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初探
——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2021-11-25 14:13黄世旅林志豪黎淳锋叶万余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新品种现代农业知识产权

黄世旅 林志豪 黎淳锋 叶万余 罗 云

(1.广西农业科学院贺州分院,广西 贺州 542813;2.贺州市农业科学院,广西 贺州 542813)

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的飞速进步使得植物新品种培育竞争越来越激烈,大幅度提高了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率,因此为保持农业领域内良性的技术竞争状态,应深入分析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以寻求更好的保护方法,提升植物新品种研发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

一、配套法律法规方面分析

(一)将现有保护条例上升为法律

就目前来看,植物新品种培育研发,作为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已经有一套行政法规,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予以支持,但其在法律层面上的效力较低,不能较好地起到保护新品种培育研发成果的效用,容易对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推进产生影响,因此,应将该条例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加强保护力度,促进战略的落实。在此过程中,可以从《专利法》入手,将专利法中“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生产方法,可以按照本法规授予专利权”内容,将植物新品种知识,列入产品生产方法范畴内,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联,即在不授予植物品种专利的条件下,通过授予育种方法专利,来实现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二)保证保护的规范性与可行性

在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中,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与可行性是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人们应从执法方面入手,在法律法规内容中明确执法方案、执法落实标准等内容,遏制各类侵权行为,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战略实施进程。在此过程中需制定规范的侵权认定程序,然后根据该程序得出的评估结果,确定侵权程度,再基于此制定各种侵权程度下相应的执法流程,以及各个流程环节的执法操作标准,增强执法工作的可行性与规范性,维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研究者的植物新品种研发积极性,优化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保护范围方面分析

(一)明确育种者权利范围

现阶段,我国《条例》的制定主要参照《专利法》,其在育种者权利范围、品种授予范围这两方面,并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入手点,因此,为了增强保护效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落实,应制定明确、合理的育种者权利范围、品种授予范围。其中,在育种者权利范围的规划中,鉴于UPOV(1991)公约第十四条,对该范围具体、清晰的阐述,可以直接通过将UPOV(1991)引入到《条例》中,达到对育种者权利范围的明确划分。在此过程中,UPOV中,权利范围包含五个部分,即繁殖材料相关活动、收获材料相关活动、产品相关活动、可追加的活动、衍生品种培育活动,从总体上来看,这五部分基本概括了利用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收益活动,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育种者权利,维护其研发热忱,保证现代农业战略的不断推进。

(二)合理化品种权授予范围

品种权授予范围规划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育种者在商业上对其研发成果使用的独占权,因此,在该项范围划分中,需侧重明确“使用”所包含的内容,以保证育种者能够顺利将研发成果变现,为其继续研发提供动力。在此过程中,考虑到盈利、变现,以及植物新品种对现代农业发展战略落实的重要性,授予范围应当包含两个部分,即生产、提供销售、销售、进出口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收获材料,使该项知识产权在商业层面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以达到鼓励研发的效果。

三、保护期限数量方面分析

(一)延长保护期限

在我国的《条例》中,对藤本、果树、观赏树木的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则为15年,而很多国家早已引进了UPOV(1991),并将保护期限设置在了20年以上,其中藤本、树木的保护期限则达到了25年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明显过短,不利于我国现代农业领域的创新,同时,也影响了现代农业领域的研发、创新型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应适当延长保护期限,以增加研发结果的经济等方面价值的创造力,优化现代农业发展战略的落实效果。同时,适当延长保护期限,也有助于我国农业发展战略的推进跟上环境变化,以加快推进农业领域的进步。

(二)增加保护数量

从我国公布的十一批农业植物保护名录来看,植物品种名录的增加,带动了植物新品种数量的增加,其中,2019年,农业农村部共受理新品种权申请,达到1万余件、授权3000余件,因此,在现代农业发展战略建设中,可以通过增加植物品种名录,来激发研究者的新品种研发积极性,以达到加快创新发展的效果。此外,保护数量的增加,也能够为更多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提供保障,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使新品种的培育研发具备更高的价值,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助力。

四、审查测试方面分析

(一)完善审查测试体系

目前,自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审批、执法机关,结合合法的维权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了保护组织框架。其中,还包含了专业的测试中心、鉴定实验室等机构,使审查测试认定这一项知识产权保护环节具备了配套的组织执行架构。但在具体的组织操作层面上依然有待完善。在此过程中,需要统一各地的审查测试程序,并制定配套的工作规范、标准,以明确各项流程的操作方法,使育种人可以更加便捷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应加强配套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将各项信息传递、资料送审等程序可以挪到线上进行,以缩短审查测试完成周期,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落实。此外,还应做好相应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作,以免知识产权信息泄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效果[1]。

(二)优化DUS测试方法

DUS测试是指对申请保护品种的稳定性、特异性、一致性所进行的测试。该项测试结果作为知识产权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必须通过该项测试,才能成功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因此,其是审核检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该项测试需耗时2-3年,花费时间长、操作繁琐,而且容易受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因素影响,所以,为了节约审核测试机构的成本投入,可以在确认申请者条件的情况下,准许其自主完成测试,而检查机构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即可,以提高审核测试效率,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五、外国经验借鉴方面的分析

(一)美国经验借鉴

在美国的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其不进行DUS测试,也不开展田间考察,而是通过在性状审查数据库中,对作物进行检索,再将品种描述与检索结果进行对比,即可确定其特异性,达到判断其是否为新品种的目的,同时,由于该数据库中,存有130余种作物,以及这些作物的品种信息80000份,因此,可以保证判断结果的准确性。而借助这种审查方法,极大地减少了审核测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大幅度压缩了审查周期。基于此,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逐步建立配套的数据库,以优化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2]。

(二)英国经验借鉴

在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也越来越多,此时,即可通过加强审查、测试的方式,来把控对新品种的认定,以增加新品种的质量,保证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的利用率。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英国的测试方法,在对品种进行DUS测试的基础上,开展VCU测试,以评估其抗逆性、产量等方面,使受保护的新品种具备更高的质量,维护现代农业的高效发展状态。此外,还需根据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制定VCU测试结果准入标准,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效用,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增强植物新品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可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在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中,借助有力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强化法律管控力度、激励新品种研发活动、增强新品种的培育研发价值、提高审查测试效率、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从而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生产水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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