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2021-11-25 22:50侯雪韵
现代交际 2021年8期
关键词:家事当事人夫妻

侯雪韵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众的婚姻家庭观念不再如原来一般保守,稳定性大大降低,再加之离婚手续简单,离婚逐渐成为社会常态。根据官方数据来看,2019年前两个季度的全国登记离婚总数310.4万对,比2018年该时期同比增长20万对。高离婚率是社会现状,不及时规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律不仅体现社会诉求,而且调和社会主体不同诉求的冲突与矛盾,如何在个人主义和家庭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就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对避免冲动离婚、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离婚自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原则,无数个婚姻家庭关系组成社会关系,离婚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且受到法律和道德限制。离婚冷静期制度表面上是国家干预了公民的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究其根本,该制度是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给出时间,使其认真考虑离婚事宜,这不仅是对夫妻感情负责的表现,而且对于维持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婚姻家庭对于公民个人及社会的意义是无可取代,高离婚率已经成为各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修改婚姻家庭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韩国和英国的婚姻立法和配套措施就具有研究和参考的价值,应对其可借鉴之处进行中国化。

(一)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

1.参加信息会议

主张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确定反省与考虑期期间之前,首先应参加信息会议。信息会议的组织者应当与离婚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并且具有婚姻法的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普及法律、告知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信息会议组织者会根据离婚当事人不同的婚姻状况和是否抚育子女来召开不同种类的信息会议。对于需要抚育子女的家庭,信息会议会着重强调离婚对子女带来的影响,还会帮助消除子女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情绪问题。此种类型的信息会议会加强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意识,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双方的情感问题进行咨询并得到调解,以获得专业帮助。

2.确定反省与考虑期

参加信息会议三个月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当对离婚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向法院提交。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是否依然确定离婚,如果确定离婚,则协议应明确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赡养老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关系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法院依据协议内容为双方设定反省与考虑期,一般为九个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长。比如,若子女未满16周岁,反省期间将延长到十五个月,此举会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除外;若一方申请延长期限,法院也可以准许。该反省考虑期自法院收到协议后的第十四日为起算点,上述一系列时间足以使夫妻在咨询机关的帮助下认真考虑婚姻的存续及未成年子女安置问题。

3.设置咨询与调解制度

配套设置了以咨询和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对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而言,该制度可以促进夫妻有效解决问题,有利于双方互相理解,化解危机婚姻,防止不理性离婚;对于没有和好可能性的夫妻来说,咨询和调解制度仍可为双方提供安置子女、财产分割的意见。

(二)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

韩国的离婚率在2003年达到顶峰。韩国的离婚制度分两种:协议离婚为婚姻双方在家庭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的合意,并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裁判离婚指婚姻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向家庭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定双方婚姻是否存续。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积累,2007年12月离婚熟虑期被写入《韩国民法典》,2008年6月22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接受专业人员的咨询服务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双方需要接受家庭法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提供的离婚咨询。

2.离婚熟虑期期间区分设置

规定离婚熟虑期期间区分设置的原则。请求法院确认离婚的夫妻在接受上述法律咨询后,家庭法院根据是否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将离婚熟虑期期区分设置。对于有未成年子女或未出生胎儿需要抚养的离婚夫妻,离婚熟虑期为三个月,如无上述情况则设置为一个月。对于由于暴力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痛苦的情形,家庭法院可以缩短或免除熟虑期。

3.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为缺乏离婚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提供咨询,强制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事由达成合意以确保子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后又出台了《确保并支援抚养费法》,由此督促父母及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必要时国家也会资助未成年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1.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

《民法典》中排除了诉讼离婚对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学界对此看法不一,通过分析学界的观点,本文认为不合理,理由如下:(1)冲动离婚不是单纯存在于登记离婚之中,在诉讼离婚中设置冷静期同样可以发挥冷静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地方法院试点进行的“试验离婚”也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2)当事人之所以摒弃登记离婚这种简便快速的离婚方式而去选择诉讼离婚,是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未达成合意,若是法院进行判决结案,一方当事人不满于判决,可能导致判决难以顺利执行,事情得不到圆满解决。若法院和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冷静期的时间对夫妻矛盾深入分析和调解,协商解决家事,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新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家事审判意见》)第四十条可以看出,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设置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并不是单纯让双方当事人自我反省,而是法院根据案情开展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及协商等工作,避免出现冷静期虚设的情况。从家事审判的角度而言,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家事案件与一般案件的有效分流,缓解基层法官压力,又可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挽救危机婚姻,维持社会稳定。

2.离婚冷静期期间类型设置单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可知,离婚冷静期期间只设置一种类型即30日,通过对英国和韩国婚姻制度的介绍可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应该是不区分情形,不考虑特殊情况的唯一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和婚姻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有子女等情况设立时长不等的冷静期期间,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每对夫妻之间的矛盾不尽相同、有无子女需要抚养不同,同一期间难以应对婚姻中复杂的情况,因此应对冷静期期间区分设置立法。

3.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空白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写入《民法典》之前,我国地方民政部门和地方法院已经开展了许多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为离婚冷静期配套机制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有效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建立多元化主体解决机制,完善情感解决流程,各地方民政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要注重双方当事人情感问题的调解,必要时由心理学专家进行专业心理疏导,为挽救危机婚姻,增强家庭稳定性提供完备的制度保证。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当在后续的立法中修改和完善,充实离婚冷静期制度内容,构建一个具有操作性、科学性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现提出如下建议:

1.扩大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

虽然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可将有效的试点经验作为参考。2018年,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与该县法院一同建立家事纠纷解决办公室,对拟办理登记离婚的夫妻,如调解中发现当事双方属冲动型离婚的,可发出《离婚冷静提示书》,适用30日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提示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珍惜婚姻;第二部分为冷静期限,一般为30日;第三部分为冷静期间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为冷静期间的注意事项。冷静期间双方应加强沟通修复感情,同时人民法院和民政局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双方调处纷争,特别是第二条注意事项。此《离婚冷静提示书》强调了婚姻对夫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重要性,对于避免冲动离婚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值得推广。

将诉讼离婚纳入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的程序设置,可以结合“试验离婚”的试点经验,具体程序为法官在受理案件后深入了解案情,经调解无效但夫妻感情确实尚未破裂,法官引导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1—3个月)暂时处于准离婚状态,双方均停止履行夫妻义务,思考婚姻存续与否,防止冲动离婚。若在此期间其中一方具有恶意移转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法行为,另一方应立即停止“试验离婚”。若双方在此期间反悔离婚的,可以自动结束试验离婚,并向法院撤回离婚诉讼。

2.离婚冷静期期间区分设置

为最大限度保护离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冷静期期间进行区分设置。对于诉讼离婚而言,离婚冷静期一般设置为3个月。对于登记离婚的夫妻,冷静期间规定为30日即可。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参考韩国相关制度将冷静期间设置为3个月。若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以协商解决问题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意,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应当规定出现遗弃、虐待或者家暴家庭成员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免除使用离婚冷静期。

3.完善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

第一,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最大,甚至会影响子女的性格和婚恋观,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青少年的情绪更敏感,易冲动,父母须签订抚养协议,同时指派心理专家或教育专家为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相关部门还应监督父母是否按时支付抚养费。

第二,设立家事调查员。离婚属于内部家庭事务,当双方诉至法院各抒己见时,法官一般也很难分辨谁是谁非。根据《家事审判意见》可知,审理离婚案件,法官需要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可以委托给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其亲友或其他适当形式形成调查报告,以此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但要对外保密。家事调查员可以由司法行政、妇联、社区等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进行推荐,由人民法院组织选任,也可以邀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基层工作人员等具有法律、心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对家事调查员统一建立名册,颁发证书,进行管理。下级法院可以申请使用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

第三,建立调解与咨询制度。绝大多数公民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是陌生的,社区需要做好宣传工作。有必要借鉴英国韩国的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的离婚冷静期期间做好调解工作,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尽量化解矛盾,促进和好。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咨询中心,为欲登记离婚的双方提供情感咨询和法律咨询,帮助其化解夫妻矛盾,解答其提出的问题,对双方的婚姻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使当事人可以在冷静期期间科学地解决家庭矛盾,避免轻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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