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压减对新能源发电企业财务影响研究

2021-11-25 07:56李蓥
经营者 2021年2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法人所得税

李蓥

(中广核新能源浙江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一、前言

为响应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提出的力争在3年内压缩多数央企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的目标,央企压减工作拉开帷幕。本文从清算合并、会计处理和税务几方面对新能源发电企业法人压减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借此推动企业顺利完成压减工作,保证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二、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探讨法人压减对财务影响的必要性

(一)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业务特点

本文中新能源发电企业仅包括风力发电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分布地域广泛,且多处于偏远地区。在我国现有的电力体系下,发电环节最主要的销售对象是电网;分布式电站、自备电厂等形式可以实现发电和用电环节的直接对接,但目前占比较小。各国均制定了系统的产业扶持政策推进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我国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新能源电价补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即将展开的配额制、平价上网试点等。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可再生能源附加欠缴,财政拨款不足,风电、光伏行业装机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补贴缺口一直持续累积。

(二)探讨法人压减对财务影响的必要性

法人压减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通过探讨法人压减对财务的影响,采用科学稳妥的压减方法,有助于处理好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地方政府、国网的关系,避免在持续经营业务中产生与债权人债务人的纠纷。通过选择适当的账务处理方式,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吸收合并或分立做好充分准备,从而达到维护企业利益、提升企业质量、增加效力并促进其发展的目的。

三、法人压减对新能源发电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牵扯面大且涉及问题多

法人压减涉及地方税收分成、GDP(国内生产总值)指标、就业问题、政府补贴,影响着地方政府业绩,因此办理过程中阻碍较多。应收国家电费补贴在确认收入时已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而电网公司以尚未实际收到财政补贴为由,拒绝接收增值税发票,项目公司未针对补贴款开具增值税票,而是待电网收到补贴后再根据电网通知开票并交付。吸收合并完成后,原开票主体灭失,电网可能要求新接受补贴单位开票,可能需要在新的主体中重新按照新的税率开票缴税,或应收补贴金额与最终收付金额存在差异,产生较大风险。

(二)过程漫长手续烦琐

法人压减在实务操作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工作细致琐碎,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较多,主要涉及税务、工商、银行等方面,合并后被吸收合并公司由于名称变更,会加大合法合规证件的办理难度和延长证件办理时间。各类事项、流程手续也较烦琐,业务上的过渡和合同主体的变换、债权债务的确认和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变更都需要做好筹划。

(三)不同状态企业选择不同压减模式

对于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长期亏损企业,可以直接采用注销方式。但就实体公司来说,特别是一些经营状况不错的公司或即将获得开发资源的企业,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需要权衡确定公司的合并方式和会计处理方法。

(四)压减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清算企业清算处置资产时,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回资产后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置换等方式将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过程中,会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过程中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且涉及省份较多,税务局办税人员对业务了解参差不齐,沟通成本较高。同一县、市公司合并协调税务机关相对容易,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可能性很大;但非同一县、市公司合并,由于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协调两地税务机关的难度较大,税收优惠延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基本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继续享受的风险,合并后项目剩余寿命周期内会影响“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多缴所得税,影响“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多缴所得税,影响增值税“即征即退50%”少收退税补贴,留抵进项无法抵扣转移。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对法人压减财务影响的解决对策

(一)处理好企业内部关系及与地方政府、国网的关系

考虑到各地政府政策不一致,对政策的解释个人裁量权较大,开发运营期间当地政府皆会对企业有较多的政策扶持,法人压减会影响当地地方财政,因此与政府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十分重要。要针对性地找政策、提思路,深入理解政策要点,熟悉操作流程,积极与政府部门反复沟通,就已取得和暂未取得的地方补贴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存量项目,不建议对跨县的大项目做吸收合并,可以选择不涉及补贴的小项目或同县市的项目进行尝试;对于增量项目,建议同一县市最多设立一个法人公司,新设项目在已有项目公司开展业务,从长期角度达到法人压减的目的。电费补贴申报过程中需要许多合法合规方面的材料,因此建议项目纳入补贴目录后再考虑吸收合并。合并完成后要尽快完成电力业务许可证、购售电合同、电网公司系统信息变更,以免影响电费回收。对已经开具发票但尚未取得的补贴以及已缴纳销项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补贴部分要及时与国网沟通,及早寻求解决方案。

(二)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节点,沟通备案手续要到位

要提前与工商部门沟通并及时递交各种备案手续和变更材料,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签订协议后第一时间在媒介进行公告。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要及时申请简易注销程序,缩短流程,节约时间。企业存在银行贷款的除了要进行公告、送达通知函至银行外,还应与银行相关部门做好前期的沟通工作,避免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突然情况发生。督促债权人尽快确认债权,做好债务的清偿和担保工作,督促债务人尽可能在合并前清偿债务,或协商变更协议,如有未开具发票的现象,则要提前确认收票人应该是新公司。处理好未完成合同,清理未完成合同并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过程中制定详细的计划表很有必要,要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员在不同时间节点要完成的任务,及时跟踪监督,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完成。

(三)关注压减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

清算注销在会计处理上要分阶段处理,比较复杂,通常空壳公司会选择这种方式。正常经营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由于内外部动因及操作性考虑,一般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在会计处理上由母公司直接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继承,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处理会比较简便。压减过程中可以咨询专业机构进行利弊分析,制定财务方案,确定合并时点。吸收合并一般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会逐步吸入被吸收方的资产、业务、人员,在压减前要了解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合并后子公司变成分公司,应提前考虑采购合同的签订,对外款项的支付,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转移等管控问题。当这一过程将近结束时,就可以确定一个截止日期,以这一天作为会计上的合并日,报表合并前要抓紧收集需要收集的票据,尽快与第三方签订需签订的三方协议,在该日期之后被吸收方就不再以其自身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具发票。在资产管理上应确保资产权属清晰,严格清查,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予以处理。在资金方面要保证资金安全,做好被合并公司银行账户的销户工作。吸收合并在实务操作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业务上的过渡和合同主体的变换都需要深度的统筹。

(四)做好税务筹划,规避税费影响

国家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企业要做到时刻关注政策法规并深入学习,要重点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耕地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为吸收合并或分立做好充分的准备。2009年财税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重组业务发生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优惠政策,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一般性税务处理操作较简单,但税负相对较高;特殊性税务处理限制条件多,操作也较为复杂,但税负相对较低。吸收合并会导致申报主体公司发生变化,可能还会涉及税务局的变更,由于税务局有自由裁量权,优惠期内项目能否继续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需要分公司与税务局积极沟通。考虑到压减的时效性,建议对选择何种税务处理方式早规划早准备,尽可能降低重组过程中的税务成本。在重组过程中,要将资产负债全部转让给新纳税人,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企业合并过程中暂免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要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取得免税证明,必要时可以寻求外部顾问的帮助,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商。

五、结语

本文阐述了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法人压减过程中会遇到的几方面问题,包括由于当地税收的影响,在注销时可能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由于时效性要求沟通和办理手续的效率问题,以及在压减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压减工作只是瘦身健体工作的准备战,新能源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战略管理,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有效降低未来管理成本支出,推动国有资产做强做优做大,努力成为极具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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