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021-11-26 00:10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事由阶层要件

李 涛

(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河南 许昌 461000)

当前世界各国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属于最具代表性的阶层式理论体系,不仅帮助区分违法与有责,还能确定两者的位阶关系,从违法到有责对犯罪的成立进行检验。伴随越来越多学者对司法实践的改革,他们对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的借鉴成为主流。由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在实践应用中具有应用优势,能帮助科学合理的解决共犯问题。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况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1906年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创立,经由新古典学派的麦耶、麦德格继承与发展,之后传入日本由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和团藤重光进行创新,形成包含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等内容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一个阶层是该当性,又称符合性。这是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基于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只有符合这些法律范畴中的构成要件,才能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和有责性进行判断。该当性中涵盖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创始人贝林格,将犯罪构成要件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客观性要素,指的是行为纯客观性的外在表现。例如,行为、法益侵害之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等,这些不含有任何主观因素。另一是记述性要素,体现了构成要件的价值中立性,它仅是对行为的纯描述与定型,并不会涉及违法性行为的评价[1]。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它指的是为法律所禁止和不被允许的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从客观角度来看不存在,那么即便需要承担的责任再大,都不可能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有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来针对违法性进行判断。常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多为法令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自损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义务冲突等内容,这些行为都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不过侵害法益的目的是出于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对此,这种情况并不利于对该行为违法性的推理和判定,因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行为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却不可推定其具有违法性,如此犯罪就不成立。反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不具备违法性阻却事由,即可推定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阶层是有责性,又叫作非难可能性。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三个要件,其指的是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谴责、非难。在这个构成要件中主要针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及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进行讨论。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因而在上述讨论内容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

综上可见,三个阶层的判断必须遵循着层层递进的顺序进行,才能确保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实际中的科学应用。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特点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坚持“先表象再内部、先客观再主观、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例如,梁某捡金案就很具有代表性,这起案件由于先入为主因素的影响,最初被判定为盗窃罪。如果运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解析,梁某作为清洁工,在机场工作时于垃圾箱旁边看到无人看管的行李上的旧纸箱,像往常一样随手清理了,可见这个取走纸箱的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行为,也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所以判定盗窃罪根本不能成立。

其次,动态循序递进,科学合理的推定判罪。从内容上分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三个内容丝丝入扣、关联紧密,且必须层层递进、不可跨越来考量。只有同时具备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三个条件才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层层过滤,注重保障人权。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三个内容就像一个“过滤网”,在认定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构建了一个行而有效的过滤机制,更好地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充分保障人权[2]。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越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越性包括三个方面: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鲜明的层次性。所有理论体系的创设与构建都具有相应的目的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就是为司法者认定犯罪提供一套科学、精确的用于定罪量刑的工具。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的经常形态、特殊情况、行为人的特殊情况进行设计,用以推定和判断行为现象是否构成犯罪,并通过检验程序来决定是否要给予行为人刑事制裁;其次,行为时是否处于特殊但是又为法律容忍的阻却事由;最后,行为人本人是否可以原谅阻却罪责事由。这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由表及里、从客观到主观层层递进的评价过程。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体现双向的功能性。构成要件该当性属于一种积极要件,主要从正面的角度做出积极的判断,表现的是入罪的功能。因为构成要件是判定违法性的根据,所以如果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从原则来看就可以判定这个行为违法,除非是有特殊的违法阻却事由。由此,从实际来看违法性的判断主要还是对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这种判断方式是消极、反向的,体现的是出罪的功能。有责性判断包括三种:责任能力判断、责任心态判断、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加上有责性与构成要件之间意见存在不统一,导致对有责性判断是积极的、还是消极,在认知上不能达成一致。此外,因为有责性的责任阻却事由涵盖无刑事责任能力与期待可能性,加之责任阻却事由判断作为一种消极、反向的判断,从而使有责性判断也呈现出罪功能。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功能上相互配合和共同协作,避免推定犯罪行为的片面性[3]。

第三,重视司法的经济性,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当前犯罪论体系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避免理论本身的反复和避免认定犯罪过程中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构建简洁明了、界限清晰,不仅方便司法实践操作,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性。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不足

第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繁杂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形成繁多复杂的犯罪论体系,极易让人感觉眼花缭乱和无所适从之感,也导致这一体系在实践应用中的不经济性。

第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内在的矛盾性。针对新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来说,其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含主观、规范的评价要素,而是单指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符合。由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很难被判定为犯罪类型。如果构成要件已经是违法类型,但因为有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具备违法性。

此外,新古典及目的论犯罪综合体系中,构成要件作为违法有责的类型,如果将故意、过失前置到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中,虽然很好的解决构成要件犯罪类型的问题,但因为责任能力始终在有责性中,如果不能将责任能力先认定,就导致其故意、过失也不能认定。即便将故意和过失分别拆放到构成要件与有责性之中,还是会因为逻辑上的缺陷导致故意和过失定位之间的冲突与混乱[4]。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的运用

关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的运用对策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

(一)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操作原则

要想实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妥善运用,需要根据阶层论的逻辑重新解释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一问题不解决,在实际运用中人们还是本能地按照四要件的逻辑办案[5]。

(二)该当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首先,三阶段犯罪论体系中,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个从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的过程。原因有二:一方面,违法属于侵害法益的行为,属于一种完全客观的行为,不受主观因素的制约。例如,某甲在脑海中想了10余年要杀害某乙,某乙依然正常的生活,所以主观意念根本不可能造成法益侵害;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想要证明某嫌疑人的主观非常困难。不过,如果存在客观行为,我们就可以去推理和判断。例如,某人购买胡椒粉1斤搁置在家里一直没用,这个客观行为不会有任何正常理性人认为是犯罪。反之,如果我们为其添加主观的构成要素,某人为了抢劫时将胡椒粉撒在别人的眼睛里,所以购买了1斤胡椒粉。对此,大多数人可能就会得出这个人是“抢劫预备”的结论。在案例中主观因素的获得一个是行为人自我承认,另一个就是靠侦查人员侦查获得。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很多正常的行为一旦加上主观的因素都会得出犯罪的结论。由此可见,从主观到客观的思维具极高的危险性,很容易侵犯人权。针对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需要进行法益侵害的实质性判断[6]。

(三)有违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有违性在司法实际中的应用:第一,唯有确定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才可以考虑有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例如,当我们考虑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前提是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不符合任何罪的构成要件,又何谈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第二,不可以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用来否定违法阻却事由;第三,在司法实践应用中,不可以因为没有违法阻却使用,而反过来对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做出肯定;第四,违法阻却事由既涵盖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也涵盖超法规的内容。例如,被害人承诺、义务冲突及职务行为等,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对于辩护律师大有作为[7]。

(四)有责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有责性以符合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是有违法阻却事由,那就不需要考虑责任问题。换而言之,有责性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

关于有责性在实践中的应用。首先,责任内容要涵盖心理要素,也要包括规范的评价,当前的规范责任论在世界上具有通用性。责任不只是单一的心理问题,而是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原本可不需要实施违法行为却实施了,我们才要对此行为进行谴责。如果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只能实施此违法行为,就失去了对此行为谴责的依据和意义。

其次,必须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只有行为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行为是违法且实施了行为,如此才能对他的行为进行谴责。反之,行为人确实认识不到或者不可能认识到行为违法,就不能认定其的行为是犯罪;

最后,预防要素不能提升为责任要素。通常案外要素都不可能成为三阶层中的责任要素。例如,嫌疑人曾经是否受过刑罚处罚、案发后赔偿损失有没有、犯罪后逃跑还是自首,上述这些都属于预防要素,与成立犯罪的第三个阶层没有任何关系。对此,法律人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责任要素时,这些因素都不能够考虑,唯有按照顺序层层分析、分别评价、细致判断得出的结论才是科学有效的,确保当事人感受到个案的公平公正[8]。

四、结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对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进行区分,而且还确定了三者的位阶关系,即从符合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去检验犯罪的成立。司法人员须养成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从事实到价值的法律思维,层层分析后精准判定犯罪。本文首先介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况,然后指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不足,最后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的运用提出相应对策,通过构建和完善我国刑法学犯罪,帮助揭示犯罪的本质,合理解决共犯问题,防止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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