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探析

2021-11-30 10:39吕秀萍苏小男
河北农业 2021年12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乡镇企业投保

□文/吕秀萍 苏小男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地区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在带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的同时,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农村稳定和乡村振兴产生了极大威胁。实践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规制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对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助力乡村振兴

1.有助于维护农民主体地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保障环境污染受害农村居民的权益,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农村内生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出于对污染企业的“经济依赖”和薄弱的环保意识,当地农村居民往往对企业污染持默许态度,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不愿意也没有能力与污染企业抗争来维护自身权益。而如果乡村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时,会由保险公司向环境污染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使受害农民可以获得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

2.有助于保障乡村企业持续发展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保证乡村企业持续稳定经营,避免破产风险。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泛,一旦发生将会导致数额巨大的损失,而乡村企业多依靠政府扶持,资本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承受环境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庞大的赔偿金额会直接导致企业破产。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乡企外部成本内化,从而使得企业避免破产风险,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3.有助于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

目前企业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为妥善解决环境污染事故,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为政府节省这种成本,从而使政府将更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放在其他的乡村振兴工作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保障乡村企业持续稳定经营,而乡村企业的稳定发展可以为当地政府创造大部分的财政税收和招商引资机会,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和乡村振兴财政投入力度的增长也提供了保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困境和成因分析

1.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2006年,我国重新提出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后国家机关和各地政府陆续出台文件,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及其强制性等作出规定,但这些文件多数只是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没有提出明确的具体操作规程,无法满足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农村地区还没有完善的环境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只是规定乡镇企业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并未制定明确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细则,导致现有法律法规对乡镇企业的威慑作用无法发挥,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

2.乡村政府环境管理力度不够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地方政府对本地乡村企业存在很强的经济依赖。乡镇企业的规模越大、收益越高,其为当地政府贡献的GDP增量和税额也越大,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招商引资机会也就越多。但这种利税大户往往排污量也很高,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高风险者。由于这种经济依赖,在面临公共责任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时,企业和政府通常会达成一种舍环境保发展的共识。地方政府对乱排乱放、高排高放行为的和默许和漠视无法提高企业保险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乡村企业自然也就不会意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3.乡镇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管理力度低,监管不足和追究不到位导致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与引导,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无法提高,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乡镇企业虽可以意识到环境风险,但因自身规模不大、资金实力不强,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本就生存困难,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相对较高,加上政府没有优惠或补贴的激励政策,所以这些企业往往选择自留风险以控制经营成本,不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需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业务开展、投保、理赔等重要流程作出细致的法律规定,严格规范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的行为,整治从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只保不赔、投保企业欺诈骗保等乱象,树立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面积极的形象。其次,要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能只规定要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承担经济赔偿,还要针对环境污染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进行严格规定,提高环境污染成本,从根本上杜绝排污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提高环境风险意识,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采用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投保模式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主性不强,但考虑到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等因素,一味无差别化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导致乡镇企业的抵触情绪,高昂的保险费会使本就收益不高、资金回流慢的小型乡镇企业亏损甚至破产,不利于社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在农村地区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投保模式,对排放量高、污染风险高的乡镇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使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放量较低、污染风险较低的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同时,政府对于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优惠和补贴帮助其减少经营成本,以激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3.正确发挥地方政府积极作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健康发展极大依赖于当地政府的支持。首先,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教育,正确引导和约束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与保险意识;第二,地方政府要以长远、可持续的眼光看待当地经济发展,不能因短期利益包庇纵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要及时对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第三,在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实行优惠补贴政策的同时实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保信用评级、债务融资挂钩机制,促使乡镇企业为追求资本加强自身环境风险管理,增加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在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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