且间接地受到西方大国的“长臂管辖”,动辄遭受贸易管制或制裁。为了应对这种所谓的“长臂管辖”,我国跨国企业纷纷将加强境外业务合规管理作为应对措施。第四,“一带一路”建设的影响。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已有多年,但合规管理在近几年才得到特别关注,主要原因是自2013年以来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国际化的风险因素剧增。我国政府部门也专门出台《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引导企业高度重视境外合规风险。

(二)我国企业合规管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合规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本身对合规管理的认识不足。从引进合规管理的这些企业来看,它们大多是将合规管理职能并入原先的法律事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它们既没有区分清楚法律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的不同,也大多没有给予合规管理应有的重视[2]。第二,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内生动力不足。从目前来看,我国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中,主要是出于国家行政部门或上级组织的推动,还不是出于企业本身的认识和需要。第三,引进合规管理的企业数量不多。201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中铁等5家中央企业作为开展合规管理的试点单位以来,主动引进合规管理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大型中央企业。无论是主动引进还是被动引进,企业数量极为有限,并且均为涉及国际业务的企业。可见,合规管理并没有在我国企业中全面铺开。第四,企业合规管理的作用不明显。企业内部引进了合规管理理念,构建了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机构。但是,这些机构仍然等同于业务部门,类似于法律事务机构或承担风险管理职能的机构。第五,尚未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风险评估机制。目前,我国企业构建的合规管理制度,大多数停留在一种泛泛而谈的合规管理规范或全员合规准则(手册)的阶段,不同企业之间的合规体系近乎雷同,并没有针对企业本身的性质、生产经营特点,有针对性地划分合规风险的重点领域或者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

(三)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的激励机制不足

合规管理的激励机制,是指在企业一旦发生了不合规的行为之后,可以通过建立或者承诺完善企业的合规体系,换取执法部门的宽大处理。这种宽大处理方式,既可以是行政监管方面的,也可以是刑事制裁方面,还可以是两者同时适用的。正是合规激励机制的存在,促使企业“趋利避害”,认识到建立合规体系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才对引进企业合规管理产生了强大的驱动力。目前,我国在某些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引入了合规激励机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对已经建立了合规体系的企业,既无法作为从轻处罚的事由,也无法实施行政和解。在刑事激励方面,同样缺乏将企业合规体系列为抗辩事由的依据。缺乏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限制了企业合规的发展,使大多数企业的合规建设流于形式,因为不是内部驱动的“我要合规”,而是在外部压力下的“要我合规”。

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多视角认识企业合规的价值

目前,企业实务中大多数观点仍然将合规管理当作一种应对或解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制裁的措施,构建起合规体系,可以获得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谅解,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该观点视角过窄,没有全面认识到企业合规的价值。应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的角度来看待企业合规的价值,重点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一般意义上说,公司治理主要聚焦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调整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制衡问题。但从欧美大型跨国企业的经验来看,公司治理不仅仅包含上述内容,还应包括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合规管理就是防范企业合规风险,应该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换而言之,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为企业管理的三大领域,均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企业合规要向中国化和本土化方向发展

我国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这种行政推动的方式在短期内是较为有效的,但从长远来看,欲使企业合规真正发挥了防控风险的效用、建立起合规文化,还是要在政府层面建立本土化的合规激励机制。首先是要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合规激励机制,从制度层面将企业已经建立合规体系作为一项减轻、从轻、免除或暂缓行政处罚的事由,将企业合规作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从而实现企业发展、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繁荣的多赢目标。其次是要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在企业员工涉嫌犯罪时区分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合规作为企业无罪的抗辩事由或者减轻从轻量刑、不起诉的法定情节。只有在法律制度层面建立起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才会使企业合规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设

目前,我国企业设立的合规部门主要是与审计部门、纪委部门、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独立设置合规管理部门的企业不多,机构和人员的非独立性难以保障合规管理的客观公正。权威性是指合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在公司治理机构中,合规部门在制度设计上应高于业务部门,有直接向企业最高负责人报告的途径,在业务与合规管理发生冲突时,能坚持合规优先的原则。目前,我国企业合规管理还没有真正体现它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合规管理的生命线。做不到独立和权威,合规管理终将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意义。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设,是我国企业应该持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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