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历史演进与经济发展互动探究

2021-12-01 06:33
科技创业月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

凌 辰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1 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史中的经济法演进

一些西方国家在早期发展中,受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诸多因素的影响,重视贸易甚于生产。例如,古罗马的核心区域亚平宁半岛粮食长期无法自给自足,从而依赖埃及和中东。因此,西方以贸易为主导的经济环境决定了西方经济法重视对市场主体进行定义和对于贸易活动进行规范,其很早便有贸易、契约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对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雇佣等契约活动的规定。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明确提出“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两个篇目。西方国家本质上是贸易立国。贸易立国意味着关税成为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到18世纪,西方各国基本以重商主义为国策。随着手工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生产的分工与合作;新航路的开辟,更是打开了广阔的市场。1776年,西方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出版了跨时代的巨作《国富论》,此时正值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前夕。《国富论》一反重商主义思想,强调低关税与自由贸易,由此来刺激生产力发展。这种自由经济思想被当时的英国政府采纳,并深刻影响其国策。此时,正值美国建立之初,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高瞻远瞩的采用了高关税的政策,以保护本国工业发展,同时起草《公共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本国法律,建立起美国的金融体系。此后几十年,美国北方重点发展工业,维持金融体系;南方重点发展农业,维持蓄奴制。当南方试图通过支持蓄奴制的《斯科特判决案》时,便发生了约翰·布朗起义,而北方否认蓄奴是公民财产,从而引发了著名的南北战争。

西方资本主义早期,先发展起来的英国支持低关税,而后起国家则通过对外实施高关税抵抗外国商品,对内实施低税鼓励发展,以维持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稳定。然而,当资本主义发展到20世纪,形成了垄断资本集团,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发生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大萧条摧毁了西方国家的经济,也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对自由主义经济的信心。随后,各国依据不同国情,走上了不同道路。英国通过了《威斯敏斯特法》,将殖民地改变成自治领地;美国通过了严厉的《反垄断法》和银行业的《格拉斯·斯蒂尔斯法案》,旨在拆分垄断集团;德国、意大利等则直接修改宪法变成了国家垄断经济的法西斯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致力于研究货币理论的凯恩斯思想受到各国重视,各国纷纷出台法案,建立国家干预的货币机制,并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这些政策让西方国家得以在战后迅速恢复经济,但其弊端在于国家举债的方式发展势必导致政府债台高筑,并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的“凯恩斯危机”。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纷纷出台新的金融法案,通过金融市场的活动间接增加了货币供应,这也导致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欧债危机。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大打贸易战和修边境墙,象征着保护主义再次抬头。2019年,特朗普政府签署了《购买美国产品法》,其主要作出了两个新规,首先,“修改原定的50%,未来钢铝产品只要超过5%,其它产品超过45%,那么该产品即被判定为外国货”,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在外国设计绝大数零件,最后在美国完成组装的企业;其次,特朗普宣布政府在采购时将被强制购买更多美国货。2019年,美国参议员带领两党提出了《建设美国、购买美国法》,旨在确保所有纳税人资助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都使用美国产品。此举对于美国产品的自产自销,虽然有一定有积极作用,但也遭受到了更多的非议。实际上,《购买美国产品法》并不是新法律,早在1933年罗斯福时期,美国就在国会同意下发行了这个法案。由于当时美国正处于历史上最大的“大萧条时期”,国内经济不景气,市场消费也供求失调,所以才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办法,但随着美国经济复苏,这条具有强烈保护主义的法案,慢慢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特朗普修改后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可谓比“大萧条时期”还要严厉。

2 中国经济发展史中的经济法演进

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是,中国历史上长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其人口众多,中央政府也更集权。因此,中国格外注意保护小农经济,重视生产而不太注重贸易,反对贸易投机行为。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建议齐桓公设立常平仓,以平衡市场上的粮食价格;建立国家贸易监管机制,调整进出口税务,甚至由国家统一收购和卖出;建立盐铁专营机制,提高国家税收,打击盐枭。这些政策在中国历朝历代的大一统王朝基本被采纳,在有些朝代(如宋朝和明朝)甚至出现游牧民族为了得到中原王朝出口商品减税待遇,而替中原王朝作战的情况。在个税方面,夏商周采用井田制,商鞅变法则将井田制改为税务制;唐朝建立贫富分等级缴税的“两税法”,明朝后期推行货币税的“一条鞭法”,清朝取消人头税,实行“摊丁入亩”。

近代以后,晚清政府和地方军阀经常用盐税、关税进行抵押贷款,民国时期滥印钞票使得经济环境更加不堪。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稳定了国内形势,并推进中国工业化进程。然而,在计划经济下,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文件,由各级党政机关下达命令、任务,并通过行政指挥进行,即使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也常常出现问题。此时,经济法的行政性问题尤为突出,其集中体现便是家长式的“人治特征”和“大锅饭”问题,其结果自然是经济停滞不前,效率低下,平均主义盛行。

改革开放后,深切感受到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在经济领域实现法治的极端重要性。1978年,胡乔木同志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专写了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一节,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同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法体系。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并依照国际惯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2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障。2007年我国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旨在重视企业地位,保障知识产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研投入多元化机制建设,政府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与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支持与保障。与《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实施,2015年8月修订完善)旨在强化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高校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保障科技创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与颁布,有效激励了科研人员和机构的自主创新,提升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重要作用。自2013年以来,我国深化改革,加快改革步伐,启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多种形式的开放自由贸易区在多个省市设立,特别是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标志着我国全面开放进入新阶段,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增添新动力。某些统一规定的法律制度在自贸区暂停适用,则为经济法领域新制度的生成奠定了重要试点基础。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曾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则对市场准入、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经济法领域的诸多问题都有规定。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到目前为止,包括规划与产业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法、对外经贸合作法等内容在内的中国经济法规范体系也已基本完备。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纲要、规划、计划、法律、决定、解释、地方性法规、条例等,到行政立法也即各级政府的政策、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经济法的特色是行政立法或政策文件占据多数,发展纲要和规划(计划)则为经济法独有。中国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政府加快转换职能,建设法治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等,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 经济发展历史演进与经济法互动关系

结合以上中国与西方经济法发展的历史演进,不难发现:经济法作为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首先其必须规范经济活动的主体。因此,在农耕时代,各国经济法都有其经济活动的鲜明特征。西方古典经济法强调贸易、关税、债务;中国古代经济法则强调生产、个税。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各国也根据经济发展及工业化程度相继出台了《公司法》《银行业法案》等。总而言之,这些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随着经济主体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国家干预能力的主要体现。但是,这种调控不一定是完全按当时政府的主观想法进行的,而是以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状况作为基础的。在此,本文结合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法历史演进,对经济法的调控功能作出如下总结:

(1)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往往由国家引导资金流入特定行业。如美国和德国,即使是以自由市场著名的英国,在实质上也是如此。15世纪末,在葡萄牙和西班牙取得的远洋活动成果的刺激下,英王亨利七世也将目光投向海外,积极发展造船业和开展远洋探险活动,揭开了都铎王朝远洋航海活动的序幕。亨利七世颁布了奖励造船业的法令,还鼓励冒险家和商人们探索新航路,开启殖民活动,其一系列政令举措为英国的大航海时代和殖民时代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和恢复的基础上,我国于1953年开始推行“一五计划”。“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工业建设,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础。并以此为中心,平衡财政、信贷、市场,保障人民生活。“一五计划”也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初步基础;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轻工业、农业和商业;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

(2)当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和技术积累后,需要在国内建立一个自由、公平的市场。这时国家会对外提高关税,对内降低税收,以鼓励本国经济主体发展和竞争。例如,美国建国以后长期执行的孤立主义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欧洲商品倾销美国,摧毁当时还并不强大的美国经济。基于此,美国第二任总统杰斐逊于1807年推出了《禁运法案》,用以阻止英国的倾销,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第二次英美战争;到20世纪初,胡佛总统又出台了《斯姆特·霍利法案》,提高进口农产品关税,保护国内农业。在工业发展方面,美国推出了《丁利法案》《麦金莱关税法》等,提高欧洲的工业品关税,以保护本国工业发展。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于1978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一涉外经济方面的企业立法,特别是1993 年推出宪法修正案,实现“市场经济入宪”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仅用 3 年时间,就分别制定了市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税(《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金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领域一批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从而迅速构建了我国经济法基本立法体系。

(3)当资本和技术积累形成一定优势后,需要更多资金发展,国家需要参与国际市场上的搏击,也需要国际市场上更廉价的原材料来供应本国生产。此时,国家往往会增发货币,签订关税协定,与它国互换优势产品,同时让本国公司在良好的经营环境中,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并提高自己的生产和管理技术。例如,美国在工业化之后便推出了关税改革,陆续出台了《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等法案,旨在大幅降低关税,以刺激原材料进口,并且对外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引进资金和劳动力,同时扩大出口,刺激工业发展。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更是推动各国签订《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帮助美国成为世界一极。再如,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先依照国际惯例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2 年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2007年我国对1993 年制定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之后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4)政府将国有资产出售给私人,这在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常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出售国有资产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保护债台高筑的政府,同时给社会生产注入活力。例如,建国初期的美国社会仍以农业为主,其出台了《土地条例》(1785年)、《宅地法》(1862年)等法案,将土地低价出售给私人,鼓励开发活动。当经济危机发生后,政府债台高筑,会通过各类削减赤字法案,出售一些国有资产给私人,以降低政府债务。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克林顿总统发出过“新市场倡议”,鼓励私人企业到落后地区投资,填补经济空白。在我国,出售国有资产则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提升企业市场活力,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国家开放的行业,构建企业竞争机制。为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产出效能,《国有企业法》把重心放在产权改革上,使部分国有企业民营化,加快国有股的证券化,提升国有股的流动性,从而加强并稳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法》主要关注国企治理结构的优化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奠定基础。

(5)如果国内某个经济主体过于庞大,或者几个大的企业进行联合,实现了垄断,将严重破坏本国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政府通常会出台反垄断法进行限制甚至拆分。或者是当市场出现严重的投机行为,制造大量泡沫,威胁到金融健康时,就需要政府出手干预。比如美国在19世纪末出台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就是防止经济主体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现垄断或限制贸易。但是,该法案由于措辞含混而笼统,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导致实行起来障碍重重。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发生后,罗斯福政府痛定思痛,出台了严厉的《反托拉斯法》,拆分了当时的产业巨头与金融巨头,让市场重回竞争。我国于2008年就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020年11月10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新兴互联网企业进行了规范,一定程度上调整并解决了中国互联网巨头企业造成的行业垄断问题。2021年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该案是自2020年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被称为“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近年来,伴随《反垄断法》修订、《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制定以及多部反垄断规章和指南出台,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更趋完善,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6)如果本国某些经济主体状况不良,则需要政府定向调控。譬如美国建立之初的西进运动,出台过许多针对开垦者的经济救济政策,如《救济法》等,帮助开垦荒地的农民渡过资金上的难关。之后,又出台了《凯里法》《新垦荒法》等法案,提供土地和物资上的支持。在大萧条之后,罗斯福总统出台了《全国工业振兴法》扶持衰退的工业,又出台了《社会保障法》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主要针对以下问题:一是供需关系的错位,一方面,过剩产能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转型的一大包袱,另一方面,中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是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因此,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生产端、供给侧入手,调整供给结构,为真正启动内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寻求新路径。二是我国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主要包括产业结构、区域结构、要素投入结构、排放结构、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和收入分配结构六个方面的问题。这六个方面的结构性问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叠加,需要通过结构性改革有针对性地解决。因此,我国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通过改革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推进供给侧改革,从经济法的角度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我国经济主体状况。

(7)在全球化的今天,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应对国际经贸的种种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的崛起加剧了大国战略博弈,各国及国际社会必须构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沟通机制,以适应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客观需求。2017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迅速升级为贸易战、科技战。美国为维护其利益和霸权地位,将WTO规则边缘化,特别是为保持其科技领域的优势,运用国内法律,以国家安全为名行战略遏制中国之实。首先,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发动针对中国的“301条款”调查,所涉产品价值总额从500亿美元逐步升级到2 500亿美元;而“301条款”中的措施直接与WTO《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关于多边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定相抵触。其次,美国推出一系列战略、法案及工作机制,以保障国家供应链安全。2017年12月颁布的《国家安全战略》和2018年9月颁布的《国家网络战略》,都将应对供应链安全问题作为重要事项。2019年,美国《国防授权法案》《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联邦采购供应链安全法》等法案中均提及供应链风险控制和审查的具体要求,且不乏针对中国的歧视性规定。美国政府加大了国土安全部、国防部、商务部等部门在供应链管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大地强化安全审查制度,扩大对美投资的限制类型。再次,为强化技术封锁,改革出口管制制度。美国国会在2018年通过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强化对新兴与基础技术的出口管制,形成了对关键技术出口的双重审核制度。2018年8月,特朗普签署生效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堪称史上最严的出口管制规则,目的在于甄别和管制涉及供应链安全和高技术范畴的出口行为,将技术出口限制作为打击它国供应链,特别是中国重点企业和行业的工具。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BIS)出台了针对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商业出口管制清单(CCL),并于2019年10月予以修订,清单禁止包括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数据分析技术、量子信息和传感技术、混合增材制造(AM)、计算机数控(CNC)工具等在内的20项技术的出口。这次立法旨在对关键新兴技术、基础技术以及网络安全(特别是这些技术的对华出口方面)施加更大的限制,以加强对美国技术资源的保护。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美国对华为公司的制裁。2019年5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以“科技网络安全”为由,美国商务部将华为公司及其70家附属公司列入出口管制“实体名单”。华为不能使用美国公司的EDA软件工具、谷歌的GMS,但是华为可以继续使用已经采购的EDA进行芯片设计,一旦许可证到期就无法合法使用。2020年5月,美国政府通过修改实体清单规则,禁止芯片代工厂利用美国设备为华为生产芯片,也禁止华为使用美国的软件和技术设计芯片,给予供应商宽限期到9月中停止出货。2020年8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进一步升级了对华为及在“实体名单”上的非美国分支机构使用美国技术和软件在国内外生产产品的限制。此外,禁令将38家华为子公司加入了实体清单,对所有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约束的项目都规定了许可证要求,并修改了4个现有的华为实体列表条目。2021年4月起,美国开始限制华为的器件供应商,只要涉及美国技术的产品,就不允许供应给华为的5G设备。基于此,我国也在相关政策与立法上进行了一系列构建与调整,以反击美国的贸易制裁。2021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颁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颁布实施,该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与借鉴国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协调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健全与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反外国制裁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依法管控风险、依法应对挑战的能力提供了保障。

4 总结与展望

结合西方与中国经济法发展历史演进,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制定与变化是需要根据实际经济状况进行调整,其基本原则是扶助弱小的经济主体,防止大的经济主体垄断,规范主体行为,抑制投机行为,维持稳定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

中国改革开放40余年,是一个不断重塑市场广度与深度的过程,从体制改革到法治完善,再到理论创新的过程,也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贯穿40余年发展的重要主线。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阶段,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与法制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离。面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应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宏观和微观两大层面,着力完善经济法主体制度和两个主干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推进新时代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效应对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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