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 解雇事由的法律规制
    合同法》)从解雇事由、解雇程序、解雇成本三个维度,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予以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解雇权限制的宽严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关于解雇事由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解雇事由“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1],导致企业出现了解雇难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解雇事由的法律规制看似严格,但概括性较强,“虚严而实宽”[2],经济性裁员的事由用语模糊,弹性过大。实践中,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对解雇权限制的宽严问题,有不同的体

    政法学刊 2022年2期2023-01-08

  •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与适用
    》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规定了复杂的内容,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划清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由与构成侵权责任之间的界限,保护好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由于《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层次较多,加之民法特别法也规定了较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成了复杂结构和类型,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形成“5.3.4”的构造特点,需要进行整理,在理论上进行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实现构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立法目的。一、《民法典》构建侵权责任免

    求是学刊 2022年5期2022-11-08

  • 民事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构建探析
    作。一、我国再审事由立法模式及域外再审事由分类模式简述(一)我国再审申请事由的变更沿革与现行体系简述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事由的历史沿革看,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仅在第179条第1款规定了五项再审事由,且均为较为笼统的“粗线条”规则。2007年,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这五项再审申请事由亦在此时被细化并扩充至十三项,并将原第五项扩充后作为该条的第2款规定。直至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关于再审申请事由的改动便仅为小幅度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1期2021-04-12

  • 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免责事由
    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研究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的研究目的在于提升司机对自身行为的审慎性考虑,使其能够约束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保护乘客及运输过程的安全。(一)致人损害案件中网约车平台免责事由界定应当认识到的是此处的免责事由需要进行责任是否成立的区分,有的学者认为免责事由又是抗辩理由,即为原告所提出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形,有的学者则认为免责事由事由成立但是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免除的情形,那么在侵权案件中结合上述内容中进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2020-11-30

  • 论正当解雇事由的体系范式
    合同所设置的正当事由(以下简称“正当事由”)。《劳动合同法》正面罗列“正当事由”的做法,以及《宪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所排除的诸如“歧视”“报复”之类的“不当事由”,在整体上构成了本文所指的“清单范式”,这一做法虽在形式上被认为符合国际通行之经验,〔1〕在国际上,除了美国等少数国家仍沿用解雇自由原则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雇主在解雇劳动者时需要有“正当事由”。即便是在美国,也并非完全的“解雇自由”,不少州已通过州立法

    法学 2020年4期2020-02-25

  • 外国民商事判决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分析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分类(一)强制性拒绝事由与任择性拒绝事由强制性拒绝事由是指在公约中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条款,而各缔约国必须基于这些事由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例如,《公约》第二条排除适用的情况,第七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以及《公约》中以各种方式明确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强制性拒绝事由多是有利于被告的,然而当权益被损害的当事人与被请求国没有密切关系而胜诉方当事人与被请求国关系密切时,被请求国就有可能不顾当事人权益承认和执行判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1期2020-02-22

  • 论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与适用
    )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定义一项违法行为应当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人若履行刑法规定相应事由便可免于刑事处罚,把这种事由定义为处罚阻却事由或免责事由。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是指纳税人有第一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目前,学界对该阻却事由的性质尚无定论。少数人认为该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是出罪事由,即只要纳税人履行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4期2020-02-22

  • 可宥性事由体育竞赛“越轨”行为出罪的又一考量因素
    不能再视为正当化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是看判罚结论,仅有案例4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由此看来,正当业务行为理论似乎只能解释案例4,与前三案例的逻辑推论相悖。现实案例中,在其他运动竞赛项目,如自行车、举重、足球等比赛中的舞弊造假行为目前都尚无入刑的先例,在司法统一的总体要求之下,以正当业务理论为基础,上述案例要么一律入罪,要么都不定罪,但事实上仅有信鸽赛舞弊案中的当事人被定罪入刑。由此不免提出,体育竞赛中判定不正当行为入刑问题时是否应当考虑行为本身的行业特点?判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01-17

  •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是否为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第三人过错是动物致害的免责事由。首先,在第三人原因致害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其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使自己免于负责。其次,之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时也会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其承担的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其有过错,其必定会承担民事责任,但其如果能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其不再不承担责任。

    新生代 2019年3期2019-11-14

  • 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之关系
    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其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是阶层犯罪论体系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一般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原则上违法;符合违法阻却事由时,例外地不违法。例如,“构成要件与合法化事由的关系,通常可用规则—例外关系(Regel-Ausnahme-Beziehung)加以说明。论及规则与例外,并非仅从单方面考虑此类案件出现的频率高低,正如自由刑执行的例子所表现的那样。至少在逻辑上表明,犯罪构成要件包含着被合法化事由作为‘例外’打破的‘规则’,因为必须具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2019-02-19

  •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事由的实体与程序双重规范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事由的双重困境公司经营事项一般通过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但这一规定不适用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方式。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已成为我国解决公司治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另一主要途径,公司决议瑕疵之诉属于典型之一。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事由规范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运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侧重于实体法,往往忽视民事诉讼程序具体适用实体法的问题,作为其中的一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2019-02-11

  • 出罪事由的体系性位置比较研究
    激烈争论中,出罪事由的体系性位置最为犯罪构成体系重构论者所诟病。重构论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入罪与出罪未能统一于同一过程,出罪机制不畅[1]。我国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以外予以讨论的,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并无其地位。采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具有犯罪构成”这样一种论证思路,使得极度宣称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具有形式化的特征。这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的结构性缺失。正是这一结构性缺失决定了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5期2019-01-18

  • 外商投资公司解散事由比较研究
    商投资企业。解散事由法定是外商投资公司解散事宜的基本法律原理。但是,我国外商投资公司之间、外商投资公司与内资公司之间,解散的法定事由既有相同之处,又略有区别。下面我们结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进行比较研究。一、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法律适用及审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2018-07-10

  • 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的体系构建
    曾对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进行了初步论证,[1]但面对当前经济犯罪司法认定的严峻形势①近年来媒体报道的一系列经济犯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众说纷纭,发人深省,例如,“毒豆芽系列案”、“仿真枪系列案”、“陆勇假药案”、“于润龙黄金案”、“王力军玉米案”等。,如何将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基本理论妥当地适用于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指导经济犯罪的出罪认定与出罪判断,亦即如何构建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的理论体系则成为亟待思考和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一般地,所谓体系,是指若干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1期2018-04-14

  • 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根据之省思
    3)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是经济刑法学总论中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然而,目前学界在对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理论体系中的诸如概念、类型、特征等基本问题鲜有论及的同时,对于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更是缺乏必要的系统构建。经济犯罪刑事司法活动的复杂性告诉人们,定罪包括入罪,也当然包括出罪;如同入罪须符合犯罪的成立条件那样,出罪亦必须具备出罪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经济犯罪出罪事由的理论根据问题即是要解决经济犯罪出罪事由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理论依据问题。即便在传统刑法中,学

    警学研究 2018年5期2018-04-14

  • “但书”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着积极的犯罪成立事由与消极的排除犯罪事由,并且还是在不同的层次分别展开。由此,也就涉及“但书”这种排除犯罪事由的体系定位问题。(二)关于“但书”体系定位的不同意见在我国“定性+定量”的犯罪成立标准之下,解决“但书”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刑事司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然而,在当下,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却并不一致。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通过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行实质解释(即坚持实质违法性理论),从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7期2018-02-11

  • 侵权责任免责权:既有理论商榷基础上的概念构造尝试*
    释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或者免责事由的规范群,指称“那些因其之存在而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①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不过,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原因等事实仅仅在要件事实层面予以理解却存在一系列理论上的疑问:第一,所谓“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否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第二,作为抗辩事由或者免责事由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究竟如何影响加害人过错、受害人损失等通常的构成要件;第三

    政治与法律 2018年8期2018-02-07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完善研究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事由,是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各种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与第243条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事由作出了规定,第242条列举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五种申诉情形,作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限制;第243条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依据的均是认为原审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这种立法比较粗糙、模糊,不容易操作,造成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难、刑事错案发现难,因此对于启动事由应当限制细化,使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9期2018-02-07

  • 再议事由原则在档案整理中的作用
    档案整理原则——事由原则与来源原则。在19世纪中叶以前,由于对文件来源单一且依附于政府部门的档案馆颇具分类整理的效益,事由原则曾被欧洲各国广泛采用。[1]而自19世纪中叶以后,来源原则逐渐取代了事由原则,成为现代档案整理中“至善原则和一切原则中的最高原则”[2]。事由原则通常以文件内容为中心,不考虑其他条件,并按照既定分类体系对档案文件进行整理,体现较浓的人为性;来源原则强调文件客观真实性,以文件的实际存在状态作为立足点,并将其视为具有独立意义和性质的单元

    山西档案 2018年2期2018-01-24

  • 劳动合同违约的责任与免责研究
    同违约责任和免责事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概述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按或不完全按有关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执行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特点。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因此国家通过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承担方式(一)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需按怎样的规则使其承担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2018-01-22

  •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建议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建议宋泽英(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要符合补充性、明确性和重大性的特征,所以,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完善,要以有限纠错为指导思想,明确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表述模糊的概念予以明确定义,校正、删除不易操作的事由。这样才能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难和再审滥的问题,有效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民事再审事由;再审难;再审滥一、树立有限纠错的指导思想我国再审制度立法长期坚持“实事求是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3期2017-04-06

  •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不可抗力
    要件不成立。免责事由说会引起法律逻辑矛盾;抗辩事由说混淆了广义的抗辩与狭义的抗辩。过错责任中完全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无侵权行为,故无所谓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完全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是先前的危险行为,不可抗力本身并不具有可归责性。不可抗力;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不可抗力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2017-03-29

  •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研究
    络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研究李 静,付中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尤其在特定化与个性化服务中,依赖于计算机与网络的信息传递成为当下的一种现实需求与趋势,但这种服务的获得,通常会让体验者以牺牲个人信息为代价。我们在利用社交网站、搜索引擎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将被全面记录,无论是分享的照片,还是发表的言论,都加大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因此,本文以当前热点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理论观察 2017年10期2017-03-11

  • 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区分
    0000)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区分胡柳(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同属犯罪的抗辩事由,二者历经了被明确区分到被淡化界分甚至被混同的过程。但普遍认为,二者存在明显不同,正当化事由是合法的、被鼓励的行为,可宽恕事由是错误的、应避免的行为,区分二者对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判断可否抵抗行为相对方、定性教唆者等第三方行为、确定是否民事赔偿与适用何种刑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界分,存在形式标准说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2期2017-02-23

  • 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
    提起执行导议之诉事由,只进行了简单的概括性的规定情形,因此出现了很多案外人以及被执行人的虚假的诉讼隐患,为了可以防范这样的道德风险,未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要尽量去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从理论上来说,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了很多内容,如租赁权、所有权,但是司法实践对于此事由包含实体权利范围的界定与学术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完善案外人提起执行导议之诉事由,要以推进诉讼有效进行作为目标,规范所有权、债权等实体权利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2017-02-14

  • 论行政法上的正当事由
    论行政法上的正当事由高春贵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正当事由是阻却违法事由,是行政归责过程中必须引证考量的规则,是决定行为人是否违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因而,从正当事由的概念出发,探究正当事由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行政归责理论研究的题中之义。概念逻辑;理论基础;现实意义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行政责任法实行客观归责原则。在满足违法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时,如无正当事由、免责事由等例外情况存在,裁判者即可认定主体的行为违法,并追究其法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2017-01-28

  • 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李 祥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办公室,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另一方面随着新媒体技术等的发展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更加激烈。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旨在使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权达到平衡,但我国目前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大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新闻行业的特殊性,其抗辩事由无法列举穷尽,故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的构成要件出发,辨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2017-01-27

  • 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探究
    止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9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成立的条件有两大类:(一)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不可预见、难以避免、不易克服的客观因素。比如洪灾、地震、战争、政府禁令等。(二)其他障碍1.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情形。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够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但可以在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从事与其自身智力、年龄相符的民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8期2016-05-30

  • 对删除“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
    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思考蔡彦沁(四川省社科院 四川 成都 610000)从本质上说,管辖应当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虽然管辖属于程序性事宜,不像很多实体性错误那样可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获得一致强烈需求改正的主张,但透过司法实务可以看到,“打官司就是打管辖”这句话在目前的中国绝非空穴来风。它应该和其他权利一样得到足够的保障,而且管辖性质的程序性权利是为了实现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不应该只考虑成本而不考虑效益。管辖错误;再审;程序正义;司法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2期2016-04-17

  • 对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反思
    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反思姜 平(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环境侵权责任因其特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可抗力”一直以来都是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但是,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和高新科技的广泛性运用,“不可抗力”是否应该作为免责事由引起学术界的争论。从全球环境伦理的价值背景看,重新审视和考量这一法律制度,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中的免责事由是不适宜的。本文结合对“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为其制度的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2016-04-13

  • 职业歧视的法律定义
    、职业歧视的归类事由三、职业歧视的行为模式四、不构成职业歧视的抗辩事由五、结语摘 要建构“职业歧视”法律定义是解决我国禁止歧视法律制度空转的前提。定义职业歧视首先必须在中国语境下根据可识别性、可保护性和可延展性标准廓清法律禁用的归类事由;其次,法律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做出的行为模式,即不得基于禁用归类事由做出区别对待、区别影响、骚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以及报复等行为;最后,法律还有必要设定真实职业资格、正当经营所需、实质变更与过度负担以及平权措施等不构成职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3期2016-03-09

  • 论行政诉讼的再审事由 ——评新行政诉讼法再审相关条款
    论行政诉讼的再审事由 ——评新行政诉讼法再审相关条款王春业(河海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8)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 2016年9期2016-02-16

  •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新论
    规定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但书规定”到底仅仅具有宣示意义,还是具备了实质的出罪功能?(一)宣示意义说持“宣示意义说”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犯罪的概念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同样,《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认定犯罪。”〔1〕简言之,《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并无实质出罪的功能,只是单纯对犯罪实质的再宣示。如果直接根据《刑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2015-08-26

  • 动物致人损害谁赔偿
    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事由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谓饲养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如农作物被践踏、毁损;人身伤害如致人伤残、死亡等。

    故事林 2015年5期2015-05-14

  • 动物致人损害谁赔偿
    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事由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谓饲养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如农作物被践踏、毁损;人身伤害如致人伤残、死亡等。

    故事林 2015年3期2015-05-14

  • 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建构 ——从《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说起
    杰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建构 ——从《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说起刘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规定”不应只有形式上的宣示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第13条“但书规定”使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出罪。“但书规定”的模糊性亟待理论上构建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体系来填充“但书规定”之要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实质内容。在违法构成要件层面,根据适用的条件不同,分别从“不限定”与“紧急状态”出发,建构超法规违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2期2015-04-30

  • 医疗损害抗辩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侵权法领域的重要内容,它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抗辩即拒绝承担责任(包括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和拒绝承担部分责任),具有阻却责任成立以及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功能。抗辩事由是归责原则的一种例外规定,是对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损害产生的责任进行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再次分配。《侵权责任法》对抗辩事由采取了集中立法和分散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集中规定了受害人过错、第三方过错、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

    长春大学学报 2015年5期2015-02-20

  • 中国特色定罪论体系的建构 ——以免罪事由为主线的展开
    建构 ——以免罪事由为主线的展开欧锦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南宁 530023)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存在着免罪事由,而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通说并没有专门的理论对其进行科学的深入阐说。免罪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并非否定与被否定的关系,仅就犯罪构成的孤立范畴而言,免罪事由与犯罪构成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关系。但是,就定罪论体系而言,“免罪事由判断”阶层与“犯罪构成”阶层是一种层级关系。免罪事由是犯罪论中的定罪论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环节。但目前我国的定罪论体系忽略了免罪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4期2014-04-09

  • 浅论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浅论犯罪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李宏杰(华东政大法大学,上海200042)在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中,其与犯罪阻却事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重要论题。直接原因是,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阻却事由处于一种“流离失所”的状态,导致一种尴尬的关系于斯产生。从这一关系的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二者关系在传统理论中遭遇到的实然之困局,此基础之上,提出这一对关系应然之走向——在改造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到犯罪构成理论中去,以此完成这一论题在犯罪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3期2014-04-06

  • 论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
    卫属于阻却违法性事由错误(正当化事由错误)类型之一。而对于此种错误,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么样的,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日本通说将此类错误视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前提事实的错误,是一种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若存在认识上的过失则以过失犯处罚。有力学说将此类错误视为法律错误,是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误以为法律允许而已。因此此错误不是事实错误,不能阻却故意,并且排除成立过失犯的可能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将正当化事由错误称之为行为性质错误,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中所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9期2014-03-25

  • 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研究
    84)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研究张薇薇(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论中的体系地位不同,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公诉事实的范围存在明显差异;而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却十分相似,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证明责任原则上都由控方承担,被告人只承担主张责任或提出证据的责任。这种趋势的出现具有深层次的原因,随着规范罪责理论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刑事诉讼逐步从私法残余中摆脱,形成了契合自身特色的证明制度。相似的分配方案既能适用于德日三阶层体

    政治与法律 2014年8期2014-03-03

  • 关于2008~2011年某区医疗纠纷事件的伦理学分析*
    事件,对纠纷投诉事由的诊疗过程、服务态度及医院管理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医学伦理学分析。发现临床诊疗过程的中很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淡化,医患沟通的不畅以及医院管理方面的失当所造成的。认为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强化医学服务的宗旨,并确立双向的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围绕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开展医院行政管理活动,以保障功能和整体效能为内容加强医院后勤管理。医疗纠纷;投诉事由;医学伦理学;医患关系长期以来,在生物医学模式影响下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4年1期2014-02-05

  • 2013年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件榜
    事件榜邻避运动 事由:昆明PX事件 上海松江电池厂项目 江宁核燃料项目2013年,一句“别建在我家后院”,让很多人了解了什么是“邻避运动”。昆明、上海和江宁等地因为大型工业项目可能存在环境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从发生到收场几乎都沿袭了同样的发展路径:某地被曝有重大污染项目准备兴建,激起当地市民抗议,又通过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发酵、事态扩大,使当地政府迫于民意最终取消该项目。关键词:公众监督 事由:红豆局长2013年3月,河北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的地下水变

    中华环境 2014年2期2014-01-31

  • 论票据恶意抗辩的法律效果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法条当中的“除外”,指的是票据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时可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或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恶意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得对持票人的前手主张对人抗辩的场合,该持票人明知有害于票据义务人而受让票据时,票据义务人得以对其前手的对人抗辩事由,对该持票人主张抗辩。①因票据抗辩限制乃是票据法的一项原则,故恶意抗辩是票据法上对人抗辩切断的例外。对人抗辩切断的制度具有保护

    时代金融 2014年2期2014-01-29

  • 超法规阻却事由的概念界定及体系定位探微
    这些未入法的出罪事由,也就是超法规阻却事由,作为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冲突的一个焦点问题,有必要对其概念、体系定位及其价值进行讨论。一、超法规阻却事由的概念(一)超法规阻却事由概念的分层剥离对超法规阻却事由概念厘定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解决:第一层次是对超法规阻却事由这一概念的核心词语——阻却事由一词的选择;第二层次是对概念的整体界定。阻却事由这种用法主要是来自于德日法系,德日法系立足于对行为实质违法性的考察,对于具有形式的违法性而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称谓主要是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5期2013-08-15

  • 被迫行为的性质及其体系性地位——一个批判性分析
    被迫行为是可宽恕事由;减责性被迫行为是部分可宽恕事由。我国刑法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却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作为紧急避险的一种亚类型,视为正当化行为。但免责性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排除罪责事由,用紧急避险的原理处理免责性被迫行为,会不当地缩小免责性被迫行为的范围。因此,应将免责性被迫行为从紧急避险中独立出来,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责任事由。被迫行为;正当化事由;可宽恕事由;紧急避险;体系性地位被迫行为是我国学者讨论不多,而英美法系学者广泛关注的话题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制度创新与立法完善
    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制度创新与立法完善宋宗宇,曾 林(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减责免责事由是侵权责任归结的重要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具有较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理念,但是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仍然存在不足。必须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减责免责事由纳入侵权责任构成中,增加原则性规定,明晰模糊规定,健全具体类型,加强制度衔接,以真正实现救济受害人权利和维护行为人自由的利益平衡。侵权责任;减责免责;职务行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2012-03-31

  • 民事再审事由分层(类型化)理论研究
    何进一步完善再审事由和再审程序的设置必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针对2007年该法“小改”时在此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本文拟在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分层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其进一步完善的可能性及其对民事再审程序和再审案件审理法院设置的影响问题。一、民事再审事由的分层类型化1991年施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五项事由,但其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造成了实践中“申诉难”、“申诉乱”的状况。为了改变这一状况,2007年该法修改之时着重对民事再审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2012-01-28

  • 论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期间制度之重构 ——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时起三个月内(或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自原判决、裁定确定之日起满五年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己之事由,导致延误不变期间者,当事人应于该事由消灭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回复其被延误的期间。当事人能举证证明的在途期间,应自不变期

    中国检察官 2012年5期2012-01-28

  • 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
    )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江 伟 崔蕴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三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路径。程序救济;再审事由;裁判瑕疵再审事由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具备的法定理由。无再审事由即无再审程序。再审事由既是再审程序启动之“钥匙”,也系再审程序灵魂所在。

    江淮论坛 2011年1期2011-11-21

  • 论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犯罪成立消极因素
    件要素、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犯罪成立消极因素的存在使得犯罪论体系兼具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犯罪论体系向开放性转变的表现。犯罪成立消极因素;消极的犯罪构成要素;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犯罪论体系是德日刑法学上较为通行的一种称谓,是关于犯罪论的知识体系。那么何谓犯罪论?对此,日本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学上,把以有关犯罪成立及形式的一般理论为对象的研究领域称为犯罪论。”[1]104所谓的犯罪论体系,日本学者山中敬一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2011-08-15

  • 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程序性再审事由评析
    》对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修改,既体现了从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的转变,从概括性标准向具体标准的转变,同时也彰显了立法者对程序公正与程序价值的重视和偏爱。下面,笔者对此次修正案中关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略述管见。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于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程序具有“限制恣意、保障平等、规范司法等重要功能,它以其刚性的规范效应、开放的认知结构以及弹性的适应能力,保障了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一良性社会状态”[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浅谈我国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国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张 栩(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以我国新闻侵权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分析论证加强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研究的重要性,并对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自由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或者个人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损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随着政治环境的日益宽松,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新闻侵权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新闻侵权纠纷案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3期2011-08-15

  • 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配置及其体系
    2)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阻却责任成立和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在以结果责任为承担责任方式的时期,抗辩事由没有适用的可能。随着人们自由意识的觉醒、理性的思维方式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对于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损害分配,人们会考量诸多因素,而抗辩事由就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分散存在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不仅没有体系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2011-04-12

  •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类型体系的建构
    4)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类型体系的建构□ 郭佳宁(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类型是法律理念与生活事实的中间点。类型思维的特点在于中度抽象性,即相对于抽象的概念思维,类型思维更多的保留了事物的个别特征。免责事由的类型集合性特征,决定了在对其加以体系化建构和整理的过程中,类型化是最为适合的研究方法。设定合理的免责事由类型,构建免责事由类型系列都是类型思维研究方法的体现。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类型一、类型的含义及意义类型的英文表述为“type”、德文为“

    行政与法 2010年4期2010-12-26

  • 体育竞技致损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
    为“排除犯罪性”事由潘星丞3(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竞技致损行为“排除犯罪性”事由不限于“正当化事由”,而应包括阻却构成要件事由、阻却违法事由、阻却责任事由3类,以适应竞技致损行为的不同情况。对抗性竞技轻伤行为,可因“被害人承诺”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非对抗性竞技伤亡行为,可因“自赴风险”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对抗性竞技(重)伤亡行为,若未犯规,可因“正当业务行为”阻却违法性;若犯规,仍可能因欠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或期待可能性而阻却、

    体育学刊 2010年4期2010-12-08

  •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的抗辩事由
    民法通则》对抗辩事由没有专章规定,导致其种类也相当少,仅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它应该得到丰富和完善。其中的诸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讨论,笔者现就抗辩事由方面作以下探讨。一、有关抗辩权及抗辩事由抗辩概念源于古典罗马法,最先是一种程序上的抗辩方式。罗马法中的抗辩,作为被告的辩护手段,是法律尤其是裁判法官赋予被告的、据以对抗原告诉权的权利。它被“当作一种间接的手段,借以纠正法律的不公平之处”[1]。但由于当时诸法合一,诉讼法和实体法尚未

    泰山学院学报 2010年1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